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B类安全员考试重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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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
美国企业的安全第一理念
安全誓言是:
①“我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②“公司的利益就是安全第一”③“安全第一,质量第二”。
现在“安全第一”已经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国际公认的公理——“安全第一”公理。
第二节安全生产与管理的概念
一、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的概念: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①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②保证财产不受损失,③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④促进社会经济发展、⑤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为的总称。
(多选题)
2.安全生产的意义:
我们应从理论、政治、经济(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伦理和社会影响等不同角度来理解安全生产,从而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3、劳动保护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情况下是通用的,但也有其特定的含义:
劳动保护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的劳动者;
劳动保护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安全生产包含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概念大
考题:
安全生产涵盖了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的内容。
(对)
二、安全生产管理
1、管理的概念:
管理是指管理主体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作用于客体,使其朝着一定的目标发展所进行的活动。
(判断)
2、管理包括四个基本要素:
⑴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
⑵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象;
⑶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
⑷管理的目的。
3、管理的基本特征主要有:
⑴管理是一种社会现象;
⑵管理的“载休”就是组织;
⑶管理具有一定的任务和职能;
⑷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
⑸管理的本质是创新
(多选或判断)
4、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
安全生产管理通常是指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三、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格局
1、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发展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
第二阶段“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第三阶段“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第四阶段(也是现阶段)“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
2、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基础:
企业负责是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基础。
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安全生产主体与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所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的指责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的指责和义务有13项内容:
1、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
……(其他13项如成为多选题的选项,则此题答案为全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确定地保障安全生产第一项规则就是生产经营单位
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1、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其中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表企业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行政职务人员。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建立、健全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⑵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⑶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⑷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⑸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⑹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责、规、投、检、急、实)
1、单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主要包括六项内容
2、单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建立、健全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第一安全职责
第三节管理的原理与基本方法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理:
(9条)
⑴、系统原理:
⑵、整分合原理:
⑶、反馈原理:
⑷、封闭原理:
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活动。
一个现代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封闭系统,而且为使系统运转状态优良,可以采用多级闭环反馈系统
⑸、弹性原理
⑹、人本原理:
是指管理以人为本体,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
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同时又是管理的客体,其核心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
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有:
能级原理、动力原理和激励原理。
⑺、能级原理。
在实际管理中如决策层、执行层、操作层就体现能级原理。
⑻、动力原理:
动力原理是指管理要有强大的动力,要正确地运用动力,使管理运动持续而有效地进行下去。
⑼、激励原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1、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安全生产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是基础,预防为主是核心,综合治理是手段。
三、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
1、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
⑴安全生产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⑵“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是企业各级领导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
⑶“三同时”原则。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⑷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
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是指对企业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含高级管理层、农民工、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如每年一度的教育培训以及有关人员的继续教育等。
⑸“三同步”原则
⑹“三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注意顺序排列)
在教育广大职工做到“三不伤害”是,首先强调是不伤害自己
⑺“四不放过”原则:
①发生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②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③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④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
这是处理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则,
⑻“五同时”原则:
五同时原则是指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
(专职安全员必须自始至终全过程参加)。
2、防止危险因素应坚持的11项原则:
(p17)(多选题全选)
3、危险性控制13原则(p17)(多选题全选)
四、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措施:
⑴安全技术措施;
⑵安全教育措施;
⑶安全管理措施;
(多选)
即通过立法、监察、监督、检查等管理方式,保障技术条件和环境达标,以及人员的行为规范,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判断)
五、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DGJ32/J27-2006至DGJ32/J52-2006)共计26个分册。
第四节安全文化
1、企业安全文化: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物质安全文化和精神安全文化的总称。
第五节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的提出: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6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
第一节我国法律法规概况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
1、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成文法构成,即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
宪法
2、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
3、宪法的特点:
①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通过和修改,并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公告施行。
②宪法规定的是社会、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等重大问题。
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据和基础。
(多选题)
法律
1、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由国家主席公布。
2、法律分为基本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和非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多选题)
行政法规
①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②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③高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④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地方性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江苏省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为无锡、徐州、苏州三市。
行政规章
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规章具有法的属性,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普遍性、规范性和法制性的特点,与法律法规一样,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普遍约束力。
(多选或判断)
国际条约。
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不属于我国内法的范畴,但经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承认后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也有约束力,也是我国一种法的渊源。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1.法律规范的种类:
⑴强制性规范,是指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和违反的法律规定。
(判断、选择题)
⑵禁止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禁止”、“不得”、“不许”、“不准”、”严禁”等词来表述。
(单选题)
⑶授权性规范:
是指授予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有权自己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三、法律规范的效力:
1、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生效的范围,它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即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2、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及溯及力问题。
生效时间的规定:
一般分为两种情况,法律条文中有规定的按规定;
没有规定的按惯例,即自法律公布起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人、外国人。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
一、法律责任概述
1、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
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人民法院有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等。
2、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则
3.法律责任的认定,首先是将违法构成的要件作为归责基础。
即是说,看一个人或组织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从它的行为主观、客观等方面全面分析和考虑。
没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就谈不上追究法律责任。
有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只要它不违法,就不能认为其行为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4、责任法定原则。
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当违法行为发生后,必须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不能向法律责任主体追究法律规定之外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法定原则排除和否定责任擅断,同时,责任法定原则还意味着排除和不定有害追溯。
5、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责任是针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而设定的。
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
任何法律责任都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
6、法律责任认定时的几种特殊原则需要注意:
⑴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
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判断题)
如果一概遵守过错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务的人增强责任感。
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⑵连带责任,一般来说,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
但是,这并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责任转移的存在。
(比如总包、分包,分包出问题,要追究总包责任)
法律责任的种类
1、行政责任
一种是公民和法人应承担的行政处罚,主要有: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拘留等形式。
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有: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形式。
2、刑事责任,它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
刑事责任主体主要是公民,但也可以是法人。
刑事责任有人民法院实施。
包括①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刑。
②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选择题)
3、民事责任:
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二种。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的规定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的特点: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⑶、行政处罚在惩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
3、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要求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
具备了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行使处罚权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2)公正、公开原则: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4)纠正违法原则
(5)一事不再罚原则:
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一个违法对象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4、行政处罚的种类:
⑴警告,是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告诫和谴责,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本人宣布和送达。
⑵罚款,是行政主体科以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并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交纳的处罚形式。
⑶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⑷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生产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
⑸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执照和许可证,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永久性地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⑹拘留;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的程序:
⑴简易程序,它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
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效率较高,但只能针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
⑵普通程序,它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
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
⑶听证程序,它不是一种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环节。
⑷执行程序,它是行政机关对应受罚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
对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
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罚款收据。
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三节主要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简介
一、建筑法
1、《建筑法》第五章内容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内容有:
(多选题全选)
二、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目的:
为了①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④促进经济发展
六、消防法
《消防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①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②加强应急救援工作,③保护人身、财产安全,④维护公共安全。
八、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在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要法律责任
(要记住法律后果)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有关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转让的和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有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责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
(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
(一)、
(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
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节工程建设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主要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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