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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起点和过程均是公正的,才有可能保证结果也是公正的。
第三,承认并尊重社会成员在发展潜力方面的“自然”差异,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机会拥有方面的某些“不平等”。
人们在自然禀赋方面存在着许多先天性的差异,这具体表现在智力、体能、健康以及性格诸方面的不同。
这些“自然”差异对于人们的发展潜力以及把握不同层次机会的能力有着一定的影响。
虽然从总体上说这种影响远不如后天的社会现实环境对于社会成员发展潜力的影响大,但毕竟也是一种无法避免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正常和合理的。
因此,对于由这些正常和合理的“自然”差异所造成的社会成员之间不同的发展潜力以及所拥有的有所差别的机会,理应予以承认和尊重。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所谈论的机会平等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正范围内的事情。
只有现代社会,才能为机会平等提供坚实的理念依据和现实依据。
现代社会为机会平等提供了贴切的理念依据。
这主要表现在:
其一,平等的理念。
平等的理念确定了人的基本贡献和种属尊严。
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够存在,能够保持着其自身的尊严,这无论如何是离不开作为个体的人的贡献和尊严。
马克思指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
”正是由这无数的个体人才组成了一个社会。
离开了个体人,社会就无从谈起。
从缔结社会的意义上讲,每个个体人的基本贡献均是不可缺少的,是平等的。
社会也正是由于得益于每个个体人的“前提性贡献”,方进而使人类社会具有了自身特有的种属尊严,于是个体人也因之具有了相应的人的尊严。
所以,“作为人,我们都是平等的。
我们作为个人是平等的,在人性上也是平等的。
一个人,在人性和个性上都不可能超过他人或低于他人。
我们认为,人,(而不是物)所具有的尊严是没有程度差别的。
世间人人平等,是指他们作为人在尊严上的平等。
”显然,平等理念精神的宗旨在于维护个体人的基本尊严,它对于机会平等原则的影响在于:
为个体人的基本生存和正常发展提供最基本的机会保证。
其二,自由的理念。
这一理念确认了个体人的自主性和选择性。
“人的心是不可能完全由别一个人处治安排的,因为没有人会愿意或被迫把他的天赋的自由思考判断之权转让与人的。
……此天赋之权,即使由于自愿,也是不能割弃的。
”这一理念还强调尊重个体人本身所具有的合理差异。
由于种种先天性的因素,个体人在诸如禀赋、能力等自然条件方面以及社会生活环境、机遇等社会条件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种种差异,因而个体人各自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潜力很不相同。
这也就导致个体人在以后各自发展的结果如财富、声望、地位等方面的种种差别。
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自由理念是认同这些差异的。
自由的理念对于机会平等原则的要求是:
应当为有所差异的个体人的发展提供合理的、有所差别的机会空间。
现代社会更为机会平等提供了坚实的现实依据。
可以这样说,现代化的实际进程直接促成了机会平等原则的形成。
要而言之,伴随着工业化、现代市场经济、世俗化、民主化、社会分化和社会整合进程的推进,人们的行为取向越来越趋向于非情感性、个人取向、自致性、专一性和普遍性。
在这样的现实基础之上,机会平等的原则必然会生成。
在机会平等的理解方面,应当将之同平均主义的机会绝对均等以及自由主义的机会放任区分开来。
现代意义上的机会平等原则不同于平均主义的机会绝对均等之观念。
其一,前者强调个体人之间的差异,注重个人潜能的开发;
后者则强调每个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似性,注重社会成员之间的绝对平等。
现代意义上的机会平等原则在肯定了个体人之间的平等并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存与发展的机会的前提下,看到了每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发展潜能的不同,因而又为每个个体人在机会方面留出了不同的发展空间。
而平均主义的机会绝对均等之观念则过于强调每个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忽视了个体人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以及个体人所拥有的自由的权利,从而主张按照数量上的平均份额将机会分摊给每个社会成员。
平均主义的机会绝对均等之观念的错误在于,“他们的目标在于实现一种机械式的平等,而这种平等无疑会剥夺那些只能由某些人享有而不能提供给所有的人的利益;
……必须指出的是,在某种程度上讲,确保机会平等与使机会同能力相适应这两种相互冲突的欲求,已被那些平均主义者搞得混淆不清了。
”其二,与前一点相联的是,机会平等原则主张个人对于机会具有选择的空间,而机会绝对均等观念则主张对于每个社会成员予以机会的统一配给。
前者既然看重社会成员作为个体人存在的合理性,就势必会进一步肯定个人对于机会进行选择的合理性。
而后者既然只是看重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似性,因而只能是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试图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进行统一的机会安排。
其三,前者具有现实可行性,而后者不具备现实可行性。
诚如前面所提及的那样,机会平等原则是适应现代社会的现实状况而形成的,现代市场经济、大工业生产、民主化、世俗化、社会分化与社会整合等等为机会平等原则提供了坚实的现实依据。
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机会平等原则具有现实可行性。
相反,我们可以看到,机会绝对均等的观念则是同现代社会的现实状况格格不入的。
所以,如若在现代社会实施机会绝对均等的观念,那肯定是难以行得通。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极端自由主义是有可能的,但极端平均主义却是行不通的。
超过正义所允许的更大自由,在社会上可能会有,但超过正义所要求的更大的平等却不能维持。
”
在机会平等问题上,还有必要注意极端自由主义的看法。
基于对自由理念的极度推崇,这种看法认为,“一切人有权得到的惟一环境平等是机会均等。
其理由是:
这种平等趋于最大限度地扩大个人的行动自由,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内冒险精神的自由。
”这种看法的失误在于:
其一,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是有限的,不可能满足无数个“自由人”的需要。
其二,个体人之间的界限具有相对确定性,一个人的自由不应妨碍其他人的自由,过此限度即应被制止。
正如密尔所说,“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惟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
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惟一的目的只是要防卫对他人的危害。
”其三,机会平等只是公正的内容之一。
如若将之视为公正内容的全部,则显然是以偏概全。
需要说明的是,机会平等原则是现代意义上公正内容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公正体系是由如是四个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即:
基本权利的保证亦即保证的原则;
机会平等亦即事前的原则;
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亦即事后的原则;
进行分配后的再调剂亦即调剂的原则。
在公正的体系中,机会平等的原则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
机会的具体状况直接影响着社会成员未来分配的具体状况,机会的不同将导致未来发展可能结果的不同,因而从分配的意义上讲,机会的状况是一种事前就对分配有所“预构”的原则。
不应低估机会问题对于整个公正体系的重要意义,它是在为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发展提供一种统一的规则。
布坎南指出,“促使经济——政治比赛公正进行的努力在事先比事后要重要得多。
”如果没有机会平等这个事前就“预构”好了的原则的话,那么,事后的分配原则和调剂原则就很有可能由于缺乏“历史”的依据而陷入来历不明的窘境。
另外还有必要注意的是,正如我们不应把公正的全部内容等同于公正分配一样,同样也不应把机会平等视为公正的全部内容。
机会平等原则只有同公正的其他内容结合在一起,才会对现实社会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否则便会陷入偏颇的境地。
二、机会平等有着不同的类型。
通过对不同类型的机会平等的归纳与分析,有助于揭示机会平等的一些具体涵义和特征。
从机会对于不同层面的社会成员所具有的不同意义的角度着眼,可以把机会平等分为“共享的机会平等”(共享机会)和“有差别的机会平等”(差别机会)这样两种类型。
所谓共享的机会平等,是指从总体上来说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具有的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
而所谓有差别的机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的生存与发展的机会不可能是完全相等的,应有着程度不同的差别。
根据平等的理念,每个社会成员应当具有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因而在机会面前,也应是人人平等。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就社会成员所面对的最一般的劳动(非复杂的)等机会而言,社会成员有着相似的发展潜能,其基本的劳动技能能够大致具备。
可见,在属于社会成员共享的生存与发展机会的层面上,应该而且能够实现平等。
共享的机会平等固然很有道理。
但是,如果将之推到另一个极端,而否认有差别的机会平等的合理性的话,则难免成为偏颇之论。
比如,罗尔斯等人认为,“社会制度是否正义,在于它是否倾向于纠正纯粹由于出身(家庭出身和阶级出身)、自然禀赋、历史环境(某个时期或一生的处境)所造成的不幸。
……仅当人们能对他们之间的差别负责时,他们之间的差别才是与分配有关的差别。
”显然,这种看法过于绝对平均主义,几乎否认了一切差别机会的合理性,它对鼓励个体人的自由发展几乎没有留下多少余地。
机会的绝对平均主义必定会压抑、损伤整个社会的活力。
共享的机会平等是可能的,但在一切机会方面寻求均等化则是不可能的。
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往往会存在着这样几个问题,使得充分化的、绝对化的机会平等成为不可能之事。
第一,机会作为一种资源而言是有限的,无法充分满足所有社会成员对于机会的各种需要;
第二,迄今为止,社会机体尚缺乏一种足够周密的机制对于机会进行均等化的处理,除非将整个社会“兵营化”,以丧失社会的活力为代价;
第三,看上去是同样的机会对于不同的人来说,有着不同的甚至是很不相同的意义。
比如,证券市场非常强调机会平等,但是,这对于处在绝对贫困状态中的社会成员几乎没有什么意义。
第四,社会成员在先天性因素如自然禀赋、发展潜力、出身的家庭环境、财产继承等方面的差别往往是很大的。
这就造成了不同的发展起点和发展潜力。
前述这些因素是难以消除的,其中有的因素甚至是不可能消除的,因此,在机会方面完全平等的设想是不可能实现的,也是没有必要实现的。
诚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两个意志的完全平等,只是在这两个意志什么愿望也没有的时候才存在;
一当它们不再是抽象的人的意志而转为现实的个人的意志,转为两个现实的人的意志的时候,平等就完结了。
有差别的机会平等的主要依据是自由理念和现实原则。
“当我们考虑到人类所有成员时,我们发现,除了他们所具有的共同种类特性和种类能力外,在其他方面他们之间都有着不同程度的不平等。
换句话说,虽然所有的人都具有共同的类性和特殊的特性与能力,但在程度上却有着差别,有的高些,有的低些。
”所以,在承认个体人种属尊严和平等的前提之下,应进一步承认个体人之间的差别。
这既符合自由的理念,又符合现实的原则。
自由理念的重心在于尊重个体人的选择,鼓励个体人充分开发自身的潜能,鼓励社会成员最大限度地使用各种机会以实现自身的价值。
现实的原则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承认现实起点与现实环境的合理性,要求社会成员适应市场经济的现实,充分把握各种机会,进行有效的独立决策和独立发展。
现实原则不寻求过于理想化的规则而一概地否定社会成员所面临的各种现实机会。
自由理念和现实原则所造成的,必定是社会成员在机会方面的种种差距。
只要这些差距就总体而言没有达到极端化的地步,尚未损害公正的保证原则和共享机会,那么,它们有助于社会总财富的积累,有助于激发整个社会机体的活力,有助于推进社会的进步。
对于差距机会的这种积极作用,应当予以恰当的肯定。
机会平等不仅仅只有共享机会和差距机会这样两种类型。
我们还可以从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程度的角度着眼,将机会平等分为“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形式机会)和“实际的机会平等”(实际机会)两种类型。
形式上的机会平等是指现代社会“应当”具有的机会平等,是基于人的基本权利由法律而确认的一种机会平等,是一种“纯粹的”机会平等。
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具有指向和目标的意义。
但是,还应当看到的是,“对于基本权利的承认,可能只是提供了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形式机会,而非实际机会。
”这就涉及到实际的机会平等。
所谓实际的机会平等,是指现实社会所允许的机会平等,换句话说,是指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在现实社会中的实际兑现状态。
显然,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在现实社会的实施是有限度的,而不可能百分之百地予以兑现,因而实际的机会平等的存在是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的。
正如乔?
萨托利所指出的那样,“平等对待并不排除差别,即并不产生平等结果(无论在机会的利用还是在其他方面),这一事实如今已得到公认。
无论平等的法律多么重要,它只给我们留下法律面前的平等,而特权阶层和享受基本权力较少的阶层、天才和无才者却依然如故。
”其主要原因是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
其一,现代化实现程度的影响。
现代意义上的机会平等的现实依据是现代化的实际进程,因而机会平等的实现程度是同现代化的实现程度成正比关系的。
在不同的现代化阶段,会有与之相适应的不同实现程度的机会平等。
我们不能设想,在一个市场经济程度较低、社会整合与社会分化不明显、民众参与不足的社会当中,能够实现较高程度的机会平等;
同样不能设想,在一个现代化程度较高的社会,机会平等的实现程度较低。
其二,在一个正在走向现代化的社会,社会成员对于机会平等具体内容的认同与接受需要一个过程。
可以这样说,现代化推进的过程同时就是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逐渐实现的过程,也是社会成员利益逐渐调整的过程。
对于切身利益有所损失的那部分社会成员来说,认同机会平等的具体内容实际上就是要认可现实,这显然要经历一个逐渐适应和逐步认可、认同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因此,至少在这个认同的过程中,机会平等的理念与规则与其实际兑现之间自然会存在着某种差距。
就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和实际上的机会平等两者的关系而言,前者是后者的目标和参照,两者之间的距离是在不断缩小的。
但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
当实际的机会平等的水准适应着现代化较高的阶段有可能再有所提升,却由于某种特定的情形的存在而没有得到提升,即实际的机会平等处在相对滞后的状态,形式机会与实际机会之间出现严重的脱节现象。
这时,形式上的机会平等便很有可能会由于丧失掉原有的功能而流于一种表面化的状态,成为一种“虚拟的机会平等”。
在这种“虚拟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实际的机会平等进程有可能会由于缺乏必要的指向而出现走样变形亦即变异的情形。
若此,整个社会的公正体系便会深蒙其弊,并进而对整个社会的秩序与活力产生十分有害的影响。
这种现象在社会转型时期是比较容易出现的。
三诚如前面所提及的那样,一个社会的现代化程度是影响机会平等问题的最重要的因素。
这是就一个社会中的机会平等问题的总体影响因素而言的。
至于对现有环境中个人所面临的机会平等问题来说,其直接影响因素主要是个人的天赋条件、家庭、受教育状况、职业因素、运气、个人的选择及偏好等等。
虽说这些直接的影响因素同总体因素密切相关,但毕竟还不是一回事。
这里,主要考察一下前四项因素。
1个人的天赋
从遗传学的角度讲,每个人的天赋条件有着较大的差别。
“不论环境如何重要,我们都不应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即个人生来就极为不同,或者说,人人生而不同。
”受遗传因素的影响,人的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情商因素)均有着明显的差异,并导致能力上的差别。
这就意味着人们对于机会的拥有与把握情况会有许多差别。
“在作出选择之前,在运气光临经济赌博以前,在开始努力以前,人们是带着天赋进入比赛的。
”詹姆斯?
E?
米德的有关议论颇有说服力,他指出:
“人们的智力水平上存在着一定的遗传成分,从而影响人们获得收入的能力。
但是,还存在其它特征也具有遗传成分,并且很可能对人们获得收入的能力产生更大的影响,……人的体力和健康状况具有遗传性,这是不言自明的;
除此以外,还有其它密切相关的身体差异,也具有一定的遗传成分。
举例来说,正是某些遗传因素影响了费希尔?
戴斯考(FischerDieskau)先生和珍妮特?
贝克(JanetBaker)小姐的声带,这恰好有助于解释他们获得收入的能力很高。
人们的某些性格特征,也具有获得收入的潜在能力,在决定这些性格的时候,无疑也存在着一定的遗传影响,但它绝不等于说,这些性格特征本身都是令人向往的。
比如说,如果我们不从任何道德或美学意义上,来判断一些性格特征的好或坏,那么,一定程度的冷酷无情和富于攻击性,都有助于积累财富。
”对于个人天赋条件上的差别,无法予以人为的消除。
2家庭
作为社会最基本单元的家庭,对于人们不同机会的占有情况有着直接的影响。
这至少表现在:
其一,基本素质的培养。
在一个人的社会化的过程中,家庭有着难以替代的作用。
“一般来讲,父母在培育自己的孩子以使其在成人后享有一满意的生活方面,会比任何其他人倾注更多的心血。
……有些对社会颇有价值的素质,几乎不可能在一代人的时间内就为人们所获得,而一般需要二三代人的持续努力方能成就。
……出生于一个特定的家庭,乃是个人人格的一部分;
一如个人是社会的构成因素那般,家庭亦是社会的极为重要的构成要素;
文化遗产在家庭内部的传播和承继,作为人类为努力获致较佳境况的工具而言,其重要性一如有助益的生理特性的遗传。
”其二,某些社会资源的提供。
在获取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社会资源方面,不同的家庭出身会使社会成员之间产生一些具体的差别。
“每个人与其他人的社会交往,也会给他带来不那么明显的利益或损失,这些社会交往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他出身的社会背景的影响。
”这在家庭观念较强的一些国度里如中国、日本等一些东方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
其三,财产的继承。
在一个认可私人财产的社会里,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继承问题对于社会成员具体的机会状况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显然,存在着这种趋势,父亲的富裕或贫困会降临到儿子头上。
正如克里斯多夫?
捷克斯(ChristopherJencks)和其同事的报告所说的,在社会经济金字塔最上面五分之一家庭的儿子们收入,他们的平均收入比来自最底层五分之一家庭的儿子们的平均收入高百分之七十五。
……这个差距的某些原因无疑是遗传的或继承的。
3.教育
教育对于社会成员可能占有的机会以及把握机会的能力同样有着直接的影响,这种影响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而愈加重要。
一方面,教育对于人的基本素质的培育是至关重要的。
“教育的一个作用是使一个人欣赏他的社会的文化,介入社会的事务,从而以这种方式提供给每个人以一种对自我价值的确信。
”另一方面,教育也是人们获得特有劳动技能的最重要的途径。
在现代社会之前,教育基本上是与劳动领域相脱节的。
严格地讲,教育不带有大众化的色彩,劳动者只是依靠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获得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
现代大工业兴起之后,生产的规模迅速扩大,劳动的复杂程度日益加深,这就要求劳动者必须具有特定的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
顺理成章,社会成员的劳动技能的形成便需要通过教育来完成。
教育既然如此之重要,因此就一般情形而言,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往往意味着机会拥有量的不同和把握机会能力的不同。
4.职业
职业对于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职业结构不但构成了社会分层主线的基础,而且它把不同的制度和社会生活领域联系了起来。
”职业对人们机会的具体状况有着直接的影响,不同的职业往往意味着人们拥有着不同的机会。
“在机会均等问题上,一步赶不上,便步步干不上。
人们一旦被排挤出好的职业,便丧失了提高技术的动力和机会,而这种技术能另外证明他们是胜任好职业的。
如果没有希望成为经理,一个黑人就不会花钱去接受关于经理职位的教育,如果他整日在工厂里干爬梯子的活儿,他只能积累很少的工作技术。
因此,非效率是可以按复利的形式增长的。
”随着一个社会的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其社会分化程度以及与之相伴的职业分化程度也是在不断加深的,所以职业的具体状况对于人们机会状况所产生的影响也就越来越复杂和深远。
四、在谈论机会平等时,还势必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即社会(主要是通过政府)应当围绕着机会平等事宜做些什么?
基于造就一个公正和充满活力(高效率)的社会的目标,并立足于对全体社会成员负责的角度,社会在机会平等问题上的责任应是:
其一,维护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
其二,保证公正体系中各项内容的实施。
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只是公正体系中的一项内容,其有效性的如何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公正内容中其他相关内容如按贡献分配以及分配之后的调剂诸项原则实施状况的如何,因而必须保持公正体系各项具体内容之间的协调。
其三,直接创造一些有助于机会平等实施所需的“平等”条件。
社会在机会平等问题上的前两项责任是不言而喻的。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社会直接创造一些有助于机会平等实施所需的“平等”条件是十分重要的。
由于现实和历史条件的限制,许多社会成员本来具有的潜能难以充分地开发出来,难以进入平等竞争的状态。
因此,政府有责任“平等地发展个人潜力,”“使每个人从一开始就有足够的权力(物质条件)以便得到相同的能力而与所有其他人并驾齐驱。
”罗尔斯特别看重这一问题,他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身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
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
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们身上,至少在某一阶段,比方说早期学校教育期间是这样。
显然,由政府出面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尤其是基础教育,是“平等地发展个人潜力”的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有效的途径。
“教育的效力能减少而不是增加……出发地位的差距。
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也起到了与转让税相同的作用。
”因此,通过大面积的教育,社会成员不但可以获得一种必不可少的“共享机会”,同时也可以获得为介入“差距机会”所需要的必要能力和平等起点。
需要注意的是,在机会平等问题上,政府直接介入的部分不宜过多、程度不宜过深,否则就可能造成新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可能造成新的不平等现象。
政府一旦过于从平等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就很有可能进一步刻意追求一种平等的结果。
若此,便会对原本在先天成分中占有优势的社会成员造成新的剥夺。
在这个问题上,乔?
萨托利的论述颇为精当。
他认为,“追求平等结果可以损害平等对待,以致无法保证所追求的仍然是它所宣布的目标。
如果不顾平等利用这一要旨,平等化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了剥夺性政策。
”“平等的最终状态必然要求不平等的手段,即要求歧视性的(不同的)对待。
这一点往往很少被人充分理解。
一旦我们判定,就某些相应特征而言,特定群体受到歧视,那么为了消除这种不平等,受轻视的就应得到加倍的重视。
与之相应,受益的就应被剥夺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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