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项目设计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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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厦室外工程:
2000万元。
5、设计范围和内容:
设计范围:
某大厦项目室内及室外工程;
设计内容详见通用条款第五条(不包含二次装修商铺设计)。
二、设计费:
30000×
2.73%×
80%=654.67万元,
设计费基价暂按30000万元为基数计算,超出(或少于)29999万元部分,相应增加(或减少)设计人的设计费;
设计费取费比例为2.73%,下浮20%。
三、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各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
2、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
5、合同通用条款;
6、设计招标文件的问题澄清;
7、设计投标文件的问题澄清;
8、设计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9、设计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10、方案深化工程设计服务说明书;
11、设计工作大纲及实施计划、设计人员分工表;
12、甲方针对本项目工程建设而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13、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四、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术语的含义相同。
五、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只有根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共同签字的书面文件才能对本合同进行更改和补充,这些更改和补充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的来往电报、信函、传真、会议纪要、有关本项目补充的书面协议以及经合同双方共同确认的文件等,均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十、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十一、设计开工时间及工期:
以方案设计审查通过之日为起算时间,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时间应控制在105天以内,工期详见专用条款第三条。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盖章及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后满两年自动终止。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副本拾捌份,甲方执十二份,乙方执六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建筑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4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本合同于2010年 1月 日签订于某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盖章)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月日
第二篇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l.1项目:
指发包人在本合同范围内约定的设计项目总和,并由乙方承揽本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并交付勘察设计成果。
1.2工程:
指某大厦项目。
1.3业主:
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甲方(发包人):
指具有工程设计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设计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本合同中特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5乙方(设计人):
指被委托并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设计单位。
1.6专项分包方(专项设计人):
指被甲方、乙方接受的具有专项工程设计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接人)。
1.7设计负责人:
指乙方提供的本项目设计人员架构中指定的负责设计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8设计咨询(监理)单位:
指负责本项目设计咨询并取得相应设计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单位。
1.9甲方驻场代表:
指甲方委派的履行本合同的驻场代表。
1.10乙方驻场代表:
指乙方委派的履行本合同的驻场代表。
1.11设计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
1.12设计:
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计和设计服务。
l.13设计成果文件:
指由乙方提交的,供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满足投资与质量控制要求的,能作为下阶段设计输入依据或能指导施工实施的各阶段设计图纸、文件、计算书及说明书(含设计变更)、效果图、投标时制作的三维动画,政府报批所需的模型及存有AUTOCADRl4或AUTOCAD2000软件生成的电子格式文件的光盘、工程估算、概算等技术资料。
1.14工程投资估算:
指由乙方委托具有造价咨询(管理)专业资质单位或由乙方自己,以方案设计为基础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到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并经甲方评审通过的工程造价文件。
1.15初步设计概算:
指由乙方委托具有造价咨询(管理)专业资质单位或由乙方自己,以初步设计为基础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到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并经有关部门评审通过的工程造价文件。
1.16合同价款:
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由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设计及服务的款项。
l.17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书面确定增加的合同价款。
l.18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9设计周期:
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天数。
l.20设计服务:
指甲、乙方在实施本项目方案修改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设计配合、样板房工艺设计配合、设计现场各阶段向甲方提供的技术咨询与管理咨询的活动以及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设计问题,协助甲方开展设计交底、专项审查、向政府汇报设计工作的材料,工程、设备与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参加设备与材料的看样定板、技术调研及工程验收等活动(包括乙方委派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设计服务)。
1.21完整性:
指提交人每次交付的文件是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文件,并保证与提交人自己保留的该部分文件完全一致。
l.22有效性:
指提交人每次交付的文件均符合合同约定的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1.23违约责任:
指合同人一当事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l.24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他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他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设计周期顺延的要求。
1.25通知、同意、指令、证明和决定:
均指经甲方合法或按公开规范的程序授权的驻场代表、设计咨询工程师、设计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的书面通知、同意、指令、证明和决定。
l.26书面材料: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文件。
1.27天或月: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或者其他法定节假目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
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月指日历月。
第二条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2.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乙方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的要求。
设计中如遇国家和地方无相应规范、标准、依据的,由乙方提出建议,由甲方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所采用的标准、规定、依据或其解释。
2.3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三条设计管理模式:
采取乙方设计及管理、甲方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4.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7《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08年版,建质[2008]216号)
4.8中华人民共和国、某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4.9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4.10投标文件及附件
4.11《某大厦深化工程设计服务说明书》
第五条设计内容:
包括同时不限于以下内容:
5.1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包括场地的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等)及招标配合、施工配合、现场服务等。
5.2方案修改和完善:
按建设部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08版)中关于方案设计应该达到的设计深度要求,制定限额设计方案,同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政府职能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在设计竞赛阶段最终选定的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5.3主要的设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本项目用地红线内总平面及竖向规划设计、综合管线设计、交通组织、景观绿化等。
(2)室外市政、园林工程设计:
包括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室外广场、停车场、供电系统、照明系统、景观照明、广播音响系统、安全防范监视系统、标识系统、室外给排水系统的设计等工程设计,以及室外各种管线综合设计。
(3)建筑设计:
包括总平面范围内主体建筑、附属建筑设计。
(4)结构设计:
包括总平面范围内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的结构设计、室外工程及建筑物的结构设计,装修工程的结构设计由装修设计单位完成(装修设计牵涉刭改动原土建结构时,乙方应对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5)强电设计:
高低压变配电系统(须分包给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需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核)、EPS不间断电源、备用电源系统、动力供电系统、室内外照明系统(含智能照明设计)、防雷接地系统等。
(6)弱电与智能化系统的设计:
综合网络布线系统、楼宇自控BA系统、中低压供配电监控系统、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网络通信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门禁、防盗、巡更)、背景音乐及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控制中心机房工程、信息显示集成管理系统、中央集成管理系统等。
(7)给排水设计:
给排水系统、热水系统、室外绿化喷淋系统。
(8)空调通风设计:
建筑物内部通风系统、建筑物内部空气调节系统、供冷供热等设计。
(9)消防设计: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10)合相关公司完成电梯工程设计。
(11)管线综合平衡设计:
各专业设备、系统的管线在建筑物内部和室外红线范围内的通道走线平衡设计。
(12)人防工程设计(若政府人防管理部门同意不修建,则无此项设计)
(13)环保工程
(14)燃气工程(乙方配合燃气公司设计)
(15)节能设计
(16)幕墙设计(幕墙施工单位负责完成深化设计,乙方负责设计的审核校对工作)
(17)钢结构屋盖设计(不包括加工制作深化设计)
(18)设备选型的意见:
乙方应就本项目拟采用的专用机电设备、专用电子设备的选型于施工图设计开始前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但不设计专用设备。
(19)编制方案设计投资估算、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或由乙方自己编制初步设计概算。
(20)应对节点试验、消防性能化分析、防雷风险化评估等及有关专项试验、研究与论证提出有关技术要求。
对甲方协助的专项设计进行配合并提供接口技术条件。
(21)地质勘察、地震评估、环境评估、风洞试验不在承包范畴内,但应提出有关技术要求。
本项目中,在规划范围内,设计人应保证按规划及建筑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完成本工程造价中包含的全部项目的专业专项设计。
限于专业资质问题不能进行的专项设计,由设计人报发包人同意后进行分包,专项分包设计费由设计人承担。
专项分包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需设计人校核确认的部分由设计人及专项分包方人员进行会签并盖章确认。
第六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交付的资料及文件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1
区域规划成果及基础设计资料(地形、道路标高等)
方案工作开始之前5天
2
用地红线图及用地批文
3
项目设计任务书
4
政府有关批文及各阶段批复文件
下一阶段工作开始前5天
5
本区工程地质报告
涉及工作开始前5天
6
1/500地形图
另行商定
7
市政管道施工图
施工图设计前7天
8
有关民航、交通、环保、卫生、人防、消防、航运的要求批文
有关涉及内容工作开始前5天
注1:
发包人所提供的所有设计文件的文字应为中文简体,并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广州市的相关法规。
注2:
电子文件提供份数均为2份。
第七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八条 本合同设计费及其支付方式
第九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9.1发包人的权利:
9.1.1发包人具有向设计人提出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的权利。
9.1.2发包人具有参与各项技术、设计审核的权利。
9.1.3享有设计人设计文件的全部使用权。
9.1.4设计人在设计进度、设计质量、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合同等权利。
9.1.5发包人有权聘请设计咨询(监理)单位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和设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该设计咨询(监理)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及监理工作。
9.1.6除发包人己批准的设计文件组成清单内容外,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补充完成增加工程实际所需要的相关的设计图纸。
9.1.7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提交工作月报及专项报告。
9.1.8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不称职的设计人员和专项分包方。
9.1.9发包人有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
9.1.10发包人(业主)对项目外观、标志性结构、室内装饰等关键部位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等有最终确定权。
9.l.11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
9.2发包人的义务:
9.2.l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9.2.2发包人对设计人提出的付款申请复核无误后进行支付,并按合同指定银行将合同价款汇至设计人的账户。
9.2.3发包人负责组织中国建设程序规定的外部评审及确认活动,并负责完成设计文件报建、报批手续。
并根据时间表的规定将必要的审批件交付设计人。
9.2.4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的工程设计技术交底(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的活动除外)。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及其它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各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场地。
9.2.5发包人驻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向设计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发包人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指令、通知应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设计负责人或设计人驻场代表,设计负责人或设计人驻场代表应立即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指令、通知同时生效。
9.2.6发包人驻场代表是发包人的履约代表,设计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文件经发包人驻场代表签收后即视为已送达发包人。
9.2.7发包人参与设计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协调会议,协助解决设计中出现的商务与技术问题。
9.2.8因发包人原因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设计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派人与设计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施工材料由监理负责验收,设计人参加相关验收。
9.2.9发包人及设计咨询(监理)单位在收到设计人有关设计问题及确认问题的函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9.3设计人的权利:
9.3.1收取设计费。
9.3.2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
9.3.3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
9.3.4对设计的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管理。
9.3.5对参与专项设计的单位具有直接管理权。
9.4设计人的义务:
9.4.1设计人交付的成果必须符合本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颁发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规程、标准、规划和要求,并符合竞赛文件的规定,必须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要求,设计人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9.4.2设计人交付的成果必须签署齐全,图文清楚,图面清晰,完整齐全。
9.4.3设计人提交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必须经过有注册资格人员的验证和签名,加盖设计人出图专用章和注册章,必要时须在成果文件上标注专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
9.4.4设计人应在各阶段施工开始前,按约定的设计分工,参与组织工程设计图纸技术交底活动,答复有关技术问题。
9.4.5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本项目涉及到的详细的设计规范、规定及标准图集的编号。
9.4.6涉及到相关技术问题时,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组织各阶段相关专业(课题)的专家研讨论证,配合发包人开展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预询价、技术谈判及招标等工作。
9.4.7设计人应积极配合设计咨询(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经济资料。
9.4.8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作必要调整补充。
9.4.9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各项目的工程报批手续所需的设计文件数据。
9.4.10设计人对于发包人提出的书面意见,一般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复杂问题答复时间另行商定。
9.4.11在设计各阶段,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双方确认的时间内完成由于设计失误使得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出现的反复设计修改工作。
9.4.12设计人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规划、市政、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保证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
9.4.13设计人应接受发包人根据合同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设计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
9.4.14设计人根据设计开展情况编制月工作汇报和下月进度计划,提供有关设计信息,协助发包人掌握设计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
发包人有权要求修改、调整进度计划并要求设计人执行。
9.4.15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设计竞赛评标委员会、设计咨询(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政府审查部门的评审意见修改工作或成果,进行设计深化、优化,不另行收费。
若上述评审意见与原设计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修改设计,其设计费另行商议。
9.4.16在施工阶段,设计人应对项目组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必须按要求和你院报送的《某大厦深化工程设计服务说明书》中的相关承诺,派出驻场项目总负责人、驻场专业设计人员,及时为施工现场提供服务。
9.4.17各设计阶段和施工现场参加设计服务和管理的人员要求予以具体明确如下:
各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需要委派各专业主要驻场技术人员均不少于7名。
在施工阶段,根据施工不同阶段的需要派驻相应设计人员。
其中:
项目负责人:
1名(高级建筑师、一级注册建筑师);
建筑工程专业:
1名(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1名):
结构工程专业:
1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
市政给排水工程专业:
1名(高级工程师或中级职称10年以上):
电气工程专业:
1名(高级工程师或中级职称10年以上):
空调通风专业:
1名(高级工程师或中级职称10年以上);
建筑工程经济专业:
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
拟委派本项目设计组的主要技术人员及个人业绩、资历情况参看附件二。
拟委派本项目施工现场参加设计服务和管理的技术人员及个人业绩、资历情况参看附件三。
9.4.18设计人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发包人的要求,派出各专业人员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解决工程中涉及到的与设计有关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设计人提供的现场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9.4.19设计人驻施工现场项目组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办公地点集中办公,服从发包人统一管理。
施工现场设计项目组办公场所房租、办公设备、交通设备以及设计人员住宿、餐饮等后勤服务均由设计人自行解决。
发包人为设计人驻场人员的食宿提供便利条件,但费用自理。
9.4.20考虑到该项目的重要性、特殊性、复杂性,发包人将设计人的人员落实、驻场人员的到位作为设计管理工作考核的重点。
如设计人的人员投入、驻场工作的安排、落实,未能达到要求,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4.21发包人可以随时指示设计人暂停合同项目的全部或某一部分,在暂停期间,设计人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项目不致产生任何损失和损害。
如果设计人因暂停和复工而遭受延误和招致增加费用,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如果暂停是为弥补设计人的缺陷,则设计人无权得到延长期或费用。
9.4.22设计项目的缺陷通知期限自工程竣工起计一年。
9.4.23设计人除了配合发包人已获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外,还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难点,对本项目在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方面应开展不少于一项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立项(由设计人和业主、发包人共同申报,共享此科研和技术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所需费用另行商议)。
9.4.24设计人所用工具、设备及车辆的安全问题,以及这些运输工具停泊在发包人处所、施工现场或沿着这些地方行驶时的安全事宜,一概由设计人负责。
其间若对上述发包人处所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坏,设计人须向发包人作出赔偿。
9.4.25若发包人提出要求,设计人必须针对本合同规定索偿、索求及责任,和一家发包人认可(即发包人不会无理拒绝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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