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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签字领域:
资质认定的全部领域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承检车型:
建议批准×
×
1、轴荷不大于13000kg的机动车
计量认证的项目及限制范围
2、B1、C1、C2、C3类车型
【1号线:
汽车平板检测线(3000kg),2号线:
汽车滚筒反力式检测线(13000kg)】
3、A1、A2、A3、B2类车型中后驱动轴不超过2个的机动车
乘用车:
9座以下的载客汽车
九、检测报告审核程序:
1、检查人工检验记录单结果判定及检验人员签字是否齐全;
2、检查检验报告单检测项目是否齐全,检测数据有无异常,结果判定有无错误等;
3、签署检测结论,并加盖单位检测报告专用章,左上角加盖计量认证章;
4、留存检测报告单副本。
注意:
若发现数据异常,先进行复检,再核查是否人为、设备、软件问题。
十、检测项目:
1、设备检验部分:
制动性能B、前照灯H、排放X、车速表S、转向轮侧滑量A、
2、人工检验部分:
外观检查1、底盘动态检验2、车辆底盘检查3、路试R
表中所有判定结果均不得空白,未检验项目的判定结果用“–”表示。
十一、汽车安检机构技术标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21861-2016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2016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3847-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18285-2005
十二、检测报告单填写说明:
线号:
字母+1位数字(采用站内自编号)
字母G滚筒线P平板线H汽摩混合线
数字用阿拉伯数字代表几号线(如P1:
1号平板线)
十三、前照灯:
1、前照灯远光光束能否单独调整:
填写“能”或“否”
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检验仅对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车要求
2、远光垂直偏移/近光垂直偏移:
按照“绝对偏移量/XH”的格式填写,其中X为系数,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
绝对偏移量∕H=X
3、前照灯的单项判定项目:
用并列的三个评判符号依次表示远光发光强度、远光偏移、近光偏移的评判结果
4、检验项目: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远光光束偏移量(光束中心左右偏移量及上下偏移量)、近光光束偏移量
对仪器检验项目中,建议维护项按4项计算,分别为远光偏移、近光偏移、车速表、侧滑量。
5、前照灯标准要求:
⑴光束偏移量要求:
近光光束:
前照灯射在10M屏幕上,垂直方向乘用车近光光束为0.7H~0.9H,对其他机动车为0.6H~0.8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
水平方向向左偏不允许超过170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350mm
远光光束:
对于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前照灯,在距离10m的屏幕上,垂直方向对乘用车为0.9H~1.0H,其他机动车为0.8H~0.95H;
水平方向左灯向左偏不允许超过170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350mm,右灯向左向右偏均不允许超过350mm
四灯制前照灯测两外灯。
同一参数数字修约必须一致
6、前照灯:
机动车类型
检查项目
新车
在用车
一灯制cd
两灯制cd
四灯制cd
三轮汽车
8000
6000
﹣﹣﹣
5000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
10000
其他汽车
18000
15000
12000
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4000
3000
例题:
乘用车近光,灯中心高度740mm,左灯:
下偏为275mm/dam,左偏为165mm/dam。
计算:
(740-275)/740=0.63
∵乘用车0.7H~0.9H,∴下偏不合格
报告单显示格式为:
275/0.37H
计算公式:
1-(远或近光垂直偏移量)÷
灯高
十四、台式制动性能检验:
1、项目:
1轮重②左、右轮最大制动力③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的左、右轮制动力最大差值④制动协调时间⑤车轮阻滞力⑥驻车制动力
2、检验设备的选择:
9座以下的乘用车建议使用平板式制动检验台
三轮汽车前轮无法测制动;
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无驻车制动装置
3、报告单评判显示:
汽车制动(一轴、二轴、三轴、四轴)的单项判定,用并列的三个评判符号依次表示制动率、不平衡率、阻滞率的评判结果。
4、动态轴荷(左/右)(10N):
不推荐使用两板制动检验台或使用平板式制动检验台检验3轴及3轴以上的车辆。
所有3轴、4轴的动态轴荷用“﹣”表示。
5、小数点规范问题:
轴荷用整数,制动力为整数或保留一位小数。
平衡差、阻滞力、轴荷比、驻车制动效果、整车比保留一位小数。
6、制动协调时间:
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开始至制动减速度(或制动力)达到规定值的75%时所需的时间。
7、制动平衡要求:
若后轴制动力和小于60%,此时制动力平衡要求左、右轮制动力差与后轴轴荷之比应≤8%,左、右轮制动力差与该轴左、右轮中制动力大者之比对前轴应小于20%,对后轴应小于24%。
G01前轴:
轴荷(10N)3130
前轴制动力(10N):
左1144,右883,
过程差最大差值点(10N):
左997,右900。
制动率=(1144+883)/3130=64.8%
平衡率=(997-900)/1144=8.5%
∵制动率≥60%,平衡率<20%
∴合格
后轴:
轴荷(10N)3900
后轴制动力(10N):
左1319,右1095,
左1106,右870。
制动率=(1319+1095)/3900=61.9%
平衡率=(1106-870)/1319=17.9%
8、驻车制动性能:
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不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汽车,此值应为15%。
代号
台式检测项目
轮(轴)荷
(10N)
最大制动力(10N)
过程差最大差值点(10N)
制动率
(%)
不平衡率(%)
左
右
B
制动
*
一轴
973
572
537
550
431
二轴
620
89
100
85
99
三轴
﹣
四轴
驻车
1593
171
150
整车
1298
动态轴荷(左/右)(10N)
1轴628/614
2轴212/232
一轴制动率=(572+537)÷
(628+614)=89.3%(≥60%)
(注:
此处使用动态轴荷)
一轴不平衡率=(550-431)÷
572=20.8%(>20%)
二轴制动率=(89+100)÷
(212+232)=42.6%(<60%)
二轴不平衡率=(99-85)÷
620=2.3%(<8%)
整车制动率=(572+537+89+100)÷
1593=81.5%(≥60%)
驻车制动率=(171+150)÷
1593=20.2%(>20%)
平板线驻车、整车制动率用静态轴荷
9、计算公式:
一/二轴制动率=一/二轴最大制动力(左+右)÷
轮重×
100%
一/二轴不平衡率=一/二轴过程差最大差值点(大者-小者)÷
一/二轴最大制动力中大者×
驻车制动率=驻车最大制动力(左+右)÷
整车重(轮何(左+右))×
整车制动率=一/二轴最大制动力(左+右)之和÷
十五、路试检验:
1、范围:
只针对无法上线车辆和线内检验结果有质疑的车辆。
(轴荷超过检验设备允许承载能力及多轴无法上线的车辆)
2、路试检验车速:
仅对全时四驱车等线内设备无法检测车速表误差的车辆
3、试验车道要求:
①有交通标志、标线,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地或沥青路,路面附着系数不小于0.7
②大车线:
长120m,宽3.0m
小车线:
长100m,宽2.5m
中心线为虚线,以其为中心,向外各1.25米为小车线(实线);
向外各1.5米为小车线(实线);
标出起始点;
有“正在路试,注意安全”的标识。
③应具有15%和20%驻车坡道,长度应比承检车型最大轴距长1米,宽度比承检车型最大宽度宽1米,路面附着系数不小于0.7
4、路试结果录入参数:
①行车制动参数:
速度、制动距离(m)、制动稳定性或速度、MFDD(m/s²
)、协调时间(s)、制动稳定性
(两种格式参数任选一种)
驻车制动
②驻车制动参数:
15%坡道,20%坡道正反两个方向×
min
5、合格限值:
①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
车辆类型
制动初速度km/h
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m
空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m
制动稳定性要求车辆任何部位不得超出的试车道宽度m
座位数≤9人载客汽车
50
≤20
≤19
2.5
其他总质量≤4.5t的汽车
≤22
≤21
2.5☆
其他汽车、汽车列车及无轨电车
30
≤10
≤9
3.0
注:
☆对质量>3.5t并≤4.5t的汽车试车道宽度为3m
②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
满载检验MFDD(m/s²
)
空载检验MFDD(m/s²
≥5.9
≥6.2
≥5.4
≥5.8
≥5.0
十六、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1、仅仅适用于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前轴采用独立悬架的汽车侧滑量测试值不做判定依据。
2、小数点:
侧滑量保留1位小数
3、合格范围:
±
5m/km
十七、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
1、仅对最高时速设计超过40km/h的车辆要求;
2、在滚筒检验台,对于全时四轮驱动汽车,具有驱动防滑装置且不能接触该功能的汽车,应做路试。
3、小数点:
保留2位小数
4、合格限值:
32.8km/h~40km/h
5、计算公式:
0≤里程表车速V1-检测表车速V2(实际车速)≤检测表车速V2÷
10+4
6、对于摩托车可取30km/h作为测试点,合格范围:
23.6km/h~30km/h
十八、排放(废气和烟度)
1、录入参数:
汽油车:
”电喷及三元催化”、“电喷”、“化油器”
柴油车:
“自然吸气式”、“涡轮增压式”
Λ仅对闭环电喷和有三元催化器技术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
2001年9月2日后全国停止销售化油器车;
2002年7月后全国无化油器车销售及生产
对于天然气车,暂时报“汽油/电喷”,对于双燃料车,按国家标准要求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且检测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方可判定合格。
(排放资料请参考《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技术》及相应国家标准)
(1)汽油车:
■新生产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体积分数)
车型
类别
怠速
高怠速
CO(%)
HC(×
10–6)
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0.5
0.3
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0.8
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重型汽车
1.0
200
0.7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体积分数)
HC
(×
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轻型汽车
4.5
1200
900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
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a
2000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重型汽车
5.0
2000
3.5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2004年9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1.5
250
a对于2001年5月31日以前生产的5座以下(含5座)的微型面包车,执行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的排放限值。
λ值的要求:
应在1.00±
0.03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
(2)柴油车:
根据车辆的生产日期确定使用滤纸式烟度或不透光度的检测方法。
对于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车使用不透光度计;
2001年10月1日前生产的在用车使用滤纸式烟度计。
a.自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汽车,采用自由加速排气试验,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应不大于以下数值:
……自然吸气式:
2.5mˉ1
……涡轮增压式:
3.0mˉ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校准规定经型式核准批准车型生产在用的汽车,采用自由加速排气试验,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应大于车型核准批准的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再加0.5mˉ1
b.对于2001年10月1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
自1995年7月1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期间生产的在用汽车,采用自由加速排气试验,所测得的烟度值应不大于4.5Rb。
自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采用自由加速排气试验要求,所测得的烟度值应不大于5.0Rb。
十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内容包括两个要求:
1、管理要求
2、技术要求
共涉及19个要素
管理要求:
•组织
•质量体系
•文件控制
•检测的分包
•服务和供应品采购
•合同评审
•申诉和投诉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记录
•内部审核
•管理评审
技术要求:
•人员
•设施和环境条件
•检测和校准方法
•设备和标准物质
•量值溯源
•抽样和样品处置
•结果质量控制
•结果报告
《机动车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9个方面共计40个条款。
9个方面的内容为:
•1法人资格2依法经营
•3计量认证4人员
•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6检测仪器设备7信息联网设施
•8总体布局9检验厂房
质量体系文件
•质量手册
•程序文件
•作业指导书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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