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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也写过《21世纪民法发展展望》一文,2000多字,写了一个重大的题材,但是只写了很短的文章,这和发表在报纸上的“理论论坛”这种载体上有关,没有办法容纳大篇幅的文章。
这里要说明的是,法学论文的篇幅和容量,在一般情况下,以6000字到10000字为宜。
这样的文章,在刊物上比较好发表。
太长的文章,刊物要为你拿出那么多的版面,除非文章特别好,一般的编辑都很吝啬,是不愿意给你提供的。
因此,适合做论文的题材,应当适中,不要太大,也不要太小。
一般要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考虑论文的题材。
在选择论文题材的时候,应当注意一个规律,就是越小的题材,越容易写出动人之处。
这是因为,小题材做出大文章,必然要进行深入、广泛的论证,需要更多的素材,在论证上要更加深入、细致、周到。
这样的文章作大是很难的,因为有些人在作这样的文章的时候,材料不够,分析不够,问题说不深,说不透,蜻蜓点水,不解决问题。
这样的文章,是不受欢迎的,也不解决问题。
我看现在的一些省级法学刊物上的文章,就犯这样的毛病,言之无物,几乎是没有科研的价值。
在自己写作还不成熟的时候,更要注意选择小题目,争取写得更好,字数也不要太多,以5000至8000为好,这样的文章最容易发表。
比5000字还小的文章,适合在报纸上发表;
8000字以上的文章,发表较难。
根据这个情况,习作法学论文,要注意上述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太成功的把握,不要写3万至5万字的文章,因为发表的机会太小了。
总之,就是要选择适合作论文的题材来写法学论文,特别重要的大题材,就要留着写书了,不能用作论文写作。
以后,我专门要讲一讲法学专著的写作方法。
二、确定论证的主题
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
主题定下来,文章的基本格局就定下来了。
因此,确定主题是十分重要的。
在“文化大革命”中,曾经狂热地鼓吹过文学作品的“主体先行论”,要按照既定的主题,编写故事,塑造人物。
这是不对的。
但是在法学论文中,却必须坚持主题先行,没有一个好的、正确的主题,就没有一篇好的法学文章。
法学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
法学论文是法学研究成果的表现形式,形式是为实质内容服务的。
研究法学论文的写作,就是要通过写作来展现法学科研成果。
因而确定法学论文的主题,就是要把这个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归纳出来,确定成一个中心的观点,在整篇文章中来展现它。
确定法学论文的主题并不难。
选定一个题材,把这个题材的核心内容提炼出来,就是一篇文章的主题。
确定法学论文的主题的难度在于,这个主题是不是正确,是不是新颖,是不是实用。
这就是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价值。
如果不正确,不新颖,不实用,科研成果没有价值,当然,这篇文章也就失败了,还没有写作呢,就已经得出这个结论了。
我的一个学生写作博士论文,要写的就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严格责任。
这个题材,是很好的,用10万字的篇幅来阐释这个问题,可以说是合适的。
但是,他的观点,也就是这篇文章的主题并不完全准确。
他的意见是,在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中,除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外,其他的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都是严格责任。
这样的观点,恐怕多数学者是反对的,而且也不能就说是正确。
这是因为,严格责任在西方的侵权行为法中,是有特定的含义的--当然,国内学者对严格责任的理解也不一样,尽管如此,将严格责任作这样范围的扩大,是不正确的。
这样的文章主题,就不好说是选得准的。
还有,有一位学者写文章,宣称中国的民法中,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现在的学术界和实务界鼓吹精神损害赔偿是错误的。
这种主题,是完全错误的。
中国《民法通则》经过几番征战,才肯定了这样的制度,现在不依据法律说话,实际上就是要否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
对于这样的主题,受到批判是十分应当的,批判的目的,就是要捍卫这项来之不易的民法制度。
我介绍我的一篇文章的主题选定。
在《法学研究》中,我发表了一篇文章,就是《论对自由权的侵害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被评为《法学研究》100期优秀论文。
这篇文章的题材是在实践中发现的。
我办理了这样一个案件,就是单位对职工非法进行强制治疗20余天,法院认为不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
这是完全不对的。
争论的焦点,就是人身自由权究竟是不是人格权。
我的这篇文章的主题,就确定为人身自由权的性质属于人格权,侵害这个权利,就构成侵权行为。
这个主题,就是非常好的,写出来,自然得到了各界的赞同,制订《国家赔偿法》的时候,就规定了人身自由权为人格权,侵害这个权利,要追究侵权民事责任。
这个主题,在当时,也是新颖的,在实践中,也有重要价值。
这篇文章之所以获奖,是有道理的。
还可以再说一篇文章。
就是对人身权的延伸保护问题。
在1986年以后,对《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出现了在主体死亡后要不要保护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在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经过几年的研究,我提出了人格权延伸保护的观点,作为一篇文章的主题,进行详细的阐释,在《法学研究》上发表。
当然,也有学者反对,但是,作为一种学说,确实有其存在的价值,谁爱批评谁就批评,进行争论不是更好?
论文的主题要直白,不要隐讳。
这正和文学作品相反。
文学作品的主题讲究隐蔽,隐藏得越深越好,让不同的读者阅读有不同的感觉,这才是文学作品最好的主题处理方法。
在写法学论文的时候,不能这样,不能让读者去猜,而主题是越直白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
用这样的写法写出的文章,才是法学论文中的上乘作品。
还要有一点,就是文章的主题必须一经贯之,在文章中不可进行改变。
如果不是这样,写出来的文章,没有中心,没有基本观点,这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学论文了。
最后,文章的主题能够归纳起来,在读者读完这篇文章以后,能够用一句话就说清楚,这样的主题提炼就是成功的。
我曾经和学生讲过这样的话,就是:
理论工作者就是要把简单的事情搞复杂,展现深刻的理论内涵;
实务工作者就是要把复杂的事情弄简单,把复杂的案件归结为一句话,正好与要适用和法律相等。
在做法学论文中,是要丰富理论内涵,但是不等于文章的主题复杂。
主题一定要简明,理论一定要深厚。
做到了这一点,文章就成功了一多半了。
三、确定论证的方法
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
主题确定了,论证方法不对,论证得不好,也不会写出好的文章。
(一)首先要确定的是,文章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还是驳论
在一般情况下,法学文章的基本论证方法应当是立论。
就是在这篇文章中确立一种什么观点,其实也就是文章的基本论点。
围绕着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以及具体的适用方法,使这个观点立得住,别人批不倒,立论就成立了。
有时候,法学文章也要用驳论。
集中一个错误的观点,进行全面的批驳,展现这一观点的谬误所在,认识它的错误本质,推翻这个主题,使之不能够在理论界兴风作浪,让它没有市场。
采用驳论写作的文章也是有的,只是不多。
驳论的结果,还是要确立自己的观点,没有自己的观点,驳论就没有力量。
有一位有资格的老师,他在讲课的时候,总是批判别人的观点,甲的意见不对,乙的意见也不对,丙的意见也不对,“但是究竟什么观点对,我也不知道,我还没有研究出来”。
这样的驳论,就没有力量,价值也不大。
当然,在一篇文章中,既有立论,也有驳论的,是最为常见的。
立论和驳论在一篇文章中结合得好,文章就是成功的。
(二)其次,要研究具体的论述方法
比较法、演绎法、归纳法、推介法、综述法等等,这些方法都可以在文章中使用。
有的时候做一篇文章,就使用一种论述方法。
例如,用比较法写作一篇文章,就是比较法学的论文。
推介国外的一种制度,说明中国可以结合自己的实践情况借鉴使用,就是推介法的文章。
实际上,在一篇文章中,尤其是分量较重的文章中,往往不会只用一种论证方法,而是根据文章说明的具体情况需要,各种方法综合运用。
在初学者看来,在一篇文章中使用各种论证方法,有些眼花缭乱,理不出头绪。
但是,只要在写作实践中坚持下去,并且经常动脑筋想问题,就一定会学会运用这些论证方法。
我有一个学生写了一篇文章,让我看,是推介美国的一项诉讼制度,就是讲美国的这项制度怎么怎么好,怎么怎么操作,但是对如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将其引进到中国来予以借鉴,没有提出一句。
这样就影响了文章的价值。
我们写文章的时候,要注意研究实用的价值,应当避免这样的问题。
四、研究文章的结构
在法学文章的写作中,结构问题不是很难的事情。
主要的要求,就是根据自己所选的题材和确定的主题的需要,进行论述。
所谓“文章无形”,主要是指的这一点。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结构方法。
一是通常的论述方法。
有的同志在这样归纳这种写作方法时说得很形像,就是:
“概念、特征、沿革、意义、构成、责任、适用中的问题”。
在很多法学文章中,都是这样来结构的,确实是经常用的常规结构方法。
在通常论述一种制度或者一个法律问题的时候,都要说明这些问题。
把这些问题说清楚了,这个制度也就基本清楚了。
但是,在使用这个方法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灵活的变换。
例如,这个制度是从外国介绍过来的,就要在介绍沿革中多着笔墨,详细说明这一制度的来龙去脉,以及借鉴这种制度的好处。
写实务性较强的文章,要在构成和责任以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上多下功夫。
二是总论分论方法。
如果写一个制度的内容很多,又要介绍总的制度,又要介绍具体的制度内容,这时候,用总论分论的方法写,眉目清楚,一看就明白,写出来的效果就比较好。
我在写作《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一文中,就是用的这种方法。
上篇将中国合同责任的总的问题说清楚,下篇将各种具体的合同责任一一作以介绍。
这种结构,是用于较大的文章,大概要是几万字的文章才用得上。
有人不喜欢这样的结构。
我有一篇文章4万多字,也使用这样的结构,责任编辑觉得不好,只好改成现在的分成几个平行的小标题的做法。
当然也不错。
三是判解研究方法。
在1990年的时候,我借鉴王泽鉴先生的做法,搞判解研究,写出来了几十篇这样的文章,形成了一种风格。
前一段,王泽鉴先生来北京,我们交谈过,他对我的这种研究方式给予很高的评价,在北大讲学时他还专门说过。
这种研究方法的文章结构,比较灵活,总是先从判例和司法解释入手,进行分析,阐释法理,说明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和处理办法。
大家可以看看我写的这样的文章,读者的评价是,结合实际,针对性强,有实践和理论价值,可读性强,读者喜欢。
四是综述方法。
对一个问题进行综述,也是一种结构文章的方法。
这种方法用于两个方面。
一个是对某种会议的讨论进行综述,对一年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都是这种结构方法的运用。
第二种是对具体的理论问题进行综述,同时加以评价,例如在某个理论问题上,归纳出几点,对各家学说进行分析,讨论,最后做出评价。
这种结构方法可以按照问题来结构,较为灵活。
五是平铺直叙方法。
例如,在一篇文章中,要说几个问题,就一一点出来;
列一个题,就说明一个问题;
再列一个题,再加以说明这个问题。
这种方法极为简单,很好用,就是文章看起来较为呆板。
我在写作《关于修订婚姻家庭如何处理配偶忠实义务的几个问题》时,就是用的这种结构,第一是如何规定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第二是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规定为法定离婚理由,第三是关于违背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问题。
三个问题平平道来,倒也有一定的新意。
结构文章的方法是很多的,只介绍这几种,供大家参考。
五、关于文字表述等问题
(一)法学论文的表述,文字不要花哨,要平实,要精练,要言之有物,要说到位。
切忌哗众取宠,华而不实。
当然,在写作的时候,也可以让自己的文章有一点色彩,但是不能过浓,过浓就不是理论文章了。
同时,在论述的时候,要说到为止,不能怕读者不明白,就翻来覆去地讲,既浪费文字,也浪费读者的时间。
我跟有些学生说过,在写法学论文的时候,要对读者进行定位。
在写研究性的文章时,要设定读者几乎是自己一样的水平,甚至要认为读者的水平比自己高,不能认为读者都是什么都不知道的人,那样,写作的东西就是普法文章,而不是理论研究论文。
只有将读者设定为同等的研究者,才能够起点高,把文章写得精炼。
如果是写普法文章,那当然要按照读者是普通人来写,要按照读者是不懂法律或者很少懂法律的人来写。
我的一位朋友写过一篇文章,内容是研究帮工换工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第一稿写了3万字,凡是遇到了一个概念,就进行界定和说明,好像读者都是法盲一样。
我跟他说了这个意见,说“你可以想象读者都是法学专家,按照这样的标准再改一遍试一试”。
删掉了这些概念的介绍,文章就剩了1.5万字。
我又帮他改了一遍,就剩了7000字,是一篇很好读的文章。
(二)写文章要分题,分成几级小标题(短小的文章除外)。
在总标题下,一篇大的文章要分成不同的级别的小标题,称作一级题、二级题、三级题、四级题……。
一般情况,分为三级题就行了,分四级题的也很多见。
不同的题级,要用不同的题号。
一级题用“一、二、三……”,二级题用“
(一)、
(二)、(三)……”,三级题用“1、2、3……”,四级题用“
(1)、
(2)、(3)……”。
这样,文章就眉清目秀,井井有条,不会眉目不清。
现在很多的学者写作的时候,不作这样的区分,写出来的文章层次混乱,不好理解。
这是应当改进的。
当然,这种分题也不是绝对的,更不能像毛主席说的那样,写文章开中药铺,甲乙丙丁、一二三四。
要结合实际,该怎样分,就怎样分。
但是,既然要分题,就要遵守分题的规则。
当然,分成几级题目也是可以变通的,例如不用1.2.3.……,改用一是、二是、三是,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都是可以的,但是,无论用什么,都要层次清楚,不能自己都不知道怎样对了。
(三)关于注释。
注释要写得规范。
最规范的,就是《法学研究》的注释方法。
大家在写作的时候,要好好看《法学研究》上的文章注释的方法,严格照着做,使自己的文章在形式上看起来,就很好看。
现在的注释是太不规范了,包括大的学者都是如此。
写文章要从小处严格练习,养成好习惯。
六、关于构思
要写好一篇好的法学论文,必须进行缜密的构思,按照上面所说的各种要求,对一篇文章的全部进行全面地考虑,并且一定要在考虑成熟后再动笔。
就像有人说的那样,一篇文章酝酿到了在心里实在憋不住了,不写出来就不行了的时候,再动笔开始写。
在我的实践中,对一篇文章的酝酿和构思,总是要想很长时间,真正想清楚了,写的时候,就没有太大的难处了,万把字的文章,一两天的时间就可以写完。
怎样做到构思缜密,达到不说不快的程度?
就是要在构思和酝酿的时候,对篇幅和容量、主题、结构、论证方法、表述形式,都要有成熟的想法;
同时,还要对怎样开头,怎样结尾,以及文中重要的段落和主要的部分怎样说明,进行反复思考,打好腹稿,甚至于在心中一次又一次地进行修改,直到自己满意为止。
这个时候,大概就是达到了这样的程度了,就可以进行写作了。
有些朋友经常问我,写作法学论文有没有技巧,怎样使用各种作文的技巧。
我的回答是,首先,做法学论文,肯定有技巧,这样的技巧,不外乎作文的一般技巧,如同上边所说的内容。
其次,做法学论文,达到一定的程度的时候,就没有技巧了,那就是,技巧运用到熟练的程度,就不必再讲究写作的技巧了,这时就是技巧的最高境界了。
如何达到这样的境界,就要多写多练,熟能生巧。
只要大家坚持下去,就一定会在法学研究中取得成果,写出好的法学论文来。
资料来源:
《网络法学研究丛书-民商法评论》杨立新著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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