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会计与税务处理实例解读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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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接受现金捐赠时做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 50
贷: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50
2005
年应纳税所得额=150+50=200(万元),应纳税
额=200×
33%=66(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
33%) 16.5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3.5
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
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
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
产的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因接受捐
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
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及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
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
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
的,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
估计的金额及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
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一般
纳税人按规定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
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
价值,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
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
关税费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应税收
入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
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
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
的相关税费。
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处理又分以下
3
种情
况。
1.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
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需要
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
号)
及《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
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
号)的规定,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
占应纳税所得小于
50%,应将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收入全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率
17%,所得税率
7
月接受商品捐赠
100
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
17
万元,截至
年末该存货尚未处置。
年度乙公司利润总额为
250
万元,假定除接受捐赠资产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
目。
接受商品捐赠时,乙公司应做会计分录:
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
值
117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
=(100+17)÷
250×
100%=46.8%<
50%,则非货币性资
产捐赠收入应并入接受捐赠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纳税,2005
年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50+117=367(万
元),应纳税额=367×
33%=121.11(万元)。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7×
33%) 38.61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78.39
若下年将该商品耗用或售出时,乙公司应再做会计
分录: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8.39
2.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分五年并入应纳税所
得额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
50%及以上的,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才
可以在不超过
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
得。
经纳税调整后,若纳税人当年发生亏损,则可以认
定上述所得(收入)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的
50%;
若纳
税人当年有应纳税所得,则以上述所得(收入)与当年
应纳税所得之比确定。
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是指,上
述所得(收入)未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所得。
实际中,当上述比率等于或大于
50%时,纳税人一般
会选择在
年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例如,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率
9
月接受某企业捐赠的
已使用锅炉一台,据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该锅炉原
值
100
万元、已提折旧
20
万元,丙公司为运输锅炉支
付
10
万元,当月作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
丙公司利润总额为
万元,假定除接受捐赠资产外
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丙公司在接受资产捐赠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固定资产 90
80
银行存款 10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
90
万元,是依据《企业会计
制度》,“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
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按税法
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是
80
万元,是依据
财会[2003]29
号的规定,即:
“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
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
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
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
=80÷
100×
100%=80%>
50%,则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
入可按
年期限平均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纳税。
即
年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100+80÷
5=116(万元),应纳税额
=116×
33%=38.28(万元)。
账务处理为:
16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
33%) 5.28
10.72
假定丙公司在接受锅炉捐赠的第
2~5
年度分别实
现利润
0
万元、-6
万元、-16
万元、-26
万元,则:
第
2
年
应纳税额=16×
33%=5.28(万元)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应纳税额=(16-6)×
27%=2.7(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7
13.3
4
应纳税所得额=16-16=0,不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16-26=-10
万元,不纳税,其亏损
10
万元可由企业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
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
补期最长不得超过
年。
至此,“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账
户贷方余额为
10.72+10.72+13.3+16+16=66.74(万元)。
在该资产报废、处置时,再将其转入“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即——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66.74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6.74
3.在有并入以前年度所得的期间发生接受非货币性
资产捐赠事项
企业在有并入以前年度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所
得的期间,又发生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业务,在计
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对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是
全额并入还是分期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取决于本
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
捐赠实现的所得占其他应税所得的比率,其中“其他
应税所得”是指不含本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债务重
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交易事项本年实现的所得
之外的当年其他应纳税所得,包括以前年度发生的接
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按规定需要并入的所得。
接上例,假定丙公司第五年也有接受非货币性资产
捐赠
万元(固定资产),一般经营所得
25
万元,假
定除接受捐赠资产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年度终了时,纳税人填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债务
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情况表”,确定计算所占
比例、本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
性资产捐赠实现的所得计入当期的数额。
以前年度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债务重组、接受非货
币性资产捐赠应在本期计入的所得为
16
万元,无论
其是否发生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事项,本期实现的
其他应税所得应为
41
万元(包括本年度一般经营所
得
万元、以前年度并入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所得
万元)。
那么,本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债务重组、接受非
货币性资产捐赠实现的所得占其他应税所得的比率
=20÷
41=48.8%,因
48.8%<
50%,则丙公司第五年接
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
万元应全额并入第
应纳税所得额。
即第
年应纳税所得额=20+25+16=61(万元)
应纳税额=61×
33%=20.13(万元)
接受资产捐赠时的账务处理为:
固定资产 20
值 20
当年末应做账务处理:
36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20)×
33%
11.88
24.12
10.72+10.72+13.3+16+24.12=74.86(万
元)
在该两项资产处置时,再将其转入“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74.86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4.86
同时接受货币性与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企业同一年度内,既有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又有
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
除将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并入外,对非货币性资产捐
赠收入是全额并入还是分期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取决于本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债务重组、接受非货
币性资产捐赠实现的所得占其他应税所得的比率,其
中“其他应税所得”是指不含本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交易事项本年实现
的所得之外的当年其他应纳税所得,包括接受的货币
性资产捐赠收入。
例如,2005
年某商业企业同时接受捐赠两笔,其中:
一笔为接受现金捐赠
万元,另一笔为接受商品一
宗
117
万元,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
万元,税
额
万元),税额
177
元由捐赠企业支付。
已知该商
业企业
年利润总额
220
万元,除上述两笔捐赠
企业在接受资产捐赠时应做会计分录: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17
因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
为
50.9%>
50%,则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可分
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本期非货币性资产
投资、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实现的所得
计入当期的数额=117÷
5=23.4(万元),2005
年度应纳
所得税额=(220+10+23.4)×
33%=83.622(万元)。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17÷
5) 23.4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0+117÷
5)
×
33% 11.022
15.678
——其他资本公积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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