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新旧规程对比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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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防灭火规定。
147
(新增)
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
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新增
113
149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1、增加:
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2、修改:
将“采区”改为“采(盘)区”.
114
150
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将“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要制定措施后可以串联通风”,改为“严禁两个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
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151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当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
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115
152
煤层倾角大于12°
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1、对采用下行通风进行了明确要求。
116
153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水采和连续采煤机开采的采煤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1、明确采煤面禁止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2、将采空区回风放宽到普通工作面。
118
155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不应设置风窗)
将“不应设置风窗”修改为“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121
158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八)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九)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1、删除:
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
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1)改变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3)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123
160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当每小
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
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1、主通风机房安装水柱计或压力表均可。
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124
161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删除:
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全部撤出。
(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
(删除:
“矿井局部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即为井下所有地点的人员均应撤出。
将“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改为
“由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全部撤出。
”,即为:
不论什么原因必须撤出,取消了矿值班领导决定是否撤出的权利。
125
(删除)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
在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门。
删除条款
128
164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删除)、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七)……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
(八)每15天(10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天应当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
备查。
“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要求
2、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
(原来仅要求实现风电闭锁)
3、修改:
将断电试验周期由10天放宽到15天。
132
168
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也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二部分瓦斯、抽采
133
169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低瓦斯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10m3/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40m3/min;
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3m3/min;
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5m3/min。
(二)高瓦斯矿井。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三)突出矿井。
1、瓦斯等级划分依据增加: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
将“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变更为“突出矿井”
170
每2年(每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上报时应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新建矿井设计文件中,应当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
1、将低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周期由“每年”变为“每2年”;
2、明确高、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相关要求;
3、增加:
高瓦斯矿井瓦斯参数测定相关要求。
134
删除
删除: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
删除后按新瓦斯等级判断标准。
“采用专用排瓦斯巷相关规定”
删除“采用专用排瓦斯巷相关规定”
175
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从设计源头防治瓦斯积聚;
2、赋予相关人员在瓦斯超限时的停电撤人权。
176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1、将旧规程129条的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直接纳入本规定;
将“瓦斯浓度”全部变为“甲烷”;
排瓦斯过程中,将停电撤人范围由“采区回风系统内”变为“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
142
177
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者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异常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井筒施工”揭煤相关要求
180
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长、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
3.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后面删除:
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1、用词变化: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密闭墙(挡风墙)
2、明确要求瓦检员必须带“光瓦”和“便携”两种瓦斯检查仪器,安全员必须带“便携”
181
突出矿井(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删除:
或井下临时抽放系统)……
将“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改为“突出矿井”。
2、删除:
“或井下临时抽放系统”
182
抽采瓦斯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当有1套备用,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对备用泵能力作出明确要求。
148
184
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当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
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五)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烧。
进行管道输送、瓦斯利用或者排空时,(用于内燃机发电或作其他用途时)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由抽采管路参数原人工检查改为安设传感器,实时监控。
185
新建矿井或者(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取消了“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以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改为“新建矿井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鉴定结果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188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应当安设隔爆设施。
1、明确了所有矿井的煤巷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应当安设隔爆设施。
2、将“掘进面安设隔(抑)爆设施。
”归至第三节“瓦斯和煤层爆炸防治”部分,并且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部分防突
18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层,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新建矿井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矿井初步设计和建井期间井巷揭煤作业的依据。
评估为有突出危险时,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认定。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新建矿井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矿井初步设计和建井期间井巷揭煤作业的依据。
190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
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
新增条款
191
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等内容。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设计的依据。
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则该区域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92
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
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
将“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改为“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179
193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
(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计应包括……)
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将“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计应包括……”改为“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
199、204
194
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与《防突规定》八十一条修订一致。
195
突出矿井的采掘布置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
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其他无突出危险区域内。
(二)应减少井巷(石门)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非突出危险区域内。
“石门”该为“井巷”。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三)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四)预测或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1、合并了原规程183、205、207条,并进行修改。
183、205、207
196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三)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四)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五)在过突出孔洞及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六)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将旧规程183、205、207进行合并,并新增(三)、(四)两条
203
197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0.3m及以上煤层(各煤层)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各煤层”为“厚度为0.3m及以上煤层”
198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分析勘测验证地质资料,编制巷道剖面图,(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将“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改为“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分析勘测验证地质资料,编制巷道剖面图”
178
199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填写突出卡片、分析突出资料、掌握突出规律、制定防突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和全国突出档案室)
修改了突出资料报送要求,删除了报送“全国突出档案室”,仅报送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即可
200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增加“及时更新”和“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
201
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掌握突出预兆。
有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1、掌握突出预兆人员增加“作业人员和班组长”,有突出预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202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新增:
岩石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
186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删除:
突出威胁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1、去掉“突出威胁区”。
2、增加“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3、工作面预测内容调整到212条。
204
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
选择保护层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
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
(二)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
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开采保护层后,在有效保护范围内的被保护层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超出有效保护范围的区域仍然为突出危险区。
对192、193、194条进行合并,
205
有效(被)保护范围的划定及有关参数应当实际考察确定。
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向(线)距离的3倍(2倍),并不得小于100m(30m)。
1、“被保护范围”改为“有效保护范围”
2、“法线”改为“法向”
3、“2倍”改为“3倍”
4、“30m”改为“100m”
206
对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开采突出厚煤层时)利用上分层或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下区段时,应依据实际考察结果来确定其有效保护范围。
将“开采突出厚煤层时”改为“对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
2、对单一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保护层开采进行了要求。
207
开采保护层时,应当不留设(采空区内不得留设)煤(岩)柱。
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在瓦斯地质图上还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
在煤(岩)柱及其影响范围内采掘作业前(时),必须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1、“采空区内不得留设煤(岩)柱”修改为“应当不留设煤(岩)柱”。
2、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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