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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安置帮教工作是维护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
目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期,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就无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便无法顺利实现。
因此,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是当前全党工作的大局。
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
国家十分重视安置帮教工作,并将这项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范围,在中央文件中多次加以强调。
其次,安置帮教工作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监狱和劳教所平均每年释放、解教几十万人,而且仍有增加趋势。
这几十万人心理脆弱,尽管他们中绝大多数有诚心悔过、重新做人的愿望,但回归社会后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安置,没有生活出路,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极大。
因此,刑释解教人员已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安置帮教工作就是在他们释放后,对其进行思想帮助,帮助他们树立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其心量素质,增强其挫折耐受力,使其不至于因一时的困难而重蹈覆辙。
同时对他们进行生存的能力培养,提高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帮助解决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因此,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是预防减少重新犯罪的重要手段。
刑释解教人员经过或长或短的改造,大部分都有改恶从善、重新做人的愿望,他们更加向往社会和自由,而希望能够重新踏入社会,走入社会正轨,做个守法公民。
这种良好的心理愿望如果能够正确、及时的引导和帮助,对刑释解教人员顺归社会将有很大帮助。
但他们在这种愿望往往比较脆弱,比较容易受到挫伤,在自卑、敏感、脆弱、紧张的心理支配下,如果他们遭到社会的歧视,不被社会、家庭接纳,生活无着落,工作无处寻,就会使他们对社会有一种“失望”的感觉为还不如重操旧业或者投靠原业的犯罪团伙。
就人的意识来讲,刑释解教人员心理的之种波动反复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人的意识在有积极、向上的一面,也有消极、落后的一面,对刑释解教人员来说,他们的心理有洗习革面、重新做人的一面,也有破罐破摔,重操旧业的一面,只有哪种心理占主导的问题。
刚结束改造时,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心理希望向善的一面占主导地位,如果这种心理遇到适当外部条件,得到安置帮教工作者的引导和帮助,则会压抑其重新犯罪的心量,顺利走向回归社会的道路。
但是,如果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处遇到因难,受到挫折,则会导致他们意识中重新犯罪占主导地位。
即使那些已经改造好的人,如果长期受到歧视,生活无着落,也会萌发重新犯罪的意识。
安置帮教工作就是在他们释放后,对他们进行思想帮助,帮助
其三,安置帮教工作对于提高监狱、劳教所的改造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依照法律,我国监狱、劳教机关对罪犯、劳教人员分别执行刑罚和行政处罚。
把罪犯和违法人员改造成对社会有用的新人,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我国刑罚的主要目的。
做好罪犯和违法人员的改造转化工作,不仅是监狱、劳教机关的任务,也是全社会的责任。
一方面,监狱和劳教机关作为改造罪犯和违法人员的主要部门,应努力改进工作,不断增强改造工作的实效性,努力提高改造质量,为他们回归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另一方面,社会各界也在帮助监狱和劳教机关做好罪犯和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目前,许多单位,如基层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农村、城市的村(居)委会都主动到监管部门对他们单位、辖区的人员进行帮教,并带去学习、生活必需品,使服刑在教人员深受感动,他们感到自己做了对不起政府和亲人的事情,政府和亲人并没有遗弃他们,他们深为自己过去的罪恶的而痛心悔恨,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而有效地促进了监管部门的改造工作。
最后,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还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是罪犯回归社会工作的延续。
开展安置帮教有利于改革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帮教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有助于提高我国刑法文明水平。
二、从宣传教育入手,创新刑释解教人员教育方法
刑释解教人员出狱后,由于文化水平、知识结构、性格、追求目标及对生活的欲望,悔改的心态、决心、行为等不同,必须掌握其思想状况和以前犯罪的原因,从而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
同时动员家庭成员、亲戚朋友和有关人员,力所能及地给予教育和帮助,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对一时失足确已悔改的人员由家长、亲属、居委会干部予以帮扶教育;
对常有不良行为的人员由居委会帮教小组进行帮扶教育;
对在服刑和劳教期间表现差、反复多的、社会背景复杂、人际交往混乱、个人经历特殊的,服刑和劳教后家庭情况变化大,表现不稳定以及有重点违法犯罪倾向的,应当列为重点帮扶教育。
主要从三个方面切实抓好重点对象的教育工作。
一要落实重点对象的帮教责任人,明确责任,加强工作,建立由司法所、派出所、居委会干部参加的重点帮教小组,对重点对象,实行重点教育,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
二要落实重点对象的考察,每季度至少一次走访帮教,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实表现考察。
三要落实重点对象的帮教措施。
针对重点对象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
在教育工作中讲究工作方法,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采取超前教育、跟踪教育、引导教育、联合教育等形式手段,促进其从思想深处转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三、从安置释解人员入手,创新刑释解教人员教育方法
从安置释解人员入手,使刑释解教人员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刑释解教人员出所出狱后,因现实状况、家庭因素、社会偏见等诸多原因,大多数对生活失去了信心和希望。
做好他们的教育工作,使他们树立起生活的信心,就要从安置帮教入手。
首先,在生活上给与保证。
一是帮助安排就业。
要把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重视起来,多渠道给予安排。
比如愿意经商做小买卖的,工商、税务适当减免一些税收,无论何种渠道、何种形式、何种办法,都要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
二是民政给予照顾。
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确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刑释解教人员,民政部门要给与适当照顾,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
三是社会上给予更多的关注。
要解决好歧视刑释解教人员的问题,让社会都来关心和理解这一特殊群体,使刑释解教人员得到社会的认可。
四是进行思想教育。
对那些丧失生活勇气、缺乏信心的刑释解教人员,要进行耐心细致地教育工作。
教育可采取集中、分散、个别谈话的形式,解决好他们自卑的心理障碍问题,让他们振作精神,重新干好一番事业。
四、从完善机制入手,创新刑释解教人员教育方法
从完善机制入手,使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积极探索并完善切实可行的教育、挽救等安置帮教工作的规章制度和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
每年年初,区司法局都将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目标量化,与各乡镇、街道、学校和区属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定期督查,半年、年终考核的工作机制。
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考核办法》、《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职责》等多项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实现了刑释解教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有效提高了安置帮教工作的整体水平,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五、发挥教育网络优势,创新刑释解教人员教育方法
对口帮扶,促进改造。
一是及时造册建档,协调工作。
对释解人员造册建档,制订安置帮教方案,跟踪教育。
二是同司法所、派出所等协调配合,共同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三是及时家访。
刑释解教人员回家后,帮教小组工作人员到其家中进行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动员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及教育工作。
四是做好职业培训,进行智力帮扶。
根据掌握的刑释解教人员的综合信息及他们对就业的实际需求,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并落实培训补助,让他们掌握致富本领。
充分发挥相关媒体作用,通过电视、报纸等宣传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召开会议,传达教育系统安置帮教工作会议精神。
宣传安置帮教工作重大意义,什么是安置帮教、如何开展安置帮教工作,让教育工作者们了解安置帮教工作及其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并热爱、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开展法制和安全教育。
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法制教育课,通过各种方式教育其遵纪守法。
在社区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律观。
六、创新刑释解教人员教育方法,力争实现教育改造安置帮教一体化
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立起“大墙内外资源共享,监所社会双向互动”的教育改造安置帮教一体化工程,做到“出来有人接,接回有人管,就业有人扶,困难有人助”,促进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通过内外联动实施教育改造,推进服刑劳教人员信息核查、亲情帮教和技能培训一体化。
规范服刑劳教人员的信息核查制度,各监所在接收服刑劳教人员后,及时将信息传送至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及时向监所反馈。
由监所与司法局安置帮教组织和服刑劳教人员家属联合签署帮教协议书,与服刑劳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结成帮扶对子。
监所还与基层司法所全部开通了远程网络视频会见系统。
双向延伸加强管控,推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指导、接茬管理、跟踪考察一体化。
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基层司法所提前动员家属来监所接回,各区市司法局负责刑释解教人员的日常考察,监所定期进行抽样考察,并由双方共同开展5年内刑释解教人员跟踪考察。
通过多方协作促使其回归社会,推进刑释解教人员思想帮扶、就业安置、社会保障一体化。
思想帮扶方面,大力推行“三必知”、“四必问”工作法,即确保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基本情况、思想状况、生活状态必知;
就业去向、生活来源、老人孩子、婚姻家庭变故必问,以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教措施。
就业安置方面,重点抓好农村责任田和城市过渡性安置基地的建设,在全市建立起务农、就学、就业、救助、帮扶等多渠道安置体系,力争有业可就、有事可做。
在社会保障方面,司法、民政、人社、卫生、工商等部门要主动对接,把符合低保条件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尤其对孤独、身体有病、生活无着、老人孩子无人管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千方百计解决他们的吃住、就医、养老等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参考文献:
[1]吴爱英:
《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载《中国司法》201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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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唐海涛:
《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对策及建议》,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9期
[5]单云生:
《规范安置帮教衔接工作,创造安置帮教良好环境》,载《中国监狱学刊》2001年第3期
[6]郭雷、李岳、胡磊:
《论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载《法治与社会》2010年第21期
[7]宋行主编,《安置帮教工作理论与实务教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8]李学斌主编,《重新犯罪控制研究》,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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