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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横向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
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包括:
实施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限制购买或开发、联合抵制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8、行政性垄断
9、预算法
预算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选择题
1、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C);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C)。
A.50%25%B、50%50%C、75%25%D、25%75%
2、目前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的管理体制是(ABCD)。
A.国家统一所有B.政府分级管理
C.政府分级代表D.企业自主经营
3、最早使用“经济法”一词的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C)。
A.德萨米B.蒲鲁东C.摩莱里D.莱特
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抽奖方式进行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C)。
A.1000元B.3000元C.5000元D.10000元
5、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实行(A)。
A.超额累进税率B.比例税率
C.全额累进税率D.定额税率
6、下列各项物品出现质量问题,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有(D)。
A.原油B.军工产品
C.超市中的糖果D.建设工程
7、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列入“三包”范围的产品包括(ABCD)。
A.微型计算机B.电视机
C.汽车D.固定电话机
8、下列关于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AB)。
A.我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
B.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国准许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
C.国家对所有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统一实行配额管理,而对所有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统一实行许可证管理
D.我国采取保障措施的目的在于消除或减轻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
9、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的是(C)。
A.选择权B.监督权C.环境权D.公平交易权
10、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C);
11、A超市将已过保质期的食用油的有效期标签涂改以后继续销售给消费者张某,每瓶售价35元。
消费者张某买了2瓶,他可以要求A超市赔偿损失(A)。
A.700元B、140元C、70元D、280元
12、下列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表述,正确的是(ABCD)。
A.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B.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C.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
D.中国人民银行不仅独立于财政部,而且在制定、执行货币政策方面独立
于国务院
13、从性质上审视,经济法是(C)。
A.公法B.私法C.社会法
14、下列各项权利中,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基本权利的是(C)。
15、目前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的管理体制是(ABCD)。
三、简答题
1、简述中央银行的基本货币政策工具
答:
再贴现率政策:
央行最早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变动给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放款利率来调节货币供应量,用这种方法来控制银行准备金效果非常有限。
公开市场业务:
最重要也是最常用的工具,是指央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政府证券以控制货币供给和利率的政策行为。
变动法定准备金率:
如果央行认为需要增加货币供给就可以降低法定准备金率,理论上说变动法定准备金率是央行调整货币供给的最简单的方法,但很少使用。
上述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常常配合使用。
2、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不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里的盗窃是指秘密窃取。
利诱是指以物质或其他利益引诱。
胁迫是指用暴力或精神进行强迫威胁。
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骗取、收买、套取等。
不当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是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
使用是利用商业秘密牟取非法利益,取得竞争优势。
允许他人使用可以是有偿方式或无偿方式。
这一行为是前项行为的继续,是对商业秘密的最直接的侵害。
合法持有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要求的行为。
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保密义务一般通过合同形式约定,多规制权利人的职工。
保密要求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多规制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合法持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是现阶段最为常见的。
第三人恶意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即“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三项)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这里“恶意”即包括“明知或应知”,法律上即过错。
第三人构成违法行为必须以“恶意”为前提,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即确实不知或不能知前三项违法情况,则不构成违法。
3、简述经济性垄断的概念和主要表现形式。
经济性垄断是经济学中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为了获得垄断利润而滥用其拥有的经济力优势或市场支配地位(包括联合优势)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经济性垄断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经济学中,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分为经济性垄、行政性垄断、国家垄断和自然垄断。
经济性垄断的表现形式有:
协议限制竞争行为。
当前比较常见的经济性垄断主要是经营者以合同、协议、协同行为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划分市场或联合抵制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低价倾销、搭售、岐视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4、简述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它包括:
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明确原则、征税合法性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
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
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
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税法的税收社会政策原则是指税法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其实质就是税收的经济基本职能的法律原则化。
5、简述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是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划分。
根据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二是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
根据事权与财权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
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税务机构征收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务机构征收地方税。
三是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分税制在重新划分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基础上,相应地调整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数量和形式,除保留原体制下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定额补助、专项补助和地方上解外,根据中央财政固定收入范围扩大、数量增加的新情况,着重建立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制度。
具体办法是,中央税收上缴完成后,通过中央财政支出,将一部分收入返还给地方使用。
四是预算编制与资金调度。
实行分税制后,中央和地方都要按照新口径编报预算。
同时将中央税收返还数和地方的原上解数抵扣,按抵顶后的净额占当年预计中央消费税和增值税收入数的比重,核定一个“资金调度比例”,由金库按此比例划拨消费税和中央分享增值税给地方。
6、简述税收的类型。
一、按税收性质和作用分为6类:
(一)流转税类。
有增值税(对销售商品、产品比例征收)、消费税(对销售烟草、酒等控制消费品比例和按量征收)、营业税(对建筑交通文化体育等3%、金融保险邮政通讯餐饮住宿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5%、娱乐5-20%);
(二)资源税类。
包括资源税(对开采使用特定的不可再生的矿产品比例和按量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每年定额征收);
(三)所得税类。
包括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取得的经营利润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收入比例征收);
(四)特定目的税类。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在国有土地上的房产开发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所得比例征收)、车辆购置税(机动车上牌前必缴)、耕地占用税(对非农业用途占用耕地征收)、烟叶税(对烟叶收购者按收购价比例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收);
(五)财产和行为税类。
包括房产税(对自用按原值1.2%/年或出租按租金12%比例征收)、车船税(对购买并使用者按辆或吨位定额征收)、印花税(对经济业务合同、资金账簿、权证等按0.005%、0.05%、0.03%、0.1%、0.3%或5元/件标准征收)、契税(对买房或买地契约1-4%征收);
(六)关税类。
即关税,主要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比例征收。
按税收财权归属分为3类:
(一)中央税。
如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100%归中央财政;
(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央与地方财政比例分享;
(三)地方税。
如营业税(不含各铁道部、各银行总部等缴纳的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中央财政不分享。
按税收管辖权划分分为4类:
国税。
由国家税务系统征收的税收。
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二)地税。
由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的税收。
主要有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收)、烟叶税(有些地方由财政系统征收)、耕地占用税(有些地方由财政系统征收)、契税(有些地方由财政系统征收);
(三)国地共管税。
个人所得税(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国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划分比较复杂)、营业税(如各铁道部、各银行总部等中央所属的由总部缴纳的营业税由国税征收);
(四)关税。
由海关代征。
7、简述我国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在管理和技术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产品质量;
而对企业自身来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认证,即意味着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获得了有关权威机构的认可,从而可以提高企业的质量信誉,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竞争优势。
在我国,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强制要求企业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企业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的,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仅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不得在其产品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8、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的义务有下列10点: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4)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到总是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以任何形式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0)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四、案例分析
案情:
1995年7月10日,姚某从个体户杨某的杂货店购买了4瓶“海鸥”牌啤酒。
回到家中,姚某弯腰把啤酒放在地上,刚将啤酒放下未起身,其中的1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弹起的瓶盖将姚某的眼睛打伤,四处乱飞的玻璃片将姚某的脸、胳膊、腿多处划伤,鲜血直流。
其他3瓶啤酒也被爆炸的那瓶啤酒冲倒摔碎。
姚某住院治疗花去3000多元,于是要求杨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及误工费、营养费。
杨某认为啤酒爆炸伤人不应由他负责,而应由啤酒生产者市啤酒厂负责。
后来经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得出如下结论:
啤酒爆炸是由于瓶内压力严重超过规定标准所致,责任完全在于市啤酒厂。
于是姚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个体户杨某和市啤酒厂赔偿他因啤酒爆炸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而杨某则认为啤酒爆炸完全是由于市啤酒厂的原因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
1、本案中的产品(啤酒)是否存在缺陷?
请加以分析。
1、有缺陷。
制造缺陷,分析。
①本案是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人身伤害的赔偿案件,首先,市啤酒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造成啤酒爆炸的原因是由于瓶内啤酒压力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市啤酒厂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14、29条都作了规定;
②个体户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28、31条的规定,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2、应当如何处理本案中所涉及的纠纷?
处理纠纷:
起诉厂家,厂家承担有关赔偿,医药费、误工减少的收入……。
也可以先起诉商店,再追偿。
案情:
原告:
程桂兰,女,69岁,退休干部。
被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464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陕西秦明医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学仪器公司)。
1992年1月21日,原告因患有冠心病、病态窦房结合综合症,在第一被告医院住院治疗。
由于原告身体及治疗的需要,经医院推荐,征得原告及亲属的同意,医院购买了被告医学仪器公司销售的美国某公司生产的VVI.ASTRAT4型心脏起搏器。
随机发给患者的“起搏器患者安全卡”注明,该机保证年限为“终身”。
同年3月5日,被告医院为原告实施了心脏起搏器植入手术,手术后起搏器工作正常,原告于3月28日出院。
1994年6月13日,原告又因病入住被告医院治疗。
住院期间,原告的心律出现失常,窦房传导阻滞,经检查诊断确定为心脏起搏器电极导线于原告右锁骨部位折断。
为了及时救治原告,考虑到原告的病情及身体状况,经原告的亲属与医院商议,在几种方案中为原告选择了将原心脏起搏器留在体内,再为原告植入一个心脏起搏器的方案。
1994年6月30日,该医院为原告作了第二次心脏起搏器植入手术,将被告医学仪器公司销售的SIEMENS(西门子)公司生产的DIALOG2037K型心脏起搏器植入原告体内,并另行植入一电极导线。
至目前,再植入的心脏起搏器工作正常。
1996年4月,原告起诉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称:
被告医学仪器公司夸大质量尚有缺陷的商品性能,并进行销售,从而导致其二次手术的痛苦。
被告医院是心脏起搏器的购入者和植入者,未对该机质量进行必要的审查。
由于被告方面的过错,除给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还使其原本虚弱的身体再次经受二次手术的痛苦,至今不能从当初起搏器导线断裂,生命垂危的阴影中解脱出来,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诉请判令二被告赔偿因第二次安置心脏起搏器的医疗费、护理费、相关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等总计人民币334777.38元。
被告医院答辩称:
从本院为原告手术植入的心脏起搏器导管的位置及导管所经过的途径看,是首选的最佳途径。
而且原告第一次植入心脏起搏器两年多的时间里状态一直良好,没有发现因医疗技术方面失误引起的后果。
为原告植入的第二个心脏起搏器至今已经工作四年时间,也说明本院的医疗技术是可靠的。
本院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医学仪器公司答辩称:
原告使用的VVI.ASTRAT4型心脏起搏器及4150型导管均系美国某公司生产制造,在未确定起搏器导管是否合格之前,应将产品制造者追加为共同被告,以便查清事实。
电极导线断裂,原因是多方面的,是质量问题,还是原告使用不当或医院操作放置有误,必须进行专家鉴定才可作判断。
其作为销售商,在销售心脏起搏器的过程中并无过错。
医院未按与本公司约定的条款履行,导线断裂只需要换导线即可,却为原告安装第二个心脏起搏器,造成两个起搏器同在原告体内,不是本公司的责任。
原告要求赔偿第二个起搏器的损失不合理,要求精神损失赔偿,也没有法律依据。
另:
一般情况下,心脏起博器的使用期限为5-10年。
问题:
1、什么是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2、本案中的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1.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
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是:
保障人体健康、人体、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2.原告是心脏起搏器的使用人,心脏起搏器的使用状态直接关系着原告的生命安全和生命质量,不允许有丝毫的瑕疵和缺陷。
由于原告第一次植入的心脏起搏器在体内无法取出,无法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
所以,法庭正确运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查明案件事实。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即根据一般原则应当由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转移为被告负担。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符合立法目的,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举证责任倒置,人民法院查明了两点事实:
一是原告第一次植入的美国某公司生产的心脏起搏器没有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由此证明该心脏起搏器存在质量缺陷;
二是被告医学仪器公司不能证明该心脏起搏器的质量缺陷是原告造成的。
故而可以确定讼争的心脏起搏器存在质量缺陷。
被告医学仪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医院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三个方面:
一是因心脏起搏器导线断裂使原告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二是原告体内不工作的心脏起搏器可能存在的潜在的不良影响;
三是原告及其家属的心理压力。
向被告提出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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