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信托在中国的发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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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就包括人寿保险信托。
1921年以后保险信托开始被中国社会所接受,尽管史料中记载到1936年中国广州的部分金融机构还有保险信托业务,但那时的中国信托业已经走上了畸形的发展道路,使得保险信托最终夭折。
解放后,新中国的保险事业在建国初期曾经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到1958年人民公社出现,使得几乎所有的保险产品被迫取消,保险信托就此在大陆消失。
2001年以来中国《信托法》、《信托投资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继出台,标志着中国信托业历经五次整顿后已经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近几年,一些信托投资不负厚望,在传统信托业务的基础上陆续推出了创新型的信托产品,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但令人遗憾的是,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与之相关联的寿险信托却未受到重视。
据调查,现阶段资本市场上,除已经进入大陆市场的外资保险拥有保险信托产品外,国内信托机构目前只有少数几家在发展战略上考虑到了保险信托。
所以时至今日,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寿险信托业务仍未推出。
2现阶段中国开展寿险信托的必要性
(1)开展寿险信托是保险业同信托业互动发展的必然要求从保险的角度来看,寿险信托业务的推出将丰富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保险资金可以通过对保险金设立信托的方式进行保值和增值。
这种安排可以使得寿险信托的开发不仅有利于受益人对保险金进行有效管理,还可能衍生出更多的保险产品增值服务,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益。
从信托投资的角度来看,寿险业的迅猛发展为寿险信托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业务来源。
尤其是在老龄化日益突出的中国,市场对老年阶层的保障和遗产的法律属性等的重视程度将逐渐增加,随着相关税制的建立和完善,人寿保险信托作为一种良好的投资理财方式肯定会获得很大的发展。
(2)开展寿险信托是中国居民个人理财的迫切要求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个人财产不断壮大。
据调查,中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户均总值22.83万元,家庭可投资资产在30万元的富裕家庭已占家庭总数的10%以上。
不久前,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在中国大中城市的问卷调查显示,74%的被调查者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41%的被调查者明确需要个人理财服务,而且随着中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人们保险意识的加强,人均保费支出占个人消费支出的比例越来越高。
未来庞大的寿金给付与受益人有限的理财能力客观上产生了寿险信托的需求。
(3)开展寿险信托是中国金融机构迎接国际竞争的需要寿险信托在西方发达国家是一项比较成熟的业务。
近年来,寿险信托的规模不断扩大,种类也日益丰富。
如在美国,该产品年均业务量占美国全部人寿保险金额3%~4%,同时出现了多种富有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包括老年人保险金信托、高风险职业者寿险信托、残障者保险金信托等等。
而中国信托业创立时的“先天不足”,发育阶段的“畸形”,注定了在发展过程中“后天失调”的命运。
虽然历经五次整顿,在相当程度上消除了不规范经营引起的金融风险,信托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得到了改善,但应看到中国信托业的实力仍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信托业。
按照中国的入世承诺,入世五年后,资本市场将全面对外开放。
届时,国外先进的信托理念和成熟的信托业务将会对国内信托业产生极大的冲击。
未雨绸缪,研发寿险信托,抢占国内市场,已成为各信托的当务之急。
3中国开展寿险信托业务可行性理论分析
3.1寿险信托市场的外部环境日趋完善
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
借鉴国外寿险信托的发展经验,作者认为,目前中国开展寿险信托的外部环境已经具备。
从经济环境来看,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个人财产不断壮大,在日常消费之余开始追求财产的保值、增值。
专业机构的理财服务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中国保险业迅速发展,保费规模日益扩大。
从法律政策环境看,自2001年以来,《信托法》、《信托投资管理办法》、《信托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继出台。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表明国家政策对信托业发展的支持,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行业外部环境。
也为寿险信托业务的推出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此外,新修订的《民法》里明确承认私人财产的合理性,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即将征收,《保险法》对保险金投资渠道的限制逐步放宽,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也将寿险信托市场的发展提供保障和动力.
3.2寿险信托市场的内部条件初步具备
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和信托原理,寿险信托市场的形成与发展的三个内部条件就是具备寿险信托需求的委托人(包括受益人),信托财产和受托人。
(1)从委托人的构成要件来看,委托人是信托关系设立的起点,在信托行为中占据主动权。
在实务中设立寿险信托,委托人(受益人)通常会处于以下几种情境:
其一,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属于社会弱势群体。
通过设立寿险信托,可将保险金有效运用于受益人的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的支出,亦可使受益人最大程度享受保险金利益。
其二,当保险金额较大,存在多个受益人时,通过寿险信托,可避免多个受益人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发生纠纷,同时可确保按事前规划各个受益人都可享受到信托财产的利益。
其三,当投保人是企业经营者时,通过设立寿险信托,可使投保人在面临巨额无限连带偿还债务风险时,投保人的债权人无权对已设立的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从而确保受益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目前,中国开展信托业务一般针对有经济实力的群体,改革开放以来,居民拥有的货币资产日益增多。
一批富裕群体积累了相当数量的财富,经过多年创业、奋斗,对家族财产的妥善传承有着更高的要求。
“买保险”与“设信托”相结合,具有的合理避税、破产隔离、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多重功效,既可避免现实中普遍存在的财产继承纠纷,又可按委托人旨意妥善规划身后财产,切实保障受益人利益∩以肯定,寿险信托业务一经推出,必将真正为排其忧,解其难。
社会上庞大的富裕群体客观上构成了寿险信托的潜在市场。
(2)从信托财产的构成要件来看,寿险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或保险金和保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保持30%的增长速度,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
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意识已逐渐深入到每一个家庭、单位。
根据保监会网站提供的统计数据,2002年中国寿险保费收入为2073.7亿元,寿险给付225.1亿元。
2003年寿险保费收入为2669.5亿元,寿险给付264亿元,2004年寿险保费收入为2851.3亿元,寿险给付308.4亿元。
日趋增长的寿险保费,庞大的寿金给付为寿险信托提供了广阔的来源。
(3)从受托人的构成要件来看,目前中国寿险信托的受托人是信托投资。
20多年来,中国信托业历经五次整顿,并购重组,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不良债务和非规范经营引起的金融风险。
治理结构的改善、经营机制的转变、业务经验的积累,都大大提升了信托投资的经营实力。
几年来,一系列信托创新产品的成功上市与热销,更为街头百姓耳闻目睹,使信托投资声誉鹊起。
实践证明,一大批保留和优化后的信托投资有实力、有条件承担在新的发展环境下创新和拓展寿险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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