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坝中学反腐倡廉监督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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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中学反腐倡廉监督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党风廉政制度有关文件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特制定我校反腐倡廉监督制度。
一、反腐倡廉制度专项学习制度
每年定期召开全校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大会、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大会和党建工作会,对反腐倡廉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把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保障每一位领导干部能认真领会反腐倡廉制度的各项制度内容。
每年不得少于2次集中学习,要求有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
个人学习时间不得低于60学时。
二、认真执行校务公开制度。
(一)校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教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工会每年组织一次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通报全院。
(二)各处室主动配合行政领导严格审查应公开的事项是否公开、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保证校务公开工作的质量。
(三)各处室领导要强化民主管理意识,充分尊重和维护教职工在学校管理中的主人翁地位,虚心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对各种建议和意见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建立举报、投诉、监督网络,保证监督渠道畅通。
(四)为便于广大师生员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学校设立校务公开意见箱、校务公开监督电话。
对校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必须及时作出负责任的答复和处理。
三、认真落实群众评议制度。
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对党员的要求,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党内外群众评议以及组织考核等方法,对每个党员在学习、思想、工作中的表现和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通过表彰、处理等组织措施,达到表扬先进、激励后进、提高素质、纯洁组织的目的。
1、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12月份进行,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
(1)学习动员。
在经常性学习的基础上,学习了解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内容和要求,通过宣传发动,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增强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个人总结。
在学习的基础上,党员个人认真总结一年来的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切实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自觉进行对照检查,对自己作出基本评价,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思想根源,积极制定整改措施。
(3)党内评议。
一般应召开党小组会或支部大会,逐一对参加评议的党员进行民主评议。
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而不是敷衍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评议时,党员本人是否回避可以视情况决定。
(4)党员群众评议。
可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本单位群众的意见。
党外群众评议党员,只谈意见,不定格次。
(5)组织考察。
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6)评定格次。
(7)处置不合格党员。
被评为基本不合格党员,本人愿意改正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处理。
限期改正的时间为一年(原则上在下年度民主评议党员时讨论其达标情况);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凡本人不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要求退党的,应同意其退党;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有违反党纪行为,但尚未丧失党员条件的要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本人态度,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严重违反党纪,并已经丧失党员条件,本人又无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应开除其党籍;对极少数人由于政治品质不好,道德败坏,作风恶劣,严重违反党纪且错误性质严重,在党内影响极坏,必须坚决清除出党。
(8)表彰处理。
对评议为优秀的党员,由党支部报上级党委,由上级党委审核后予以通报表彰;对存在问题的党员,由支部书记进行谈话,进行帮助教育和整改;对违反党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必须与本人见面,帮助改正错误;对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疏通出口,慎重处理。
民主评议工作结束后,被评为优秀党员的,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理的,违纪党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其有关材料除存入文书档案外,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其他党员的有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文书档案保存。
四、加大主要领导问责力度。
对不讲原则,作风不实,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滥用职权、违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逃避监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坚决从严处理: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的指示、决定,有令不行的;对学校作出的决策、部署、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学校整体工作推进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力的;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三)工作怕吃苦、怕负责任、怕担风险,对所分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四)不维护团结,不讲组织原则,在教师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违反服务承诺的。
(六)对师生员工的反映、申诉、检举态度消极,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引起师生强烈不满的。
(七)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或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八)组织师生开展活动,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安全事故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九)在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学生管理等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或出现一级教学事故的。
(十)因管理不力,导致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流失的。
(十一)在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积极组织救助或救助不力的。
(十二)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十三)在处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欺骗上级和师生员工的。
(十四)在校级及以上各类竞赛、评先评优工作中把关不严,评选不公,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对应当公开通报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在学校建设、大宗物资采购等工作中,违反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
(十七)对学校明令禁止的规定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有禁不止的。
(十八)存在乱告状、乱议论、乱猜测、乱编造等歪风邪气,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十九)一年内被两次及其以上问责的。
(二十)拉拢、收买调查人员,不配合调查,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调查,影响公正问责的。
(二十一)对调查人员、检举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十二)拒不接受问责的。
五、加大责任过错追究
追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认定过错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1)承办单独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环节造成过错的,该承办人为过错责任人;
(2)按照“一审一核制”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共同承办人为过错责任人;
(3)按规定需经上级纪检部门批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因承办人过错导致行政许可违法的,承办人为过错责任人;因批准人的直接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违法的,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承办人、批准人均有过错的,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各自应负的责任。
(4)经过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同意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持反对意见的不承担过错责任;
(5)应当经过核准、审批而未经核准审批,或核准审批后,承办人未按规定办理或擅自改变核准、审批项目的,承办人为过错责任人。
(6)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人事调动、职评、招生、竞赛、评优、提干等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徇私舞弊的,相关人为过错责任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承担过错责任: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2)从事有偿家教的;
(3)在招投标中营私舞弊的;
(4)从事传销或保险等第二职业的;
(5)向学生家长索要礼物的;
(6)因工作责任性不强、工作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7)在统一考试中泄密、失职或徇私舞弊的;
(8)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9)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资料的;
(10)参与赌博或违反社会公德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长承担过错责任:
(1)学校安全。
由于学校安全教育不重视、制度不完备、责任不落实或措施不力而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2)信访工作。
由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力,造成所辖区域内上访信件或人次多,出现越级信访或集体上访,或对信访案件处理不及时、处置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学校管理。
由于不依法治上级纪检部门学,管理制度不完善,网络不健全,方法不科学,责任不落实出现学生非正常伤亡、打群架等重大恶性事件的;不执行学校干部住勤制度,对所属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处理不及时而造成不良后果事件。
(4)教育计划。
在教学中出现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非法定节假日未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随意通知全体学生停课或放假,擅自更改课程设置,擅自增减教学课时,节假日学校组织集体补课或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反映强烈事件的。
(5)师德师风。
教职工出现严重体罚、侮辱、猥亵、摧残学生,参与有偿家教,收受学生家长馈赠,向学生家长推销商品或索要财物,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参与赌博,搞封建迷信等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和社会所不容的严重不良行为的。
(6)招生工作。
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扰乱招生秩序、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反映强烈事件的。
(7)民主决策。
不执行教育局《关于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重大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私自决定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8)信息通报。
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情、重大决策、重大活动不及时汇报;上报信息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事件隐瞒不报,领导外出不请假,集体组织教职工外出学习考察和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不审批等事件的。
(9)教育收费。
所辖区域内发生违规收费事件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1)过错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
(2)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3)非主观故意造成过错的;
(4)其他可以造成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吃请收礼等原因造成过错的;
(2)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或者责令限期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
(3)被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直接查处,受到责令改正或行政处分的;
(4)发现过错隐瞒不报,或者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5)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六、加强专项审计制度。
学校对所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一)根据学校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拟定审计计划,提交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确定审计事项后,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内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根据审计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和委托审计等方式。
(二)审计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审人员采取全面审计、抽查审计或专题审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重大事项及领导交办的专题事项,审计结束后,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报送领导批阅。
(三)审计工作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四)被审计人员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资料。
不得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
对已生效的审计决定应严格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反馈审计处。
(五)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学校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审计人员,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六)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向校领导和上级纪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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