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钻探和探放水工操作规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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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根据工作要求,准备、检查、带足本班所需的工具、材料等。
第13条、设备的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钻机在车盘上必须捆绑结实,不得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并符合井下运输的有关规定。
拆下的螺钉等零件,要用有盖的箱子装好。
容易丢失的零件,由钻工自带,不得装车。
2)、运送超长管材时,必须遵守有关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3)、井下人工搬运设备时,要用绳子系牢,并要轻抬轻放,有专人统一指挥,起落行动一致。
第14条、设备的安装必须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1)、安装前要检查、整修设备,并检查加固钻场及其周围支架,防止冒顶片帮;
清理各种脏杂物,挖好清水池和疏水沟。
2)、钻机立轴对准钻孔位置,摆正钻架,机座与地梁木之间用螺栓连接,固定于基台木上。
基台木要安放牢固、平稳,用水泥打基础,并用底固螺丝固定或卧入底板,四角打上压柱及戗柱固定。
使用木柱时,直径不小于18cm。
3)、机身安放平稳,上紧底固螺丝。
各种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机械传动部分要安装防护栏、保护罩。
4)、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
5)、在上山施工斜孔时,需支设密集支柱,防止钻机下滑。
6)、准备好各种材料、配件、备用工具,摆放要整齐有序。
7)、调试钻机,检查钻机各传动部分运转是否正常,开关启闭是否灵活可靠,各种零部件及钻具是否齐全合格。
发现不符合规定者,必须进行处理或更换。
8)、施工前要具备自然泄水条件。
第15条、各类钻机的操作方法按各钻机使用说明书执行:
1)、ZF系列风动钻机的操作方法
①、操作旋转部和推进部的操作手柄,即可以改变主轴转动方向和使动力头的前进或后退,实现方向控制。
②、要改变旋转和推进速度,实现速度控制时,可通过控制油雾器调节流阀的大小来实现。
2)、XU-75型钻机的操作方法
①、电源拉好后,先用手盘车试运转,再送电试运,转扳动各操作手柄,检查各旋转件转动、各油管接头,压力表的技术参数。
②、在上、卸顶丝时,严禁钻机挂空档或带电进行。
③、操作电机和停送电必须由一人操作,先停电后上卸钻杆和加水龙头。
④、升降钻具时必须站着操作升降机,双手不准离开升降机手柄,严防跑钻。
⑤、待提引器与钻具接好后方可提升。
3)、岩石电钻的操作方法
①、停送电必须由一人操作。
②、施工仰角钻孔时,根据孔深和角度大小合理加减压。
③、管钳卸接钻杆时,两人要协调一致。
④、提下钻具时,应站在钻杆两侧提送钻杆。
第16条、安装钻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钻杆应不堵塞、不弯曲、丝口未磨损,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接钻杆时要对准丝口,避免歪斜和漏水。
3)、卸钻头时,应严防管钳夹伤硬质合金片、夹扁钻头和岩芯管。
4)、装钻杆时必须一根接一根依次安装。
第17条、井下钻场必须具备下列安全设施和条件:
1)、在上山工作面和独头巷道探水时,应有安全躲避硐室及安全撤离措施。
2)、有照明及专用电话。
3)、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钻场的动力设备应与风机实现风电闭锁。
第18条、开钻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有害气体含量。
当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1﹪时,不得开钻。
2)、工作人员进入钻场必须检查钻场及其周围的安全状况,如防水、防火、通风设施、顶板等,如有不安全因素,不得开钻。
3)、检查机械设备安装质量及安全设施情况,经试车合格后,方可开钻。
四、钻探操作
第19条、打钻时要做到:
1)、按地质及有关技术人员所标定的孔位及施工措施中规定的方位、角度和钻孔防斜措施施工,未技术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改动。
2)、打眼前要做到“三紧”、“两不要”:
即袖口、领口、衣角紧;
不要戴手套,不要把毛巾露在衣领外。
3)、启闭开关时,注意力要集中,做到手不离按钮,眼不离钻机,随时观察和听从司机命令,准确、及时、迅速地启动和关闭开关。
4)、禁止用手、脚直接制动机械运转部分;
禁止将工具和其它物品放在钻机、水泵、电机保护罩上。
5)、扶把时,要站在立轴和手把一侧,不得紧靠钻机;
钻机后面和前面的给进手把活动范围内,不准站人;
给压要均匀,根据孔内情况及时调整钻法及压力。
6)、采用清水钻进时,要保证有足够的水量,不准打干钻;
为防止埋钻,钻具下至孔底1~2m时立即开泵送水,见返水后才能钻进。
7)、钻进过程中一旦发现“见软”、“空”、“见水”和变层,要立即停钻,丈量残尺并记录其深度。
8)、若发现孔内出水时,应测定水压、水量。
9)、若发现煤岩松动、片帮、来压;
见水或孔内水量、水压突然加大或顶钻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不得直对或任意跨越钻杆,迅速向有关部门汇报,并派人监视水情。
10)、透老空后,需经瓦斯检查员检测有无有害气体溢出,并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对钻孔进行处理。
第20条、下置孔口管:
1)、套管要下在坚硬完整的煤、岩层中,套管下置深度、固结方法信耐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止水套管的接头必须用棉丝、铅油严加密封,防止漏水。
3)、下套管遇阻时,禁止猛墩套管。
4)、套管固结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试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以套管不松动、不漏水为合格,然后安装止水阀。
揭露高压水的钻孔,还要装好防喷装置,方可钻进。
第21条、下钻具时要按下列要求施工:
1)、提钻前,准确丈量机上余尺,认真检查升降机的制动装置、离合装置、提引装置以及拧卸工具是否安全完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下钻前除上述检查外,还要认真检查钻具接头、接箍、丝扣加工是否合格,钻杆有无弯曲、磨损等,凡钻杆直径单边磨损达2mm,或均匀磨损达3mm,每米弯曲超过3cm及各种钻具有微小裂隙,丝扣严重磨损、松动或其它明显变形时,均不得下入孔内。
2)、在提、下钻具的过程中,操作升降机人员必须与其它岗位工人紧密配合,互相关照。
操作要轻而稳,不得猛刹、猛放,不得超负荷作业。
3)、及时准确全面地记录各种数据,包括加尺、残尺、孔深、分层厚度、漏水情况、耐压试验数据、班报表等。
第22条、砂浆封孔时应主意以下问题:
1)、砂浆封孔需下套管,套管可用钢管或外端用钢管里端用塑料管,煤层注水孔的套管也可用钢丝编制的高压胶管。
2)、封孔部分需扩孔,孔径一般不小于100mm。
煤层注水钻孔封孔深度一般大于5m。
3)、封孔时先把套管牢固地固定在钻孔内,固定方法可采用木塞或在套管上缠麻丝、海带等方法。
套管一般要露出孔口10~15cm。
4)、套管下入钻孔后,可用人工或用封孔注射器、泥浆泵,将按规定配制好的水泥砂浆送入管套壁外的钻孔内。
5)、人工送砂浆封孔,要边送砂浆边用力捣实;
用泵送砂浆封孔时,灌浆管要固定于钻孔内,孔口要密封,工作结束时要用水把泵内砂浆清洗干净。
第23条、封孔器封孔时的注意事项:
1)、封孔器完好。
2)、仰角钻孔装封孔器时,操作人员不得正对封孔器,以防封孔器下滑伤人。
3)、安装封孔器时,一人用管钳固定封孔器外套,另一人用管钳拧紧丝扣;
连接气门与支管时,必须把支管总气门关闭。
4)、使用液压或机械加压封孔器时,给压要均匀,应先小后大,速度不要太快,待封孔器外壁与钻孔壁接触后再加压。
五、探放水操作
第24条、在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水淹井巷的积水前进行探放水时,必须根据编制的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措施规定的方位、角度、孔深等进行施工,不经技术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改动。
第25条、在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时,遇到下列情况,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经技术人员确定的探水线进行探放水操作;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或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5)、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6)、接近其它可能出水地区时。
第26条、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
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3)、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
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第27条、操作钻机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打开立轴箱时,横、立轴齿轮应加防护罩。
全立轴时,应待齿轮停止转动后进行。
2)、禁止用手和脚直接制动机械的运转部件。
3)、操作高压电器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脚踏绝缘垫。
4)、在探放水钻后面和前面的给进手把活动范围内,不准站人,防止高压水将钻具顶出伤人或给进手把翻起伤人。
第28条、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
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
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第29条、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30条、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第31条、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要符合下列规定:
1)、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2)、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表5-1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表8-1岩层中探水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
水压(MPa)
钻孔超前钻距(m)
止水套管长(m)
<1.0
1.0-2.0
2.0-3.0
>3.0
>10
>15
>20
>25
>5
第32条、在钻进中,一旦发现“见软”、“见空”、“见水”和变层,要立即停钻,丈量残尺并记录其深度。
第33条、在钻进中,若发现孔内涌水时,应测定水压(水位)、耗水、涌水量。
第34条、钻进时,发现煤岩松动、片帮、来压或钻孔中水量、水压突然加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和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派人监视水情。
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危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35条、探放老空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准用钻机探放水。
2)、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3)、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放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量。
4)、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
5)、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调度室。
第36条、透老空后,若孔内无水流出,经瓦斯检查员检查有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用木塞黄泥封闭。
第37条、疏通钻孔时,操作人员不准直对钻杆站立操作。
第38条、探放老空水钻孔接近老空,预计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
如果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六、探放气体操作
第39条、探放气体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加强附近巷道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40条、施工地点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在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施工,风筒必须根到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所在单位安排专人进行管理,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
第41条、施工地点必须安设专用电话。
第42条、施工地点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监护,否则严禁施工。
第43条、探放气体时必须思想集中,边钻进边观察孔内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停钻处理。
第44条、钻孔透采空区发现有害气体喷出时,要停钻加强通风,并用黄泥封孔,同时向矿有关部门汇报。
第45条、钻瓦斯抽放孔时,出现瓦斯急剧增大、顶钻等现象时,要立即停钻,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
第46条、钻孔打到设计位置时,必须检查孔内气体含量,确定无溢出后,方可拨出钻杆。
七、采煤、掘进工作面顶、底煤厚度探测和煤体注水钻孔操作
第47条、煤层厚度探测孔及煤体注水孔孔间距严格按设计施工,煤层厚度探测孔以见煤层顶底板为准。
第48条、煤层注水钻孔钻入顶板或底板岩石中时,要停钻;
该孔报废,并将废孔封死,不得注水。
第49条、根据现场条件,探测煤层厚度孔及煤体注水孔一般用风钻施工,煤层较薄时,也可用煤电钻施工。
第50条、用风钻和煤电钻探测煤层厚度时,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相互配合,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握紧煤电钻手把后,方可启动煤电钻进行施工,以免因配合失误伤人。
第51条、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首先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严禁空顶作业。
第52条、必须准确丈量探测点至测量点的距离及施工间距,认真写在班报表上。
严格按照现场点孔位置施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前后移动孔位时,必须丈量与原孔的距离,填写在班报表内,并注明影响原因。
第53条、一般应在工作面整修时间进行施工,与工作面整修平行作业,必须做好相互协调联系,并做到自主保安及相互保安。
第54条、严禁在工作面正在移架或支护不完整区段进行施工。
八、收尾工作
第55条、钻探过程中发现地质变化异常或危及现场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必须及时汇报。
第56条、钻探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用的记录本上。
记录本应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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