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必背知识点解析与总结第三人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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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2)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贰】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他人的诉讼开始后,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
1.有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
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一般基于物权或继承权)。
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
提起诉讼
法院不能主动追加有独三,因为其具有当事人地位。
3.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时间
(1)案件受理后,辩论终结前,且不限于第一审程序。
(2)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二审的,法院可以准许。
对于有独三在二审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4.有独三的诉讼地位:
参加之诉的原告(双重反对)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无论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民事权利。
有独三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他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本诉的原被告即作为他的被告。
(2)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双重反对)和必要共同诉讼人(一致对外):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提出的参加之诉与本诉之间属于两个独立的诉的合并,而必要共同诉讼则属于诉讼主体的合并(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
5.本诉与参加之诉的关系: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是一个独立的诉
有独三参加诉讼,实际是将两个诉讼,即原来当事人之间的本诉和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
法院将这两个诉讼合并审理,便于查明案情,彻底解决纠纷,也避免因将两个有关联的诉讼分别审理而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1)有独三撤诉:
不影响本诉的进行;
(2)本诉中的原告撤诉:
有独三参加诉讼后,本诉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诉讼标的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
1.参加诉讼的依据
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不可能被判享有权利),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能会承担责任)。
(1)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
(2)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而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
代位权诉讼、合同转让纠纷。
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区别:
有独三有可能获得权利,而无独三不可能获得权利,还可能赔钱;
有独三对抗原告和被告,无独三通常一般是帮助原告打被告。
2.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
自己申请参加;
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依原被告申请、依职权通知)。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法院审查决定。
即原告仅享有申请权,法院享有最终的审查决定权。
3.无独三附条件享有的权利(有责就有权、无责就无权)
(1)法院调解时需确认无独三承担义务时,应经其同意。
同意后调解书应送达给无独三,签收前反悔的,调解无效,法院应及时判决;
(2)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
判决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不能上诉,即不能成为上诉人,但可成为被上诉人。
其他无独三有权行使的诉讼权利:
提供证据、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辩论等。
4.无独三的无权享有的权利:
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
(1)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独三也无权);
(2)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无权申请撤诉;
无权提出反诉。
(3)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
是否有上诉权、是否有调解书的签收同意权,取决于其是否直接承担义务(有责就有权、无责就无权)。
5.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常见情形
(1)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诉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无独三。
(2)撤销权之诉:
债权人诉债务人,撤销债务人的合同行为,受益人或受让人为无独三。
(3)产品缺陷引起的侵权诉讼:
受害人诉制造者或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有责任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可另诉责任人,也可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无独三。
6.不能做无独三的法定情形
(1)与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案外人。
(2)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法院起诉的;
(3)双方订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将争议提交其他法院管辖的;
(4)参加之诉专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
(5)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之外的人:
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产品的;
案件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间提出异议的;
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
(6)已经履行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真题与解析
|「15-03-38」
(单选题)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
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
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
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D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解析】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
本题所涉法律关系有二:
一是刘某与陈某之间的商铺转让合同法律关系;
二是赵某与刘某对商铺的共有权法律关系。
本案中赵某的主张既不同于本诉的原告刘某,也不同于本诉的被告陈某,而是提出了既反对本诉原告又反对本诉被告的独立的诉讼主张,因此赵某是有独三,而不是共同诉讼的原告。
有独三的特点是“双重反对”;
共同原告的特点是“一致对外”。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原告需要进行如下区分:
后者是基于共同的诉讼标的而作为原告,而前者则是以原告和被告为被告,既反对原告又反对被告。
在本案中,赵某基于共有权而在诉讼中享有请求权,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赵某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刘某本身也是侵犯了赵某的共有权,赵某以刘某和陈某为被告,赵某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假如赵某同意卖房,只是与刘某站在一起同陈某进行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讼,那么赵某就是必要共同原告。
因此,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选D。
【总结】依据物权或者继承权参加诉讼后,既反对原告又反对被告的当事人是有独三。
参加之诉和本诉是两个独立的诉,本诉消灭,参加之诉以有独三为原告,本诉原被告为共同被告继续进行。
总结与对比
|「【对比】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区别」
有独三
无独三
参加诉讼的依据
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判断方式
基于物权或者继承权等,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提出独立请求。
两个法律关系;
原告——被告——无独三。
参加诉讼的方式
提起诉讼,法院无权追加。
可以是基于法院职权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
也可以是应当事人的申请而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
诉讼地位
有独三相当于原告
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处于辅助人的地位,因此诉讼权利受到很大限制:
(1)无权提出管辖异议;
(3)无权申请撤诉。
但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是否会承担民事责任
处于原告的地位,对本诉原、被告的观点都不赞同,即使败诉,一般只是诉讼请求被驳回,不会承担民事责任。
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并且在被告败诉的情况下对被告负有返还或赔偿的义务,因而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总结】有独三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必要共同诉讼人
参诉依据
有独立请求权
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参诉地位
相当于原告
可以为共同原告,也可以为共同被告。
参诉方式
主动参加
可以主动参加,可以也被法院依职权追加。
参诉时间
一审开始后到结束前
可在一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各阶段参加。
参诉目的
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护自己利益及共同诉讼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对象
本诉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仅为对方当事人
合并种类
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
诉讼主体的合并
|「【对比】各主体诉讼权利对比」
上诉
管辖权异议
反诉
再审
撤诉
申请回避
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原告
有
无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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