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一章习题解答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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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董事会
35.董事
36.独立董事
37.公司经理
38.监事会
39.忠实义务
40.勤勉义务
41.竞业限制义务
42.与公司利益冲突交易限制义务
43.不得越权义务
44.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5.资产负债表
46.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47.现金流量表
48.公积金
49.盈余公积金
50.资本公积金
51.公司合并
52.公司分立
53.公司组织变更
54.公司僵局
55.公司解散
56.公司清算
57.清算组
58.厂长负责制
填空题
1.按法律分类标准,可将企业划分为独资企业、________、公司和______4类。
2.公司通常具有法人性、______、社团性和__________4个特征。
3.世界各国对于有限公司的设立,大多采取。
4.股份公司通常可以采取设立和设立两种方式设立。
5.公司章程是指由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____及____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
6.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资本通常遵循有3个基本的原则,即________、资本维持和________原则。
7.公司的合并、分立、修改章程等事项,通常由公司的决议决定。
8.公司债是指公司通过发行________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而形成的________关系。
9.对非法从事竞业活动的董事,公司除了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之外,还可行使,将竞业收入收归公司所有。
10.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能应当是强化公司的而不是咨询服务。
11.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分为公积金和公积金。
选择题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A.有限B.无限C.填补D.无限连带
2.合作社的主要特色是和。
A.互助对内服务B.互助营利
C.公有按劳分配D.公有互助
3.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A.担保B.认缴C.实缴D.承诺
4.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关系是的。
A.分离B.统一C.不清楚D.内部分离对外统一
5.公司章程中记载的绝对必要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会导致的法律后果。
A.该规定无效B.章程无效C.设立无效D.公司不能存续
6.股份公司减少资本须经。
A.董事会决议B.股东大会决议
C.股东大会决议及债权人保护程序D.债权人保护程序
7.参加的优先股是指优先股股东可参加的分配。
A.普通股B.优先股C.公司债D.证券基金
8.德国公司法上的治理结构,与英美法上的治理结构没有本质区别。
A.一元制二元制B.二元制一元制
C.监事制董事制D.监事制董事制
9.股权的性质仍有争议,认为是观点占主导地位。
A.所有权B.债权C.社员权D.混合权利
简答题
1.什么是公司,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
2.中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3.发起人的地位和责任。
4.股权中的自益权主要有哪些?
5.公司债与股份的主要区别。
6.中国公司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7.合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别。
8.公司解散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论述题
1.如何按国际通行惯例完善中国商事组织分类及其立法?
2.简述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关系。
3.国有企业与股份公司两权分离的主要区别。
4.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中国的实践。
5.简论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
6.公司章程的性质及其与公司法的关系。
7.有限责任类型公司的法律特征。
8.中国一人公司的主要规则。
9.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比较。
10.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1.公司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12.少数股东权保护的主要方式。
案例分析
1.“儿子”状告“老子”侵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
南京某建筑装潢公司
被告:
出资设立原告的南京某城镇开发公司
被告是南京市房产局下设的国有企业,随着业务的发展,1990年报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投资设立被告。
始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后陆续增加到500万元。
在市房产局的企业设立批文中明确:
原告为被告的下属二级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被告负责人事安排调配,报市房产局备案。
随后,被告以其所属建筑装潢部为基础,迅速抽调精兵强将组建成立原告并任命了总经理。
因建筑装潢业市场广阔,原告的几任总经理也经营有方,业务蒸蒸日上。
但是,到了1995年,被告发现原告的总经理王某故意在职工中散布对被告的不满情绪,甚至利用其与被告上级主管部门市房产局个别领导的私人关系,试图摆脱被告的领导和控制,另外,经营状况也日渐恶化,于是经集体讨论,当机立断,发文免去王某的总经理职务。
王某利用其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一方面组织职工代表签名不同意任免决定,一方面找被告上级主管部门的个别领导向被告施加压力,一方面又向法院起诉,称被告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被告的任免决定没有征求原告职工代表的意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4条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职工民主管理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的任免决定无效,恢复王某的总经理职务。
被告辩称:
原告是其单独出资组建的下属企业,被告理当享有全部权益,也有权任免总经理,这是市房产局关于组建原告的批文所明确规定的;
原告的历任总经理均由被告任免,现任经理王某也是被告任命的,当然也有权解任;
原告诉讼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一是因为该条款所规定的是政府主管部门任免企业厂长、经理的义务,而被告是企业;
二是法院将本案作为经济纠纷案件而非行政案件审理,排除对该条款的适用。
法院采纳被告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问:
(1)中国国有企业原有的称谓是什么?
(2)厂长经理的产生方式有哪两种?
(3)非公司企业的二级法人相当于公司法上的哪类公司?
(4)企业对下属企业的人事任免权与政府机关的行政权的依据有什么不同?
(5)“企业的民主管理权”是否属于经营权的范畴?
2.公司的章程行为与合伙的合同行为区别案
南京富安邦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富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被告和案外人南京福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马赫影视艺术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南京倍克工贸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1996年10月6日,被告和上述3个公司共同制定章程,投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章程规定各股东均采取实物出资的方式入股。
被告以400万元的实物投资入股,包括一辆作价18万元的桑塔纳轿车和办公用房等,占总股本的40%,成为原告的第一大股东。
被告的董事长兼任新公司原告的董事长。
第二大股东的公司负责人兼任原告的总经理。
经对实物出资凭证验资后,1996年10月18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核准原告公司成立,并颁发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原告公司成立后,被告即将经验资的牌号为苏A-30523的桑塔纳轿车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诿拖延。
3个月后的1997年1月20日,原告发现该车失踪而报警,后来才得知是被告派人擅自将该车开走并转移藏匿。
原告旋即与被告交涉未果,无奈之下诉诸法院,要求其返还车辆。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诉讼过程却颇费周折。
原告先后3次更换代理律师,并变更诉讼请求。
一开始提出违约之诉,后来变更为侵权之诉,最后确定为违反章程之诉。
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才判决原告胜诉,双方均未上诉。
(1)为何设立中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关系为合伙性质?
(2)合同行为与章程行为的最显著区别是什么?
(3)中国新的公司登记制度上的实物缴付程序,对资本确定原则有何影响?
3.设立中公司的地位及债务责任案
李某
张某
2005年初,居留上海多年的台商张某邀请在台湾的朋友李某到沪考察,并商定李某出资50万新台币,与张某以及其他人举办一个合营企业,所有的筹备事宜由张某负责,张某拟订了公司章程,李某曾经浏览过,但没有签字。
数月后,张某告知李某,设立中的公司虽经名称预先登记,但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再按原计划成立公司肯定没有发展前途。
李某要求张某返还投资,张某称50万已经用完,自己还垫付了不少资金,李某最多不再承担其他费用,不可能返还一分钱。
在李某再三要求下,张某提供费用开支清单,表明除了名称预先登记手续费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支出,而张某为自己每月支付20万新台币的工资,对此,李某不予承认。
该纠纷一旦闹到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应当如何理解设立中公司的地位?
(2)应当怎样界定公司的设立费用?
(3)本案张某的“工资”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4.夫妇两人能否组成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东南图文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股东刘某
南京东南图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成立于1995年8月4日,由沈某和孙某两位股东共同投资组成。
1996年9月17日,沈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并未约定婚后家庭财产的分割办法。
1997年4月28日,经协商,东南公司原股东孙某的股份转让给刘某,此后公司的股东仅为沈某和刘某夫妇两人,成为“夫妻老婆店”。
2001年6月,刘某将公司资金54万元转移至其在某证券公司开设的个人股票帐户。
沈某任经理的东南公司遂于2001年8月2日诉至该市某区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公司财产。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裁定。
法院认为,东南公司在股东变更为仅有夫妻两人,且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相应分割时,股东在公司的财产实际是夫妻共同财产,东南公司已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东南公司已不具有法人人格。
因此,东南公司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权要求刘某返还财产。
(1)如何理解股东间的股权归属与公司法人财产归属关系?
(2)夫妻财产尚未分割一定会导致股东人格混同吗?
(3)不得设立一人公司与公司股权转为一人是否一回事?
(4)本案法院错判的根源何在?
5.直索责任效力范围扩张案
江苏启东市某针织服装厂
常熟市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6月28日,原告江苏启东市某针织服装厂与被告常熟市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一份某纺织品的买卖合同,原告按约付款30万元。
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无法履行外贸合同,随即诉诸法院并全部胜诉。
在上诉审中,南通市中院调解结案,被告同意分别于2001年9-11月支付原告33万元。
届时被告分文未付。
因被告故意逃债,原告历时两年才得以执行。
原来,被告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只有张姓和奚姓两位股东,租用某集团公司印花车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到2001年12月31日为止,经营状况良好。
法院于同年12月下旬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因公司注销而退回。
该公司股东会清算决议以及《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含有清算注销保结的内容。
据此,法院于2002年7月15日裁定变更张姓和奚姓两位股东为被执行人。
后得知他们两人将被告公司的机器设备转移到苏州市某区,以另一个公司的名义进行与原公司同样的业务活动,新公司章程订立于2001年11月19日,仍然仅有张姓和奚姓两位股东,分别占有60%和40%的股权,同月27日正式成立。
注册资本开始仍然为50万元,2003年3月10日增加到500万元,并在苏州市某银行开设了基本账号。
据此,法院于2003年6月初裁定查封张姓和奚姓两位股东投入到新公司的权益,具体体现为该公司在上述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并向该银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其协助执行。
同时通知张姓和奚姓两位股东到指定地点谈话,并提请其可以提出异议,希望其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结果,两位股东虽然避而不见,但委托其代理律师很快与法院的执行人员取得联系,约定会面。
同月下旬在执行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几乎全额偿付了上述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款项。
(1)中国执行程序中代位执行方式的主要弊病是什么?
(2)本案是否可以否认新公司的人格,其依据何在?
(3)如何把握直索责任效力范围扩张的边界?
6.股东状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招集违法索赔案
案情简介
上海F公司的股东H
上海F公司
1993年4月,原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入被告公司发行的股票88000股,同月28、29日卖出48000股,小赚了一笔。
同年5月1日,被告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上发布招集股东大会公告。
股东大会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要求参与表决的股东于5月7日前将有关送配股方案等事项的表决单函复公司。
然而,由于被告公司在股东大会招集公告发布之日即召开股东大会,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被告公司的股票在5月2日被停牌一天。
H认为4月30日上证指数为1358点,5月3日为1352点,由此推算出被告公司股票的价格5月2日为每股17元,但因被暂停交易,导致其无法卖出。
至5月10日被迫以15元的价格抛出,直接经济损失8万余元,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公司予以赔偿。
被告公司主张原告的损失与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以及所通过的方案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是股市行情本身逐波下跌,原告判断失误,没有及时抛出所致,纯属股市的正常风险,应由其自负,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5万元。
(1)本案属于侵权之诉,被告侵害了原告股权中的何类权利?
(2)被告公司按章程规定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招集股东大会,是否合法?
(3)原告起诉时已全部抛出被告公司的股票,会不会影响其行使诉权?
7.独董状告证监会案
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
中国证监会
郑州大学外文系退休教师陆家豪自1995年起受聘于郑百文任社会董事,后发展为独立董事。
2001年,中国证监会认定郑百文存在虚假包装上市、连年编制和公布假帐等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郑百文公司”董事长李福乾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董事陆家豪等负有直接责任。
故决定对“郑百文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200万元;
对董事长李福乾处以罚款30万元;
对董事陆家豪等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
经行政复议程序,陆家豪于2002年3月18日签收了复议决定书。
2002年4月22日,陆家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是一名没有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独立董事,对郑百文提出建议的依据是每年郑百文召开董事会时所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已经审计过的报表摘要及其他信息,陆本人无从了解郑百文内部真实的运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对郑百文虚假上市和上市后虚假信息披露也无从得知。
另外,在任郑百文独立董事期间,并未向郑百文收取年薪、董事津贴等任何报酬,不过是该公司作为摆设的“花瓶董事”,不应该承担责任。
还有,作为一个大学退休教师,每月的退休金仅为1500元左右,1处罚太重。
故要求撤消对其罚款10万元的决定。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关于“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陆家豪应于2002年4月2日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而陆家豪实际上是在4月22日寄出起诉状的,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因此,依法裁定驳回陆家豪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80元,由陆家豪负担。
(1)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责任应否区别?
(2)陆家豪被罚10万,是否合适?
(3)独立董事的最主要职责应当是什么?
(4)中国实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列制,是否妥当?
(5)你怎么看中国独立董事的作用?
8.请求按约支付优先股股息案
F公司的34名股东
F公司
1989年3月,被告通过发布“股票发行公告”向社会募集优先股,并参照银行保值储蓄确定股息率,没有明确是否可以调整。
同年4月原告总计认购9万股,同月13日的首届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章程确认优先股保本取息,不予分红。
同时,被告在其财务管理细则中规定优先股股息以高于银行当年利息40%的比例,按月计提入成本,年终一次发放。
1990年4月国家取消保值贴补率,经被告董事会提议,第二次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股息、红利调整方案,按修改的公司财务管理细则规定计发优先股股息,该决议未予公告。
1992年4月,被告股票获准上市交易,公司书面通知并发布公告,要求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股息。
部分股东对此提出异议,被告称此举有国家调整储蓄存款利率的政策依据,且经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的审议决定,应合法有效。
部分股东陆续起诉,称被告第二次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股息、红利调整方案,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既没有公告,又没有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因程序不合法而无效,被告仍应按原定股息率发放股息。
法院发布公告,通知权利人进行登记,最后形成集团诉讼。
法院最后判决原告胜诉。
(1)优先股股息与普通股红利有什么区别?
(2)优先股与公司债有什么区别?
(3)公司财务管理细则中与章程不同的规定对股东有无约束力?
(4)调整股息的决议,未经优先股股东会议审议,是否合适?
(5)被告按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股息率,有无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1.独资企业:
是指由一个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自己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
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合作社:
是指由法定人数以上的社员出资组成的,在互助的基础上,以共同经营的方式谋求社员经济利益,或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社团法人。
4.公司:
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在大陆法国家传统上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5种,在英美法国家则主要有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两种。
5.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
是指当有人利用公司法律人格从事欺诈活动,损害公司债权利益时,后者有权在特定的交易中请求法院不将公司作为法人对待,直接责令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公司交易后果,承担债务责任的规则。
6.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由法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全部资产划分为均等的股份,全体股东仅就其所认购的股份金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7.有限责任公司:
指由两个以上法定人数以下的股东共同投资,所有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8.封闭式公司:
是指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股东人数有限,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股票也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公司。
9.开放式公司:
是指股份公开招募并可自由流通转让,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股东人数和身份不受限制的公司。
10.一人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投资设立的公司。
11.公司法:
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
12.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设立方式。
13.募集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设立方式。
14.公司章程:
是指由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组织及行为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
它像一个国家的宪法那样,是公司的根本大法,属于公司的自治性规则。
15.创立大会:
是设立中的公司发起人招集,全体认股人有权参加的决定有关设立事务的临时性议事机关。
类似于公司成立之后的股东大会。
16.公司注册资本:
是指依据不同的资本制度确定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认购或者实缴的出资额。
17.法定资本制:
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将公司资本总额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的资本制度。
18.授权资本制:
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无需认足章程确定的股本总额,而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之后酌情发行章程中所规定的未发行股份的资本制度。
19.认可资本制:
是指公司资本仍须在章程中载明,但不必一次性认足,公司成立时认足法定比例以上的部分,其余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之后的法定期限内募足的资本制度。
它是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折衷调和的产物,故又称为有限制的资本确定原则。
20.股份:
是指由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地位的公司资本最小单位。
21.股票:
是指由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所持股份并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22.股权:
是指股东因持有公司的股份或出资额而享有的权利,亦称股东权。
股权一般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
23.自益权:
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分红权、配股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24.共益权:
是指股东为公司、全体股东或者某类股东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参与权、投票表决权、董事和监事选举权、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招集权、代表诉讼提起权、公司报表查阅权等。
25.优先股:
是指按章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息率,在普通股东分红之前分取股息的股份。
具体又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以及参加优先股和非参加优先股。
26.少数股东权:
少数股东权是指持股的数量或者比例达到一定程度后方能行使的权利。
27.股份收购请求权:
是指股东在一定条件下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份(在有限公司为股权)的权利。
28.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9.股东代表诉讼:
是指当公司权利受到损害,应当行使诉权的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权利时,公司股东可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法律制度。
30.公司债:
是指公司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而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
31.可转换公司债:
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
32.公司机关:
是指表达公司这种社团法人组织意志,管理公司内外事务的机构。
一般是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及监督机关组成。
33.股东大会:
是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的非常设性最高权力机关。
通常分为定期股东大会及临时股东大会。
34.董事会:
是指由股东会选举或者监事会选任产生的董事组成的负责经营决策的公司机关。
35.董事:
是指由股东大会或监事会选任的,代表公司对外进行商务活动,对内管理公司事务的专门人才。
36.独立董事: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37.公司经理:
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主持公司业务执行的行政负责人。
38.监事会:
是指公司中对公司财务会计或者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进行监督的机关。
39.忠实义务:
是指作为公司董事等,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公司的利益,当自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的义务。
40.勤勉义务:
是指作为公司董事等,在领导和处理公司业务时,应当具有一个正直的、有责任心的业务领导人的细心,并保守有关公司的机密数据和秘密的义务。
41.竞业限制义务:
是指作为公司董事等,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相同业务的义务。
42.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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