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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安全感、无价值感、不被接纳和受到疏远都是异常人中普遍存在的情感。
5.有自制力、保持人格
对从事的活动具有自信心,行动的决定是受个人意志控制,而不是冲动的结果。
能保持人格的完整与和谐。
有独立的价值观和判别真、善、美的原则,不觉得自己有义务顺从他人的意见,也不过分寻求社会的赞许。
能从经验中学习及顺应环境需要而改变自己,个人的价值观也能视社会标准的不同而改变。
6.热爱生活,投入工作
正常人能将个人的能力拓展到工作活动中去,从中寻找自身的价值与生活的乐趣。
致使他们热爱生活,更加投入工作,不必驱迫自己满足时代的要求。
至于经常缺乏精力或易于疲劳,往往是由未解决的问题引起的心理紧张的症状,一旦问题获得解决,便能再度投入工作。
(三)判别行为正常与否的标准
临床心理学家通常综合采用以下标准或尺度来判定行为正常与否:
1.经验的标准
经验指两个方面:
其一是指患者自己的主观经验,他们感到精神痛苦、没有明显原因的不适感或不能适当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寻求医生的帮助。
病人主观的痛苦体验往往成为医生判定病人是否异常的依据。
但是,精神病患者常常否认自己是“不正常”,然而这种违背客观的否认恰好是其行为异常的最好证明。
其二是指观察者根据自身经验作为出发点或参照点,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去衡量对方心理的正常与否。
凡是与自己主观经验不同者都可能被视为异常或病态。
如果观察者自己的心理并不健康或生活阅历局限,判断错误的可能性就会很大。
2.社会的标准
以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标准来划分常态与变态。
凡是符合社会规范、道德标准、价值观念等而为社会所接受者,即为正常,否则为异常。
这种观念虽符合一般常识的看法,但不能作为普遍的原则应用。
因为社会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而且此种标准又有地域性的限制。
如二十世纪80年代初,有的男青年因留长发、穿花衬衣被疑为异常,但后来便习以为常。
异常的定义不能仅根据对某一社会形态的顺从性来考虑。
3.生活的顺应标准
以个人对其环境顺应的优劣来划分常态与变态。
顺应系指良好的适应过程及其效果。
如果适应的后果无成效就称为顺应不良,严重者就成为适应障碍。
按照这个标准,如果一种行为对个人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那么它便是异常的。
例如,步入大学生活的新生,因难以独立应付新生活而导致退学。
一位男子酗酒、吸毒、自杀或制造事端。
所有这些行为如果伴有精神痛苦和功能紊乱的话,都可被认为是异常。
4.统计的标准
采用统计学上常态分布的概念来区分常态与变态。
人类的许多心理特征在人群中呈常态分布,大多数人近于平均数而定为常态,只有极少数人偏于两极端则为变态。
这种统计学标准由于应用心理测验,使提供的数据更为客观。
但这种纯以数量为根据的观念也有其局限性。
例如,我们不能说智力商数大于130的人是行为异常者,也不能将创造力极强的人视为变态。
5.医学的标准
又称为症状和病因学标准。
从医学的角度出发,用判断躯体疾病的方法来判断心理是否处于异常状态,即以是否存在症状和病因为依据,判断个体心理是否异常,或者以存在病理解剖学或病理生理学的变化,判定心理异常。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各种先进的诊断技术不断应用于临床,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病因和症状的判断水平。
(四)异常心理的分类
目前在医学临床诊断上使用的有三种精神病学的分类:
世界卫生组织(WHO)颁布,已修订到第十版,即ICD-10;
美国精神病学会编写的《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DSM),也是国际上影响较大的精神疾病分类体系,现在已经修订到了第五版,即DSM-Ⅴ;
我国建立了自己的心理障碍分类体系,即《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到2001年,已经发展到了第三版,即CCMD-3。
国内的医学心理学领域主要根据心理偏移常态的程度不同,将心理异常由轻到重大致分为以下几大类。
1.轻度心理障碍;
2.严重心理障碍;
3.心理生理障碍;
4.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心理障碍;
5.人格障碍、性心理障碍;
6.行为问题和不良行为习惯;
7.特殊条件下产生的心理障碍。
二、常见异常心理的表现
(一)神经症
神经症(neurosis),原称神经官能症,是一组精神障碍的总称,主要表现为烦恼、紧张、抑郁、焦虑、恐怖、强迫、疑病等症状,发病常与心理社会因素有关,病前多有一定的素质和人格基础,一般无器质性原因;
患者对疾病有相当的自知力,有痛苦感,有求治要求;
社会功能相对完好,行为一般保持在社会规范允许的范围之内;
病程大多迁延。
1.焦虑症(anxiety)
焦虑症指以广泛和持续性的焦虑或反复发作的惊恐不安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神经症。
常伴有自主神经功能紊乱、肌肉紧张和运动性不安。
起病并非由实际的威胁或危险所引起,其紧张或惊恐的程度与现实的处境并不相称。
临床上分为广泛焦虑和惊恐发作。
⑴广泛焦虑(generalizedanxietydisorder,GAD)。
又称为慢性焦虑,是焦虑症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主要表现为精神焦虑和躯体性焦虑两组症状。
精神性焦虑表现为持续存在的不明原因的恐惧、烦恼、紧张不安,表现为做事时心烦意乱;
休息时,也会感到烦躁不安,坐卧不宁,过分警觉,甚至出现惊跳反应;
注意力难以集中,有时感到脑子一片空白;
入睡困难,多梦,易惊醒。
躯体性焦虑常与精神性焦虑并存,多表现为自主神经功能紊乱的症状,如心悸、心慌、出汗、胸闷、呼吸困难、口干、便秘、恶心、尿急、尿频、皮肤潮红或苍白等。
有时还可能出现阳痿、早泄、月经紊乱等症状。
自觉肌肉紧张,无法放松,可伴有肌肉紧张性疼痛,疲乏无力,眼睑、面部肌肉抽动,双手指细微震颤等。
⑵惊恐发作(panicdisorder,PD)。
又称为急性焦虑发作。
这是一种突如其来的惊恐体验,伴有濒死感、失控感以及严重的自主神经紊乱的表现。
患者突然感到惊恐万状,好像死亡将至,为此奔走、惊叫、呼救。
伴有胸闷、心动过速、心律不齐、呼吸困难或过度换气、头痛、头晕、四肢麻木、感觉异常、出汗、全身发抖或周身无力。
惊恐发作通常起病急骤,终止也迅速,一般历时5~20分钟,很少超过1小时,但不久又可以突然再次发作。
发作期间始终意识清晰,高度警觉,发作后仍然心有余悸,产生预期性焦虑,担心下次再发。
60%的病人由于担心发病时得不到救助而产生回避行为,如不敢单独出门,不敢到人多热闹的场所。
2.恐惧症(phobia)
恐惧症是指患者对某种客体或情境产生异乎寻常的恐惧和紧张,并伴有明显的自主神经症状,如脸红、气促、出汗、心悸、血压变化、恶心、无力,甚至晕厥等。
患者明知这种恐惧反应是过分的或不合理的,但在相同的场合下仍然反复出现,难以控制,以至于极力回避所恐惧的客体,影响其正常的生活与社交活动。
临床上分为场所恐惧症、社交恐惧症和单一恐惧症。
⑴场所恐惧症(agoraphobia)。
恐惧症中最常见的一种,约占恐惧症的60%,包括广场恐惧症、旷野恐惧症、幽室恐惧症和聚会恐惧症等。
主要表现为对特定环境的恐惧,如高空、广场、拥挤的公共汽车、狭小密闭的房间等。
当患者面对恐惧的处境时,产生极度的恐惧。
⑵社交恐惧症(socialphobia)。
也称为社交焦虑。
常突然起病,无明显诱因。
主要特点是害怕被人注视,一旦发现别人注意自己就不自然,脸红,不敢抬头,不敢与人对视,甚至觉得无地自容。
因而不愿意社交,不敢在公共场合讲话,集会时不敢坐在前面。
⑶特定恐惧症(simplephobia)。
是指对某一具体的物件、动物有一种不合理的恐惧。
最常见的为对某种动物的恐惧,如蜘蛛、老鼠、猫等;
有些患者害怕鲜血或尖锐锋利物品;
还有些人对自然现象产生恐惧,如黑暗、大风、雷电等。
特定恐惧症的症状比较恒定,多只限于某一特定的对象,既不改变也不泛化。
但在部分患者却可能在消除了对某一物体的恐惧之后,又会出现新的恐惧对象。
3.强迫症(obsessive-compulsiveneurosis,OCD)
强迫症是指以强迫症状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神经症。
强迫症状的特点是有意识的自我强迫与自我反强迫同时存在,两者的尖锐冲突使患者产生极度的焦虑,患者知道强迫症状是异常的,但无法控制、无法摆脱。
临床上常表现为强迫观念、强迫意向、强迫行为。
⑴强迫观念表现为强迫疑虑、强迫回忆、强迫性穷思竭虑、强迫性对立思维。
强迫疑虑指患者对自己的行动是否正确,产生不必要的疑虑;
强迫回忆是指患者对自己作过的事情或无关紧要的事情反复回忆;
强迫性穷思竭虑是指患者对日常毫无意义的事件反复思考不能控制;
强迫性对立思维是指当出现一种概念时,会不由自主地出现另一种对立的概念。
⑵强迫意向。
患者感到内心有某种强烈的冲动要做某件事情,虽然从不能将动机变成行动,但患者却感到非常紧张和担忧。
⑶强迫行为。
如强迫计数,即不由自主地计数;
强迫洗手,即因怕脏、怕细菌而不断反复地洗手;
强迫仪式动作,即以一种特殊的动作程序仪式性地完成某些行为。
4.躯体形式障碍(somatoformdisorders)
躯体形式障碍的主要特征是病人反复陈述躯体症状,不断要求给予医学检查,无视反复检查的阴性结果,完全不相信医生的无躯体疾病的再三保证。
这些躯体症状与心理冲突及人格特点密切相关,但对于病人来说,他们常常拒绝心理病因的探讨。
无论从心理还是生理方面了解症状的起因,其结果往往使病人和医生都感到失望。
躯体形式障碍有许多临床亚型,其中疑病障碍(也称疑病症)的诊断在我国应用相对较多。
5.神经衰弱(neurasthenia)
神经衰弱的特征是精神易兴奋和脑力易疲劳,常伴有情绪烦恼、易激惹、睡眠障碍、头痛及多种躯体不适症状,这些症状难以归因于躯体疾病或某种特定的精神障碍。
病程迁延,症状时轻时重,病情的波动常常与心理社会因素有关。
多数病例发病于16~40岁之间,发病率无明显的性别差异,但脑力劳动者居多。
(二)人格障碍
人格障碍(personalitydisorder)又称病态人格、变态人格或人格异常,系指自儿童或者少年时期发展起来的,在没有认知和智能障碍的前提下出现的人格明显偏离正常。
主要表现在情绪动机和意志行为方面显著异常,使其形成了特有的行为模式,从而严重地影响着人际关系和社会功能,不能适应正常的生活环境。
人格障碍一旦形成将持续到成年或终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到老年可有所缓和。
1.偏执型人格障碍
好猜疑,常将他人无意或非恶意的甚至是友善的言行误解为敌意或歧视,因此过分警惕与防卫;
将周围的事物解释为阴谋,并可成为超价观念;
嫉妒心强,过分自负,常将失败或挫折归罪于人;
记恨别人,不容人,脱离实际地争辩与敌对;
固执地追求个人不合理的“权力”或利益。
易患偏执性精神病。
2.分裂样人格障碍
信念奇特,表情淡漠、感情冷漠、缺乏深刻或生动的情感体验,对批评或表扬无动于衷,过分沉湎于幻想之中。
有与文化背景不相称的怪行为,如服饰奇特、不修边幅、习惯目的不明确、孤僻独处等,易患精神分裂症。
3.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患者对他人的感受漠不关心,缺乏责任感,无视社会规范和义务;
对挫折的耐受性很低,微小刺激即可引起攻击甚至暴力行为,反复斗殴;
无内疚感,不能从惩罚中吸取教训;
不能维持长久的人际关系,常责怪他人并为自己的粗暴行为辩解;
经常无计划的变换工作,破坏公共利益,无责任感。
总之,这是一种行为与公认的社会规范相背离到令人注目而且不自知的人格障碍。
4.冲动型人格障碍
主要表现情绪反复无常不可预测不可控制,发怒、争吵、冲动,尤其是当行为受阻、受批评、指责时会出现暴发性的反应,从不计较后果;
生活无目的无计划,缺乏预见性和坚持性,很难完成没有即时奖励的艰苦工作;
情绪和行为常常突然暴发,间歇期正常,过后懊悔但不能防止再发。
5.表演型人格障碍
又称癔症型人格障碍。
具有高度的易受暗示性,强烈的自显性;
丰富的幻想性和戏剧性;
鲜明的情感性。
不断的宣扬和夸耀自己,愿意成为被注意的中心;
过分计较外貌、好幻想,具有明显的表演色彩;
情绪不稳,常突然的转向两个极端。
属不成熟人格,多见于女性。
易患癔症。
6.强迫性人格障碍
过分疑虑谨慎,刻板固执,做事循规蹈矩和墨守成规,应变能力很差;
要求十全十美,希望万无一失但又缺乏信心,优柔寡断;
总有不安全感,常因反复核对、过分注意细节而忽视全局,自己也感到紧张和苦恼,但不能自拔。
易患强迫症。
7.焦虑(回避)型人格障碍
表现胆怯懦弱,易恐惧、紧张和忧虑;
坚信自己不会社交、没有吸引力、自卑,因此总是担心会被别人指责、拒绝,除非肯定受人欢迎才敢去交往;
在生活风格上对自己有许多限制,对职业活动或社交场所采取回避态度,缺乏勇气纠正。
易患焦虑症。
8.依赖型人格障碍
缺乏独立自主性,需要依附他人,过分顺从所依赖人的意志,即使合理的要求也不愿提出;
总怕无依靠、担心精力不足,终日沉陷于无助和被遗弃的恐惧之中。
其中包括被动型和衰弱型人格障碍.
(三)性心理障碍
性心理障碍(psychosexualdisorder)又称性变态,泛指在两性行为方面的心理和行为明显偏离正常,并以这类偏离为性兴奋、性满足的主要或唯一方式的一组心理障碍。
不包括阳萎、早泄以及性欲强度异常等的性功能障碍。
1.性身份障碍
主要指易性癖。
患者对本人自然性别难以接受,呈持续的厌恶态度,并有改变本身性别的解剖特征以转换性别的强烈愿望,性爱倾向为纯粹的同性恋。
易性癖患者为自己的性别而深感痛苦,为自己不是异性而感到遗憾。
病情严重者渴望自己是异性或坚持自己是异性。
2.性偏好障碍
⑴恋物癖。
系指反复出现以异性躯体的某部分或其使用过的物品为性满足刺激物的心理障碍。
多见于性功能低下、性格胆怯的男性。
患者在强烈的性欲驱使下想方设法收集或偷窃异性使用过或穿戴过的贴身物品。
⑵异性装扮癖。
指正常异性恋的人有穿着或披戴异性服饰的强烈欲望,付诸于行动而满足性欲。
多在少年期开始,常与易性别癖同时存在,多见于男性。
⑶露阴癖。
反复多次在陌生异性面前突然裸露外生殖器,以获取性快感。
可伴有手淫,几乎仅见于男性。
⑷窥淫癖。
指反复寻机窥视异性上厕所、洗澡、更衣、男女作爱等场面以达到性欲满足的心理障碍。
多见于男性、性能力不足者。
⑸摩擦癖。
又称摩擦淫,几乎仅见于男性,其特点是反复多次的在公共场所拥挤的人群中将勃起的阴茎裸露后直接对准异性的某部位摩擦射精而解性欲,个别人需要借助于手淫才能达到性乐高潮。
⑹性施虐、受虐癖。
前者系指通过对性对象施加精神上的或肉体上的残酷折磨来达到性乐高潮,多见于男性。
3.性指向障碍
性指向障碍有多种表现形式,常见的形式为同性(homosexuality)。
在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下对同性表现持续的性爱关系,称为同性恋。
一般男性多于女性。
往往自幼即有与本性别不相符的迹象,至青春期开始对同性产生持续的爱慕之情,而对异性毫无性爱倾向甚至厌恶。
同性恋中主动的一方是真正的同性恋者,他们情欲和性欲发泄的方式多为身体按触、抚摸、摩擦等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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