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公示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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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业协作战略——建立环湖产业圈
通过环湖地区产业结构的合理化、高级化,确保景区与城市发展协调、各景区协同建设。
注重旅游与服务业的内部调整和新型生态产业的引入,促进景区产业的健康发展。
五、空间结构
太湖风景名胜区十三个景区、两个独立景点以太湖为核心、以吴越文化为纽带,以苏州、无锡两市为依托,围绕太湖形成空间布局相对分散,景观及文化特征紧密联系的“一核、一环、两契”空间结构形态。
1、六景拥一核
——山水相依、湖岛相融、揽震泽山水大观
以太湖水域为中心,以临湖分布的东山、西山、光福、梅梁湖、马山、阳羡六个景区为依托,共同构筑太湖山水核心区,结合对环湖山林、滨水自然环境的整体培育,着力展现太湖风景名胜区“湖不深而辽阔,山不高而清秀”的基本特色和环湖山水相间交错、吴越人文渗透其间的景观特征。
2、五景织一环
——古镇水乡、吴越遗踪、觅江南人文圣境
以环布于太湖水域外围的同里、甪直、虞山三个景区和泰伯庙、泰伯墓两处独立景点为依托,以江南吴越人文内涵为联系纽带,形成重点展现江南水乡风貌和深厚吴越文化底蕴的吴越人文环。
3、四景呈两契
——山水入城、古今交辉、塑姑苏梁溪盛景
以与临湖两座历史文化名城苏州、无锡交织渗透、相依共融的木渎、石湖、锡惠、蠡湖四个景区为依托,强化对景区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的保护培育,严格控制城市化对景区的不良干扰,以太湖山水的外延形态,形成自然山水与城市有机过渡的生态绿契,塑造山水入城、古今交辉、城景交融的景观特征。
六、“三线”规划
1、“三线”划定的原则
为了科学合理的保护、建设、管理太湖风景名胜区,本规划明确划定核心景区范围,优化调整景区界线,并在景区周边划出保护地带。
“三线”划定的原则为:
(1)延续性
尊重历史、保护资源、以86版《规划》界线为基准。
(2)协调性
协调城市与景区关系,兼顾发展。
(3)差异性
重点突出、分级管理。
(4)可操作性
边界清晰、切实有效、便于管理。
2、景区界线划定
总体上以86版《规划》中各景区界线为首要依据,结合现状及各景区总体规划中的景区界线来划定本轮规划的景区界线。
对于原景区范围周边自然或人文价值较高的区域,结合景观资源分析评价,考虑纳入景区范围内,从而有效扩大景区范围。
对于原景区范围边缘受城市化影响较大、景观品质较差的区域,在整改难度较大的情况下,谨慎考虑可划出景区范围。
景区界线的划定应尽可能结合道路、水体,使边界明确化,以便于景区管理。
3、核心景区界线划定
(1)核心景区划定内容
核心景区范围总体上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以及一级风景游览区。
生态保护区:
对风景区内有科学研究价值或其他保存价值的生物种群及其环境,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生态保护区。
自然景观保护区:
对需要严格限制开发行为的特殊天然景源和景观,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自然景观保护区。
史迹保护区:
在风景区内价值较高的文物和历代史迹遗址的周围,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史迹保护区。
一级风景游览区:
在特级、一级景源周围划出一定范围与空间作为一级风景游览区,宜以景源的视域范围作为主要划分依据。
(2)核心景区界线划定依据
自然山体及湖中重要岛屿的核心景区,其界线的划定以保护良好植被资源和地貌完整性为原则,结合GIS技术,综合分析坡度和高程以及现状植被状况等因素,并结合现状具体情况加以修正和完善,形成科学合理的核心景区界线。
景区中的重要湖泊河流水体应作为重要景源加以保护,将太湖沿岸水陆交界区域景观、生态敏感地段划入核心景区范围;
内湖水体全部划入核心景区范围,同时,原则上控制50米滨水陆域划入核心景区,特殊地段结合景观资源条件其范围相应扩展。
名镇和古村落类核心景区的划定,应与名镇、古村落保护规划充分协调,原则上与名镇古村落保护规划的重点保护区范围一致。
对于价值较高的散列文物和史迹遗址,结合资源本体及周边一定范围单独划定核心景区。
4、保护地带界线划定
保护地带是指景区周边需要控制和协调的区域。
包括两种类型:
(1)陆域景区周边——保护地带的划定在参考原有外围保护地带界线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尽可能与道路、水体相结合,使边界明确化。
(2)环太湖外侧——划定500米陆域(结合地形局部扩大)为保护地带。
5、“三线”范围规划综述
本轮规划划定太湖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902平方公里,其中,陆域景区面积为390.79平方公里;
太湖水域面积为511.44;
核心景区总面积为146.07平方公里,占景区陆域面积37.38%;
规划保护地带包括陆域景区周边的保护地带177.38平方公里、太湖水域1828.64平方公里、环太湖500米陆域范围(结合地形局部扩大)三部分。
详见表1、2、3。
表1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景区面积一览表
区域
景区、独立景点名称
现状(86版《规划》)景区、独立景点面积(平方公里)
规划景区、独立景点面积
(平方公里)
景区、独立景点
其中
陆域
太湖水域
苏州市
木渎景区
13.80
0.00
19.43
石湖景区
14.25
26.15
光福景区
111.03
31.00
80.03
108.30
28.27
东山景区
83.78
35.40
48.38
82.6
34.22
西山景区
235.48
87.36
148.12
231.76
83.64
甪直景区
1.11
0.66
常熟市
虞山景区
29.71
30.63
吴江市
同里景区
18.20
18.96
无锡市
锡惠景区
6.85
9.03
蠡湖景区
18.69
11.67
梅梁湖景区
204.94
51.26
153.68
210.1
56.42
马山景区
115.93
34.70
81.23
110.57
29.34
泰伯庙独立景点
0.01
0.009
秦伯墓独立景点
0.90
0.56
宜兴市
阳羡景区
33.76
41.80
小计
-
888.44
377.00
511.44
902.23
390.79
总计
注:
表格中陆域面积包括景区内水体,仅扣除太湖水体。
表2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核心景区面积统计表
规划核心景区面积
占陆域景区面积比例(%)
6.15
31.65
9.97
38.13
7.97
28.19
10.78
31.50
22.66
27.09
0.15
22.73
16.37
53.44
8.30
43.78
5.92
65.56
8.03
68.81
20.45
36.25
10.22
34.83
100.00
0.23
41.07
18.86
45.12
146.07
37.38
表3
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地带面积统计表
现状(86版《规划》)外围保护地带面积(平方公里)
规划保护地带面积(平方公里)
各景区、独立景点外围保护地带
环太湖岸线陆域
各景区、独立景点保护地带
19.70
1931.00
控制200米~500米,局部地段500米
20.13
1828.641
(包括湖中散列岛屿2)
控制500米,结合地形局部扩大
46.25
20.28
12.60
3.82
49.71
5.38
4.50
19.94
9.01
18.54
17.82
2.55
2.73
1.85
4.61
31.42
11.42
33.08
1.02
0.38
0.065
2.98
50.72(包括疗养区面积22.03)
27.84
272.53
177.38
1828.64
2203.53
2006.02
1、太湖水域(不含岛屿)总面积为2338.1平方公里。
2、散列岛屿不归属于13个景区之内。
七、保护培育规划
(一)保育目标
保护和培育太湖风景名胜区整体生态环境,针对需要保育的各类对象和因素,实施系统控制和具体安排,使被保护的对象得以长期保存,或能在被利用中得到保护,或在保护条件下能被合理利用,或在保护培育中能使其价值得到增强。
(二)保育规定
1、核心景区
(1)总体要求确定为: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2)在生态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护性设施,应禁止游人进入,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3)在自然景观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4)在史迹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严禁增设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严禁任何不利于保护的因素进入。
(5)对于名镇古村类景点的核心保护区,具体保护管理措施与名镇和古村保护规划的重点保护区(核心保护范围)要求相一致。
(6)一级风景游览区内可以安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严禁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此区。
2、景区(非核心)
景区范围内用地按保护类别和等级划分主要有:
风景游览区、风景恢复区、太湖水域和发展控制区。
在景区范围内,应鼓励风景游览区建设,合理扩大其规模;
加强风景恢复区建设并严格控制发展控制区的规模。
(1)风景游览区
在风景游览区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资源利用行为,适宜安排各种游览欣赏项目;
应分级限制机动交通及游览设施的配置。
并分级限制居民活动进入。
二级风景游览区内可以安排少量旅宿设施,但必须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应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
在三级风景游览区内,应有序控制各项建设与设施,并应与风景环境相协调。
(2)风景恢复区
对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抚育、涵养、保持的对象与地区,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
在风景恢复区内,可以采用必要技术措施与设施;
应分别限制游人和居民活动,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项目与设施,严禁对其不利的活动。
(3)太湖水域
严格保护太湖岸线,确保太湖水域面积不减少;
加强对太湖水体和湿地的保护,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渔业养殖的规模和范围,治理各类污染源,保护和恢复太湖良好的自然生态;
太湖水域列为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一级保护区,适用《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一级保护区的规定;
在太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
严格控制太湖水域的各类水上活动及设施建设。
(4)发展控制区
对上述保育区以外的各项用地,均应划为发展控制区。
在发展控制区内,可以准许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可以安排同风景区性质与容量相一致的各项游览设施及基地,可以安排有序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设施,应分别控制各项设施的规模与内容。
3、保护地带
(1)陆域景区周边的保护地带分为生态建设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两部分:
生态建设用地主要指林地、耕地、园地、鱼塘、水体和城镇绿化用地等。
对现状中该类用地,规划中应尽可能予以保留,尤其注重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同时,结合用地调整,增加该区域内绿化用地的规模,以创造景区外围良好的景观环境。
景区界线外围的城镇建设用地,首先应加强对其用地性质的控制和引导。
总体上,宜以发展生活性用地为主,控制生产性用地,并鼓励引导发展三产和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等产业,严禁安排各类有污染影响和对风景区保护不利的项目;
合理增加游览设施用地规模,从而减轻景区的游览接待压力。
其次,应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建筑高度等相关内容,保证风景区内外重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建筑风格应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
(2)环太湖500米陆域范围(结合地形局部扩大)的保护地带中,200米范围内以生态绿化建设为主,除绿地和风景游览地外禁止一切建设行为;
200米~500米范围内,以生态绿化和适度的休闲、旅游、度假设施为主,严格控制居住等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及景观风貌,使其与景区环境相协调,严禁安排工业等各类有污染或对风景区保护不利的项目。
对于现有的建设项目,200米范围以内的逐步搬迁;
200米~500米范围内,有污染、有碍景观的限期拆除,其余景观不佳的逐步改造。
严禁对太湖有破坏性影响的一切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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