黑龙江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1120911
- 上传时间:2023-01-27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0.70KB
黑龙江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文档格式.docx
《黑龙江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文档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00%=484060元
二级:
90%=435654元
三级:
80%=387248元
四级:
70%=338842元
五级:
60%=290436元
六级:
50%=242030元
七级:
40%=193624元
八级:
30%=145218元
九级:
20%=96812元
十级:
10%=48406元
农村居民:
11095元×
11095元/年×
100%=221900元
90%=199710元
80%=177520元
70%=155330元
60%=133140元
50%=110950元
40%=88760元
30%=66570元
20%=44380元
10%=22190元
②受害人60-74周岁之间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③受害人75周岁以上
5年×
2、被扶养人生活费
黑龙江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52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391元/年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①被扶养人未满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
②被扶养人18-60周岁(成年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0年]÷
③被扶养人在60-74周岁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
④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的
5年÷
3、丧葬费
黑龙江省2015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8881元/年,4073.42元/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黑龙江省丧葬费24440.5元
4、死亡赔偿金
①死亡人在60岁以下的
20年
24203元/年×
20年=484060元
11095元/年×
20年=221900元
②死亡人在60—74周岁之间的
[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
③死亡人在75周岁以上的
5年
5年=121015元
5年=55475元
5、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6、误工费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
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费
黑龙江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工资50275元/年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员误工费赔偿金额
②护理人员无收入的: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
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
护工人数(原则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护工人数出具意见)
8、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通常按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车旅标准)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9、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车旅标准×
住宿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10、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哈尔滨市通常为100元/天×
住院天数
11、残疾器具辅助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红
尘紫陌,有轰轰烈烈的昨日,也有平淡如水的今天。
在生活平平仄仄的韵脚中,一直都泛着故事的清香,我看到每一寸的光阴都落在我的宣纸上,跌进每一个方方正正的小楷里,沉香、迷醉。
秋光静好,窗外阳光和细微的风都好,我也尚好。
不去向秋寒暄,只愿坐在十月的门扉,写一阙清丽的小诗,送给秋天;
在一杯香茗里欣然,读一抹秋意阑珊,依着深秋,细嗅桂花的香馥,赏她们的淡定从容地绽放。
听风穿过幽幽长廊,在平淡简约的人生中,把日子过成云卷云舒,行云流水的模样,过成一幅画,一首诗。
有你,有我,有爱,有暖,就好。
在安静恬淡的时光里,勾勒我们最美的今天和明天。
醉一帘秋之幽梦,写一行小字,念一个远方,痴一生眷恋。
一记流年,一寸相思。
不许海誓山盟,只许你在,我就在。
你是我前世今生的爱,是刻在心头的一枚朱砂。
任由尘世千般云烟散尽,任由风沙凝固成沙漠的墙,你依然是我生命的风景。
人生苦短,且行且珍惜。
十月如诗,就让我独醉其中吧!
行走红尘,做最简单的自己。
简单让人快乐,快乐的人,都是因为简单。
心豁达,坦然,不存勾心斗角。
从容面对人生,做最好的自己,巧笑嫣然,你若盛开,蝴蝶自来。
那就做一朵花吧!
优雅绽放,优雅凋落,不带忧伤,只记美好。
这个秋日,一切都很美,阳光浅浅,云舞苍穹,闲风淡淡。
捡拾一片薄如蝉翼的枯叶,写着季节流转的故事,沉淀着岁月的风华。
安静的享受生命途径上的一山一水。
执笔挥墨,耕耘爱的世界,轻声吟唱岁月安好,把一缕缕醉人的情怀,婉约成小字里的风月千里,泅成指尖上的浪漫和馨香。
静立于秋光潋滟里,赏碧水云天,携来闲云几片,柔风几缕,缝进岁月的香囊里,将唯美雅致收藏,醉卧美好时光。
秋,是静美的,是收获的,是满载希望而归的季节。
秋只因叶落,葳蕤消,花残瘦影,不免总给人一种无边萧瑟。
然而秋,也有秋的美。
如黄巢《不第后赋菊》诗中有句:
待到秋来九月八,我花开后百花杀。
是不是听起来特别霸道有味。
谁说秋实悲凉的,百花残了何妨?
我菊正艳艳,香影欹满山。
还有一句歌词叫:
春游百花,秋有月。
秋天的月,要比任何季节都美,都明亮,都让人迷恋陶然。
秋有赤枫把美丽的秋燃烧成通红火辣,秋有万千银杏如蝶,秋哪有萧索?
秋一直很美,你可有发现美的眼睛呢?
每一个季节,都有着不同的旖旎。
人生何尝不是如四季,有青春绝艳的花季,也有老骥伏枥的暮年。
容颜老去,青春不复,所有的美好不会消失,一直珍藏着。
即便时光变得荒芜,而你我一直永如初见,彼此温柔以待。
走进十月,蓦然回首,你我都在,惟愿光阴路上,且行且惜,寂静相伴,无悔一生。
红尘紫陌,有轰轰烈烈的昨日,也有平淡如水的今天。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黑龙江 人身 损害赔偿 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