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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南岸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基坑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南岸建通〔2013〕50号)-61-
14.南岸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岸区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大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岸建通〔2013〕53号)-63-
15.南岸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南岸建通〔2013〕54号)-70-
16.南岸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岸区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第一轮集中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岸建通〔2013〕58号)-73-
南岸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
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与要求
传达提纲》的通知
南安办发〔2013〕42号
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社会单位:
为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与要求,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几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惨痛教训,现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与要求传达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传达,务必将本传达提纲主要精神100%传达到每个干部职工,100%传达到每个企业,100%传达到每个村居,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6月20日
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
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与要求传达提纲
(一)习近平重要指示精神
6月6日,正在国外访问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再次作出重要指示。
习近平指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习近平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这些事故及发生原因的情况通报各地区各部门,使大家进一步警醒起来,吸取血的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
习近平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6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分析研究了安全生产形势。
会议指出,当前安全生产领域仍存在不少隐患和问题,主要是:
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打击非法违法和治理违规违章不得力等,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会议强调,安全生产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警钟长鸣,须臾不可松懈,在预防和治本上下更大工夫,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是迅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查出的问题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限期整改,并公布检查结果。
构建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机制。
二是铁腕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行为,依法严惩违法犯罪。
对事故多发地区开展专项督查。
三是切实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做好消防、危险化学品等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整治工作。
落实汛期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
四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对企业责任不落实、政府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一律严格追究、严厉问责。
抓住重大事故、典型案件,对责任人从严重处,决不手软。
以有效的问责机制,提高政府执行力。
五是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完善法规制度,加大科技投入,实行精细化管理。
强化从业人员特别是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三)“6.7”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按照习近平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国务院6月7日下午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要求会议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深刻汲取近期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沉痛教训,扎扎实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健全各项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生命安全。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会上传达了习近平的重要指示,并对贯彻落实习近平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马凯指出,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从6月初至9月底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督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铁腕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切实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严格监管执法和事故查处,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决堵塞安全生产监管漏洞,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努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务委员、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郭声琨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王勇主持会议。
中央有关部门及部分中央企业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各省(区、市)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出席会议。
安监总局、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负责同志汇报了有关情况。
南岸区设立了分会场,姚昌序副区长出席会议,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区级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镇及经济板块的领导,约60人参加会议。
(四)市委书记孙政才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
孙政才指出,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须臾不可松懈。
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会议精神,以良好的作风,不折不扣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孙政才强调,要认真分析研究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在预防和治本上下大功夫。
安全意识必须进一步强化;
安全责任必须切实落实;
安全监管必须全面到位;
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要全面认真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突出重庆市重点,特别是煤矿等各类矿山安全、消防、地质灾害预防、交通安全等,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6月8日,重庆市长黄奇帆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
会议结合重庆实际,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安排部署,认真落实孙政才书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提出的要求,就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作出明确部署。
一是要强化安全发展意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二是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督查考核,注意在督查中多些逆向思维,进一步加强对全体市民的安全教育;
三是要狠抓隐患排查,在全市掀起一轮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攻坚行动;
四是扎实推进“打非治违”行动,重拳出击、铁腕整治;
五是“双基”工作要跟上,抓安全工作要从基本面着手,该投入的要舍得投入,该保障的要坚决保障,基础牢了,基层强了,安全工作才会根本好转。
关于禁止在电梯井内设置斜搭钢管脚手架
操作平台进行施工作业的通知
南建通〔2011〕67号
各施工现场及有关单位:
2010年12月6日,“茶园新区A核心区行政中心B1区行政综合大楼工程”项目电梯井内采用钢管斜搭支撑操作平台发生垮塌,导致一人死亡;
2011年11月7日,“辅仁小区B、C栋”项目采用同样的工艺在电梯井内搭设操作平台发生垮塌事故,1名工人从7米高处坠落死亡。
为充分汲取事故教训,有效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区建筑工地禁止在电梯井内采用钢管斜搭作为支撑搭设脚手架操作平台,需设置操作平台的,必须使用型钢作为支撑进行搭设。
二、已在电梯井内设置斜搭钢管脚手架操作平台的,必须在2011年11月20日前进行拆除。
希望全区在建建筑工地引以为戒,认真按照脚手架专项检查要求开展检查,立即拆除电梯井内设置的斜搭钢管脚手架操作平台,区城乡建委将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要求拆除钢管脚手架操作平台的,将严肃查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采光井
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南岸建通〔2012〕70号
全区各施工现场及有关单位:
长期以来,因采光井区域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无法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造成该部位高处坠落事故频发。
为了规范施工现场采光井区域脚手架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安装和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等文件及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强现场采光井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采光井区域脚手架搭设超过20米(6层)以上的工程应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中对脚手架搭设的相关要求,列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二、采光井脚手架搭设安装及使用管理
(一)采光井施工前,必须根据各工程项目采光井区域特点单独编制采光井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查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采光井施工脚手架应采用工字钢作为主横梁结构,并安全可靠地设置在结构物上,脚手架的搭设高度不超过20米。
工字钢横截面高度不小于160mm,主横梁尾端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型钢主梁上应设置能与脚手架立杆可靠固定的定位点。
(三)采光井区域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应按“JGJ130-2011”规范要求进行分段搭设、分段验收。
(四)采光井区域脚手架中间每隔三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水平硬防护,且底层和作业层脚手应铺满、铺稳、铺实。
(五)采光井区域脚手架严禁超载或将脚手架作为物料转运平台使用,其只能作为施工操作人员的作业面。
(六)采光井脚手架拆除完毕后应按照“JGJ80-1991”规范要求做好临边及洞口防护。
三、各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加强对采光井区域脚手架的管理与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严防采光井区域的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四、即日起,我委监督工作人员将加强对采光井区域脚手架搭设的检查力度,对不按文件精神规定执行的,一律从重从严处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
升降脚手架安装及使用管理的通知
南岸建通〔2013〕15号
区各施工现场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南岸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及使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建安发〔201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进施工现场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安装、使用前,应到区安监站办理相关安装、使用手续。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方案必须通过专家论证,并完善专家意见后方可实施。
三、高处作业吊篮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属于工具式脚手架的一种,其安拆单位应具备脚手架安拆资质。
即日起新进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须执行本通知要求。
2013年2月27日
关于印发南岸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
通知
南岸建通〔2013〕16号
区各施工现场、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市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和上级近期关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渝安办〔2013〕17号)、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发〔2013〕22号)及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南安办发〔2013〕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城乡建委制定了《南岸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南岸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013年3月1日
南岸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据统计,我市2003年至2012年期间,高处坠落事故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长期前后相伴,轮流做“老大”,对事故总量做出了“重要贡献”。
政府各级各部门对搞好“两防”工作均高度重视并具有坚定决心。
今年,市政府、市安委会、市城乡建委相继下发了多个文件,2月28日,市政府安委会还组织召开了全市“两防”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对“两防”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并作出了相关行动部署;
据悉,市城乡建委还即将出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若干规定》。
现就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通过扎实开展“两防”专项整治行动,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高处作业“三宝”合格率、使用率明显提高,临边、洞口防护等管理进一步规范,实现“上班安全帽,登高安全带,防坠安全网,有口必有盖,有边必有栏”。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得到有效规范,实现“有方案、必审核、严执行”。
高处坠落事故明显下降,杜绝较大以上等级事故。
二、组织机构
区城乡建委成立以王建华主任任组长,金兴才副主任、李帅副主任为副组长,安监站、质监站、建管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活动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
安监站具体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
领导小组按照整治重点对全区在建工程开展集中检查、整治,对措施不到位、执行不力、隐患突出项目的责任单位及人员,从重实施相应处罚。
三、整治重点
(一)防范高处坠落事故:
工程参建各方对《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以及住建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具体整治内容如下:
1、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情况。
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并持身体健康证明,凡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癫痫病等不适合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严禁从事高处作业;
严禁疲劳过度、精神不振、思想情绪低落以及饮酒后等人员高处作业。
2、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情况。
安全教育是否包含高处作业安全知识;
高处作业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教育;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进行高处作业的,是否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培训。
3、持证上岗情况。
项目部是否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4、“三宝”的管理情况。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格产品,入场检验手续是否完善,日常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配备、使用、维护检查以及及时更换等。
5、安全保障措施制定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是否认真研究工程特点,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辩识施工各阶段高处坠落危险源,明确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如脚手架、吊装拆除、模板工程、临边洞口、基坑周边、阳台边、卸料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脚手架与建筑物周边、楼梯边、施工电梯楼层通道边等安全防护情况。
6、防护设施验收情况。
高处作业前,项目负责人是否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记录是否完整;
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做到防护严密。
7、作业天气情况。
严禁在六级及以上强风或大雨、雪、雾天气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二)防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导致的群死群伤事故:
工程参建各方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以及相关规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交底、实施及验收各环节的执行情况。
1、专项方案编制情况。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工艺技术、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
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
2、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行情况。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文件和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对专项方案主要内容进行论证。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组织实施。
若属重大修改,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3、实施前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在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专项方案实施、验收情况。
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如发现不按照方案实施的,应要求立即整改;
如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要求立即撤离危险区域。
同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工程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5、监理单位履职情况。
监理单位对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是否开展了针对性监理、督促整改并有相应记录,当施工单位不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且拒不整改时,是否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书面进行了报告。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即日起至3月5日)
各在建工地须根据“两防”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自查整改工作方案,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工作部署,并广泛开展“两防”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动员,在工地营造出浓厚“两防”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3月6日—8月31日)
在集中整治期间,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要按照各自责任,对施工项目进行经常性自查自纠,确保“三宝”的规范使用,实现“四口五临边”的规范防护,相关工作须形成书面记录并留档备查。
区安监站将组织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开展集中整治,针对普遍存在的高处坠落危害,加强执法检查,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现状,从危害因素辨识和专项安全方案的编制等方面对项目管理人员开展专业讲座、培训,严格实施过程监管,对违法违章行为坚决查处打击,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后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三)检查督查阶段(2013年9月1日—11月30日)
区安监站将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集中开展“两防”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查工作。
区城乡建委将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若干专家督查组,对全区工作开展1至2次集中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重点检查督查前阶段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自查自纠和各种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对措施不到位、执行不力、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的企业和单位予以处罚和问责。
区城乡建委将收集各工地整治工作的动态情况,及时向全区通报、向上级报告。
期间,各单位须同时做好接受市城乡建委督查之准备。
(四)工作总结阶段(2013年12月1日—12月20日)
各工地由施工总包单位牵头于12月5日前,完成全年“两防”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区安监站于12月12日前,完成全年“两防”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并上报市安全总站及区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施工总包单位牵头,按照“两防”工作整治重点,认真开展“两防”整治,并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包含建设、监理单位)及实施方案须于3月7日前、《“两防”专项整治月报表》(见附件)于每月30日前、工作总结于12月5日前交区安监站备案。
(二)监理单位须编制“两防”整治监理细则,3月31日前交建设单位和区安监站备案。
按“两防”整治监理细则要求,针对性进行监理、督促整改落实并有相应记录,当施工单位不按“两防”专项实施方案进行整治且拒不整改时,须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三)群防群治,全区各在建工程参建人员、社会人员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两防”隐患、“两防”整治无措施、不执行及隐患突出的行为及现象,均可向区城乡建委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62988239),区城乡建委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内容认真落实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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