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厂除臭灭蝇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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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货时间:
双方协商确定
4、交货地点:
四、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具有已年检有效的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
3、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等的相关材料;
4、生物除臭剂必须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5、投标单位报名时应持有监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6、投标人须具有IS09001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7、生物除臭剂必须提供省级以上疾控部门对该产品的监测报告:
对兔子的《急性皮肤刺激试验报告》;
对小鼠的《急性吸入毒性试验报告》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
除臭剂采用的除臭方法必须是生物降解法,不得采用香型掩盖遮蔽法、化学中合法、物理法等;
效果持久,使用后达到GB14554-93《恶臭污染排放标准》二级或以上标准,必须提供省级以上环境卫生监测站对垃圾填埋场除臭效果检验报告(其中包括对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的监测结果)。
必须提供省级以上对除臭剂的金属碳钢腐蚀性监测报告,腐蚀率≤0.1mm/a。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资质。
供应商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携带以上2-7项资质副本及相关材料原件并留存加盖公司鲜章复印件一份,如是法人授权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鲜章)。
五、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
1、发售时间:
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7日(节假日不休息)每日上午8:
00-11:
30,下午15:
00-18:
30(北京时间)
2、发售地点: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3、招标文件售价:
人民币500元整
(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
六、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
2015年6月25日9:
00时(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或所提交的文件将被拒收。
2、投标地点:
七、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
1、开标时间:
2、开标地点:
八、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
开户名称:
账
号: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分行业务经营部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
采购人:
垃圾处理厂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015年6月3日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招投标活动。
2.定义
2.1.“招标货物”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的所有货物。
2.2.“服务”指本招标文件所述投标人应当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3.“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3.合格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3.1.投标人必须是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3.2.投标人应当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本项目所需的特定条件。
具体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应登记备案,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3.5.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
3.6.投标人应独立于采购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当承担参与本次投标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由下列六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
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第五部分合同原则;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投标人取得招标文件后,如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6.2.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6.3.如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6.4.更正公告或变更公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后,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更正公告或变更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作用。
6.5.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开标现场对投标情况可做进一步的澄清和说明,并经所有投标人签字确认。
三、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7.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7.2.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8.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投标文件所有内容须装订为成册,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商务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技术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能够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技术部分内容和需要投标人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为必须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条款,若有缺失或无效,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部分。
8.2.投标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
(1)商务部分:
*投标函(见‘投标文件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投标文件格式’)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见‘投标文件格式’);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检察部门出具的投标人及其法定发表人在2011年1月1日以来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告知函原件,于开标前交与项目负责人,复印件须加盖公司鲜章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近三年山西省同类业绩案例及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2013或2014年度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最后一次纳税凭证(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最后一次交纳社保金凭证(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企业简况;
企业和产品获奖情况;
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资质证书;
(如有)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
投标人在开标时需提供以上加*项证件原件。
(2)技术部分:
*开标一览表(见‘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描述;
*投标货物技术规范偏离表(见‘投标文件格式’);
同投标货物型号一致的产品手册、介绍、说明书等技术材料;
投标货物配件、耗材、选配件、工具、备件清单;
售后服务响应、培训、维修等承诺;
售后服务网点、人员、设施等情况;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
(3)其他部分:
*提供除臭灭蝇解决方案。
8.3.投标文件规格幅面(A4),正文使用仿宋体四号字,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装订(投标文件中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投标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
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装订必须采用胶订形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必须编排页码。
为方便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制作。
8.4.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
¥12000元(大写:
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会现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方式:
以银行汇票、电汇、支票形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
投标保证金账户:
收款人: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分行业务经营部
帐号:
(3)投标人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交纳,并作为其投标组成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4)在开标时,凡没有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5)中标结果公告期满后,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付。
(6)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予以退付。
(7)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a、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b、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履行签订合同的:
c、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d、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8.5.投标报价
(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精确到个位,不保留小数)为计算单位。
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均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
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次招标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
(3)投标人要按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包括货物报价、装箱、包装、包装物料、送货和保险费用)、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署。
(4)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位置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优惠承诺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5)投标的报价优惠承诺应对应开标一览表、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等提供相应的明细清单。
除报价优惠承诺外,任何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软硬件设备、免费培训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
(6)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投标货物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7)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9、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9.1.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9.2.投标人照搬照抄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作无效投标处理。
9.3.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
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有权作无效投标处理。
9.4.开标报价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
9.5.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0.投标文件的有效期限
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限为90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11.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1.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款规定。
11.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11.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每一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下方以及其他本招标文件要求的位置填写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该处签署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的全名或加盖本人签名章。
11.4.投标人须注意:
为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投标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若本次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偏离表或其它偏离文件样本,投标人亦应当自制偏离表并装订于本次投标文件中,并应当在总目录及分目录上清楚表明所在页数),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
若投标人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
11.5.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文件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副本与正本内容严格一致;
(2)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碳素笔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
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的,投标人代表须将书面形式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照招标文件格式填写)原件附在投标文件中,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1.6.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
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11.7.因投标文件字迹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8.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2.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2.1.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密封:
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装入信袋内加以密封,并在封签处加盖印章。
封皮上须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地址,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12.2.为方便开标仪式上唱标,开标一览表除在投标文件中装订外,还应在密封袋内另外附一份。
12.3.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由此带来的其他问题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3.投标截止时间
13.1.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地点送达。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4.1.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和撤回要求须经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14.2.投标人撤回投标的要求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署,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4.3.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五、开标
15.开标及其有关事项
15.1.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活动,采购人代表、投标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5.2.参加开标的投标人必须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到。
15.3.开标时由投标人推荐两名供应商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当众报告查验结果。
15.4.采购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报价格、价格折扣、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主持人征求澄清说明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5.5.采购代理机构将编制唱标记录表,并在唱标结束后提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六、评标程序和要求
16.组建评标委员会
16.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16.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标。
17、投标文件初审
17.1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7.2资格性检查:
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经审查如果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17.3符合性检查:
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7.4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等相符。
未实质上响应(主要技术、商务要求)系指投标货物的质量、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要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7.5未实质上响应的条款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且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产生不当的影响。
17.6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17.7投标文件的有效偏差(一般技术、商务要求)是指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有效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7.8审查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1)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开标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报价一览表为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表示的为准;
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
(4)调整后的数据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的,其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17.9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18、投标的澄清
18.1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该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共同签字确认。
18.2投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认可,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8.3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某个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该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作无效投标处理。
18.4如投标人的报价与市场价格有重大偏离,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可作无效投标处理。
19.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只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评审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20.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评标委员会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推荐或者确定中标候选人。
21.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由全体评标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22.评标过程保密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23.关于投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投标和无效投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决定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投标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24.采购项目废标
2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
(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项目废标后,评标委员会应作出书面报告。
24.2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七、签订合同
25.中标通知
25.1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该中标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中标的投标人是否知道中标结果。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5.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6.签订合同
26.1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6.2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中标人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26.3中标人一旦中标,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
26.4违反26.1条、26.2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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