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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对全国财政的控制能力大大增强,而地方的财政能力则大大削弱,地方所要承担的经济建设和公共事务却越来越多,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不匹配。
二是税收使用与征收目的不一致,像所得税应该是一种调节收入差距为目的的税,应该用于减少贫富悬殊,但是我们财税体制是统收统支,支出的随意性大。
正是这两点导致中央和省级政府等每年都会给地方一定数额的转移支付资金,而在资金的分配上没有科学的分配方法,导致了“跑部钱进”现象。
3.预算体制不公开、不透明。
不透明的预算体制使得掌握财政分配大权的官员能根据个人的偏好和利害关系安排政府支出,导致一方面经济领域投资过剩,另一方面人民群众急需的养老、医疗、住房、教育等公共品供给却严重不足。
(二)现行非税体制的缺陷。
1.非税收入规模过大,预算安排随意性大。
非税收入规模过大,县乡两级政府费大于税的现象十分突出。
已经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基本是由各主管部门自行安排收支计划,财政部门虽然履行了审核批准程序,但并没有对这些资金进行强有力的监管。
非税收人中更大的部分没有纳入预算管理,许多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时只申报一个总体收入计划,但并不提出对其分配使用的详细方案,预算安排随意性大。
2.非税收入泛滥,执收行为不规范。
地方财政部门、交通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公安、司法、检查、城建、环保、教育等管理部门都有收费名目,而且一个部门收取多种费。
分配失控,监督失灵,并且也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极易诱发贪污腐败。
现行执收执罚环节多,项目多,标准乱。
执收执罚单位一方面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甚至擅立收费项目,另一方面则存在该收不收、该罚不罚、随意减免、收人情费的现象,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
二、现行财税体制的运行机制后果
(一)错误的财税政策导致通货膨胀。
我国通货膨胀就是货币发行过多,发行过多的原因就是我国外汇储备过多,就说我们已经超发3万亿美元的人民币,平均汇率是7.5元的话,就是22.5万亿的基础货币,加上乘数效应至少就是45万亿元。
现在热钱涌入,外汇储备增加的警报还没有解除,所以提高存款准备金、提高基准利率等普通的紧缩性货币政策根本没有效果。
热钱大量流入的原因就是因为人民币汇率被低估造成一个很强升值的预期。
最直接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制造人民币大幅贬值的预期。
怎么提高人民币贬值预期呢?
就是让人民币一步升值到位,但这是一个最不明智的方法,正中国际投机分子的下怀,三万亿外汇储备会迅速化成水,因为实际上现在外国人储存人民币资产比外汇储备还要大得多。
(二)财税体制缺陷导致民生投入不足。
出口退税浪费了0.8万亿元左右的财政资金,低资源税政策减少了3.5万亿元左右的税收,不适合的税收减免浪费了0.5万亿元左右的财政资金,不规范转移支付浪费了0.5万亿元财政资金。
正是这种财税体制缺陷导致中央财政对民生领域的投入缺乏,造成了看病难、住房难、入学难、养老难等民生问题,影响到了社会稳定。
(三)不规范非税体制威胁人民安全。
现行非税收入体制实行多劳多得的政策,执收行为不规范,预算安排随意性大。
这种非税收入体制安排导致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形成了“分赃”制。
质监部门与伪劣产品生产商“分赃”,环保局与污染单位“分赃”,安监部门与违法生产煤矿“分赃”。
这种现象最直观证明就是哪里污染最严重,哪里的环保局就最富有,哪里伪劣商品最多,哪里的质监部门的日子就过得最舒服,哪里的安全事故最多,哪里的安监局效益就最好!
这种“分赃”制半公开的,都是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默许,甚至还下达了上缴“分赃”的任务。
当然这种“分赃”制表面上看,是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但是他们的处罚目的不是禁止违法行为,而是鼓励违法行为。
因为要真正禁止违法行为,就要让违法者得不偿失,而“分赃”制的处罚方式是让违法者得大头,等于鼓励违法者继续违法。
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只要禁绝了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就没有收入。
正是这种逆淘汰的公务员薪酬制度导致了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的“分赃”制,最终引发了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此起彼伏的生产安全事故,一场场的生态环境灾难。
这种体制还导致公安与违法犯罪形成一种“分赃”机制,现在卖淫嫖娼、赌博放高利贷、吸毒贩毒已经在中华大地“遍地开花”。
因为公安也有非常重的创收任务,最简单最直接创收方式就是与卖淫嫖娼、赌博放高利贷、吸毒贩毒搞“捉放曹”的游戏。
(四)财税体制缺陷导致腐败与机构膨胀。
不规范的转移支付导致大量的腐败。
比如我国医保政策、社保政策等,都是交了钱,政府才给补贴。
结果弄虚作假的地方劳动部门获益,既能骗取国家资金还受到表扬,讲诚信的地方劳动部门遭殃,既没有上级资金支持还要受批评。
为什么?
因为搞了假投保,国家就会给补贴,而且投保率又高,当然得表扬;
实事求是的部门,投保率又低,又没有骗到国家的钱,又挨批评。
还有国家发改委管理的项目资金、种粮补贴、家电下乡等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都容易成为产生“雁过拔毛”式腐败的源泉。
不规范非税体制使“收费养人,养人收费”在各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已经成为常态。
《京华时报》2010年10月16日报道,临渭区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向管辖范围中的网吧收取每年2000元的年检费,还有每年12000元的管理费。
老板们称,“管理费”都是以“罚款”的票据收取的。
该单位编制本来是8人,可实际注册领工资的人数将近70人。
像临渭区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超编8倍还是个别现象,但是超编50%以上单位确实较为普遍。
如果每人按工资和工作经费3万元计算,那么就多消耗财政收入3000亿元。
由于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的限制,一个单位收费再多,也不能以福利奖金发给个人。
但是领导可以通过超编进人收黑钱,一个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进一个人,至少花费三万元以上打通关节。
一个单位的人员多了,各种领导职位就可以增加,各个领导职位又可以卖钱。
所以每个单位领导都有让机构膨胀的冲动。
(资料来源:
财经网)
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三个切入点
近日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1年企业峰会在北京举行。
其间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详细解读了“十二五”期间财税体制改革。
重点提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将着重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
主要是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
要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做好健全基本保障机制的相关工作。
第二,积极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预算,细化政府性基金预算,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将所有政府型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深入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复,政府采购等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研究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探索政府资产负债表,进一步提高预算的透明度。
第三,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改革。
今年我们将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的试点,相应调节营业税,从制度上来逐步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统一的制度。
将部分容易产生环境污染、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以及部分高档的奢侈消费品能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要进一步健全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合理调整税类结构和层次,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制。
要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要按照重税轻费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政府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
今年的这些改革也是根据“十二五”规划的总体思路加以实施,一些方面还是要进行试点。
总之,今后我们将坚定不移的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面下功夫,也进一步健全公共财政体系,为桂东科学发展和社会的和谐提供财税体制方面的保障,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谢谢大家!
十二五我国将推进财税体制等八大领域改革
人民网)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需完善三大措施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赵海英发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大改善民生力度》一文,重点提出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需完善的三大措施。
一、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机制,理顺财政收支制度
具体来说,我们建议逐步取消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建立覆盖全部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全口径预算编制和报告制度。
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科学设计预算编制科目和口径,以便于社会了解国家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做好监督工作,有效引导资源配置。
例如,大量基建是用于医疗、教育等民生项目的,但这些工作没有在相关医疗、教育等统计数据中准确反映出来。
同时,建议积极稳健地控制财政收入与GDP增长比率;
硬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超收的控制与监督;
完善财力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健全转移支付制度,保障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公共职能.
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和改善民生
建议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减少投资和对企业的转移支付;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重点增加养老、就业、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
财政支出要向中西部、农村和基层倾斜。
三、全面推进税制改革,改善国民经济分配格局
建议进一步推进结构性减税;
完善消费型增值税,降低增值税税率,对食品、药品等生活必需品实行更低税率政策,对奢侈品征收更高的税率;
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及营业税等部分税目的税赋水平;
进一步改革商品劳务税制,消除重复征税;
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扣除标准和优化税率设计;
合理调整进出口关税税率及征管制度。
地方税制建设存在的六大问题
学者柳正乾、李晓霞近日发表《深化和完善地方税制改革的思考》一文,重点指出了现行地方税制建设存在的六大问题。
一、财政分配体制不稳定,地方税体系不完整
分税制财政体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又将地方税中的所得税收入一部分划归为中央收入。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制的三大主体税种,构成了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为地方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过多考虑中央集权的需要,中央把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后,2002年又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调整为共享税,通过几次分配体制的调整,原已相对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受到了冲击,而新的地方税体系尚不清晰。
目前的客观事实是,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规模日渐扩大,2007年全国4.9万亿元入库税款中,地方税所占比例不到9%,可以说当前的分配体制已不是真正意义的分税制。
而且在2008年的增值税税制改革研究中,又将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倾向,如果付诸实施,营业税的税基势必会随之减少,其在地方税中的地位将会大大削弱。
因此当前地方税体系中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且长期稳定的主体税种,是地方税制建设中面临的最大问题。
二、地方税收入规模偏小,不能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
由于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地方税体系,地方税收入规模不仅在整体税收收入中比重较小,而且在地方财政预算收入中的规模也明显偏低,不能满足地方政府的支出需要。
地方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比重过小,不仅制约了地方税务部门职能的充分发挥,不利于地方政府职能的实现,也是地方预算外收费资金不断扩大、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受到破坏的诱因。
三、地方税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影响了地方税体系建设改革进程
由于目前地方税立法权缺位,财权与事权不对称,转移支付制度尚有待进一步健全,地方政府履行其职能所需的财力明显不足,造成现实中税费齐举、征收无序的不良状况。
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仅对少量税种有实施细则的制定权和税目、税率调整权,以及个别税种的减免权,这就使得地方政府不能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财力无法因地制宜的发挥税收杠杆的调控作用。
这种高度集权的税权管理模式很难与我国各地复杂的社会经济情况和千差万别的税源状况相适应,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不利于地方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地方经济运行,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的手脚。
四、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税种改革不到位
目前占地方税收入前三位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均不是纯粹的地方税,而是具有共享税性质的税种,真正属于地方税性质的都是零星、分散的小税种。
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的缺失,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理财、聚财的积极性,不利于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也不利于地方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有的税种已显得不适应客观情势。
如地方税内外税制不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收负担不公平;
有的税种税制设计不合理,不仅增大了管理难度,而且使企业税收负担畸重畸轻。
城建税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税基征收,这种计税办法,造成“三税”缴纳多的城建税也多,缴纳少的城建税也少,不能完全体现享用与纳税相一致的原则。
五、地方税征管领域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国地税的机构分设导致征收效率不高
分税制改革建立了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征管系统,并明确规定国税系统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地税系统负责征收地方税。
国地税的分设,调动了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的积极性,堵塞了税收流失的漏洞,但是我们也看到国地税的分设在地方税征管权限的划分上存在诸多的问题,加大了税收征管成本,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不利于税收征管制度的优化,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从税款征收权来看,国税局与地税局的征管权限交叉,部分属于地方税的收入由国税局代征,地税部门对属于自己的收入不能充分行使管辖权,不能有效掌握其税源,容易导致税收流失。
当前中央把所得税列为共享税,并且设立每年递减的分配方案,不仅对地方财政收支冲击很大,而且由于同一税种实行国、地税交叉管理,人为造成税收征管体制上的复杂性,这与建立国税、地税两套税务征管机构的初衷不相符,未能完全实现按照收入归属划分税收征管权限的目标,从而使地税与国税产生一些难以协调的矛盾。
从税务管理权看,按照现行规定,地税部门只对单纯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有税务登记权,而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没有税务登记权,造成征税权和管理权的脱节,淡化了这些纳税人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意识。
并且国地税分设以后,税收征管成本大大增加,与此同时机构的分设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
以前,纳税人只需要在一个税务机关办理各项纳税事宜,而现在需要在两个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宜。
同样,以前纳税人只需要面对一个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现在需要面对两个税务机关的稽查。
因此,分税制的关键并不是机构的分设,分税才是它的基础。
六、税种划分欠科学,收入划分不规范
我国在划分地方税与中央税时,“既按税种划分又按企业级次划分;
既按企业级次划分又按行业划分;
既按税种划分又按行业划分”。
这种划分方法对收入职能考虑得较多,对调节职能考虑得较少,功能配置不科学,不利于各级政府职能的实现。
同时现行分税制在收入的划分上也既按税种、税目划分,又按行业、隶属关系划分。
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导致地方政府为追逐税收利益而大搞重复建设,制约着结构调整。
此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采取收入分享制,这一方式尽管比较简单易行,但存在税收分享比例是“一刀切”的缺陷,不能区别各地的财政能力,不利于达到缩小地区财力差别,实行资金再分配的目的。
(资料来源:
中国税务网)
财税体制改革的六大核心内容
近日周天勇教授发表《建设人民当家做主的财税体制》一文,重点阐述了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
第一,人大和政协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的联动。
(1)人大和政协中应当分别设立筹款和预算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办事机构——筹款委员会办公室和预算委员会办公室;
(2)人大代表应当从目前的会议制改革为专职常任制,在过渡时期,逐步减少会议代表的数量,增加专职常任代表的数量;
人大和政协代表构成中减少、直至取消政府和两院的会议代表(不在政府和两院兼职的中共领导代表不在其列);
(3)将政协设置为“多党+省级区域”的代表构成结构,不论党派和民族的人口及党员多少,不论地区大小,平均分配代表名额;
政协代表也与人大一样,减少数量,逐步从目前的会议制改变为专职常任制,减少直到取消政府和两院的官员和公务员代表,授予政协对筹款、预算法案的讨论、审议和批准等方面的立法权力;
(4)在人大与政协之间,建立筹款、预算讨论和议事的联席会议制度;
(5)从立法方面,要加快《预算法》的修改进程,并与预算改革方案相协调;
加快《转移支付法》、《政府部门收费许可法》、《社会保障预算法》、《国有资产预算法》、《公共建设项目预算法》等具体法律的起草、讨论和颁布;
《预算法》等要与《会计法》、《审计法》、《刑法》等之间进行衔接和配套,使其成为能真正实施和违法后能追究责任的法律。
第二,通过立法规定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两个比例。
(1)考虑到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考虑收入在政府、居民和企业中的合理分配,特别是改善居民分配比率过低的状况,在中国还没有进入发达国家行列之前,应规定政府全部收入不得超过GDP的30%。
在这样一个严格的法律指标限定下,处理好财政收入增长与GDP增长速度的关系,处理好国家收入增长与居民收入增长的关系。
财政年收入增长速度,在财政收入占比不得超过GDP30%的红线下进行安排。
(2)修改《预算法》,将党政公务及行政性事业开支比例不得超过15%作为一项法律规定确定下来;
并且,还需要制定和颁布一部《国家政权和事业人民供养法》,使国家政权机构和人员的无限膨胀受到法律的约束。
第三,中央财政一级预算编制和执行分开。
由于中国人口众多,事务繁杂,为了形成制衡,中央一级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应当分开。
分开有几种方案:
一是财政部内编制预算与执行预算分开。
优点是有专门的编制人才,缺点是部门内编制与执行分离,起不到制约作用;
二是单独设置总理预算编制办公室。
优点是独立和超脱,直接归总理领导,没有部门利益,缺点是需要调进人才,熟悉工作,与宏观的规划可能脱离;
三是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内部设总理预算编制办公室,由总理直接领导。
优点是预算可以与国家的中长发展规划,与煤电油运平衡相协调,缺点是其它部门可能会认为发改委权力过大,集中度过高。
第四,改革预算编制和审批时间。
参考其它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年度预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时间程序有两种方案选择:
(1)每年2—5月编制部门预算,6—8月由中央预算编制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汇编预算,8—9月由各级人大预算委员会讨论、辩论、预审查预算,10—11月内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执行年度时间不变;
(2)将预算编制、讨论和审批时间顺延4个月,将预算执行年度改为4月1日至第二年3月31日。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有审查或者审批预算议程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自下而上逐级提前召开,保证按照上级政府汇编预算所需要的时间,提交经过本级人大审批通过的本级预算,从根本上解决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代编代定预算的问题。
第五,建立和完善人大和政协对预算的审查和批准体制。
将一切决定税收、收费和罚款的权力授予人大,取消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决定税收、收费和罚款的权力。
政府与人大、政协以及国家元首之间具体制衡程序和过程为:
(1)税收和预算议案的提交和听证。
总理预算管理办公室提出预算方案,或者政府及政府部门,或者社会上提出要设立新的税收、收费和罚款法案,包括修改以往税收、收费和罚款的动议,人大筹款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就此举行听证会。
(2)议案审议通过或者被否决的程序。
税收、收费、罚款,或者预算方案在人大和政协先后辩论,否决或者通过;
报国家主席,同意或者否决;
重新表决,通过形成法律或者议案作废。
政府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是公共财产,除了涉及军事和国家安全的,全部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信息必须向公众公开。
(3)公开性规定。
一切税法、税收,收费和罚款法律条款,预算法及各级政府的预算法定方案,其全部和详细内容,除受安全保密法特殊限制的,必须通过出版物、政府公告、政府网站等方式和途径向公众公开。
同时也要建立各级政府对人大的财务报告制度:
一是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每年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二是制衡、规范和约束各级政府及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及部门借债的行为。
第六,国家审计体制应向人大领导过渡。
审计是人大对政府最有效的监督。
从公共受托责任的角度来看,作为具有鉴定政府对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所承担的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功能的审计机关,应该设立于政府之外。
审计机关朝归属人大方向改革,更能体现出中国人大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不仅直接管理政府及财政行为,而且应当直接监督财政预算。
其本源或实质是政府如何向人民负责。
有学者提出一种过渡方案,即在政府继续保留现行审计机关的同时,把现行审计机关中的预算审计职责和工作体系转移到人大系统,形成对政府审计监督的“双轨制”:
隶属于全国人大的审计组织应该成为中国最高审计机关,而隶属于国务院的审计组织仍同目前审计署的性质一样,属于政府的一个专门承担政府经济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
但是,国家审计体制,从长远看,最终要完全设置在人大之中,归人大领导,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思想。
中国企业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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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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