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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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量的控制
2.结果的表述及原因分析、对策
2.工作计划的制订
2.1监测数据的质量目标一旦确定后,便可编写详细的工作计划,计划应针对以
下问题给予明确的规定:
2.1.1实验设计
2.1.2组织机构
2.1.3实验器材的准备
2.1.4分析测试
2.1.5数据的处理和分析评价
2.1.6数据质量的评价
3.质量控制指标体系为了完善全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体系和制度,必须建立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即评价室内和室间质控效果的量化指标,例如,工作曲线质控指标及评价方法、空白试验质控指标及评价方法、平行双样质控指标及评价方法、标准样品和质控样品质控指标及评价方法、加标回收试验质控指标及评价方法等。
4.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质量保证(QA)和质量控制(QC)是贯穿环境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手段和管理程序,其目的也是为了出具“五性”的环境监测数据。
为了更好的实现全面质量管理,使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作用得到最大的发挥,刻不容缓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从而使监测数据具有法律作用。
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或/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
2006)(等同采用ISO/IEC17025:
2005)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以此体系进行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使整个环境监测工作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下高效、规范的运作。
第二部分质量保证(QA)与质量控制(QC)
第一章地表水和废水监测
1.1监测人员监测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具备扎实的环境监测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正确熟练地掌握环境监测中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程序;
熟知有关环境监测管理的
法规、标准和规定;
学习和了解国内外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
并按照《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要求持证上岗。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
未取得合格证者(如新调入人员、工作岗位变动人员等),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1.2监测仪器与设备
1.2.1仪器设备的检定与校准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应依法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一般按照相应仪器的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实验室须有相应的检定计划);
属于非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相应的校准方法自行校准或核查,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校准)机构进行校准,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不得使用。
1.2.2仪器设备的核查与维护
实验室须制定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计划(期间核查一般1年至少进行一次,或两次检定(校准)周期之间至少进行一次),并按计划进行核查,保持在用仪器设备校准(检定)状态的置信度。
期间核查可参考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规程进行,也可自行制定相关的核查方法。
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如天平的零点,灵敏性和示值变动性;
分光光度计的波长准确性、灵敏度和比色皿成套性;
pH计的示值总误差;
以及仪器调节性误差,应参照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定期校验),应制定仪器设备管理程序和相应的操作规程(必要时),并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使用,使用过程中作好相应的记录,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每台仪器设备都必须有专门的责任人进行管理,责任人应有监督仪器设备操作规范性的权利和义务。
1.2.3质控检查
每两个月(周期可由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由质控部(质控室)进行现场抽查仪器设备的存放、使用及保管等情况。
检查仪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是否按规范进行操作使用,使用记录是否真实规范。
每季度由质控部(质控室)对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情况进行抽查,确认核查用标准物质有效,核查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或规程的要求。
1.3工况核查
1.3.1运行状况核查运行状况核查时,应记录企业生产和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监测现场应保证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确认生产状况,必要时与企业人员一同确认。
1.3.2能耗核查
1.3.2.1核查用水量和排水量核实企业总排水量时,应记录企业一个季度(月)内生产计划、实际生产量
和当日生产量。
对供水有计量装置的企业,应查看水表,记录用水量;
无计量装置的企业,记录新鲜水水泵流量及水泵运行时间,计算用水量。
当企业实际用水量与提供用水量不符时,应现场核实并纠正。
1.3.2.2核查产量及能耗记录能源(电、煤、油等)、生产原料消耗情况,记录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及
产量,核查企业在监测时的生产负荷。
当企业实际消耗与核算能耗不符时,应当场查明原因,及时记录正确信息。
1.4样品采集
1.4.1监测项目
地表水监测项目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6.1和当地地表水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有关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地方标准的执行相应的地方标准)。
1.4.2监测点位
1.4.2.1地表水监测断面、点位
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4.1的相关要求执行。
1.4.2.2废水监测断面、点位
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5.1的要求执行。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
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排放口采样。
废水采样点位一般设在排污单位外排口。
原则上外排口应设置在厂界外,如
设置于厂界内,溢流口及事故口排水处必须能够纳入采样点位排水中。
采样口若
为多个企业共用,则采样点应设在其它企业排放污水未汇集处。
若一个企业有多个排口,则应对多个排口同时采样并测流量,汇总各排口总量。
如需对废水处理设施监测,应在各种废水处理设施入口和总排口设置采样点。
当有多个入口时,应对全部入口进行监测。
采样前应检查并确定采样点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并按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5.1.2和5.1.3的规定执行采样点登记与管理。
采样记录中应详细记录采样点位具体位置,绘制采样点位图。
监测断面及位置一般为:
当水深大于1米时,应在表层下1/4深度处采样;
水深小于或等于1米时,在水深的1/2处采样。
对含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工业废水,一般采集水面下10~15厘米处的乳化油水样。
在排水管道或渠道中流动的废水,由于管壁的滞留作用,同一断面的不同部位流速和浓度都有可能互不相同,采样位置应靠近采样断面的中心并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中6.3.2的要求。
1.4.3监测频次
地表水监测频次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4.2.2和当地地表水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废水监测频次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5.2.1的要求执行,污染源废水监督性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
1.4.4采样器具的要求
1.4.4.1采样器具采样器具应能够标记采样深度。
采样器的材质和结构应符合《水质采样技术
指导》(GB12998-91)中的相关规定。
1.4.4.2采样器具的清洗采样器具的清洗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
4.2.3.1的要求执行。
1.4.4.2采样容器的抽检采样人员定期抽检采样容器并记录,质控人员随机核查。
每批采样容器抽取
3%,检测其待测项目(不包括溶解氧、生化需氧量、细菌等特殊项目)能否检出。
存在检出,可根据该项目的分析精度要求确定是否合格。
一旦确定为不合格,应
立即对采样瓶来源及清洗状况进行调查,找出原因,给予纠正。
每次抽检数量不
得少于5个。
1.4.5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和记录样品采集应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4.2.3.2(地表水)、5.2.2(废水)的规定。
采样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9.2的规定。
样品的保存、运输和记录应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4.2.3.3(地表水)、
4.2.3.4(地表水)、5.2.3(废水)的规定。
其中在分时间单元采集样品时,测定pH值、COD、BOD5、DO、硫化物、油类、有机物、余氯、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放射性等项目的样品,不能混合,只能单独采样。
测定悬浮物、BOD5、硫化物、油类、余氯的水样不能分样,必须全部用于测定。
1.5实验室的基础条件
1.5.1实验室测试基本条件应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
2002)中11.5的规定,同一实验室内不得安排对测试项目有干扰的其它项目的分析。
1.5.2试验用水参照《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6682-1992)和
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制取和检验,具体要求如下:
1.5.2.1外观分析实验室用水目视观察应为无色透明的液体。
1.5.2.2级别分析实验室用水的原水应为饮用水或适当纯度的水。
分析实验室用水共分为一级水、二级水和三级水三个级别。
(1)一级水一级水用于有严格要求的分析试验,包括对颗粒有要求的试验。
如高压液相色谱分析用水。
一级水可用二级水经过石英设备蒸馏或离子交换混合床处理后,再经0.2um微孔滤膜过滤来制取。
(2)二级水
二级水用于无机痕量分析等试验,如原子吸收光谱分析用水。
二级水可用
多次蒸馏或离子交换等方法制取。
(3)三级水三级水用干一般化学分析试验。
三级水可用蒸馏或离子交换等方法制取。
1.5.2.3技术要求分析实验室用水应符合表2所列规格:
表2分析实验室用水的技术要求
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pH值范围(25℃)
5.0~7.5
电导率范围(25℃),mS/m≤
0.1
1.0
5.0
可氧化物质(以O计),mg/L≤
0.08
0.40
吸光度(254nm,1cm光程)≤
0.001
0.01
蒸发残渣(105±
2℃),mg/L≤
2.0
可溶性硅(以SiO2计),mg/L≤
0.02
1.5.2.4特殊要求的实验用水对有特殊要求的实验用水,常需要使用相应的技术条件处理和检验,如无氯水、无氨水、无酚水等可参照《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第四章(实验室用水的制备)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制取和检验。
1.6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
1.6.1分析测试方法分析人员在承担新的分析项目和分析方法时,应对该项目的分析方法进行适用性检验,以了解和掌握分析方法的原理和条件。
废水分析测试方法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执行,地表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规定执行;
若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未在上述标准中作出规定,其分析方法可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6.2或《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进行选择。
污染源样品一般浓度较高。
当样品浓度超过检测上限,需要进行稀释时,应移取10ml(包含10ml)以上样品定容至容量瓶中,稀释应该一次完成,不可进
行二次稀释,以减少过程误差。
对于必须逐级稀释的高浓度样品,应在稀释前制
定逐级稀释的操作方案。
1.6.2实验室内质量控制
1.6.2.1全程序空白每批次监测应做全程序空白(溶解氧、pH值等特殊项目除外)。
若全程序空白样品有检出,应查找原因,予以纠正。
可根据分析方法的需要,在分析结果中扣除全程序空白值对监测结果进行修正。
全程序空白值的测定方法见《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11.6.1.1的规定。
空白平行双样的相对差值不大于50%。
1.6.2.2精密度控制采用平行样控制分析的精密度。
每批次监测分析应随机抽取10%~20%的样品做平行样,样品量少于10个时,至少做1份样品的平行样。
测定平行双样的允许差在相对偏差允许范围内,最终结果以双样测定值的平均值报出;
若测试结果超出规定允许偏差的范围,在样品允许保存期内,再加测一次,监测结果取相对偏差符合质控指标的两个监测值的平均值。
否则该批次监测数据失控,应予以重测。
部分项目控制要求见表3。
相对偏差按
(1)、
(2)公式计算:
相对偏差(%)=Xi-
X
⨯100%…………………………
(1)
n
X=∑Xi/n………………………………
(2)
i=1
式中:
Xi—第i次测量值;
—n次测量平均值;
n—测量次数。
表3部分项目监测控制指标
项目
样品含量范围(mg/L)
允许相对偏差%
化学需氧量
5-50
≤20
50-100
≤15
>100
≤10
氨氮
0.02-0.1
0.1-1.0
>1.0
总氮
0.025-1.0
≤5
总氰化物
≤0.05
0.05-0.5
>0.5
六价铬、总铬
≤0.01
0.01-1.0
总铅、总铜、总锰、总锌
≤30
0.05-1.0
≤25
总镉
≤0.005
0.005-0.1
>0.1
总磷、磷酸盐
≤0.025
0.025-0.6
>0.6
挥发酚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
0.2-0.5
总砷
<0.05
>0.05
总汞
≤0.001
0.001-0.005
>0.005
硝酸盐氮
≤0.5
0.5-4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3
3-100
有机磷农药类
—
苯系物
挥发性卤代烃
氯苯类
硝基苯类
酚类
≤50
酞酸脂类
多环芳烃
精密度实验参照监测项目方法标准,选一浓度点连续测五天后(每天测量一次)计算相对标准偏差(复现性),或重复测量7~10次(或更多次)后进行计算相对标准偏差(重复性)。
对于可以进行留样的项目(如部分重金属项目),可按相关标准每半年进行一次留样再检验,以检验相应项目实验分析的复现性。
1.6.2.3准确度控制实验室分析准确度可随机抽取10%~20%的样品进行密码样或密码加标样的测定,或用标准样品(明码或密码)任意一种方法来控制。
每批次样品需带一个已知浓度的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在对样品进行分析的
同时,对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进行同步测定,将所得结果与保证值(理论值)相比,以评价其准确度。
若标准样品测得值超出误差允许范围±
5%,或质控样品测得值超出误差允许范围±
10%,应查找原因,予以纠正。
加标回收率应控制在80-120%范围内(特殊项目除外)。
部分项目的加标回收率控制要求见表4。
表4部分项目加标回收率控制要求
加标回收率%
90-110
90-105
95-105
85-115
80-120
85-110
95-110
70-130
苯系物(非顶空法)
挥发性卤代烃(非顶空法)
氯苯类(非顶空法)
75-130
30-120
酚类(色谱法)
10-120
70-120
30-130
1.6.2.4最低检出限(检出浓度)
检出限为某特定分析方法在给定的置信度内可从样品中检出待测物质的最小浓度或量。
所谓“检出”是指定性检出,即判定样品中存有浓度高于空白的待测物质。
检出限受仪器的灵敏度和稳定性,全程序空白试验值及其波动性的影响。
(1)《全球环境监测系统水监测操作指南》中规定:
给定置信水平为95%时,
样品测定值与零浓度样品的测定值有显著性差异即为检出限
L
含待测物质的样品。
。
零浓度样品为不
σwb——
20时:
L=4.6σwb
全程序空白平行测定(批内)标准偏差。
当空白测定次数少于
n
L=2
2tfSwb
Swb
—程序空白平行测定(批内)标准偏差;
f——
批内自由度
等于
,m(n-1);
m
为重复测定次数
为平行测定次数;
,n
tf—
显著性水平为0.05(单测),自由度为
f
的值。
t
(2)国际纯粹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对检出限
作如下规定:
对各种光学分析,可测量的最小分析信号XL由下式确定:
XL=+Sb'
XbK
式中:
——全程序空白多次测得信号的平均值;
Xb
Sb——全程序空白多次测得信号的标准偏差;
'
——根据一定置信水平确定的系数。
K
b
与XL-X(即SbK'
)度或量即为检出限L:
L==XL-Xb
='
⋅
KSbK
——方法的灵敏度(即校准曲线的斜率)。
为了评估
和Sb,实验次数必须足够多,例如20次。
1975年,IUPAC建议对光谱化学分析法取
=3。
由于低浓度水平的测量误差
可能被遵从正态分布,且空白的测定次数有限,因而与
=3相应的置信水平大
约为90%。
此外,尚有建议将
取为4、4.6、5及6者。
(3)光度法中,以扣除全程序空白值后的吸光度与0.01相对应的浓度值为检测限。
(4)分析的最小检测量和系检测器恰能产生于噪声相区别的响应信号时所需进入色谱柱的物质的最小量。
一般认为恰能辨别的响应信号,最小应为噪声的两倍。
最小检测浓度系指最小检测量与进样量(体积)之比。
(5)选择电极法规定:
当校准曲线的直线部分外延的延长线与通过空白电位且平行于浓度轴的直线相交时,其相交点所对应的浓度值即为各该离子选择电极法的
检出线。
1.6.2.5校准曲线校准曲线是表述待测物质浓度与所测量仪器响应值的函数关系,制好校准曲
线是取得准确测定结果的基础。
(1)使用的校准曲线为该分析方法的直线范围,根据方法的测量范围(直线范围),配制一系列浓度的标准溶液,系列的浓度值应较均匀分布在测量范围内,系列点≥6个(包括零浓度)。
(2)校准曲线测量应按样品测定的相同操作步骤进行(经过实验证实,标准溶
液系列在省略部分操作步骤时,直接测量的响应值与全部操作步骤具有一致结果时,可允许省略操作步骤),测得的仪器响应值在扣除零浓度的响应值后,绘制曲线。
(3)用线性回归方程计算出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截距和斜率,应符合标准方法中规定的要求,一般情况相关系数(r)应≥0.999。
(4)用线性回归方程计算结果时,要求
r
≥0.999。
(5)对某些分析方法,如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离子色谱法、等离子发
射光谱法、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法等,应检
查测量信号与测定浓度的线性关系,当
r≥0.999时,可用回归方程处理数据;
若r<
0.999,而测量信号与浓度确实存在一定的线性关系,可用比例法计算结果。
(6)线性检验:
即检验校准曲线的精密度,分光光度法一般要求其相关系数
≥0.999,否则应找出原因并加以纠正,重新绘制合格的曲线。
(7)截距检验:
即检验校准曲线的准确度,在线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对其进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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