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应如何处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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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收入和成本费用发生额两项均不能查实确定的,应采用定期定额或其它合理的核定方法计征所得税。
因此,意味着国税将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将按你公司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应纳税所得率,只要你公司向主管国税局报送了《核定征收鉴定表》和一份实时缴税协议书,经审批后,将会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你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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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回答时间:
2009-3-612:
41|我来评论
收到税务局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应该怎么填
10|解决时间:
2008-6-1509:
02|提问者:
匿名
鉴定表里的这几项这样填可以吗:
成本核算情况--填能准确核算。
纳税申报情况--按时申报。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不知道怎么填。
还有一项是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这个应该怎么填呢?
还有上面的一些项目好多都不会填,因为公司就几个人,虽然该设置的账本都设了,但是有的根本没往里填东西,到时税务局会查账本吗?
请专业人士帮忙指教!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积极
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同意
其他的项目对应填列就可以了。
这个表不是太重要,是履行手续。
税务检查当然要查帐本,帐簿要正规,设置要齐全,内容要完整,尤其是涉税的凭证,更要仔细认真。
江省国税嘉兴国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填写怎样簿对征收方式[浙江]收藏转发至天涯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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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提问2009-07-1413:
39:
47
怎样填写纳税人自报情况中的账簿设置,收入总额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账簿凭证保存,纳人义务履行等情况,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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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biao20092009-07-1413:
42:
51
国税发[2009]79号
成文日期:
2009-04-16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
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
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
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
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
纳税评估和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逐级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同时废止。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颁布时间:
2009-7-14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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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413:
26:
09
点击率:
411
【问题】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应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的免税收入并能单独核算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免税部分收入。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问题的研究
2009-5-139:
20:
00
文章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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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额免税的项目,其免税额为:
免税额=免项目收入额×
应税所得率×
25%
对享受减免税率的减免项目,其免税额为:
免税额=减免税率的项目收入额×
(25%-享受的优惠税率)
对既有全额免税的项目又有减免税率的项目,其两者的免税额相加之和即为总的减免税额。
(5)核实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入《申报表》第14行。
在正常情况下,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为前期(月或季)《申报表》第14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加上当期《申报表》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合计数,不包括因未记入收入总额的查补数和有关部门的代扣代缴数。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所使用的征管信息系统允许的话,纳税人也可以同时将查补和有关部门代扣代缴的税款及相应的收入与账面核算的数字一并填入《申报表》的相应栏目内。
(6)计算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入《申报表》第15行。
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已预缴所得税额
2、按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按经费支出总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下同)。
(1)核实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填入《申报表》的第4行或第7行。
除已入账的成本费用外,纳税人还要依照税法规定的方法将应确认为而未确认的成本费用支出列入当年应申报的成本费用总额中,包括视同销售(含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的成本费用等支出总额。
但应扣除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支出,如超支的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捐赠指出等。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申报表》第6行或第10行。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3)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填入《申报表》第12行。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4)核实减免税项目金额,计算减免所得税额,填入《申报表》第13行。
符合条件的减免税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包括享受全额免税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支出以及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等等。
免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
对既有全额免税的项目又有减免税率的项目,两者的免税额相加之和即为总的减免税额。
在正常情况下,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为前期(月或季)《申报表》第14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加上当期《申报表》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合计数,不包括因未记入成本费用总额的查补数和有关部门的代扣代缴数。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所使用的征管信息系统允许的话,纳税人也可以同时将查补和有关部门代扣代缴的税款及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与账面核算的数字一并填入《申报表》的相应栏目内。
3、实行按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对于实行按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计算和申报期末应缴纳的税款时,应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计算本年度尚未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入《申报表》的第15行,将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合计数(12个月或4个季度的)填入《申报表》的第12行,将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算减免税额方法计算的减免税额填入《申报表》的第13行,将截至本年度前期(月或季)已预缴的税额合计数填入《申报表》的第14行。
需要说明的是:
不论是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是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定率或定额时,在其计税依据中已包括减免税收入额或成本支出额及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的扣除额,那么,在进行上述应纳税额计算时就不能再考虑和计算减免税额和税前不允许扣除的金额了,只能在计算、申报调整定率、定额或按查账核实征收方法汇算时考虑了。
(二)按查账征收办法计算、核实企业全年实际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已核定的定率或定额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以后,不论是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是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应该按照实际或应该发生的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查账核实征收政策和办法核实实际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数,并根据核实的结果按以下方法处理:
1、核实的结果如果大于按上述定率、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核定征收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补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2、核实的结果如果小于按上述定率、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数,按上述定率、定额办法计算的结果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核实的结果如果大于、小于按上述定率、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应根据《核定征收办法》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上年度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
4、核实的结果如果实行定率征收的,其实际所得率高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对应行业的最高所得率20%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下一年度按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缴纳,或申请实行查账核实征收办法。
核定征收所得税办法有十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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