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绵城建设资金奖励实施细则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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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一项、第二项资金总额不超过5亿元/年。
如实际核定奖励金额不超过5亿元,则按实际核定金额奖励;
如核定的奖励金额超过5亿元,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则按5亿元与应奖励资金总额的比值进行同比例核减,最终确定项目的实际奖励额度。
第三项至第十项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材料的基础上经过评审产生。
其中,申报第四项至第七项奖励资金的,项目应当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规模8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奖励项目一】社会资本新建项目(含拆除重建)配建海绵设施奖励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社会投资项目的社会资本出资人。
(二)奖励标准
新建项目配建海绵设施的,按照占地面积15万元/公顷予以奖励;
同时,按照占地面积5万元/公顷对于设计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奖励条件
1.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非财政资金(项目非财政投资占比50%以上);
2.项目已完工;
3.海绵城市设施已通过竣工验收;
4.海绵设施已正常运行至少三个月。
(四)申报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书;
2.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7年1月1日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可不提供此项。
(规模较大的项目主体工程分期实施并分期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分期进行申报);
3.落实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至少一项):
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总平图、海绵设施布局图、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自评表及数学模型等),载明海绵城市设计审查情况的施工图审查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载明海绵设施建设验收情况的竣工验收或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图纸或其他有关海绵设施建设的验收文件;
5.运维单位出具的海绵设施连续正常运行三个月的记录;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计报告。
第九条【奖励项目二】社会资本既有设施项目海绵化专项改造奖励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社会资本既有设施项目海绵化专项改造项目出资人。
对既有项目进行海绵化专项改造的,按照海绵设施的竣工面积以及对应类型设施改造平均成本的50%予以奖励,同时按照同类型设施改造平均成本的5%予以设计奖励(各类型海绵设施改造奖励标准见附表)。
奖励额度按占地面积核算累计不超过每公顷6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1.投资改造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非财政资金(非财政投资占比50%以上);
2.申报主体为以下改造项目的社会资本出资人:
非公立的医院、学校等社会化对公服务机构以及工业园区、居住小区、单体建筑等项目;
3.改造方案设计通过区海绵办的初步审核,以及市海绵办的评审确认;
4.项目按照确认后的改造方案实施完毕并已通过竣工验收且通过市海绵办的复核;
5.海绵设施已正常运行至少三个月;
6.本项资金奖励设施类型仅限于绿色屋顶、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转输型植被草沟、过流净化型植被草沟、土壤渗滤池、湿塘、人工湿地、雨水收集回用设施等10类设施(具体类型见附件)。
1.方案确认阶段申报材料
(1)方案评审确认申请书;
(2)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属于经营主体的,提供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
(3)既有项目业主对于设计方案的意见,其中属居住小区的,应当提供方案设计公示材料以及业主委员会审议材料;
(4)方案设计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总平图、海绵设施布局图、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自评表及数学模型等);
(5)区海绵办的初审意见。
2.资金申请阶段申报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书;
(2)设计方案确认书;
(3)载明海绵设施建设验收情况的竣工验收或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图纸以及其他有关海绵设施建设的验收文件;
(4)运行单位出具的海绵设施连续正常运行三个月的记录;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计报告。
第十条【奖励项目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行业标准或者规范编制奖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注册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合法登记的组织。
海绵城市建设行业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被国家相关部门采用并发布实施的,奖励额度为30万元/项;
被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采用并发布实施的,奖励额度为10万元/项。
1.编制标准或者规范的资金主要来源为非财政资金(非财政投资占比50%以上);
2.标准或者规范获得国家部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3.同一行业标准或者规范由多家主编或者参编的,应当联合申请并明确申报主体。
已获得《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6]7号)所规定专项资金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同一法人单位获本类奖项不超过3个。
2.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备查);
3.海绵城市相关的行业标准、产品标准、设计规范等正式文件;
4.由国家部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标准的通知;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制经费来源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奖励项目四】优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配建海绵设施建设项目且已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绿色建筑创新奖/金匠奖/金牛奖/大禹奖/市级或以上优质工程奖等任一奖项的原共同申请人。
优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为80万元/个,每年2个。
1.项目已完工且通过竣工验收;
2.项目获得过詹天佑奖/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大禹奖/金匠奖/金牛奖/市级或以上优质工程奖等任一奖项。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大禹奖/金匠奖/金牛奖/市级或者以上优质工程奖等任一奖项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4.海绵设施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含总平图、海绵设施布局图、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自评表及数学模型等);
5.载明海绵设施建设验收情况的竣工验收或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图纸或其他有关海绵设施建设的验收文件;
6.其他运行维护、监测、模型等有助于评选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奖励项目五】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规划设计奖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者团队。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规划设计奖一等奖2个,奖金30万;
二等奖4个,奖金20万;
三等奖8个,奖金10万元。
1.属于城市规划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2)获得过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省级及以上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等任一奖项的项目优先。
2.属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已完工且通过竣工验收;
(2)项目主体工程优良以上。
已获得优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励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1.城市规划类项目申报材料:
(2)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备查);
(3)项目立项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4)项目获得过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省级及以上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或其他政府奖励等任一奖项的证书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类项目申报材料:
(3)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备查);
(4)项目立项或者批准文件;
(5)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自评价报告;
(6)项目海绵城市设施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
(7)载明海绵设施建设验收情况的竣工验收或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图纸或其他有关海绵设施建设的验收文件;
(8)主体工程优良的验收证明文件;
(9)其他运行、维护、监测等有助于评选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奖励项目六】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施工奖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竣工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或者团队。
作为申报主体的施工单位应当受合法委托且实际承担海绵设施的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施工奖一等奖2个,奖金20万;
二等奖4个,奖金10万;
三等奖8个,奖金5万元。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施工奖:
2.主体工程优良以上;
3.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备查);
4.项目立项或者批准文件;
5.施工合同(原件备查);
6.施工过程的自评价报告(含施工组织、过程质量记录等,附业主评价);
7.载明海绵设施建设验收情况的竣工验收或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图纸或其他有关海绵设施建设的验收文件;
8.主体工程优良的验收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奖励项目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监理奖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竣工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或者团队。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监理奖为一等奖2个,奖金10万;
二等奖4个,奖金6万;
三等奖8个,奖金4万元。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监理奖励:
2.主体工程优良以上。
3.项目立项文件或批准文件;
4.监理资质文件(原件备查);
5.监理合同(原件备查);
6.监理过程的自评价报告(含监理措施、过程质量记录等,附业主评价);
第十五条【奖励项目八】海绵城市建设优秀研究成果奖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优秀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所有人(知识产权属于共有的,应当联合申报)。
按照每项课题研究自筹经费的5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海绵城市建设优秀研究成果奖,每年不超过5项。
1.科研成果资金主要来源为社会资金(项目社会资金占比50%以上);
2.科研成果已获科学技术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相关奖项;
3.科研成果在本市已经获得了转化和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优先考虑给予奖励。
4.同一科研成果已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或者资金资助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3.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科研成果文件(原件备查);
4.成果鉴定证书或获得市级以上的项目获奖证书(原件备查);
5.成果应用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奖励项目九】海绵城市研究机构(平台)设立奖
奖励对象为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科技企业在深圳设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属联合设立的,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高新科技企业持股比例应当大于30%)。
海绵城市研究机构(平台)奖励额度为一次性50万元/个,每年不超过10个。
1.研究机构(平台)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或备案,并正常运行;
2.注册资金来源为非财政资金;
3.在海绵城市相关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4.有专门的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研发经费投入,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研发机构建设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研发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6.规章制度健全,有具体的研发项目及其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同一法人单位获本类奖项不超过1个。
2.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深圳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原件备查);
3.研究机构自评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规章等);
4.如有,提供研发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奖励项目十】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前期研究方案奖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PPP海绵项目的社会资本出资人。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前期研究方案奖为30万元/项,每年不超过2项。
1.前期研究方案资金来源为社会资本自筹资金;
2.提出的方案具有创新性、前瞻性;
3.方案符合深圳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并可以带来实际社会经济效果(方案已实施的优先考虑)。
3.PPP项目前期研究方案文档及评审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计报告。
第三章项目申报、受理和评审
第十八条【申报指南编制】市海绵办每年第四季度统一对外发布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内容,并通过公众媒体、深圳市水务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申报】第九条规定的方案设计确认申请实行常年申报。
其余资金奖励申请实行集中申报,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市海绵办提交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申报受理】市海绵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当场出具受理回执。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一条【既有设施方案设计初审及确认】区海绵办应当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及时对既有设施项目海绵化专项改造方案设计出具初审意见;
市海绵办应当在收到方案设计评审确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
第二十二条【评审】市海绵办根据项目审核需要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采取查阅资料、专家评议、现场复查等方式对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申请进行集中评审。
集中评审工作应当在申请受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中,第十条涉及的标准类奖励项目公示前应征求市市场监管委意见,确保不重复给予同一项目财政性资金奖励。
第二十三条【回避保密】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参与评审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等保密。
第四章公示、审定和拨付
第二十四条【奖励方案公示】市海绵办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订奖励方案,奖励方案应当包括奖励对象、奖励额度等内容。
市海绵办应当将奖励方案通过公众媒体、深圳市水务局网站等公开方式向社会集中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异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的奖励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海绵办书面提出;
逾期提供的或者所提异议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异议处理】市海绵办对收到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并认定该异议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海绵办应当将异议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七条【奖励方案审定和拨付】公示通过后,市海绵办应当将奖励方案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市海绵办应当将奖励方案确定的奖励总额纳入下一年度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相关奖励资金。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市海绵办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应当对资金奖励申报、评审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申报人责任】申报人以同一项目重复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或者资金资助、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存在违法犯罪查证属实的,由市海绵办会同市财政委员会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或者奖励资金申报,并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中介责任】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奖励申报、评估或者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申报人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市海绵办取消其委托单位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或者审计资格。
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申报报告,造成奖励资金损失的,由市海绵办提请中介机构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估】市海绵办应当对上一年度海绵城市建设奖励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自我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改进海绵城市建设奖励资金工作,确保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政策取得良好效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费用缴纳】申报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不重复奖励】已获得本细则规定的资金奖励项目,不得重复在不同年度申报本细则规定的资金奖励。
第三十五条【解释】本细则由市海绵办会同市财政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六条【实施日期及有效期】本细则自2018年月日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月日。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市海绵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委员会重新修订并发布。
附表
已建项目海绵化改造的核定海绵设施单位面积奖励
名称
成本价格
中位值
单位面积奖励
绿色屋顶
100-300(元/m2)
200(元/m2)
100(元/m2)
透水铺装
下沉式绿地
40-80(元/m2)
60(元/m2)
30(元/m2)
雨水花园
600-800(元/m2)
700(元/m2)
350(元/m2)
转输型植被草沟
30-50(元/m2)
40(元/m2)
20(元/m2)
过流净化型植被草沟
土壤渗滤池
800-1200(元/m2)
1000(元/m2)
500(元/m2)
湿塘
400-800(元/m3)
600(元/m3)
300(元/m2)
人工湿地
500-800(元/m3)
650(元/m3)
325(元/m2)
雨水收集回用设施
800-1200(元/m3)
1000(元/m3)
500(元/m3)
注:
对社会投资的既有建设项目海绵化专项改造提供资金资助的10类限定设施定义及说明
序号
设施名称
定义
所包含的设施种类
1.
也称种植屋面、屋顶绿化等
简单式、花园式绿色屋顶
2.
透水砖铺装、透水水泥混凝土铺装和透水沥青混凝土铺装,嵌草砖、园林铺装中的鹅卵石、碎石铺装等
3.
指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在200mm以内的绿地
4.
在地势较低的区域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蓄、净化雨水径流的设施
雨水花园、生物滞留带、高位花坛、生态树池等生物滞留设施
5.
干式植草沟、湿式植草沟
6.
7.
主要作为蓄水池等雨水储存设施的配套雨水设施,以达到回用水水质指标
8.
指具有雨水调蓄和净化功能的景观水体,雨水同时作为其主要补给水源
9.
指利用物理、水生植物及微生物等作用净化雨水,是一种高效的径流污染控制设施
雨水表流湿地、雨水潜流湿地
10.
指具有雨水储存功能的集蓄利用设施,同时也具有削减峰值流量的作用
雨水罐、钢筋混凝土蓄水池,砖、石砌筑蓄水池及塑料蓄水模块拼装式蓄水池、雨水资源化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系统、雨水源头利用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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