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二土地估价师考试复习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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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土地补偿费:
前三年平均产量×
补偿倍数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规定。
包括园地、鱼塘、藕塘、宅基地、林地、牧草地等。
(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费计算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
(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费用收取标准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郊区菜地,是指城市(不含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但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除外)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养渔塘。
一年只种一茬或因调整茬口安排种植蔬菜的,均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菜地。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办法》第三条:
凡批准征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菜地,用地单位须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用尚未开发的规划菜地,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在蔬菜产销放开后,能够满足供应,不再需要开发新菜地的城市,不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办法》第四条:
按第三条规定需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费用标准如下:
①在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
是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
下同)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七千至一万元。
②在城市人口五十万以上,不足百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五千至七千元;
在京、津、沪所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
③在城市人口不足五十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三千元至五千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额度内,根据本辖区城市的菜地建设基础和生产情况,区别近郊和远郊,规定具体标准。
超过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有权拒付。
在同一城市,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征地,必须一视同仁,按同一标准收取。
、
2.安置补助费
(1)安置补助费的概念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由用地单位为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补助费。
(2)安置补助费的计算依据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5倍。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在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按前述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的办法,规定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
(3)剩余劳力的安置
剩余劳力的安置途径和标准,应因地制宜。
征收土地时,必须妥善安置剩余劳动力。
今后主要的安置办法是支持被征地单位从事农业开发、兴办企业或采用货币安置或自谋职业等。
例题:
某市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郊区农村集体土地,经调查确认,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700元/亩。
按照标准,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应为()。
A.4200—7000元B.1400—2800元
C.2800—4200元D.4200—5600元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5倍。
安置补助费=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补偿倍数。
700元/亩×
4=2800元,700元/亩×
6=4200元。
(二)青苗和地上定着物的补偿费计算依据
被征收土地,在拟定征地之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应当给予补偿。
所谓青苗是指正在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
地上定着物是指依附于土地上的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房屋、水井、地上(下)管线等。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尚不能收获的农作物给予的补偿费。
地上定着物补偿费包括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含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树木、蔬菜大棚等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规定:
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下列关于征收土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6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土地补偿费均为该土地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B.安置补助费只能发放给安置单位
C.并非所有的征地都要支付青苗补偿费
D.只有所征土地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才需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由农村集体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补助费发放给个人。
(三)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的支付和管理
1、征地补偿费的支付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2、征地补偿费的管理
①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可视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者对土地的投人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②安置补助费
坚持谁负责安置,谁管理、使用,不安置的支付给个人。
征地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③地上定着物补偿费
被征土地的定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并坚持谁拆迁或迁建的,支付给谁;
自行拆迁的,支付给附着物的所有者;
林木、果树补偿给所有者。
④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青苗的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⑤对征收承包户的土地补偿
征收农业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期限在10年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可以将土地补偿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
这主要是考虑保护承包户在土地上的长期固定投资(如水利建设、土地培肥等)的利益,也是鼓励承包户广土地上进行长期投资。
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0.2公顷,国家建设征收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10公顷,该耕地近3年平均年产值为10000元/公顷。
下列关于征收该耕地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2005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不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发放给个人
B.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最少为60万元
C.每公顷耕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为5人
D.由国家支付土地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
D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
下列关于征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4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根据(宪法)规定,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是“征收”而非“征用”
B.任何时候征地均须向农民给付青苗补偿费
C.征地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D.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征地时所称的地上附着物包括地下管线
ADE
由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补助费发放给个人。
例题3:
征收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应当归(
)所有。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B.乡(镇)人民政府
C.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D.土地使用者
C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八、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与审核(熟悉)
土地征收方案是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或同时必须上报的材料,土地征收方案的申请受理、审查过程与农用地转用方案基本是一致的。
1.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主体与内容
(1)土地征收方案编制的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土地征收方案的内容
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等内容,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以下材料:
①《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②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关补偿标准的规定。
③用地单位对该方案的意见。
④1:
500至1:
1000征地红线图,能反映征地范围、面积、利用现状及权属关系。
2.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程序
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1)确定征地范围;
(2)告知征地情况;
(3)现场调查;
(4)确定征地补偿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和安置途径;
(5)拟定土地征收方案;
(6)征求意见;
(7)签字上报审批。
3.土地征收方案的审核
拟定的土地征收方案经修改和具体经办人员及分管领导签字并全面审核后,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征收土地方案一般由()负责编制。
A.省级人民政府B.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人民政府D.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征收土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九、土地征收程序(熟悉)
严密、可行的工作程序,对于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工作失误、保证工作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征收土地一般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办理:
1、拟定土地征收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其中,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2、审查报批和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实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征地方案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补偿登记的期限等。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制定补偿和安置方案
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安置方案。
4、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精神,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某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A省B市,拟建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小区占地面积为44公顷,其中10公顷系市区的土地,其余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试题)
1.甲公司合法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应()。
A.向B市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并经批准后,经B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后,到B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B.向B市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后,经A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后,到B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C.向B市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用地申请后,经国务院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后,到B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D.向B市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并经批准后,经A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后,到B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B
根据“小区占地面积为44公顷,其中10公顷系市区的土地,其余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也就是需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4公顷(44—10),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以及农用地转用手续,由省级政府审批,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个月内全部支付。
A.3B.4C.5D.6
A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十、我国征地改革的方向与目标(了解)
(一)近几年来我国征地改革的进展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修改时,首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征收的概念。
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修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
2004年8月28日,根据《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土地管理法》。
修改前,我国的立法上和学术界没有严格区分征收和征用,一概以土地征用的概念代替土地征收。
修改前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征用”实为“征收”。
2005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同时发布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为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打下了基础,这对于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加强农村六项制度建设,其中一项是“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决定》指出,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
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2008年11月,出台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价格调节机制。
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征地价格形成机制。
()对宪法进行修改时,首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征收的概念。
A.2002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B.2003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C.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D.2005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时,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首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征收的概念。
(二)征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思路
目前,我国有关农地制度改革政策已经确定,涉及征地制度的改革主要思路是:
逐步缩小征地范围,以渐进的方式确立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利益地位。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只有在为公共利益进行项目建设时,才以政府出面进行征地。
缩小征地范围的最终目的是政府完全退出非公益性征地,而在这个过程中,既要有序、渐进地保护好农民的利益,确立农民的谈判地位,还要避免地方政府财政出现财政收入锐减问题。
(1)除了公共利益用途的项目外,政府逐步退出商业性用地的征地工作。
(2)扩大补偿范围,保护农民利益。
征地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是缩小征地范围、改进补偿办法、落实安置责任、完善征地程序。
同时,征地补偿,实行农民利益优先的原则,将征地补偿费的限制政策改为保护农民利益政策。
目前征地补偿仅仅局限于对一定时期内土地收益的补偿、人员安置的补偿以及地表附着物或青苗的实际价值补偿。
因此,未来征地改革应该逐步调整征地的补偿范围,从农民生产、生活和发展三个角度解决补偿问题,由原来仅限于与被征地客体直接相关的损失扩大到包括直接相关的损失和间接损失两方面,将原来仅局限于被征用客体物质损失扩大到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两个方面。
(三)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规定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4年11月,出台了《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
据此,目前,我国在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方面的规定,包括:
1.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原则
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对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在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1)提高征地补偿的标准。
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2)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落实作为批准征地的前提。
对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土地出让收入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
(3)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要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要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通过采取上述政策措施,可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
也可以通过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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