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资料制度和操作规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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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4.2.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2.3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2.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
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4.2.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4.2.6车间(单位)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4.2.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4.2.8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4.3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各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4.3.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4.3.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4.3.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3.4本车间(岗位)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4.3.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4.3.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4.3.7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2、.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一、检查种类:
1、巡回检查
2、季节安全检查
3、节日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乙炔的生产工艺及操作、设备装置,原材料及产品储运,安全及消防设施及其它装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3、季节性防暑降温、防冻保温、防雨防洪、防雷电及防风工作情况。
三、安全检查的时间、组织:
1、每日由车间主任,值班巡回检查,专职安全员全天执行巡回检查。
2、乙炔生产的安全检查除每天随时巡回检查外,每月由厂长组织车间主任、安全科长、安全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季节性安全检查的时间由厂长根据情况决定。
4、安全检查要有文字记录,并存档。
隐患整改制度
一、目的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的检查与整改,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有效保证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事故隐患是指在某个处所,基本设备、设施、工段,甚至系统在作业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如不加以解决或消除,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3、隐患检查与整改工作是防止事故发生的主要预防性的措施,
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隐患的检查、登记
1、隐患的检查
1.1厂部每周,车间及其班组每日至少对本部门各种设备、设施、建(构)筑物、危险源及其作业环境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1.2、本厂工艺、设备、安全等主管口要定期组织专业性隐患检查,每月一次。
2、隐患的登记
2.1各部门均要建立隐患检查登记台帐,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登记。
登记内容为:
检查人员、时间、隐患部位及危险状态,责成的整改责任人、整改标准和完成期限等。
2.2凡检查出隐患经确认为本部门无力整改的,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在登记台帐上注明上报时间、部门及接受人等。
三、隐患的分级、与归口管理
本厂实行四级隐患、十大分类、四级管理制度
1、隐患的分级:
隐患划分为四级,即厂部上报级、厂部级、车间级、班组级。
凡厂部内无力整改的隐患属厂部上报级;
车间无力整改的属厂部级;
班组无力整改的属车间级;
班内能够整改的属班组级。
2、隐患四级管理:
实行四级管理制度,同级隐患在同级管理为主的前提下,接受上一级监管;
上一级管理部门可以越级检查督促下级的隐患管理工作。
班组级隐患由班组管理,班组长是隐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在自己管理为主的基础上,本厂对班组隐患负有管理义务,同时具有监管责任(下同):
车间级隐患除自己管理外,接受厂部职能部门管理(如按照职能管理分工,是生产隐患的接受安全科和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
厂部级隐患坚持自己管理为主,上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助管理。
3、隐患的归口管理:
依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
凡属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环保及火灾爆炸隐患由安全科和生产部门管理;
产品质量事故隐患由质检科管理。
四、隐患的整改
1、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坚持“三明确、三不交”原则。
三
不交即:
班组能整改的不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厂部,厂部能整改的不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三明确即:
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人、明确整改标准、明确完成时间。
2、各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下一级隐患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确认,及时安排整改计划,均不得借故推委和拖延。
凡属厂部级整改的隐患项目,在未整改前由安全科及隐患所在部门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厂部定期组织安全综合大检查,凡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科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书,令责任部门限期整改。
4、隐患整改具体要求
4.1建设项目(新、改、扩建、大修改造、挖潜、革新)隐患的整改:
建设项目必须在建成投产后,使安全卫生、环保设施能够达到国家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不留隐患。
如确因某一环节疏漏而留下的隐患,由有关部门整改。
4.2、生产过程中隐患的整改,各部门发现隐患后,应根据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及时确定整改级别和整改部门。
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部门,并制定出整改前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4.3其它隐患整改也应遵循以上程序。
5、隐患项目的整改必须经管理部门验收确认后才算整改完毕,同时记录确认人员及时间。
6、财务科必须优先安排隐患整改的有关费用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五、考核
1、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一级考核一级,各部门要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并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2、对下列隐患检查和整改情况进行奖惩:
2.1各部门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检查工作;
对已立项整改的隐患项目未按“三明确”要求按期整改;
对已整改的隐患因维护和使用不当又重新造成不安全状态;
扣责任部门200-500元,扣安全第一责任人100元。
2.2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各部门要及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具体人员负责监控,要有应急预案,设置明显标志,否则每项扣责任部门100-200元,扣安全第一责任人100元。
2.3生产装置有重大异常未找出原因的情况下,为保证安全,暂停开车,安全科组织有关部门专题研究,查明原因,安全科全程监督,对强行开车者,扣所在部门500元,安全第一责任人200元。
3、因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失控,或因人为原因造成隐患而导致事故的,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情节十分严重,性质十分恶劣的,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安全管理部门对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加强监督力度,对整改要及时督办,对造成事故的要及时组织调查,对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由厂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5、对及时发现隐患和隐患整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及时消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厂部将予以表彰奖励。
3、安全检修维修管理制度
1、检修组织与管理
第1条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2条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3条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2、检修安全通则
第4条检修作业要严格执行HG23018—1999《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第5条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
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6条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严格执行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第7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第8条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9条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10条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范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11条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严格进行管理。
第12条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
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3、检修准备
第13条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14条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15条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16条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17条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2、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素质。
3、外来人员必须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车间。
4、检修、施工时,要报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开工。
5、安全保障设施,经常保持完好有效。
6、报警信号定在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
7、下水出口处,设水封,防止可燃气体进入下水系统。
8、安全阀、放空阀其导管必须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9、厂区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0、动火作业前,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划定“动火区”,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11、“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12、动火区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制定应急措施。
13、动火前,现场负责人必须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及其周围情况,制定安全动火措施,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14、动火设专人监护,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
15、动火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作业完成后,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16、取样分析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17、凡可能与易燃易爆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盲板与系统彻底切断、隔离,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18、动火前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
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
火。
如进入设备内部作业,要经申报批准。
19、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20、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21、劳动安全保护用品必须配戴齐全。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1、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的规定,危险物品可分为
(1)爆炸品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7)放射性物质(8)腐蚀品。
本厂目前接触的大量危险化学品有乙炔、电石、丙酮等。
三、危险化学品采购及管理原则
l、采购
1.1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满足生产需要的情况下,实行即用即购的限量购入原则。
尽量减少库存量,缩短存放时间,严格控制危险品的中转环节。
1.2使用部门根据对危险化学品的需要和质量要求,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向采购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有特殊审批规定的物品,在采购前应按规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1.3对于外购危险化学品,采购部门在接到危险化学品审批许可后应做到:
1.3.1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符合性审核;
1.3.2审核危险物化学品申请单是否明确,并符合审批要求;
1.3.3审核所购危险物品质量与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1.3.4要求供货部门提供齐全的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商品标签;
2、管理
2.1危险品应归口保管,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2.2负责危险品保管部门必须根据物品性质和库存条件,制定危险品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学习、演练活动,并保持在异常状态下启动预案的能力,防止各种灾害和人为因素造成破坏、失窃、运输以及操作事故的发生。
四、危险物品运输
1、危险化学品运输一般规定由供货部门直接送货。
1.1运输危险品的车辆,需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
1.2驾驶人员需持有《道路危险货物操作证》,并应由具备相应驾龄的司机承担。
1.3容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罐体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验。
2、押运及装卸
2.1危险品押运和装卸应有专人负责,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能同车混装,也不能多辆车同时同地装卸。
2.2押运、装卸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证,掌握所押运、装卸危险物品的性质、危害等安全常识,装卸时要轻拿轻放,严格按规定装载,并采取必要的封车安全措施。
2.3危险运输车辆应随身携带适合危险货物性质的消防器材,装载液态或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应有良好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执行槽车装运有关规定。
2.4装卸作业不宜在夜间进行,必须夜间装卸时,要有充分可靠的照明。
2.5专用运输车辆应保持良好车况,限速行使,保持车距,车上应明显悬挂危险标识,并应根据季节和路况采取相应的防雨、防晒、防冻、防滑等措施。
2.6行驶途径应该坚固、平坦,应尽可能在坡度不大的沥青或水泥路面行驶。
2.7按指定路线行驶,运输途中停歇,要远离建筑设施及人员稠密的地方,如车辆突然发生故障,应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五、危险物品储存
1、入库验收
1.1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严格的验收。
1.2根据入库单验证核对品名与编号、生产厂、规格及数量、批号、危险品标志、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及特别注意的事项和说明,以确定物品入库时的数量、质量符合要求。
1.3入库时,两种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地点进行验收。
1.4易燃、易爆物品要避免在日光下曝晒,须隔绝火种与热源,在搬运操作中防止撞击、摩擦,有可靠的静电接地措施。
1.5对照供货部门提供的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商品标签进行验收并存档。
2、储存
危险物品必须分类、隔离储存。
种类不同的危险物品就其性质及防火要求,按以下原则储存。
2.1对相互抵触并可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储存。
2.2遇水燃烧和防雨、防潮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
2.3凡因物理、化学性质要求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保管的物质,要严格按照危险品管理规定存放,并根据储存设施和环境条件与相邻库房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4有防冻要求的物质应在具有保温措施的环境下存放。
2.5经常检查危险物品的物理性能和形态,作好记录,防止危险物品质量下降而引起的事故。
2.6对特殊物质的储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双人、双锁制。
对于剧毒品实行气“五双”制。
即双人、双锁、双本帐、双人领、双人保管。
2.7储存危险物品的库房,必须落实季节性预防措施。
如防汛、防高温、防冻、防霉变、防自燃、防挥发、防渗漏、防潮解溶化等。
3、危险物品的使用
作业人员在使用危险物品前,应根据使用的有关要求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确认。
3.1作业人员是否具有使用危险物品的资质,是否了解所用危险物品的性能、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
3.2防护用品是否选用合适。
3.3场地是否具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设施。
3.4使用的工具是否安全可靠。
3.5初次使用或变更、补充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运送到现场时,都应有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规定,供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种危险化学品跟踪管理制度,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不得违犯其中的有关规定。
3.6根据危险品的使用环境和可能性危害因素,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明确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设立必要的隔离措施。
3.7危险化学品作业结束后,应采取必要的善后处理措施。
3.7.1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3.7.2使用过的物料、器具做好清洁和回收处理,消除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因素。
六、危险物品的处理
废弃的危险物品不允许擅自处理,必须有获得资格认可的人员进行处理。
有特殊报废处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应在有关部门的直接监督和协助下按规定处理。
七、危险物品的使用记录
危险物品的储存、消耗和废弃数量,应由危险物品仓储、使用认真核对后分别记录台帐,剧毒品等有特殊要求的危险品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6、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生产设施管理,提高生产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证生产设施的安全稳定,制定本制度,适用于本厂与产品生产相关的设施的安全管理。
2、职责
2.1生产副厂长
2.1.1全面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对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2.1.2负责组织制定和批准生产设施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2.1.3审批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以及生产设施大修、更新改造计划。
2.2生产科
2.2.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生产设施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2.2督促检查特种生产设施的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搞好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2.3安全科
组织、监督生产设施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
2.4生产设施使用部门
2.4.1生产设施使用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生产设施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
2.4.2生产设施使用部门的生产设施负责人负责根据厂部《生产设施管理规定》制定适合本部门情况的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生产设施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
2.4.3生产设施使用部门应加强生产设施技术管理,采用先进的检测、修理、改造技术,适时进行生产设施更新,不断提高生产设施性能。
2.4.4生产设施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生产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生产设施使用部门应重视生产设施现场管理,做好清洁、润滑、保养、维修和检查工作。
2.4.5生产设施使用部门应重视技术人员及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素质,使其达到岗位要求的“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2.5车间或工段
2.5.1生产设施管理包机到人,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并详细记录。
2.5.2根据生产设施使用部门的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完成生产任务。
3、相关规定
3.1生产设施采购管理
生产设施使用部门根据生产需要提交《生产设施大修、更新计划表》报生产部审核后,报生产副厂长审批;
生产设施的更新、改造由使用部门提交《设计任务书》报生产科审核后,设备部负责设计或组织设计。
3.2生产设施防腐、保温管理
3.2.1对生产设施、管道的防腐、保温应依据国家标准,合理选材。
3.2.2生产设施使用部门对生产设施、管道涂色,应执行《油漆涂色规定》。
3.2.3防腐、保温层如有意外损坏,应及时向生产科汇报并及时修复。
3.3特种生产设施的管理
3.3.1生产科负责全厂特种生产设施管理,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3.3.2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岗位操作法,如需改变操作条件,必须报生产科,并由生产厂长批准。
3.3.3特种生产设施的检验工作由有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
有关修理和技术改造由厂部批准后,由有资质的部门进行实施。
3.3.4生产科、安全科负责监督各车间特种生产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工作。
3.4报废、闲置生产设施管理
3.4.1凡报废或闲置生产设施由使用部门填报《生产设施闲置、报废申请单》,生产科、财务科审核,生产副厂长批准后,原使用部门应在现场做出相应标识。
3.4.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设施应当报废;
3.4.2.1经预测,大修后技术性能不能满足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的。
3.4.2.2生产设施老化、技术性能差、消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
3.4.2.3大修后虽能恢复精度或满足使用要求,但不如更新经济。
3.4.2.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改造又不经济。
3.4.2.5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明令禁用。
3.4.2.6因生产设施改造、工艺改进而替换不能使用的
3.4.2.7其它淘汰生产设施。
3.5装置系统检修管理
3.5.1.1在检修中以检修班组为部门,安全、质量有专人负责,部门设备员每天统计完成情况和质量状况,协调内部和外部的工作进度。
检修中的安全、工艺等专业人员,根据专业特点对安全、工艺检查把关。
要做好安全“动火证、进罐证、登高作业证”。
当生产设施和管道上的任何附件变动时,要填写《工艺变更单》,材料发生变化时填写《生产设施、管道材料代用记录》
3.5.1.2检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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