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证据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1088497
- 上传时间:2023-01-27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0.08KB
如何理解证据Word下载.docx
《如何理解证据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如何理解证据Word下载.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或可采性必须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来调查和确定。
通常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或可采性(详见下文)。
用什么来证明案件事实,人类历史上曾用“神意”来判断案件事实的真伪(即神明裁判)。
与神明裁判相一致的即神示证据制度,是依据神意(或上帝之意)来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
其证明方法或方式,比如,“神誓”,即当事人和证人以向神灵宣誓的方式来证明其所提供的事实或者提出的主张是真实的;
“水审”,如将被告人投入水中,若沉于水中,则认为是被纯洁之水神所接受,所以他是清白无辜的;
“决斗”,以双方决斗的方式确定是非曲直,通常情况下胜者则认为有神助而被认为是诚实的、无罪的;
“卜卦”、“抽签”,即将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向神祷告,然后卜卦或抽签,法官根据卦象或签牌的内容,判定案情真相;
等等。
二、证据的含义
(一)从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角度,来理解证据所谓“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伪的根据。
这一含义揭示的是裁判证据的内涵。
事实上,“证据”是一中性词,从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或者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角度,可将“证据”理解为:
1.证据材料。
即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还未确定的证据,尚需通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来调查和确定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2.裁判证据。
即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确定的、具有证据能力、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从证据的形式、内容和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的角度,来理解证据
从证据的形式、内容和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的角度,将“证据”理解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资料,也是法官内心确信案件事实真实性的主要原因。
1.证据方法。
从证据的存在形式来看,将“证据”称为“证据方法”,是指认定案件事实的人或物等客观对象。
就其存在形式,可将证据方法分为人证和物证,人证包括证人、当事人本人、鉴定人等;
物证包括书证、需要勘验或调查的物品、痕迹或场所等。
2.证据资料。
从证据的内容来看,将“证据”称为“证据资料”,是指证据方法所体现或揭示的案情内容,比如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言)、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书证所记载的思想内容、对物品或场所等勘验或调查的结果等。
3.证据原因。
从促使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来看,将“证据”称为“证据原因”,是指法官内心确信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原因。
在民事诉讼中,促使法官心证形成或者促成法官内心确信案件事实真实性的主要原因是裁判证据。
即是说,法官主要是利用裁判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是否真实。
将“证据”理解为证据方法、证据资料和证据原因,相应于证据调查的环节或程序。
证据调查的环节或程序大体上包括:
提供与交换证据(简称取证)、当事人质证、法院审核认定证据(简称认证)。
将证据理解或界定为“证据方法”,便于当事人或法院依凭证据(材料)的存在形式,来收集提供证据方法。
不仅如此,证据存在的具体形式,决定了应当采用相应的质证和认证的方式和方法。
比如,人证的质证和认证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应当是询问(包括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询问或交叉询问,法官询问);
物证的质证和认证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应当是辨认、勘验和鉴定等。
当事人通过证据方法(形式)将“证据资料”(内容)向法官展示、从而使法官获知案件事实真相,也向对方当事人开示并进行交换,从而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知悉各自的证据内容。
当事人和法院对于证据方法(形式)和证据资料(内容)进行质证和审核,以判断证据能力之有无和证明力之大小。
在当事人质证和法院审核的基础上,法官对证据方法和证据资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予以认定,从而促使法官形成心证,此时可将促使法官心证形成的(裁判)证据称为“证据原因”。
三、裁判证据的属性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为进一步理解证据,尚需理解裁判证据的属性、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等概念及相关制度。
裁判证据的属性,是指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所应具有的性质。
理解和探讨裁判证据的属性,其意义主要在于,揭示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应当符合怎样的标准。
通常,裁判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三种主要属性(详见本章第二节“相关证据规则”、“真实性规则”和“合法性规则”)
通常情况下,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则具有证据能力。
所谓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是指作为法院认定事实或者判决根据的证据所应具备的要件或资格。
当事人提供和法院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须经由法定的正式的程序调查来确定。
关联性要求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才可为判决根据的证据。
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其内容应当体现和揭示案情的真相,虚假的证据将被排除使用。
合法性则要求作为判决依据的证据在形成、取得和内容等方面必须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但是,同时具备了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并非就具有了证据能力。
比如,在调解、和解中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自认等在以后的诉讼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0条(八));
非主要证据的收集或使用,将造成诉讼显著迟延或诉讼成本高昂的,则排除该证据的使用。
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可被法院采用为认定事实和做出判决的根据。
在此基础上,才涉及和考察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所谓证明力,又称证据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证明的价值大小或影响程度。
证明力之有无取决于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亦即某个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就同时具有证明力。
至于证明力之大小,则取决于关联性之强弱、真实性之大小和合法性之高低。
比如,通常情况下,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的关联性大于间接证据的)、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派生证据(原始证据的真实性高于派生证据)等。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虽有区别,但密不可分。
不过,立法上和实务中,通常人为地分离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其目的在于确定调查证据的合理顺序,即先解决证据的资格(“入门”)问题,然后再处理证据价值的大小问题。
四、证据种类与分类
(一)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法律根据证据的存在形式和内容所作的划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我国立法上所规定的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方法和证据资料的综合。
立法上对证据进行种类划分,旨在便于当事人和法官据此来收集提供证据。
同时,根据证据的不同种类,而采用相应的取证、质证、认证的方式和方法。
在现代法律中,原则上,各证据种类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证明价值。
这与历史上的法定证据法律制度有着根本的不同。
在法定证据法律制度中,法律根据证据的形式或种类来规定证明力的高低。
比如,被告人的自白(口供)被确认为“证据之王”,证明力高于其他种类的证据;
贵族证言的证明力高于平民证言等。
(二)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种类是对证据不周延的划分,而证据的分类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证据进行周延的划分。
通常,把证据按照一定的标准作如下划分:
1.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之间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本证是指支持有利于证明责任承担者案件事实的证据。
反证则指反对有利于证明责任承担者案件事实的证据或者支持不利于证明责任承担者案件事实的证据。
本证是证明责任承担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反证则是对方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者在多数情况下是原告,所以本证多为原告提供的,但是证明责任承担者在特定情况中是被告,所以本证有时是被告提供的。
例如:
原告对被告向法院提起返还借款之诉,按照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谁主张谁证明”),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据,以支持或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此借据即为本证。
诉讼中,被告提供了原告开出的收据,来证明已经返还借款的事实,此收据便是反证。
再如: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被告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那么被告用来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就是本证,而原告则可提供反证来证明不存在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在于,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必须衡量本证与反证证明力的大小。
若本证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反证的,则本证所支持的事实是真实的;
若反证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本证的,则本证所支持的事实是虚假的;
若本证与反证的证明力相当的,即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应依照证明责任规则判决本证方败诉。
2.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或原生证据)与传来证据(或派生证据)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亦即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
原始证据大体上有两类:
(1)证据本身就是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
比如被害人头上的伤口,既为侵权事实的一部,又是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物证。
(2)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影响下形成的。
例如亲见合同签订的第三人就此作出的证言、录制合同谈判过程结果的原始音像资料等。
传来证据是在原始证据的基础上再生的证据,亦即对原始证据进行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所产生的证据。
比如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对目击证人证言的转述等。
但是,复制品、复印件等并非均是传来证据。
例如,盗版DVD虽是正品的复制品,却是证明盗版行为的原始证据。
区分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的意义在于,原始证据的真实性高于派生证据的,所以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派生证据。
因此,原始证据优先于派生证据被提供和采用(见最佳证据规则)。
若没有或无法运用原始证据时,则需运用派生证据,但是派生证据必需其他证据佐证或补强才可被采用(见补强证据规则)。
在诉讼中,对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应一并收集。
派生证据也有其重要或者不可或缺的作用,比如派生证据往往成为发现原始证据的重要线索、也可用来审查原始证据、若没有或无法运用原始证据时则需运用派生证据来认定事实。
3.根据证据与主要事实(直接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主要事实(直接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
比如,A写给B的借据,能够直接证明A曾向B借过款的事实,所以是直接证据。
再如,C将自己所见到的“A的狗把B咬伤”向法院作出陈述,该证言能够直接证明该侵权事实,所以是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只能直接证明间接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
间接证据无法证明主要事实是否真实,只得通过对间接事实的证明,然后经过推理来确认主要事实是否真实。
比如,没有证据来直接证明A曾向B借过款的事实,B提供了证明曾多次催促A返还借款的事实的证据和A没有拒绝的事实的证据等,这些证据是间接证据只能直接证明间接事实的真实存在,据此运用推理推导出A借过B金钱的事实(主要事实)。
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意义主要在于,直接证据的关联性强于间接证据的,所以通常情况下,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
因此,诉讼中,应当注重收集、提供和采用直接证据。
但是,也不能忽视间接证据。
诉讼中,往往需要可以利用间接证据来印证直接证据。
同时,若缺乏直接证据,则只得将诸多间接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通过推理来确认主要事实。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应遵守一定的规则:
(1)每个间接证据均具有证据能力。
(2)诸多间接证据必须形成连贯一致的完整“锁链”。
即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事实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协调一致,并且能够得出确定结论。
4.根据证据的存在形式,可将证据分为实物证据(或物证)与言辞证据(或人证)
实物证据(广义的物证),比如物证(狭义)、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和电子证据,是以实物为存在形式或者表现形式的证据。
实物证据或以物体的外形、存在和属性等揭示案件真相(如狭义的物证),或以物体所记载的信息或内容来揭示案件真相(如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等)。
言辞证据,比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当事人陈述等,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形式或者表现形式的证据。
言辞证据是以证人、鉴定人和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内容来揭示案件真相。
因此,言辞证据的调查和采用既是实行直接言辞审理原则的前提,又是其内容。
由于实物证据和言辞证据的存在形式或者表现形式不同,所以对于两者的调查方式也相应不同。
对于实物证据通常采用提交实物、勘验、检查等调查方式,并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方式进行保全。
对于言辞证据则通常采用陈述、询问等调查方式,并可以通过笔录、录音、录相等方式进行保全,
比较而言,实物证据比言辞证据更少受到人们主观意志的影响,所以在同一个事实有多个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实物证据的证明力通常大于言辞证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方面,对于非法言辞证据通常予以排除适用,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是否排除适用要比非法言辞证据缓和得多(见下文)。
应当注意,不管证据是否为本证或反证、原始证据或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实物证据或言辞证据或,均应经过调查来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然后才能决定是否采用。
思考:
(1)A写给B的借据是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A曾向B借过款的事实。
那么,该借据是反证吗?
可能是传来证据吗?
(2)C将自己所见到的“A的狗把B咬伤”这一事实,告诉给D,由于C在本侵权案件审理前出国,于是B向法院提供了D的证言。
D的证言是本证吗?
是原始证据吗?
是直接证据吗?
由于分类的标准不同,所以各类证据不能简单等同,而往往存在着交叉。
因此,若说本证就是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和实物证据,反证即是传来证据、间接证据和言辞证据,则是错误的说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如何 理解 证据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