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典之声第七期沙龙活动暨关于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培训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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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PPT)
会议开始,巫雨容律师带领大家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
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律师事务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以下简称《讨论制度》)以及《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以下简称《备案制度》)4份文件。
培训会现场)
其中,《通知》对认定和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规定,《通知》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合并、分立、重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际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
(2)有组织地以投资、控股、参股、合伙等方式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
(3)由组织成员提供或通过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资助取得。
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和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积极参加者,可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组织成员,应当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符合《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组织成员,应当认定为罪犯,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对于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假释。
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若干意见》特别强调,律师担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必须遵守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收取费用各项制度。
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得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讨论制度》规定,律师准备对所办理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辩护的,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报告,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指派事务所其他合伙人组织并主持集体讨论。
承办案件的律师不得充当或者被指派为集体讨论的主持人。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体讨论律师名单,在需要进行集体讨论时,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被指派的主持人在该律师名单中确定参加集体讨论的律师。
集体讨论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承办律师介绍案情、辩护代理思路及做无罪辩护或者改变案件定性辩护的根据和理由;
(二)参加讨论的律师发表意见和召开讨论;
(三)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和总结。
《备案制度》对律师事务所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报备时间和流程进行了如下规定,律师事务所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后,应当于5日内向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及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报告。
市、州律师协会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协会收到的律师报备案件统计填报后向省律师协会报告。
不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受理同一案件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律师协会报告。
律师事务所受理辩护代理时办案机关相关法律文书尚未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以有办案机关相关法律文书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之日起5日内报告备案。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对于受理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办案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应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具体是指:
(一)律师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辩护的案件;
(二)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涉外案件、跨省或跨市、州的案件、媒体已经报道并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案件或律师、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进行个案专报的案件。
市、州律师协会在收到律师事务所的个案专报后,应当在5日内以专报形式向省律师协会报告。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结束后,应于5日内向所属律师协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市、州律师协会于每月5日前,将办结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结案报告提交省律师协会备案。
会议最后,宋杨东主任还带大家了解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及督导重点梳理汇总表》,从该表中我们了解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目标任务是3年达到:
1.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
3.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宋杨东主任要求全所律师:
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积极响应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代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集体讨论制度、备案制度,加强律师的思想、政治教育,严格落实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指导思想,正确、积极履行辩护律师职责,为客户及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辩护,依法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积极贡献。
通过本次学习,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办理涉黑的案件时将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在规格上、要求上与中央、四川省司法厅的要求看齐,规范案件档案管理制度,依法执业、规范执业。
9月07日(周五)下午2时,文典律师事务所第八期“文典之声”沙龙活动,期待您的参与!
沙龙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附3号上层建筑18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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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沙龙 活动 关于 律师 参与 除恶 专项 斗争 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