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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命题题眼
以上2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具体情形。
主要考点是:
1、第5条第2款是2008年专利法修改新增的内容,主要目的是为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
2、《专利法》第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具体情形。
注意两点:
一是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
二是该条第1款第6项是2008年专利法修改新增的内容,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鼓励专利的创新性,容易成为考点。
2002年试卷三第53题:
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不授予专利权?
A.甲发明了仿真伪钞机
B.乙发明了对糖尿病特有的治疗方法
C.丙发现了某植物新品种
D.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
答案:
ABC。
强化模拟题
1、下列各选项中,哪一选项所列内容均属于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A.①关于一种新化学元素的发现;
②一种新型高分子材料的聚合方法
B.①一种速算方法;
②一种演示新计算方法的教学用具
C.①一种减肥新药;
②一种新型减肥食品
D.①一种诊断早期肝癌的新方法;
②一种新的放射疗法
C。
2、根据规定,下列()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权。
A.味精B.中成药
C.杂交水稻生产方法D.疾病治疗方法
D。
疾病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相关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本条规定了职务发明。
注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对职务发明的解释。
职务发明有两种:
其一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二为利用本单位的技术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人的权利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2005年试卷四第3题:
案情:
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
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
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
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
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
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
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
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
问题:
(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
(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
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
(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
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
(4)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5)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
(6)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
(1)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分析:
《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本题中,唐某为了执行甲公司交给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
根据《专利法》第16、17条的规定,唐某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2)有效。
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
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3)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
《合同法》第326条规定,唐某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享有在技术合同转让中的优先受让权,所以,甲公司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
在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唐某就代替了甲公司成为专利权人,对于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来说,发生主体变更的法律效果,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由甲公司变成了唐某。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并不受影响,只是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
(4)如果该灯具技术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该技术不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除高新技术成果外,以工业产权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这是根据修订前的《公司法》第24条得出的结论。
修订后的《公司法》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是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以高新技术出资的最高比例是70%。
这是需要注意的。
(5)不应被宣告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
《专利法》第24条。
本题中,甲公司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而丁公司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丁公司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才获取了甲公司的技术资料,属于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况,由于时间上没有超过6个月,所以,不丧失新颖性,不应被宣告无效。
(6)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
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1.某国有企业技术人员甲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了一项发明,假设该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在无约定时,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该项专利权属于()。
A.甲
B.某国有企业
C.国家,但由某国有企业持有
D.甲和某国有企业共有
B。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无约定的,归该单位所有。
2.某国有企业的技术人员陈红利用本单位的技术资料和设备完成了一项极富市场价值的新设计。
下列关于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的陈述,合法的是()。
A.专利申请权归属某国有企业与陈红约定的一方
B.未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归属某国有企业
C.专利申请权归属国家
D.专利申请权归属某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AB。
在这种情形下该专利申请权首先按约定办理,无约定时归属单位。
3.甲某现为乙公司的工程师。
在调入乙公司之前,甲曾完成一项技术方案,但一直没有机会实施。
调入乙公司以后,乙公司在甲的指导下大量实施该项技术,取得了很好的效益。
关于这项技术成果的归属,说法正确的是()。
A.甲某个人所有,因为属于非职务发明
B.乙公司所有,因为属于职务发明
C.乙公司与甲某共有,因为技术方案的完成和实施是由双方共同完成的,因此属于共有
D.甲个人所有,但乙公司可以免费实施该技术方案
A。
由于甲某的技术方案在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之前已经完成。
因此,甲某的行为属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实施”发明创造的情形,不属于职务发明。
4、甲因完成单位乙交付的任务而完成了一项发明。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专利申请权属于甲,专利权属于乙
B.乙在获得专利权后许可他人使用,应从收取的使用费用中给予甲以奖励
C.乙若转让该项专利,应从转让费中给予甲以奖励
D.乙若转让该项专利,甲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BCD。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根据《合同法》第326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故D正确。
5、根据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哪些权利?
A.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B.取得专利权持有单位发给的奖金
C.从专利实施的收入中取得一定比例的提成报酬
D.对专利权的转让予以同意或否决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十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条的主要考点是:
合作完成和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申请权都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另外,还应注意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含义。
1.甲单位接受乙单位委托的研究任务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在双方事前无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对该成果的专利申请权问题应该如何确定?
A.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单位
B.专利申请权应属于乙单位
C.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乙两单位共同
D.专利申请权归两单位中先提出专利申请者
2.甲公司为攻克某项技术难关,成立了以张某为核心的技术工程小组。
在该小组中,刘某负责购买原材料,陈某负责后勤服务工作,张某攻克了该技术难题,并发明了该产品的制造办法。
现问:
谁为该产品制造办法的发明人?
A.甲公司B.张某
C.刘某和张某D.张某、刘某和陈某
对发明人的理解问题。
发明人是指直接参加发明创作的人。
在发明创作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或者提供物质条件的人不为发明人。
3.张某为甲单位的工程师,2003年6月调到乙单位工作。
甲、乙二单位商定,张某在甲单位承担的未完成的研究任务,由张某在乙单位继续完成。
2004年3月,该项发明创造完成。
该项发明创造应由()。
A.张某独立享有
B.乙单位独立享有
C.甲单位独立享有
D.甲、乙两单位共同享有
虽然是张某一个人的行为,但应当分作两个阶段,属于两个单位的合作成果,故属于合作成果。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1、本条第1款是2008年专利法修改新增的内容,要特别注意掌握。
2、专利权的授予原则是最先申请原则。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但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除外。
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发生的纠纷,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
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十三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限制其申请专利,但当事人约定让与人不得申请专利的除外。
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不以当事人就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1、该条第2款是2008年专利法修改新增的内容,注意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不是必须要经过批准,只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必须要采取书面形式,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本条规定了专利侵权行为。
主要考点为:
1.侵犯专利的前提是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
其行为表现主要是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和假冒。
2.侵犯专利权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2000年试卷三第77题:
工程师赵某发明了一种制造饼干的方法并获得专利。
下列行为中,哪些侵害了工程师赵某的专利权?
A.某企业未经允许为了经营以该方法制造饼干
B.某企业未经允许为了经营销售以该方法制造的饼干
C.某企业未经允许为了经营出口以该方法制造的饼干
D.某研究所为了试验使用该方法制造少量饼干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出口也是销售的一种方式。
3.许诺销售。
许诺销售是《专利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4.注意直接侵害发明、实用新型的行为形式与直接侵害外观设计的行为不同:
前者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后者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也就是对发明、实用新型的侵权行为方式要多于对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方式。
另外,要特别注意,2008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了对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方式,即增加了许诺销售这种侵权方式。
2005年试卷三第15题:
甲公司2000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
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
A.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C.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BC。
此题在2008年专利法修改前答案只有B。
但现在是BC。
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许诺销售都可能构成侵权。
1.甲公司为了谋利,将乙擅自制造的一保健专利产品陈列在某展销会的展销柜上,拟向消费者出售。
甲的行为()。
A.是专利侵权行为
B.不是专利侵权行为
C.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D.是违约行为
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故甲侵犯了乙的许诺销售专有权。
2.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
A.制造权
B.使用权
C.许诺销售权、销售权
D.进口权
ABCD。
这是《专利法》关于专利权权能的规定,务必把握。
3.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专利的行为有()。
A.某研究生在实验中未经专利人同意而利用了其专利技术
B.甲厂为推销自己的产品,未经乙的许可,在其非专利产品上标明的乙的专利号和标记
C.甲厂未经乙公司许可,从国外进口用乙公司的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D.甲公司假冒乙厂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直接依据《专利法》第11条作答。
4、甲的下列行为,哪些构成专利侵权?
A.甲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乙的委托,加工专利产品的部件
B.甲在乙的指导下,生产了乙发明的新产品,后来乙取得该产品专利权
C.甲本人从事发明创造,其发明覆盖了乙的专利的主要技术特征,甲在未与乙协商的情况下实施了自己的专利
D.甲未经乙的许可,实施乙的专利
AD。
专利实施许可人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5、2005年3月,华信公司决定将其研制的TY—10空气压缩机(简称“TY—10机”)投入市场。
为此,该公司在申请并取得专利后,积极开展市场营销,获得一批定单,同时,公司对TY—10机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同年12月,华信公司与红桥机械厂签订合同,约定由红桥厂按照华信公司提供的图纸和工艺参数生产TY—10机,并对华信公司提供的所有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006年8月,方圆公司向华信公司购买了一套TY—10机,随后,方圆公司聘请技术人员,运用“反向工程”的方法,对TY—10机进行解析、实测,按所得数据绘制了图纸。
2007年5月,方圆公司使用华信公司的TY—10机产品说明书原文,印制“DL—88型空气压缩机”产品说明书并用于推销。
同年11月,方圆公司与红桥厂签订了承揽合同。
2008年4月,华信公司得知红桥厂为方圆公司制造与TY—10机相同产品的事实后,以方圆公司和红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证据证明:
红桥厂为方圆公司制造的产品与华信公司的TY—10机完全相同。
方圆公司自行绘制的图纸存在严重技术缺陷。
生产线上使用的有方圆公司签章的图纸中,一部分是华信公司向红桥厂提供的图纸的复印件。
在部分图纸上,加注了以“反向工程”方法所无法取得的工艺参数。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华信公司的哪些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
方圆公司运用“反向工程”的方法并在红桥厂处获得“反向工程”方法无法获得的参数,制造出与华信公司享有专利权的TY—10机完全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华信的专利权;
华信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受到了侵犯;
华信公司对其产品说明书享有著作权,受到了方圆公司的侵犯。
(2)本案中的哪些行为侵犯了华信公司的合法权益?
红桥厂泄露华信公司提供的图纸和工艺参数,侵犯了华信的商业秘密;
方圆公司明知是泄露的商业秘密而获取并使用,也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方圆公司委托红桥厂生产与TY—10机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华信公司的专利权;
方圆公司印制与华信公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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