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修正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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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执行;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安全措施和改善劳动条件;
(三)参与生产性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
(五)对国家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六)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资格考核、发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根据国家规定对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
(八)参与调查或受政府的委托组织调查伤亡事故,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兼)职劳动监察人员,具体实施劳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持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劳动安全分级实施监察,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和煤矿的安全监察,由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进行。
省、市(地、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劳动安全检测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十一条工会对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劳动安全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教育劳动者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和劳动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协助用人单位建设安全班组;
(四)参与生产性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劳动者对劳动安全工作负岗位责任。
劳动者应当遵守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有权拒绝和举报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和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如实逐级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第三章劳动场所安全
第十四条劳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有损坏等危险征兆,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第十五条劳动环境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便于安全操作。
劳动场所应按规定挂设安全标志。
劳动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沟、池、并必须有盖板或围栏。
原材料、成品、器材、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废料必须及时清除。
第十六条劳动场所的人行道和车行道应当合理布局,畅通无阻,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信号装置或落杆。
各种便桥必须牢固安全,并有防滑措施,危险处应设扶手。
第十七条高温作业场所必须采权防暑降温措施,低温作业场所必须采取防冻伤措施,并给劳动者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因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自然因素危及劳动场所劳动安全的,必须停止作业;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作业的,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专门措施。
第十九条劳动场所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条可燃构件、易燃物品与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的距离,生产、贮存爆炸物品的工厂、车间、仓库、建筑物、构筑物相互之间的距离,均须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
现有建筑设施如因条件限制,不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距离,应采权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劳动场所中的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和强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安放重要设备、仪器、装置的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贮存场所和其他露天堆放高大设备的场所,必须安装避雷装置。
第四章生产设备安全
第二十四条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检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机械设备必须建立健全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准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检验、必须按国家规定实行安全许可或认证。
第二十六条各种超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和检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位、切削机械的切削部位和其他机械对人体有伤害危险的部位,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八条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安装、检修电气设备,架设和拆除电线、电缆,必须按有关的安全规定进行。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应按国家规定采用安全电压或装设漏电防护装置。
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按技术要求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第二十九条手持电动工具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单位内行驶的车船和其他机动运输工具,其转向器、制动器、喇叭(汽笛)及灯具必须完整、灵敏、有效;
不得超速、超载行驶或人货混载。
第三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格。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实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制度、使用前登记制度、在用期间定期检验制度,气瓶充装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其安全性能必须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或委托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
第五章防火防爆和尘毒防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设立消防组织,建立防火防爆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对爆炸性物质进行检测和检查,爆炸性物质在空气中或介质中的混合浓度、贮存量、贮存和使用方式,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三十五条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经营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必须有可靠的消防措施,并按国家标准设置醒目的、能区分类别的安全色标和警示标志。
在上述区域动火,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签发动火证后,方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在上述区域作业,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燃气作燃料,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防护站或配备防护人员。
第三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的的包装、运输、贮存应有符合规定的醒目标志,包装必须严密封实,轻装轻卸。
化学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禁止混装、混存。
雷管和炸药须按规定分开贮存,不准装在同一车船或容器内运输。
第三十七条凡有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制定和执行爆破作业规程,并建立健全爆破器材的保管、领取、使用制度。
第三十八条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等物品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保持完好,并采取防静电措施,严防泄漏、燃烧、爆炸。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和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必须设置和配备防护装置和救护用具,防止毒害物质跑、冒、滴、漏,并采取消除泄漏毒害物质的安全措施。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剧毒物品,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和防毒救护措施。
第四十条放散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场所,应采取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式或湿式作业,并结合工艺采取通风除尘、降低毒害和净化处理措施。
有毒作业中可用无毒或低毒原料的,应以无毒、低毒原料代替有毒、高毒原料。
有放射性、高频电磁波等对人体有害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对尘毒防治设施应定期维护、检修,保证其完好有效,不得任意拆除或弃之不用,并对其运行情况和尘毒浓度进行定期检测,向职工公布检测结果。
第四十二条不得将有尘毒危害和其他有害作业部分转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以免造成事故隐患。
第六章安全防护
第四十三条生产性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生产性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代表参加,认定其符合劳动安全要求后才能施工和投产。
第四十四条设计制造和引进国外的生产设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配置应有的劳动安全设施才能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必须按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必须遵守下列劳动防护规定:
(一)进入生产现场应按规定穿防护服装,戴防护帽;
(二)从事有可能被传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准穿裙子、戴手套,围巾、长发或其他佩饰物不得悬露;
(三)从事对双目有伤害的作业必须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
(五)从事电气作业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穿屏蔽服;
(六)进入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场所,应穿防止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
(七)水上作业必须使用救生衣或救生器具;
(八)其他有关劳动防护规定。
检查、参观、实习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也应当遵守前款各项规定。
第四十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防护装置,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定点生产和销售。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地方标准。
产品必须经国家或省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才能出厂和销售。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
拒不停止作业或逾期拒不改进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发生一般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另行加处责任单位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加处责任人员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事故隐患,情节特别严重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进行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四条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矿山企业的罚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根据本条例所处罚款,按照《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4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条例》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的决定
(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各条中的"
劳动行政部门"
修改为: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二、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劳动安全分级实施监察,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三、第五十七条"
......,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删去第五十九条。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眼眸里,落入别人的旧爱新欢,一些似是而非,忽然道破了一个局。
明静的花底,我和我的影儿还可缠绵成双。
于是,也可委婉而温柔的回眸一遍过往。
纵是,我不知要原谅些什么。
或许这世间,一切本都可以被原谅。
事过境迁,又或时过境迁,或许就是如此吧。
很多事很多人很多美好,犹如这天气,慢慢热或者渐渐冷,等到惊悟,已过了一季。
渐行渐远渐无书,所有红尘中的故事都是有节令的,从春前一粒籽,到姹紫嫣红开遍,从西风凋碧树,到白茫茫大地真干净。
我们,顺应了时节野蛮生长,然后又跟随着节气,无奈凋败。
一起谢落的,还有不见了的初心,以及提不起的往事。
红尘滚滚,聚散离合,多少说好不分手的誓言,转眼就像落梅如雪,铺满了南山。
曾经牵手走过的风一更,雨一更,却在万水千山之后,未见柳暗花明。
如果有一天,你不得不对我转身,而我只能笑笑的挥一挥手,那么,再见吧,别再回头。
就让我忘记了你是谁,就让你从我的记忆里悄悄遁形。
余生还有很长,而你我再也无力给予彼此任何的回想。
人之一世,归根结底都是独立的个体,能遇到一个有趣的灵魂,或许就是最大的幸运。
结交几个可以把废话说成趣事的人,偶尔交流一下,如此虚掷的时光亦觉美好。
但我们大可不必忙着交心,忙着推心置腹,忙着把一些隐私强加于人。
好的东西,总是难求,能遇到自己喜欢而又极好的事物,想必也需要命里的一份机缘巧合。
因为难求,甚至是可望不可及,所以心里总有了一丝敬畏之心,怕一唐突,就打扰了那份美好。
人生于世,得到多少算是满足呢?
或许,每个人都有每个人不同的期望和梦想。
于女子而言,有一个爱好,并把它坚持成生命里的一个习惯;
有一份自己喜欢做的事,并从中收获了乐趣和价值;
有一个爱人,从青丝到耄耋,即便经过风霜雪雨,依旧是既得一人心,白首不分离。
有一个家,安放身心和灵魂,无论俗世如何不堪,这里有爱,有庇护,有陪伴,有血脉相连的牵念。
若再有三二知己,可赏心,可悦目,可纵横天下事,笔墨春秋情,便是锦上添花的好了。
除此之外的情分,只远远的看着,若即若离的念着吧,相望之外,不忘留一份清淡余地,才会有若水长流的缘分。
如是,不深执,不沉溺,我把我念置于掌心,但不会合拢了十指。
三寸之外,许彼此一个云淡风轻的来去。
在繁华的尘世烟火里,人总有一些不可不为,又不得已而为之,在没有强大到和世俗对抗之前,还是与这世界握手言欢吧,不去愤世嫉俗,也不刻意逃避。
你只需静静的,最大程度的取悦着自己,记得有人可以爱,且可以期待。
冬至,在寒冷的北方,则是吃上一顿香喷喷的饺子。
小时候这一天,有一份期盼,有一份等待,盼望冬至的到来,就是因为有这样一顿吸引着人的味蕾的饺子。
冬至,如果能够邂逅一场飘雪,将是多么的惬意。
雪,是飘泊的花朵,醉了寂寞。
那抹生命中纯净的洁白,绚烂了最初的纯真。
在冬天的树枝上,挂满绒绒的小雪球,朴素明朗。
用棉一样的目光,握紧一朵雪绒花,然后看到她最美丽时候的微笑,于是,便有甜甜的味道,挂在我的嘴角。
冬至,把一朵雪花拽在怀里,让她有水的温暖,沙的舒坦,光的质感,她撒娇地勾住我手指,祝我每个白天梦到她每个夜晚陪着她。
站在冬天的月光下,扬起羞红的腮,静静地数着自己的心跳。
在深冷的夜里,学一支《雪花》的歌谣,闭上眼睛,晃动睫毛,反反复复地吟唱,一直到天亮。
冬至,无妨也为家人包一碗热气腾腾的饺子,感受一种冬天里别样的温暖。
寒夜里,为孩子掖紧被角,不让冬夜的寒风侵袭亲人的身体。
泡一杯暖融融的红茶,与老友边饮边叙,浓浓的茶香,驱走冬日的严寒。
出门时,提醒爱人穿厚实暖和的衣服,贴心的爱意温暖整个冬天。
冬至了,今夜最长
洗不净的浮沉,留给雨天;
悟不透的凡事,交给时间。
很多时候,人生的遗憾,不是因为没有实现,而是沉于悲伤,错过了打开心结的时机。
有人说工作忙、应酬多,哪有那么多的闲情逸致啊?
记得鲁迅有句话:
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挤总是有的。
不明花语,却逢花季。
一路行走,在渐行渐远的时光中,命运会给你一次次洗牌,但玩牌的始终是你自己。
坦白的说,我们遇到困扰,经常会放大自己的苦,虐待自己,然后落个遍体鳞伤,可怜兮兮的向世界宣告:
自己没救了!
可是,那又怎样?
因为,大多数人关心的都是自己。
一个人在成年后,最畅快的事,莫过于经过一番努力后,重新认识自己,改变自己。
学会了独自、沉默,不轻易诉说。
因为,更多的时候,诉说毫无意义。
伤心也好,开心也好,过去了,都是曾经。
每个人都要追寻活下去的理由,心怀美好,期待美好,这个世界,就没有那么糟糕。
或许,你也会有这样的情节,两个人坐在一起,杂乱无章的聊天,突然你感到无聊,你渴望安静,你想一个人咀嚼内心的悲与喜。
透过窗格,发着呆,走着神,搜索不到要附和的词。
那一刻,你明白了,这世间不缺一起品茗的人,缺的是一个与你同步的灵魂。
没有了期望的懂,还是把故事留给自己吧!
每个人都是一座孤岛,颠沛流离,浪迹天涯。
有时候,你以为找到了知己,其实,你们根本就是两个世界的人。
花,只有在凋零的时候,才懂得永恒就是在落红中重生;
人,只有在落魄的时候,才明白力量就是在破土中崛起。
因为防备,因为经历,我们学会了掩饰,掩饰自己内心的某些真实,也在真实中,扬起无懈可击的微笑,解决一个又一个的困扰。
人生最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是把逝去的当作最美的风景。
所以,不要活在虚妄的世界,不要对曾经存在假设,不要指望别人太多。
有些情,只可随缘,不可勉强;
有些人,只可浅交,不可入深;
有些话,只可会意,不可说穿。
或许,有这么一段情,陪你度过漫长冰冷的寒冬;
有那样一个人,给你抑郁的天空画上了温暖的春阳。
但时光,总会吹散了很多往事,把过去一片片分割,移植到不同区域,并贴上标签,印着不同的定义,也定义着自己的人生态度。
正如庄子所说:
唯至人乃能游于世不避,顺人而不失己。
外在的世界,只是一个形式,而你内在的世界,才是真正的江山。
丰富自己,取悦自己,随缘,随顺,随境,你的心才会敞开,才会接纳更多的有可能。
这样的人生,眼睛里的笑意,尽是踏实与真味。
年少时,那些说给蓝天白云的梦想,早已遗忘在风中,再也飞不到岁月的枝头。
褪去稚气与懵懂,我更喜欢现在的自己,心里撑着宽阔,却不动声色。
即便,一份静谧的从容是多么的难,但我依旧期待。
我相信,人生还会很长,还会一直邂逅,但最美的,必是那个明天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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