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技术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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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准备工作
2.1组织准备
2.1.1县级人民政府组建县级规划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研究确定工作计划;
协调各部门的关系;
研究解决各部门的关系;
研究解决规划工作的重大问题;
审查规划方案。
2.1.2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指定联络员,负责向办公室提供有关资料,反映用地需求和意见,参与规划方案的研究和协调。
2.1.3制定工作计划,包括规划指导思想、工作步骤与方法、工作人员组成与分工、工作经费等。
2.2制定技术方案,包括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工作内容、工作步骤与方法、技术路线,成果要求等。
2.3收集资料
2.3.1县域基础资料
(1)自然条件:
包括气候、地貌、土壤、水文、自然灾害等;
(2)资源状况:
包括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景观资源等;
(3)人口资源:
包括历年总人口、人口自然增长、人口机械增长、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等;
(4)经济发展资料:
包括历年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等;
(5)城乡建设及基础设施状况;
(6)主要产业发展状况;
(7)农业普查资料;
(8)生态环境状况;
(9)县域历史资料。
2.3.2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资料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包括数据、图件和报告;
(2)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包括数据、图件和报告;
(3)历年土地统计资料;
(4)历次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资料;
(5)待开发土地资源调查及其他专项用地调查资料;
(6)土地评价、土壤分级资料。
2.3.3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划资料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
(3)上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
(4)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资料;
(5)国土规划、县域规划、城镇规划、开发区规划、农业区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林业、交通、水利等各专业部门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资料。
3、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3.1影响土地利用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分析:
对气候、地貌、土壤、水文、植被、矿藏、景观、灾害等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和人口、城镇化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主要农产品产量与商品化程度、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分析、比较,明确本县土地利用的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
3.2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及动态变化分析:
根据土地祥查、变更调查、土壤监测的人口、土地、农业、城乡建设统计年限,分析、比较全县各类土地的面积、人均占有量和质量,以及土地利用近10年的变化情况,研究引起土地利用变化的原因,评价土地利用变化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
3.3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分析:
结合土地资源条件,分析各类土地比例关系及各类土地在全县范围内的分布是否合理,总结土地利用的特点和规律。
3.4土地利用程度与效益分析:
计算土地开发利用率、各类用地实际利用率、集约利用水平和土地产出率、生产率相比较,评价土地利用程度与效益的高低。
常用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土地开发利用率=(土地总面积-未利用土地面积)/土地总面积×
100%
土地复垦率=废弃土地复垦利用面积/废弃土地总面积×
某类土地实际利用率=该类土地实际利用面积/该类土地面积×
或:
某类土地实际利用率=(该类土地面积-该类土地撂荒(闲置)面积)×
土地垦殖率=耕地面积/土地总面积×
耕地复种指数=全年农作物播种面积/耕地面积×
100%
建筑密度=建筑物基底面积/用地总面积×
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用地总面积×
人均用地面积=用地总面积/人口总数×
单位土地资金集约度=投资总额/用地面积
单位土地产量=总产量/用地面积
单位土地产值=总产值/用地面积
3.5归纳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中反映出土地利用特点和各种土地利用问题,分析规划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影响因素,分清轻重缓急,提出规划要重点解决的土地利用问题。
4、规划目标的确定
4.1确定规划目标的依据
4.1.1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或上级下达本县的土地利用控制指标。
4.1.2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
4.1.3土地利用现状、利用潜力和各部门对土地的需求。
4.1.4需要解决的土地利用问题。
4.2规划目标:
为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规划期土地利用所要达到的目标,主要包括:
耕地保护;
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推进土地整理和复垦,适度开发宜农土地;
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4.3近期规划任务:
为实现规划目标,近期土地利用所要达到的各项指标和要求。
5、土地供需预测
5.1土地供需预测的步骤与方法
5.1.1提出对人口和各部门用地的要求;
5.1.2分析土地利用潜力,测算各类土地供给量;
5.1.3各部门根据预测要求,测算规划期间的人口和用地数量、类型,提出用地布局要求;
5.1.4对部门用地预测结果进行初步审核,凡不符合预测基本要求的,由有关部门修改或重新进行预测。
5.1.5汇总各类土地的供给量与需求量。
5.2土地供给量测算
5.2.1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远景潜力分析
(1)在分析各类农用地实际利用水平、集约;
利用程度的基础上,测算农用地整理和集约利用增加农用地有效利用面积、提高土地单产的能力。
(2)在分析各类建设用地实际利用水平、集约利用程度的基础上,测算各类建设用地调整改造的能力。
(3)调查各类废弃地的面积、分布,评价废弃地适宜复垦利用方向合数量。
5.2.2土地整理、复垦与开发规模预测;
根据国家合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要求合投资能力,通过投入产出合费用效益分析,预测规划期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为各类用地的数量合预期效益。
5.3人口预测
5.3.1预测采用的总人口基数与政府正式公布的人口数一致。
5.3.2规划期总人口的预测分为人口自然增长和人口机械增长预测。
5.3.3人口机械增长预测宜由计划生育部门为主进行。
人口自然增长率应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分析多年来的自然增长情况予以确定。
5.3.4人口机械增长预测应根据公安部门统计的多年人口实际净迁入(出)数量,并分析影响人口机械增长的因素予以确定。
5.3.5城镇人口和村镇人口按5.5.1的规定预测。
5.4农业用地需求预测
5.4.1耕地需求量一般由农业部门为主预测。
(!
)规划期耕地需求量应在保证各类农产品需求量,合理预测作物播面单产和耕地复种指数的基础上确定。
各类农产品需求量包括当地基本需求量、国家订购和调出(入)量,其中:
当地基本需求量根据5.3条预测的人口总规模和计划要求达到的饿人均农产品占有标准确定;
保证国家订购任务,并努力减少调入量,增加调出量。
作物播面单产和耕地复种指数根据多年实际变动和规划变动和规划期内物质投入和技术进步情况预测。
(2)耕地需求量如采用统计数预测,应将期结果按祥查数修正。
(3)人口高峰年不在规划期内的,尚应根据人口高峰年各类农产品需求量和作物单产、复种指数变化趋势,预测人口高峰年耕地需求量。
5.4.2园地、林地、牧草地、水产养殖地需求量宜分别由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或当地主管部门为主预测。
(1)预测采用的用地基数应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数尚进行的变更调查数。
(2)园、林、牧、渔各业生产用地需求取决于产品自给性需求量、商品量、生产周期和单位土地产量。
产品自给性需求量取决于产品自给性需求量、商品量、生产周期和单位土地产量。
产品自给性需求量应根据5.3条预测繁荣人口规模和计划达到的人均自给产品占有量确定;
调出、调入的商品量应分析县内外市场需求情况确定;
生产周期和单位土地产量宜参照当地平均先进水平,根据农业投入、科技和管理水平的发展确定。
(3)生态保护及其他公益性用地需求量应根据特定的目的和保护需要确定;
需占用耕地的,仅限于已由上级政府批准实施的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项目。
(4)各类用地面积的扩大,应根据土地的适宜性落实用地位置和范围。
5.5.1城镇(城市或建制镇)建设用地需求量宜由建设主管部门为主预测。
(1)城镇建设用地预测应按现有规划发展的城镇逐一 进行预测后汇总。
(2)规划期城镇建设用地和村镇建设用地的规模由人口与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决定。
(3)城镇人口应为城镇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不包括流动人口;
村镇人口应为总人口减去城镇人口。
(4)规划期城镇人口规模预测分为城镇人口自然增长和城镇人口机械增长两部分进行预测。
城镇人口自然增长,应根据计划生育指标预测。
城镇人口机械增长,对一般地区,宜按平均增长法计算,平均值应根据公安部门统计的近几年人口净调入(出)值确定,对特殊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带眷系数法、环境容量法等计算。
规划期村镇人口规模应按5.3条规定预测的总人口规模减去规划期城镇人口规模。
(5)城镇和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应同时符合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级别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6)城镇暂住人口数量较大的,在确定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模时可适当考虑暂住人口因素。
5.5.2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
独立工矿用地需求量分别由煤炭、冶金、石油、建材、电力等需要用地的行业的主管不满为主预测;
交通、水利用地需求量分别由交通、铁路、水利等部门为主预测。
(1)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等用地应按照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预测,未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包含其中。
(2)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应采用已批准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平均先进的土地产出率指标。
(3)应区分居民点内的建设项目和居民点外的建设项目,用地需求量中应不包括居民点内的建设项目。
(4)建设用地发展规模确定以后,应根据建设项目具体场址条件,确定占用耕地和非耕地的比例。
5.5.3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墓地、盐田等建设用地,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规划及用地范围预测。
6、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6.1土地利用调整次序
6.1.1优先安排农业用地
6.1.2农业用地内部优先安排耕地
6.1.3非农业用地内部优先安排交通、水利、能源、原材料工业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按照产业政策安排。
6.1.4各类用地的扩大以内涵挖潜为主,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
6.1.5林牧渔业用地确需扩大的,应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滩地;
除改善生态环境的必要用地外,其他均不得占用耕地。
6.1.6建设用地确需扩大啊的,应尽量占用劣地,特别应控制占用耕地及林地。
6.2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的步骤与方法
6.2.1审核各类用地数量与布局。
对土地供需预测结果应从数量和布局上进行审核,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经协调解决以后予以核定。
6.2.2用地数量综合平衡。
经核定的各类用地供给量与需求量作为用地数量综合平衡的依据,如各业用地供求数量上出现矛盾,则应以土地有效供给量为基础,根据规划原则(1.3条)和土地利用调整次序(6.1条)进行综合平衡。
6.2.3用地布局综合平衡。
在用地数量平衡的基础上,再审核各部门要求的用地位置、范围是否存在矛盾;
如存在矛盾,也根据规划原则和土地利用调整次序协调解决。
6.2.4部门用地需求预测再用地结构与布局平衡中未能落实的,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新的用地调整方案,再次参与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平衡。
6.2.5经多次协调难以达成一致的,由规划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交规划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6.2.6拟定全县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方案,划定土地利用区(7章),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任务,并将全县各类用地指标分解至各乡(镇)。
6.3拟定全县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
6.3.1在对规划期间全县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进行综合平衡和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拟定各类用地调整指标,编制全县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规划表(表一),表中列出规划期和近期全部一级地类和主要控制的二级地类的面积和比重。
6.3.2根据各类用地调整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方案(6.5条),编制全县耕地规划平衡表(表二),表中列出规划期间和规划近期、远期补充耕地、减少耕地和净增(减)耕地的面积。
6.4拟定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方案
6.4.1本条“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作用的独立建设项目,包括交通、水利、能源、原材料工业等骨干性工程。
6.4.2根据各重点项目在规划期内的用地需求预测,在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表(表三),表中列出各规划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位置、占用耕地面积,以及建设性质、年限、内容等。
6.4.3重点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大,能按比例尺上图的,应按7章的规定单独划分土地利用区;
面积较小,不能按比例尺上图的,在规划图上用符号表示其位置,面积计入所在土地利用区。
6.5拟定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方案
6.5.1本条“土地整理”是指针对村庄、农田和其他零星土地采取综合治理和调整措施,以增加耕地及其他农业用地的有效利用面积,提高土地生产率,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
“土地复垦”是指对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治理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后备土地资源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使其投入经营与利用的活动。
6.5.2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方案,应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远景潜力分析和投资可行性分析、效益分析等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结构与总体布局调整要求拟定,内容包括: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区域范围、利用方向与规模;
重点项目与要求;
分期实施方案;
资金方案;
效益分析;
管理措施等。
6.6拟定乡(镇)土地利用控制指标:
分析乡(镇)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和利用潜力、经济发展方向,按照全县土地利用结构与总体布局调整要求,在县、乡两级协调的基础上,分解、拟定各乡镇土地利用控制指标(表七)。
7、土地利用分区
7.1土地利用分区是指按照土地基本用途不同划定土地利用区。
土地利用分区应以土地适宜性为基础,根据规划原则、土地利用调整次序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
7.2分区的步骤与方法
7.2.1拟定土地利用分区方案,收集、整理分区所需图件和其他资料。
7.2.2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规划底图,根据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结构,在规划底图上分区划线;
分区须符合7.3条的规定;
分区划线应尽可能利用明显的线状地物或河川、山脊等自然地物界限。
7.2.3统计分区总,面积:
分区总面积应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指标相协调,否则,应调整土地利用分区或用地指标,直至协调。
7.2.4整理分区结果,规定各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7.3各地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土地利用分区类型。
一般可设立以下九种土地利用区。
7.3.1农业用地区:
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1)除城镇、村镇、独立工矿区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耕地和已列入生态建设规划实施项目的退耕土地以外,其余耕地原则上均应列入农业用地区。
(2)沟渠、道路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和农田之间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一并划入农业用地区。
(3)农业用地区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
下列土地原则上不划为基本农田。
——已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划定范围以外的农田。
——村镇建设用地周围的农田。
——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的农田。
——生产条件较好、集中连片、产量较高的农田。
——国家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农田。
下列土地可以划为一般农田:
——规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宜农后备土地资源。
——坡度大于25°
、未列入生态建设规划实施项目的耕地。
——江河泄洪区内的耕地。
7.2.3园地区:
是指发展果、桑、茶、橡胶及其他多年生作物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下列土地应列入园地区:
(1)集中连片的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种植园用地,其中已列入其他用地区的园地除外。
(2)规划确定为种植园的宜园后备土地资源。
(3)划定为园地区的土地面积应不小于25公顷.
(4)上述土地范围内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
7.3.3林业用地区:
是指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下列土地应划入林业用地区;
(1)现有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其中已划入其他用地区的林地除外。
(2)已列入生态建设规划的造林地。
(3)规划确定未林业使用的宜林后备土地资源。
(4)划定为林业用地区的土地面积应小于25公顷。
(5)上述土地范围内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
7.3.4牧业用地区:
是指发展牧业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下列土地应划入牧业用地区:
(1)现有的人工、改良河天然草地,其中已划入其他用地区的除外。
(2)规划确定为畜牧也使用的宜牧后备土地资源。
(3)划定为牧业用地区的土地面积应不小于25公顷。
(4)上述土地范围内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
7.3.5城镇建设用地区:
是指城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下列土地宜划入城镇建设用地区:
(1)设市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
(2)已批准的饿城镇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用地区域。
7.3.6村镇建设用地区:
是指村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1)聚居人口平原地区200~300人、山区100~500人的,原则上按居民点现行建设用地范围划定为村镇建设用地区。
(2)聚居人口平原地区大于1000人、山区大于500人的,按已批准的村镇规划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划定;
未制定村镇规划的,如村镇内现有空地不能满足未来五年人口增长需要的,可按其不足部分增划建设用地,人均村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村镇规划标准》。
7.3.7独立工矿用地区:
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的工矿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下列土地宜划入独立工矿用地区:
(1)规划期间不改变用途的独立工矿用地。
(2)已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规划工矿建设用地。
(3)经国务院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于城镇之外的工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等,按开发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划定。
(4)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要限期调整、复恳,不得划入独立工矿用地区。
(5)独立工矿用地一股脑满足建筑、交通、水源、排水、能源、环保等建设条件。
7.3.8自然和人工景观保护区;
是指未保护特殊的自然、人文景观划定的土地区域。
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及其他具有特殊自然、人文景观价值的土地,已批准为保护区或旅游区、并有明显界限的,划入景观保护区;
已经批准但无明显界限的,会同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用地要求划定。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与其他土地用地区重叠的,可划定为复区。
7.3.9其他用地区:
根据实际利用需要划定的其他用地区域。
7.4各地应依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具体制定分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7.4.1农业用地区
(1)农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使用.
(2)鼓励农业用地区内的其他用地转为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
按规划可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3)控制农业用地区内的农业转变用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农业用地区内基本农田的,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并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批用地。
(4)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
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7.4.2园地区
(1)园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园业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2)鼓励园地区内影响种植园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3)控制园地区内耕地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4)严禁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种植园用地。
7.4.3林业用地区
(1)林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供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2)鼓励林业用地区内影响林业生产得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得用地区。
(3)控制林业用地区内耕地改变用途。
除改善生态环境、法律规定确需退耕还林外,其他耕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4)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得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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