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附属单位预算执行要点修正规定总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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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第四十點)
六、其餘詳「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修正規定對照表」。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修正規定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壹、總則
章名未修正。
一、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依本要點辦理。
本點未修正。
二、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分為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及政事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
前項所稱業權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
政事基金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本要點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三、各基金管理機構應依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切實執行。
業權基金管理機構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除較預算增加之政策性因素外,應達成年度法定預算盈餘(賸餘)目標。
政事基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加強財務控管,並設法提升資源之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之設置目的及年度施政目標。
四、為使各基金預算能有效執行,各基金業務、企劃、人事及會計等權責單位應嚴謹分工,以辦理計畫與預算之執行及考核。
五、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績效及計畫執行進度,除作為年度考核之依據外,並供作核列以後年度預算之重要參考。
貳、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
六、各基金管理機構應依其業務情形,核實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並附具總說明,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業權基金部分:
1、收支及盈虧(餘絀)估計。
2、主要產品產銷(營運)估計。
3、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4、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5、資金轉投資計畫。
6、其他重要計畫。
(二)政事基金部分:
1、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估計。
2、主要業務計畫。
前項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以每半年為一期,各期應估測執行期間產銷(營運或業務)狀況可能發生之變化,評估其得失,就本期內能達成之業績予以編列。
購建固定資產計畫應考量財務狀況,配合計畫實施進度,衡酌緩急,在本年度可用預算(包括本年度法定預算數、以前年度保留數及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範圍內審慎估計,並避免集中分配於年底。
各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依規定期限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主管機關核定後,各基金於預算執行期間,遇有重大變動時,應即修正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七、各基金之主管機關核定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時,除應注意本要點參、預算之控制及執行規定外,並應就各項估計數與預算目標差異情形,審核分析其原因。
如有重大差異或情形特殊者,由主管機關視其差異原因及嚴重程度召開會議審查,有關基金主持人應列席備詢。
各基金之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二十天內核定,並轉送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及財政部備查。
未點未修正。
八、各基金管理機構為發揮預算功能,便利控制及追蹤考核,得根據核定之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按責任中心或部門別,予以分配。
但業務單純或事實上未區分責任中心或部門別者,得由業務部門依核定之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管制執行。
分配後如有重大變動時,應配合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予以修正。
各基金管理機構之會計部門,應依據前項分配結果,編造責任預算分配表,經基金主持人核定後,送由各責任中心或部門據以執行。
參、預算之控制及執行
甲、業權基金
九、營業(業務)收支預算之執行期間,為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營業(業務)及營業外(業務外)收支,併年度決算辦理。
但下列項目,仍應依規定辦理:
(一)基金管理機構應加強精簡組織及員額,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非經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准,不得超出法定預算員額用人。
2、員額運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健全機關組織功能合理管制員額作業要點」辦理。
(二)用人費用:
1、實施用人費率事業年度用人費用,應切實依照行政院訂定之「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行政院台八十人政肆字第四八七一一號函核定之經營績效獎金核發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非實施用人費率事業年度用人費用,應切實依照行政院核定員工待遇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作業基金年度用人費用,應切實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各基金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照行政院訂定之有關規定辦理,不得自訂標準支給。
2、各事業專案裁減申請退休與資遣人員,應於離退六個月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屆齡退休及專案裁減奉准退休與資遣人員,其離退六個月前,非確有必要,不得申請加班。
(三)出國計畫:
1、主管機關應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訂定處理要點,作為營業基金出國計畫管理之依據。
營業基金如計畫須修正或須辦理原未奉核定之出國案件,依上開主管機關所訂處理要點辦理。
2、作業基金應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辦理。
(四)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
但行銷(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及製造費用項下之公共關係費,如營業或業務收入超過預算時,得在營業或業務收入增加比率之範圍內,報由主管機關核准後,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各該總分類帳科目項下公共關係費原預算數之百分之三十。
(五)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之列支,超過法定預算時,主管機關應予查明其超支原因,若確屬業務實際需要,始得列支。
(六)員工服裝,應確實依法定預算執行,且規定上班時間必須穿著者,始得統一製發,不得折發代金。
(七)租賃管理用之車輛,準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並不得以業務用車輛名義租賃。
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所租賃之車輛,應以公務用為限,不得作為員工上下班用。
(八)捐助與補助:
1、辦理捐(補)助業務,應本客觀、公平及公開、透明之資源分配原則辦理,並對受捐(補)助單位執行捐(補)助經費加強考核。
2、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以捐助或補助為基金之主要業務者,得依實際業務需要執行外,可在捐助及補助項目預算總額內容納,及超出預算總額,其個別項目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由基金管理機構自行依有關規定核辦;
其超出預算總額,個別項目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且在二千萬元以下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定;
個別項目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者,應專案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3、補助地方政府,如係未指定用途之補助款或地方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者,應通知該地方政府納入其預、決算辦理。
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均應查明各受補助地方政府提報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含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覈實撥付;
前開補助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補助比例繳回基金;
前開補助計畫如經費計畫修正為不須基金補助,應即退還。
4、基金如有捐助民間團體或私人款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按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辦理捐助業務,應訂定管考規定,並切實督導考核。
(九)委託研究計畫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作業基金委託民間辦理之事項,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委託研究計畫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辦理,其餘由各基金管理機構自行依有關規定核辦。
(十)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須新增或租約到期繼續租用辦公房屋,應先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無適用房屋後,始得辦理租用。
(十一)分攤(擔)項目,應依法定預算確實執行。
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應比照本(第九)點第八款規定辦理。
2、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以捐助或補助為基金之主要業務者,得依實際業務需要執行外,可在捐助及補助項目預算總額內容納者,及超出預算總額,其個別項目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由基金管理機構自行依有關規定核辦;
其超出預算總額,個別項目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且在二千萬元以下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定;
(九)委託辦理事項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規定辦理。
一、本點第八款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
另第八款第二目所稱「以捐助或補助為基金之主要業務者」,係指作業基金依法律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所訂之基金用途(不含其他有關支出),辦理捐(補)助並以捐(補)助科目列帳者為限。
二、委託辦理事項包括委託研究及委託辦理事項,為配合國營事業委託民間辦理事項不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爰將本點第九款之「委託辦理事項」,修正為「委託研究計畫」,並明定僅作業基金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以資明確。
十、年度決算盈餘(賸餘)之分配及虧損(短絀)之填補,除應依決算及法定程序辦理外,並應依行政院所訂「國營事業機構營業盈餘解庫注意事項」及「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前項盈餘(賸餘)分配中,特別公積除法律有明定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外,應在法定預算範圍內提列。
十一、購建固定資產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執行原則:
1、基金管理機構應切實依預算編列項目及分期實施計畫執行。
2、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項目,如年度進行中,確為應業務需要必須於當年度辦理者,專案計畫之購建固定資產,得在同一計畫已列預算總額(含保留數,但不含奉准先行辦理數)內調整容納;
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得在當年度預算總額(不含保留數及奉准先行辦理數)內調整容納者,除增加國庫負擔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外,由基金管理機構自行依有關規定核辦。
3、購建固定資產內,房屋及建築中之新建或購置各項辦公房屋及宿舍,應依預算切實執行,交通及運輸設備中之購置管理用公務車輛,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不得以業務用車輛名義購置,購置業務用之公務轎車、旅行車、客貨兩用車、吉普車及各型交通車,應依預算切實執行。
年度內如因價格或其他特殊原因,致原預算確有不敷,或涉及原編列預算項目(車種)變更,或原未編列預算為應業務需要必須於當年度辦理者,均應專案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4、公共工程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5、購建固定資產內,涉及第九點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項目者,應準用其管控程序。
6、作業基金於年度進行中購建固定資產,其中涉及三百萬元以上科學儀器,遇有原未編列預算、原編列預算項目變更或預算編列不足時,基金管理機構應專案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審議。
7、購建固定資產之個別計畫或項目,於年度終了屆滿五年而未動用預算者,應即停止辦理,經檢討仍需辦理者,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專案計畫之購建固定資產於年度進行中,如因財務狀況欠佳,資金來源無著,或因情勢變遷,無法達成預期效益,或因其他原因,經詳予檢討,認為應予緩辦或停辦者,除在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表達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原計畫係依相關規定送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議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2、其餘計畫,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定。
奉准緩辦之計畫,其緩辦期限以二年為限。
但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得以五年為限。
在期限內因財務狀況改善或實際需要,經檢討後須恢復繼續辦理者,仍應循緩辦之程序辦理。
奉准停辦之計畫,如必須於以後年度辦理者,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三)專案計畫之購建固定資產預算之執行,如年度進行中為配合業務需要,計畫須予修正,其程序如下:
1、其不影響原計畫目標能量及不增加投資總額者,由基金管理機構自行依有關規定核辦,但涉及補辦預算者,應報由主管機關核定;
其減少原計畫目標能量,不增加投資總額者,應專案報主管機關核定。
2、因計畫內容部分變更,或因外在因素,致增加投資總額者:
(1)增加金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下者,由基金管理機構自行依有關規定核辦。
但涉及補辦預算者,應報由主管機關核定。
(2)增加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億元且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下,或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且在原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以內者,應擬具處理意見,報由主管機關核定。
(3)增加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且超過原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但原計畫係依相關規定送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議,或修正後達送請該會審議標準者,應先送請該會審議。
(4)凡同一計畫經二次以上(含二次)修正增加投資總額時,其修正增加投資金額之核算,應以最近一年(即過去十二個月)累計變動預算金額為計算基準。
3、計畫修正涉及房屋及建築中之新建或購置各項辦公房屋、宿舍,與交通及運輸設備中之購置管理用公務車輛及業務用之公務轎車、旅行車、客貨兩用車、吉普車、各型交通車,及增加國庫負擔經費者,均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4、計畫修正致當年度分年投資金額超過當年度預算部分,經依第一目至第三目之程序報奉核定後,得先行辦理,並應補辦預算,修正以後年度預算部分,循預算程序辦理。
5、專案計畫之購建固定資產須整個計畫內容及預算變更者,原計畫應依第二款規定報請停辦,擬辦之計畫應依第四款規定辦理。
(四)尚未奉核定之專案計畫購建固定資產,如年度進行中,確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而必須於當年度舉辦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並應補辦預算。
(五)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項目,如年度進行中,確為應業務需要必須於當年度辦理,經檢討無法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者,除房屋及建築中之新建或購置各項辦公房屋、宿舍,與交通及運輸設備中之購置管理用公務車輛及業務用之公務轎車、旅行車、客貨兩用車、吉普車、各型交通車,及增加國庫負擔經費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外,其他項目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定;
其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並均應補辦預算。
(六)購建固定資產預算之保留,依下列規定辦理:
1、多年期之購建固定資產項目,其已分年編列預算者,應依預算執行;
如因特殊原因,當年度內不能完成者,應依業務實際需要申請保留,結轉以後年度繼續支用。
2、多年期之購建固定資產項目,分年預算已至最後一個年度,或一年期購建固定資產項目,其因奉准延長完工期限,或已發生權責或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者,得申請保留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其餘未支用之預算餘額,應即停止支用。
3、奉准先行辦理項目,其已發生權責或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者,得申請在原核定先行辦理之範圍內,於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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