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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的通知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转发教育收费方案通知
抄送:
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10月27日印发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2004]94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
“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
根据《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晋政办发[2004]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
一、“一费制”的内容、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基础上,按学期一次性由学校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实施时间:
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
实施范围:
(一)全市公办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中小学举办的特殊教育班以及随班就读学生的收费,执行本方案规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
国有企业举办的中小学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二)国有公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一费制”标准,不得以民办学校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一费制”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市中小学校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实施素质教育以及全面推行新课程改革的需要,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状况、财政收入水平、教育资源状况以及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同地域学校,以及同一学校不同年级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对进城务工就业子女经认定属实,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来源必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投入力度,落实我市制定的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学生缴费只是作为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
(三)杂费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开支的公用经费的一定比例所确定的基本费用。
根据我市不同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以及教育发展的需要,并适当考虑了信息技术教育、冬季取暖费用的基本需要等因素,制定全市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在此基础上,测算出生均杂费标准。
为实施素质教育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费用一律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四)课本费是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省教育厅每年公布的山西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的教材,按照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当年核准的价格进行测算。
作业本费是根据教学计划及近三年来各年级学生作业本用量情况确定,每本作业本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市场价格。
(五)规范学校收费行为,除已取消的存车费、伙食管理费、六小时课外活动费三个收费项目外,取消电教教材费收费项目,电教教材有关费用并入信息技术教育费;
适当提高杂费标准,基本维持现有收费水平。
三、“一费制”收费标准核定
根据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基本原则,我市分别制定春、秋两季“一费制”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杂费中的基本杂费,各县(市、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不得提高。
(二)杂费中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的核定。
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按照各学校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设备和条件分类收费,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学校必须经有关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按核准后的类别和相应的标准收取。
未经批准的学校,不得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
信息技术教育费分为三类:
1、A类学校是建有校园网,能实现远程教育资源共享,已开设信息技术课程教学,被确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现代教育技术实验校的学校,可按规定全额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
2、B类学校是建有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或至少两个计算机教室等教学设施,并已开展计算机辅助教学的学校,可按规定标准的75%收费;
3、C类学校是达到班班一机一幕(投影仪、幕布)、或每个教学班实现三机(电视机、录音机、VCD或录像机)进教室的学校,可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校,不能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
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学校,必须把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信息技术教育维护、运行等方面的支出,其中电教教材等软件建设要占一定比例。
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具体审定程序为:
所有达到上述信息技术教育类别条件的学校,由学校上报,县(市、区)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初审,其中达到B类和C类的由市级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准并报省备案;
A类由市级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准公布后执行。
(三)杂费中冬季取暖费标准的核定。
冬季取暖费根据采暖方式和取暖时间核定。
市区每生每月6元;
县城(含县级市)每生每月5元;
农村(含乡镇)每生每月4元。
各县(市、区)全年按四个月供暖月份收取。
(四)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核定。
课本费必须依据省教育厅当年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指定的教材种类和书目,并按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公布的本年度春、秋季课本(含磁带、光盘等)价格逐本加总,计算出各年级课本的总费用。
各县(市、区)不得突破市定课本费标准。
各学校要公示各年级课本具体目录和价格。
作业本费价格不得超过市定限额。
四、其他相关措施
(一)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进城务工子女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合理统筹安排入学。
对于自行跨学区到其它学校借读的学生,可收取一定的借读费。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学校轨制制定招生计划,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学校班容量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借读生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借讲生数不得超过当年计划内实际招生人数的20%,借读费标准:
小学:
市区,每生每学期300元,县级市城区及县城每生每学期200元。
初中:
市区,每生每学期500元,县级市城区及县城每生每学期250元。
收取了借读费的,不再收取杂费,但可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借读费和课本费、作业本费要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
(二)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可收取住宿费。
住宿费标准:
市区:
每生每月15元,县级市和县城每生每月12元,农村每生每月8元。
(三)规范“一费制”以外的代收费项目。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非教学活动的代收费项目由省统一规定。
代收费项目暂定为校服费和学校统一组织集体活动(需征得学生和家长同意)所需的影剧票、交通费和食宿费用。
除此之外不得代收其它任何费用。
1、校服费:
有条件的学校可本着学生自愿、家长同意的原则购置校服。
校服分春秋装和夏装共两套,小学阶段购置次数分高低年级段,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初中阶段购置一次。
购置校服采取招标方式,校服费按实际成本收取。
农村学校一般不提倡学生统一着装。
2、集体组织活动的的影剧票、交通费和食宿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
代收费由学校代收代付,各学校一律不得盈利。
收费行为由各级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共同监管。
学校要在公示栏公布省定的代收费项目和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并提前告知学生家长。
(四)进一步完善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
根据“一费制”收费资金所包含的内容和不同用途,实行分类管理。
“一费制”中的杂费和提供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等开支;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
为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财政部门要按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计入学校事业收入。
学校收取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为市定的最高限价,学校收取时不得突破。
购买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后剩余的费用必须全额退还学生,任何单位不得留用。
(五)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保证中小学的正常运转。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市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市财政、教育部门根据中小学公用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确定我市中小学每生每年最低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
农村小学182元,初中258元;
县城(含县级市)小学338元,初中409元;
城区(含市直)小学422元,初中533元。
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学校的标准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
国有企业办的中小学的公用经费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5%,学生所交的杂费不高于生均公用经费的45%。
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状况和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办学经费的投入,逐步建立起确保中小学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保障机制。
(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中小学公用经费需求。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市核定的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统筹安排中小学所需公用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我市制订的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是中小学目前日常公用支出的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市定拨款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今后,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将根据中小学办学的实际需要,相应提高公用经费标准。
对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的农村中小学,其公用经费的缺口由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解决,确保其最基本的办学需要。
农村教育经费中的公用经费,要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下拨至学校,切实保证专款专用。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县级公用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对落实有关规定不力的要制订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保障机制。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资助困难学生的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生资助制度。
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
市财政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与省级财政安排的贫困助学金和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统筹考虑,充分发挥效益。
获得减免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贫困生,应从“一费制”收费中扣除相应费用。
(八)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学生用书价格。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教育厅对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改革的要求,严格掌握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
各县(市、区)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定中小学教材目录,不得将教材目录以外的任何资料和未经省物价部门核定公布价格的课本计入规定征订发行,不得擅自搭配教材目录以外的任何资料。
为降低费用,减轻学生家长负担,各学校除美术课本外,不得选用铜版纸教材。
贫困县农村原则上使用黑白版教材。
(九)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县(市、区)和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长期公布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并实行告知制度。
(十)加强对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工作的落实、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实行层层落实“一费制”的现行责任制度,学校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确保“一费制”贯彻执行。
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山西省监委《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各县(市、区)教育、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收费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责任追究到人,处理落实到人。
2004年秋季开学后,各县(市、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组织对所属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落实和减轻负担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市级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届时,市级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将派出督查组赴有关县(市、区)督查。
(十一)凡以前规定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表:
长治市“一费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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