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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测点标志应标识清楚埋设牢固,易遭毁坏的部位应加设保护装置。
3对拟监测工程的监测点应根据施工工法和工程进度特点,在结构施工及施工降水前埋设,对其工程环境的监测点在施工影响前埋设,并应及时进行初始值观测。
15.1.8变形监测的等级划分、精度要求和适用范围应符合表15.1.8的要求。
表15.1.8变形监测的等级划分、精度要求和适用范围
注:
变形监测点的高程中误差和点位中误差是相对最近变形监测控制点而言。
15.1.9变形监测点的监测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位移监测点的技术要求和监测方法应符合表15.1.9-1的要求。
表15.1.9-1水平位移监测点的技术要求和监测方法
2垂直位移监测主线应构成附合、闭合路线或结点网,监测点的技术要求和监测方法应符合表15.1.9-2的要求。
当监测对象上布设的监测点密集时,在观测路线中宜采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应在不同的测站各观测一次。
表15.1.9-2垂直位移监测点技术要求和监测方法
n为测站数。
15.1.10变形监测实施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每个单体建筑进行不同周期变形监测时,应在基本相同的环境下采用相同的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使用相同的仪器和设备,并应固定观测人员。
2变形监测中,变形体的变形量、变形速率等发生超常规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变形监测方案,增加监测频率,以致进行实时监测。
3初始值观测应独立观测2次,两次水平位移观测较差应满足表15.1.9-1的要求,两次垂直位移观测较差应小于表15.1.9-2中高程中误差的
倍,并取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工程采用降水施工时,应在施工降水前采集初始数据。
4地上和地下都进行变形监测时,应设置重合断面并同步进行监测。
5观测记录应包括日期、时间、天气、温度、人员、设备观测数据以及施工现状、荷载变化、岩土条件、气象情况的描述。
6监测现场应加强巡视检查,对施工现场岩土变化和工程状况进行察看、记录。
7应定期对监测控制网的稳定性进行检测,各周期观测前应对选用的基准点、工作点进行检测。
15.1.11根据工程特点、施工经验和监测项目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相关技术规定制定监测预警标准。
15.2变形监测控制网测量
15.2.1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应埋设在变形区外,按变形监测精度要求可建造具有强制对中标志的观测墩,也可采用对中误差小于0.5mm的光学对中装置。
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的基准点不应少于3个。
2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可采用导线网、边角网、基准线和卫星定位等方法,当采用基准线控制时,基准线上应设立检核点。
3采用导线网或边角网时,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5.2.1的规定。
表15.2.1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主要技术要求
D为测距边长(单位:
km)。
15.2.2垂直位移监测控制网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垂直位移监测控制网的高程系统宜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高程系统一致。
2垂直位移监测控制网基准点不应少于3个,基准点可埋设在变形区外的基岩露头上、密实的砂卵石层或原状土层中,也可埋设在稳固建筑的墙上。
受条件限制时,在变形区内也可按本规范附录L中图L.0.1埋设深层金属管基准点,但金属管底应在变形影响深度以下。
变形区外的基准点宜按本规范附录B埋设。
3垂直位移监测控制网可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静力水准测量等方法。
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时,应布设成闭合、附合或结点网。
4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时,垂直位移监测控制网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5.2.2-1和表15.2.2-2的规定。
表15.2.2-1垂直位移监测控制网主要技术要求
表15.2.2-2水准观测主要技术要求
电子水准仪同一标尺两次读数差不设限差,两次读数所测高差的差执行基、辅分划所测高差的限差,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5.2.2-2的规定。
15.2.3当采用其他方法布设监测控制网时,在满足相邻基准点精度要求下,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15.3施工期间变形监测
15.3.1施工期间应对建筑结构和支护结构进行变形监测,其监测内容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
应根据本规范第15.1.2条要求,在表15.3.1中选择。
表15.3.1施工期间建筑结构变形监测主要内容
15.3.2施工期间建筑结构和支护结构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护坡桩、连续墙等的监测点应埋设在其顶部的冠梁上,监测点间距应为10m~20m。
土钉墙的监测点间距应为10m~20m。
锚杆监测点应分层布设,每层不应少于3个。
支撑轴力监测点应按竖向分层布设,每层支撑轴力监测点数量不应少于10%,且最少不应少于3根。
2隧道拱顶下沉、净空水平收敛和地表沉降等监测点,应按本规范附录L中图L.0.3在同一断面内布设。
纵断面间距宜为10m~50m,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2m~10m。
3水平位移监测可采用交会法、导线测量、极坐标法、小角法、基准线法和传感器等,并应使用本规范表15.3.1中相应仪器。
4垂直位移监测可采用几何水准测量、静力水准测量、传感器等方法,并应使用本规范表15.3.1中相应仪器。
5监测点变形数据采集应在开挖后12h内进行,监测断面应测注线路里程(或坐标)和高程。
6变形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应根据变形速度和变形量变化关系以及施工状况确定,暗挖隧道监测频率宜按表15.3.2-1的要求选择,基坑施工监测频率宜按表15.3.2-2的要求选择。
表15.3.2-1暗挖隧道监测频率
d为天。
表15.3.2-2基坑施工监测频率
15.3.3沿线工程建设环境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内容与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工程要求在表15.3.3中选择。
表15.3.3沿线环境变形监测主要内容
2监测范围应根据基坑设计深度、隧道埋深和断面尺寸以及施工工法、支护结构形式、岩土条件、周边环境条件确定。
3水平位移监测的方法可采用交会法、导线测量、极坐标法、小角法、基准线法或传感器等。
垂直位移监测可采用几何水准测量、静力水准测量等方法。
使用物理传感器进行变形监测应按仪器操作要求进行作业。
4变形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应符合本规范15.3.2条第6款技术要求。
5地表沉降监测点应埋设在地表或道路路基以下原状土层中,并应加设保护装置。
建筑上的监测点应设置在主要承重结构上,标志应与其外观协调。
对隐蔽或不适宜直接设置监测点的管线等设施,宜在其周围土体中埋设监测点,监测点埋设范围:
宽度为距线路中心两侧各2倍洞径,长度为隧道最近结构边墙至穿越体前后距离为H+h(H为隧道埋深,h为隧道高度)的范围。
6变形监测应在施工(包括降水)前进行初始观测,并应从距开挖工作面前方H+h(H为隧道埋深,h为隧道高度)处开始笫二次观测,土建结构完工及观测对象稳定后结束。
7变形监测宜与隧道内变形监测同步进行。
15.4建成后线路变形监测
15.4.1建成后线路应在下列条件下对相关线路的建筑结构、轨道、道床和周边环境进行变形监测:
1施工阶段的观测对象仍未稳定,需要继续进行观测的线路。
2不良岩土条件和特殊岩土条件的地区或地段。
3城市地面沉降对线路影响大的地区或地段。
4邻近线路两侧进行城市建设的地段。
5新建线路与运营线路衔接、交叉、穿越的地段。
6新建线路穿越地下工程和大型管线的地段。
7地震、列车振动等外力作用对线路产生较大影响的地段。
8其他存在险情或运营安全隐患的地段或条件。
15.4.2变形监测对象应包括现有线路轨道、道床和隧道、高架结构、车站建筑以及受线路运营影响的周边环境变形区内的道路、建筑、管线、桥梁。
15.4.3变形监测项目应包括监测项目的垂直位移、水平位移以及隧道断面变形、轨道几何形态变化。
15.4.4应根据本规范第15.4.1条的要求和本规范第15.1节、第15.2节、第15.3节的相关规定,制定建成后线路变形监测方案。
变形监测方案应包括施工阶段延续的和新增加的变形监测项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延续施工阶段的变形监测项目,应继续利用原变形监测控制点对变形监测点进行观测。
控制点和变形监测点被破坏时应进行恢复,观测数据应保持连续性。
2新增变形监测项目宜利用施工阶段布设的变形监测控制点,也可在远离变形区的出入口、横通道、通风竖井或车站、区间隧道等稳定的建筑结构上埋设新的控制点。
15.4.5邻近有施工活动时的轨道交通结构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范围应包括施工活动边线对应的轨道交通结构区段及两侧外扩区段,外扩范围应大于影响范围。
2影响区段的监测项目包括轨道的沉降、水平位移,建筑结构的隧道变形、侧墙倾斜、结构裂缝与渗漏等项目。
邻近施工活动采取降水措施的,还应监测地层的地下水位变化。
3施工活动开始前,应进行对轨道交通结构影响程度的评估,制定针对性监测方案。
对影响程度较严重的项目应进行自动化实时监测。
4在施工活动开始前,应完成监测点的布置和初始值的观测,对裂缝、渗漏水的初始状态应进行调查并摄像留档。
5变形监测中监测频率应根据变形速率和变形量进行调整,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超过预定报警指标后应及时上报并应增加监测频率。
15.4.6软弱地层或高水位地区中的轨道交通线路,邻近有下列施工活动时应进行轨道交通线路的混凝土结构和轨道结构的变形监测:
1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2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3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4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5在过江、过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6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
15.5变形监测资料整理与信息反馈
15.5.1变形监测数据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次工作完成后,应对监测数据及时进行检查、整理并填写监测成果报表。
2应根据监测数据计算变形体的变形量、变形速率等,绘制变形时态等曲线图。
3根据变形时态曲线形态,应对监测成果进行回归分析,并结合变形体和施工环境现状预测变形体的变形趋势。
4编写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15.5.2监测单位应定期向委托方等单位提交包括各种图表、变形和变形趋势分析、结论与建议等内容的阶段性总结报告。
15.5.3变形监测应根据建设地段岩土条件,监测对象特点,监测对象本身的允许变形值以及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制定预警标准。
当实测变形值大于预警标准的2/3时,应及时上报,并宜启动应急变形监测方案。
15.5.4变形监测信息反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建立变形监测信息反馈体系。
2根据变形体变形程度和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应规范变形监测信息的等级以及不同等级监测信息的反馈渠道。
3上报的各等级监测信息应及时处理。
15.5.5各条线路应建立变形监测信息数据处理和管理系统平台,逐步实现监测数据采集、处理、分析、查询和管理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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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交通 变形 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