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基础课民法学真题和答案2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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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实施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防卫造成的直接损害只能加于不法侵害人;
第四,防卫行为的强度与侵害行为的强度相当。
利用正当防卫的四点要求分析本题所给的选项,可以看出,A、C、D项难以实施正当防卫。
因为名誉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其侵权行为方式主要是采用侮辱、诽谤形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如果受害人也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加害人,不仅构不成正当防卫,反之,构成侵权行为。
C项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再现的形象享有使用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人格权。
肖像权也属于精神性人格权,侵犯肖像权体现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也无法实施正当防卫。
D项扶养权是基于平等主体的身份关系产生的经济扶助和生活照顾的请求权,如夫妻扶养请求权、父母子女扶养请求权。
侵犯扶养权主要体现为具有特定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属于不作为侵权,对不作为侵权实施正当防卫不具备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构成要件。
以上分析表明,正当防卫不适用于精神性人格权、身份权的侵害以及不作为侵权行为。
只有现实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其他财产正在遭受积极损害的,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故本题中只有B项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只要对正当防卫制度有基本的理解,该题不难选择。
但该题引出一个信息,即不同的民事权利,其保护方法不同。
如消除影响所适用的民事权利,只能是精神性人格权。
34.★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智力创作成果中不属于作品的是()。
A.讲稿B.魔术C.地图D.杂技【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范围。
作品是著作权客体,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列举的形式规定了所要保护的作品的范围。
本题中,A项讲稿作为文字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C项地图、D项杂技(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确定)等在著作权法中都明确列举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故ACD三项不符合试题要求。
只有B项魔术虽然也有创作成分,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但著作权法却没有列举,故B项符合题意,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考生注意】该题不够严谨。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中包括杂技艺术作品。
在2002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杂技艺术作品的解释中明确包括杂技、魔术、马戏等。
按照理论上的解释,魔术、杂技都必须具有创造性,属于艺术作品范畴时,方可享有著作权。
3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是()。
A.首饰B.记名有价证券C.麻醉品D.盗窃物【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的制度。
我国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
该条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司法实践,以下物的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
(1)赃物;
(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3)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如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文物等;
(4)不动产,不动产适用登记制度,不适用善意取得。
(5)属于特定主体的财产。
本题中,C项麻醉品、D项盗窃物肯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至于B项记名有价证券属于特定主体,因而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故只有A项首饰品符合题意。
首饰品包括的范围很广,即便是金银饰品,只要其允许流通,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考生注意】善意取得制度多次出题,选择题类型基本陷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本题的考点分析对此进行全面概括。
但因为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该制度的适用是否适用于盗窃物、遗失物、不动产等还存在很多歧义,因此,要根据命题所给条件灵活把握。
如在案例分析中出现遗失物的非法转让,价格合理、公开拍卖,依此可以认定适用善意取得。
36.★甲与乙订立了租期为3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中关于租期的约定()。
A.20年以下均有效B.25年以下均有效C.30年以下均有效D.35年以下均有效【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作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的仅仅是物的使用权,因此,《合同法》第214条规定:
“租赁合同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本题明确“甲乙订立了35年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答案应当为A。
【考生注意】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也可以不约定期限,不约定期限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中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0年的租赁期限届满,其余的15年无效,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7.★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其()。
A.营业执照B.荣誉C.名称D.名誉【答案】C【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企业法人的人身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也可以成为人身权的主体。
法人享有的人身权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法人名誉是对法人的信誉、商誉等的评价,伴随的法人的成立而存在。
法人荣誉是法人从特定组织依法获得的积极和肯定的评价。
荣誉的取得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属于特定主体。
因此,法人名誉、法人荣誉都无法转让。
法人名称是法人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一个特定的标志,该标志经过登记而具有特定性,如果变更该标志,只要进行变更登记即可。
故法人名称可以转让。
法人的营业执照是法人取得法人资格进行民事活动的依据,营业执照记载着法人的设立宗旨、业务活动范围。
营业执照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不同的法人,取得营业执照的条件不同,营业范围也不同。
故营业执照不能转让。
由此得出结论,只有C项符合试题要求,其他三项排除。
【考生注意】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权都可转让,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名称权是否可以转让?
答案为否。
38.★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5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乙()。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C.应当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民法通则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
本题“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5年”的条件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申请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当然可以选择两者。
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申请宣告死亡;
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纵观本题所给选项,只有D项符合试题要求,ABC三项都有违我国民法的规定。
【考生注意】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联系与区别将是简答题的命题点。
39.★★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标的物被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该5年的期间属于()。
A.普通诉讼时效期间B.长期诉讼时效期间C.除斥期间D.取得时效期间【答案】C【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权利存在的期间。
诉讼时效是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没有行使权利将丧失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
本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标的物被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表明提存物的受领权的法定存在期间是5年,过了该期间,受领权这一实体权利将消灭,而不是丧失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
因此,只有C项符合题意,ABD三项属于诉讼时效,应排除。
【考生注意】我国现行成文法没有除斥期间的概念,也没有单独设立除斥期间制度。
该制度只是为民法理论对散见于具体法条确认的期间的一种概括。
由于立法没有明确,民法条文中规定的期间哪些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认识上往往会产生争议。
一般认为,消灭形成权的期间为除斥期间。
形成权是依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选择权、介入权等。
本题中明确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乃是一项形成权。
40.★★★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B.承揽合同C.保管合同D.运输合同【答案】C【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实践性合同的范围。
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相对,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交付实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实践性合同要求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实物;
而诺成性合同不要求交付实物,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故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A项买卖合同(第130条)是当事人达成的关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协议;
B项承揽合同(第251条)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两者的定义表明其为典型的诺成性合同。
C项保管合同(第365条)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该定义表明合同成立应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
D项运输合同(第288条)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承运人、托运人一经约定即产生约束力,故运输合同也为诺成性合同。
总上分析,只有C项符合试题要求,其他三项均为诺成性合同。
【考生注意】要物合同有定金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
实践中还承认借用合同、借贷合同为要物合同。
仓储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41.★★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其所订立的遗嘱()。
A.无效B.有效C.部分有效D.效力待定【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遗嘱人的遗嘱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本题中,“已经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所立遗嘱符合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应为无效,A项符合题意。
因为遗嘱是死后生效行为,故不存在效力待定问题,可以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考生注意】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处分自己财产并安排有关事务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
该特殊法律属性决定遗嘱人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或者其他人的同意,也不能由他人代理。
只要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立遗嘱有效。
哪怕是立遗嘱之后丧失了行为能力,对之前所立遗嘱的效力没有影响。
42.★★甲在乙的画展中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一万元成交。
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
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标的物交付形式。
标的物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
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前者指卖方将标的物直接交给买方控制,由买方直接占有标的物。
后者指标的物没有直接转移给买方占有或者不需要实际转移占有,卖方只是将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方以代替实物的交付。
故拟制交付又称象征交付、观念交付。
拟制交付又有三种方式:
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方已经占有标的物,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即为交付。
《合同法》第140条对简易交付作了规定。
即“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经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买卖双方的第三人占有时,卖方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方,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如把提货单、仓单直接交给买方,即为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标的物仍然由卖方实际占有,买方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如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之后又订立租赁合同,由卖方租赁标的物,则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标的物即为交付。
本题表明,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成交),但买方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即为典型的占有改定。
因此,只有D项符合试题要求,其他三项排除。
【考生注意】我国《合同法》未对占有改定作出规定,但并不影响当事人约定占有改定的效力。
在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中,注意与合同现实交付的区别。
如果该题改为“该画待画展结束后交付”,而不是“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这就意味着该画的交付为现实交付,交付期限定为画展结束后,该幅画的买卖合同将成立附期限合同。
43.★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代理的是()。
A.代为书写遗嘱B.代拟发言稿C.代买办公用品D.代为主持会议【答案】C【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代理的认定。
一种行为是否为代理行为,可以通过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去认定。
民事代理的特征要求:
第一,必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
第二,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第三人进行活动;
第三,必须是代理人有独立的意思表示;
第四,必须是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结合四项要求分析本题所给选项,A项代为书写遗嘱中,代书人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也非和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不具备民事代理的第二、第三项特征,故该代书行为非民事代理行为。
B项代拟发言稿与代书行为类似,缺乏民事代理的认定条件,故不符合题意。
C项代买办公用品是代理人接受委托和第三人卖方进行民事活动,符合民事代理的特征。
D项代为主持会议,因为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不具备民事代理的所有特征。
总上,只有C项符合试题要求。
【考生注意】民事代理虽然广泛适用,但有些事项不能代理。
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等行为;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为之的约稿、演出、授课等行为;
合同特别约定不得代理的行为。
44.在债的关系中()。
A.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B.债权人、债务人都不是特定的C.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D.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债的特征。
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该定义表明,债的首要特征是发生在特定人之间。
当债务人不特定时,债权人缺乏提出请求的对象。
因此,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为A项。
【考生注意】债作为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概念,不同于社会生活中所指的“欠债还钱”中的金钱之债。
不论是单一主体还是特定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必须特定。
45.★★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A.树上的果实B.未收割的庄稼C.银行存款的利息D.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答案】C【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孳息的认定。
孳息是因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
孳息必须在原物或权益上产生,必须与原物或权益分离独立,不是其组成部分。
本题备选答案中,A项树上的果实、B项未收割的庄稼都表明孳息尚未与原物分离,即孳息尚未产生,故A项、B项不属于孳息。
C项银行存款的利息,自存款计息之日起,便与原物发生分离,故C项符合试题要求。
D项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并非是供热管道所产生,缺少原物,故该热力也不构成孳息。
可见,本题正确选项应当为C项。
【考生注意】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前者是依照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收益,如树上结出的果实,鸡生的鸡蛋;
后者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如房屋的租金、储蓄利息等。
不论是哪一种孳息,认定孳息时要求必须与原物分离,孳息作为一种独立的物而存在。
在将来的孳息尚未与原物分离的,应当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非孳息。
认定孳息的意义在于明确其所有权归属,如果当事人就物的孳息未进行特别约定的,原物或原权益属于谁,其孳息即归属于谁。
46.★某公司生产了一种饮料,其注册商标为“乐哈哈”。
该公司同时又将“哈哈乐”、“乐乐哈”作为该饮料的商标予以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哈哈乐”、“乐乐哈”为()。
A.证明商标B.联合商标C.防御商标D.集体商标【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近似于其主商标并使用于与主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若干商标申请注册而形成的系列商标的总称。
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驰名的主商标不被他人仿冒。
本题所给的选项中,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特征非常明显,容易混淆的可能就是B项联合商标和C项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注册多个近似商标禁止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
后者是一个商标禁止他人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
至于A项证明商标是证明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的商标,B项集体商标则与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同类,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标。
结合试题要求,只有B项正确。
【考生注意】在联合商标中,使用在商品上的只能是主商标,与主商标近似的副商标不能只能申请注册,却不能用于自己的商品上。
其目的只是禁止他人把副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认。
考生还需要注意,我国允许注册文字、字母、图形商标及其组合商标,如海尔商标同时注册的是字母Haier。
字母商标和文字商标不是联合商标,都是主商标,可以同时应用于商品上,作为联合商标的副商标是不能用于商品上的。
4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民事权利的是()。
A.婚姻自由权B.亲属扶养权C.作品修改权D.仲裁请求权【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权利的认定。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性质直接体现为一定利益,但必须是为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利益,保护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
因此,认定民事权利时,就以能否为主体带来直接利益进行判断,主体是否享有该权利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给予保护的依据。
本题选项中,A项婚姻自由权属于自然人人格权的范畴,B项亲属扶养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C项作品修改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范畴,由作者享有。
这三项权利都能为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为法律所确认,故都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D项仲裁请求权是请求仲裁机构给予裁决的权利。
该请求权非民法上的实体请求权,权利本身不能直接体现为实际利益,必须通过仲裁机构的具体裁决进行。
仲裁请求权属于程序上的权利。
故只有D项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程序法上的请求权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不同。
48.★★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
A.只能请求适用定金条款B.只能请求适用违约金条款C.可以请求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D.可以选择请求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违约金和定金的适用。
在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在一方发生违约时,如何适用,各国规定不同,理论也多有争议。
违约金是一种违约责任方式,定金是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性质本不同,按理说各自适用即可。
但一个国家毕竟有其立法政策。
我国《合同法》为了体现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第11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这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只能择其一。
本题选项中,只有D项符合试题要求。
【考生注意】违约金和定金并存时,如何适用,不能按照一般的逻辑推理理解,完全根据法律规定。
当选择其一适用时,选择权在守约方。
49.★★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为()。
A.有效B.无效C.部分无效D.效力待定【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行为能力欠缺的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
行为能力欠缺的人是指行为能力不完全的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一般说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2项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无效。
但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依据该条规定,民法理论上的解释是,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之前,该行为的效力不是无效,也不是有效,而是效力处在待定状态,其效力取决于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拒绝。
当该行为被法定代理人拒绝时,行为追溯到自始无效;
当该行为被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自始有效。
在本题中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不是《民法通则》的规定,判断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合同的效力,因此,应当选择D项效力待定。
A、B、C三项都不符合试题要求。
【考生注意】我国民事立法没有明确效力待定行为,但民法理论的解释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在合同效力体系中,可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注意各种不同合同的区别。
50.★★★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得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A.经营状况恶化B.丧失商业信誉C.转移财产D.更换法定代表人【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正确回答本题的关键是对于该条的理解。
对照该条分析本题所给选项,不难看出,选项A经营状况恶化,缺少法条第一项“严重”二字,经营状况能否达到严重程度,是不安抗辩权成立的关键,没有严重恶化,仅仅是一般恶化或者有恶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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