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部门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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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贷款期内与贷款行的沟通对接工作;
梳理后续融资项目,建立项目融资资料库;
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长期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维护并优化公司的融资渠道。
4、负责推动银行融资创新工作,借助银行平台,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积极拓展挖掘企业表外融资业务。
5、负责完成其他相关银行融资工作,推动指导所属独资、控股公司的融资工作,保证对所属子公司或外部单位提供担保的落实。
(三)创新融资岗
1、负责进行银行融资之外其他创新融资模式的研究调查工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的创新融资计划,为项目的展开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2、负责项目合作融资(BT、BOT、EPC等)、基金、信托、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外商投资等创新融资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可行性分析、寻找融资合作单位、接洽谈判、资料准备、融资合作方案确定、协议签订、融资款项的发放与使用(或合作项目实施)等。
3、负责进行创新融资的后续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进行创新融资的后评估工作,如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解决遗留问题、评估融资行为对公司利润、现金流和融资结构的影响等,严格控制融资风险;
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合作期内与融资合作单位的沟通对接工作;
与融资合作单位建立长期稳定战略合作关系,维护并优化公司的融资渠道。
(四)股权管理岗
1、负责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完善公司股权结构调整方案与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结构现状分析、股权结构调整方案编制、股权合作方式及优劣分析、股权投资收益分析等。
2、负责与各股权投资人进行接洽、沟通、谈判,拟定股权合作的相关方案;
协助配合股权投资人进行各项尽职调查并提供所需资料;
进行股权合作相关协议的起草与签订等。
3、负责完成股权合作相关内部审批程序;
完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与备案、产权交易、工商变更、国有变更等股权交易相关手续。
4、负责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结合公司与项目实际情况,每3-5年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并根据公司运营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形成战略研究长效机制。
5、负责制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并结合公司实际,针对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等进行专题研究,定期更新完善。
6、负责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召开的准备工作。
准备和递交应由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文件;
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决议的保管;
负责与股东、董事的联系,保证公司股东、董事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业务、财务及公司章程有权获取的其他信息;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资产管理岗
1、负责公司旗下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包括资产的形成、持有、处置、管理、以及资产结构调整工作等,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2、负责公司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公司的产权登记、产权变更、产权注销等产权管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办理产权登记年检。
3、负责结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对公司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投资行为,从前期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进行的管理,论证—评审—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4、作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非办公或行政用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如调拨、转让、出租、报废、残值回收等处置行为的审批和报批手续办理。
5、负责与土地部、计划合约部、财务部等共同进行土地整理成本核算、公司盈利模式分析、公司整体利润与投资收益分析、公司综合现金流量分析、项目合作模式、项目合作投资收益分析等与公司整体经济运营管理相关的专题研究,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与建议。
6、负责定期对公司总体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编制公司总体经济运行情况报告。
7、负责进行公司及下属部门、公司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工作流程与标准
(一)银行融资工作
见附件1:
《银行融资工作流程图》
1、确定融资方案
根据公司项目安排、投资计划及现金流情况,在与银行接洽的基础上制定融资方案,报投融资部部长及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并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确定融资方案。
根据银行初步审核结果,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相关贷款的董事会决议。
2、编制贷款报告
(1)报告编制。
根据确定的融资方案,与银行公司业务部接洽,提供银行所需的公司基础资料及项目资料,协助银行公司业务部编制贷款报告。
(2)必备资料。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开户许可证、贷款卡、法人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近期报表、其他项目基本资料等。
3、银行审批
(1)银行公司业务部将公司资料及贷款报告上报分行信审部门,需上报银行总行的通过分行上报总行信审部门。
(2)银行根据贷款报告安排审贷会议,会议直接审核通过贷款或提出审贷意见并反馈银行公司业务部,公司业务部对反馈的意见进行回复,银行信审部门做出最终批复。
4、放款
根据银行信审部门的批复文件,协助银行落实放款工作,。
5、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配合银行公司业务部做好项目情况及公司情况的定期监控。
6、贷款资金的使用
流动贷款的,贷款发放后可直接用于公司运营;
项目贷款的,依据银行提款要求,向银行提供用款申请、工程计量、资金计划等相关资料,申请批复后拨付使用。
(二)创新融资工作
1、项目合作融资
(1)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与意向合作单位进行初步沟通的基础上,拟定项目合作融资方案,报投融资部部长及主管副总经理初审,并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确定合作融资方案。
(2)继续与意向合作单位接洽谈判,确定项目合作细节问题,完善合作融资方案。
(3)进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4)与合作单位就项目合作融资签订协议书。
(5)履行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及义务,落实项目合作融资的具体实施。
2、信托融资
(1)根据公司项目安排、投资计划及现金流情况,在与信托公司初步接洽的基础上制定融资方案,报投融资部部长及主管副总经理初审,并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确定融资方案。
(2)根据信托公司初步审核结果,进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3)继续与信托公司业务部门接洽,提供信托贷款所需的资料,并协助编制贷款报告。
(4)信托公司业务部将贷款报告上报信托公司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安排信托审批会议并做出最终批复。
(5)信托公司将信托业务上报银监局备案。
(6)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
(7)确定信托托管银行,并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合同。
(8)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信托资金。
(9)信托公司将募集资金发放至托管银行,公司根据项目进展使用信托资金。
3、基金融资
(1)根据公司项目进展情况及与基金公司初步接恰沟通,制定基金融资方案,报投融资部部长及主管副总经理初审,并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确定融资方案。
(2)根据基金公司初步审核结果,进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3)公司编制基金融资商业计划书,并报送基金公司。
(4)基金公司安排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并作出最终批复。
(5)公司确定基金托管银行,并与其签订基金托管协议。
(6)基金公司根据确定的融资方案募集资金。
(7)配合基金公司落实募集资金的投放工作。
4、企业债券
(1)根据公司项目进展情况及与券商初步接触,制定企业债券融资方案,报投融资部部长及主管副总经理初审,并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确定融资方案。
(2)经过与券商的充分论证后,进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3)公司与券商签订承销合同;
确定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合同。
(4)券商业务部门及中介机构进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组织申报材料。
(5)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等。
(6)券商完成全套申报材料并上报发改委审批。
(7)获得审批后,券商协助公司发行企业债券。
(8)募集资金到位后,落实募集资金的使用。
5、中期票据
(1)根据公司项目进展情况及与银行初步接触,制定中期票据融资方案,报投融资部部长及主管副总经理初审,并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确定融资方案。
(2)经过与银行的充分论证后,进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3)公司与银行签订承销合同;
(4)银行业务部门及中介机构进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组织申报材料。
(6)银行完成全套申报材料并上报中央银行。
(7)获得审批后,银行协助公司发行中期票据。
(三)股权管理工作
1、股权合作前期工作
见附件2:
《股权合作前期工作流程图》
(1)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完善公司股权结构调整方案与策略。
(2)与意向股权投资人进行接洽、谈判,邀请投资人来访、提供公司与项目基本资料、与投资人进行会谈、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3)配合意向投资人或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初步尽职调查、法律与审计专项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并提供各种调查所需资料、安排现场调查及公司管理层访谈等。
(4)与意向投资人展开股权交易深入谈判,确定交易模式、合作金额、合作条件等合作方案细节问题,形成合作方案,起草股权合作相关协议。
(5)根据交易方案,提交交易主体(股东)的公司董事会及交易标的公司(团泊公司)股东会通过,形成决议。
(6)交易主体(股东)发文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进行股权交易的请示,并获得其批复。
(7)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以股权交易为目的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8)对资产评估进行国资委资产评估备案,取得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
2、股权进场交易工作
见附件3:
《国有股权进场交易流程图》
(1)准备进场交易的资料,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挂牌交易。
包括国资管理部门批复、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与产权交易代理机构签订交易委托合同、填写《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和公司基本资料等。
(2)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公司提交的交易资料,进行公司股权挂牌。
(3)产权交易中心在报纸、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4)受让方在公示期内提交申请股权受让资格的资料,公示期结束后交易中心确认受让方的交易资格。
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让方申请交易,则进入竞价和拍卖程序,来确定交易价格,若只有一个受让方,则直接进入交易程序。
(5)转让方认可受让方的交易资格后,受让方在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价款的30%作为保证金。
(6)交易中心组织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双方需当天交纳股权交易的手续费用和代理费用(手续费双方各0.2%,代理费0.3-0.6%),受让方按照双方自行约定时间支付剩余70%的交易价款。
(7)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的鉴证,股权进场交易过程结束。
3、工商变更工作
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股东变更材料,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资料交工商部门,办理完毕后工商部门核发新的营业执照,并报质监局及税务部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交易鉴证和合同)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4、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工作
向国资委产权处提交公司股东变更材料,将公司国有产权证原件及资料交国资委产权处,办理完毕后国资委核发新的国有产权证。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公司成立的批复及同意变更事项的批复
(4)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5)股东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6)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7)验资报告(附进账单)
(8)股权变动时作的评估报告
(9)产权变动评估备案表及交易证书
(10)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11)所有出资人营业执照副本
(12)所有出资人国有产权登记证
(13)所有出资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14)国有产权变动登记表四份(从国资委领取后填写盖章)
(15)其他国资委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
(四)资产管理工作
见附件4:
《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1、产权管理工作流程
(1)产权登记工作。
见附件5《产权登记(含补办)工作程序》。
(2)产权变更工作。
见附件6《产权变更工作程序》。
(3)产权注销工作。
见附件7《产权注销工作程序》。
2、投资管理工作流程
(1)股权投资工作。
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进行长投企业发展战略管理、投资计划管理、重大投资行为管理、重大融资行为管理、经营统计分析管理、经营业绩考核管理等。
(2)项目投资管理。
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内部审批或备案程序;
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流程
(一)资产转固。
包括建设项目转固、购置资产转固、其他资产转固。
(二)固定资产处置。
包括资产的租出、资产的有偿转让和置换、资产的调拨、资产的这就与报废等。
附件1:
银行融资工作流程图
附件2:
股权合作前期工作流程图
附件3:
国有股权进场交易流程图
附件4:
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国有资产运营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滨海团泊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对滨海团泊公司的国有投资及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国有专项资金、专项补贴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属于滨海团泊公司的国有权益。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
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滨海团泊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条滨海团泊公司对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权利,并依法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行使监督管理权、投资权和收益权。
第五条滨海团泊公司投融资部是公司国有资产运营、管理职能部门。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滨海团泊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委派相关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
按照法定程序进入拥有产权公司的权力机构,并按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
(二)落实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绩效考核体系;
建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三)组织实施公司国有资产结构调整,负责国有资产投入、营运、收益、管理。
(四)负责对公司股权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五)负责指导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三章产权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产权,是指滨海团泊公司对其子公司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资产及权益,包括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及权益。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产权管理,是指对国有资产及权益所处不同环节或过程的监督及管理。
第八条产权登记,是指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滨海团泊公司对国有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的法律行为。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九条滨海团泊公司的子公司均应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办理完毕后,所有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以及相应的产权登记表提交滨海团泊公司投融资部存档一份。
第十条滨海团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增减变化的;
(三)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四)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五)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第十一条滨海团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滨海团泊公司所属子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办理产权登记年检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符合滨海团泊公司的经营规划和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产产权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程序进行。
企业转让国有股权的,应当按照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滨海团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并报请市政建设集团审核批准,同时在滨海团泊公司投融资部备案。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运用国有资产收益、企业自有资本、银行贷款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的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营行为,包括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两部分内容。
第十七条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指投资管理,是指滨海团泊公司对本部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投资行为,从前期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进行的管理,论证—评审—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投融资部是滨海团泊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滨海团泊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与监管;
负责所属各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及对已成立公司进行增资或转增资本的,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经董事会决议后逐级上报市政建设集团。
待市政建设集团研究同意批复后,再按《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履行投资程序。
第二十二条滨海团泊公司长投企业管理工作由投融资部负责,长投企业是指滨海团泊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包括相对控股)公司通过投资或受让取得一定比例股权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长投企业发展战略管理
长投企业组建后,须在公司设立时的可研报告基础上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长期经营规划,并报滨海团泊公司投融资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长投企业投资计划管理
长投企业须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在每年度的12月底之前完成下一个年度的投资计划,并报滨海团泊公司投融资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长投企业重大投资行为管理
滨海团泊公司对长投企业的重大投资行为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审批和备案过程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至三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长投企业重大融资行为管理
滨海团泊公司对长投企业的重大融资行为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各长投企业须将下列融资事项报滨海团泊公司投融资部,由其上报经理办公会审批并备案:
(一)发行企业债券;
(二)增发或转让股份;
(三)其他直接融资。
第二十七条长投企业经营统计分析管理
长投企业须按季度(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滨海团泊公司投融资部报送财务报表,按年度(每年度1月31日之前)向滨海团泊公司投融资部报送年度公司运营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长投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
滨海团泊公司对各长投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每年度初与其签订年薪制考核责任书,每年度末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考核责任书内容对其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滨海团泊公司对本部及所属子公司的项目投资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包括:
(一)总投资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含3亿元人民币);
(二)经营性项目总投资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含2000万元人民币);
(二)投资设立企业的;
(三)境外投资项目;
(四)滨海团泊公司本部投资的项目;
(五)滨海团泊公司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审批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十条投资项目采取报送滨海团泊公司投融资部初审,滨海团泊公司经理办公会评审后报请董事长审核批准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投资审批原则
(一)符合国家、城市发展政策以及滨海团泊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四)法律手续完善;
(五)报送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六)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城市发展和规划分析、市场分析、投资收益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他方面的分析等,可行性论证主要由项目主体单位进行,也可由滨海团泊公司投融资部和有关专业机构联合进行,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可靠。
第三十二条按本办法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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