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变更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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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外界因素影响很大,不利的自然界、社会条件会给工程带来巨大的损失。
上述特点给工程的施工带来许多不确定性,即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不可能将工程所有的情况确定下来,对于大型土木工程来说更是如此,往往合同双方签约的依据只是招标设计图纸,描述工程具体情况的施工图纸在签定合同后才陆续签发给承包商。
在工程项目的细节尚不明了的情况下,承包商与业主签定合同意味着承担了下列义务:
在招标设计的范围内,工程(量)发生一定程序的变化,承包商仍然承担施工义务(对应的权利是以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为基础得到相应的支付),同时,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应预见到由于种种原因,工程的变化有时也会超出招标设计的范围,但是为了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商仍然有义务承担此工作(可以重新确定一个价格)。
当然这些工作都是与完成此工程相关的,否则承包商可拒绝。
业主也承担了可能要支付
比合同协议书中的规定更多的酬金。
这与双方签定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是一致的。
工程实践大量的项目管理实践证明,在施工承包合同管理中利用工程变更能够有效的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
通过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使工程能最符合业主的需要,是为合同双方所接受的。
工程变更具有如下特征:
(1)工程变更的主体是发包人。
承包人、设计人有权建议变更,但无权发出变更指令。
(2)工程变更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工程功能和顺利完成工程。
依据法律规定及工程惯例,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并无权利修改合同。
工程变更只是为了工程能顺利完成而赋予发包人单方面的权利。
(3)工程变更是对工程的外观、标准、功能及其实施方式的改变。
(4)非承包人过错
三、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的区别
所以,工程合同中的工程变更并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变更。
工程变更实质上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合同订立时便对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情况作出事先约定的结果,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变更。
这种特殊性体现在:
(1)协商时间特殊。
合同变更的协商发生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内容变更之时。
而工程变更的范围、估价原则等的协商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内容、价款的协商则发生在工程变更之时。
(2)变更主体特殊。
在签订合同后,合同变更的主体是协商一致的承发包双方,而工程变更的主体是发包人。
(3)变更范围特殊。
合同变更范围可为全部合同内容,但工程变更范围仅限于为顺利实施工程而对工程的外观、标准、功能及其实施方式所做的必须修改。
标准合同中,发包人均委托工程师进行工程变更,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07版《标准招标文件》合同条规定“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因此,发包人为顺利完成工程所需而改变工程的外观、标准、工程及其实施方法,如附加工作、一般**,属于工程变更,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可要求按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条款估价。
发包人为顺利完成工程所需以外原因改变工程的外观、标准、功能及其实施方法的,如额外增加与完成合同无必然关系的新增工作或实质性**大量或重要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属于合同变更,应该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且应重新估价。
所以,本文开头所举例子,发包人将原合同的100%承包范围通过变更程序,仅留剩余10%的工程内容交由原承包人承接的情形属于合同变更,应经得承包人同意。
四、意义
综上所述,由于土木工程的特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具有动态性,随着各种风险的出现双方所实际承担的责任会发生很大变化,因此,合同管理也具有动态性。
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对原设计的修改,其具体内容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时是无法确定的只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出现此类情况的处理方法,即工程变更,并将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在性质上区别开,才能使工程有效的实施,实现双方签约时的意愿,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篇二:
建筑工程合同变更及签证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变更及签证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运作繁等特点,履行过程中必然出现合同未定事宜或合同变更事项,需要通过签证予以补充或确认。
同时,对于出现非己方原因或者非双方可预见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一方通过索赔来维护自身权利。
可见,签证与索赔是合同履行中的常规行为,是顺利履行合同和实现预期利益的重要手段和法律武器。
一、签证与索赔的特征及关系。
签证是合同履行中,双方对质量变化、设计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事实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主要特征有:
1、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一方提出签证要约,另方给予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其法律后果是确认事实或者变更合同;
2、是主张权利的凭据。
承包人凭借签证,可以要求对方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否则索赔无据。
3、是常规行为。
承包人欲实现盈利必须坚持“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策略,开工迟延、设计变更、工程价款调整等事实经常发生,签证亦应及时进行。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形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等要求。
1、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
承包人索赔旨在要求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
发包人反索赔旨在否认索赔或要求赔偿损失;
2、是单方法律行为。
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时,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
3、必须依赖证据行为。
索赔是向对方主张权利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方提出索赔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
签证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双方行为;
索赔是主张未得到认可,从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
签证是确认或变更事实,旨在固定证据,为索赔成功奠定基础;
索赔是主张权利行为,靠签证单等证据支持。
签证贯串合同始终,是“面”上工作,故要勤签证;
索赔是发生争议时行使权利行为,是“点”上工作,故要精索赔。
二、应当签证的常见情形。
从签证目的出发,合同履行之中所有发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或损失发生的事实均应当签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开工延期的签证。
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施工图纸、技术资料迟延导致开工延期,承包人应当及时提请签证。
2、工期延误的签证。
造成工期延误的事实包括: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不可抗力;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价款调整的签证。
可导致工程价款增加的情形包括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固定价可调条件成就等。
4、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
包括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因发包人原因停建、缓建和返工;
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协助;
工程师指令错误或迟延等造成窝工停工的情形。
5、工程量确认的签证。
采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款是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故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每月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确认工程量意味着确认价款,对结算价款和解决争议无不有益。
三、常见的索赔与反索赔事件。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和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当提出索赔。
换言之,所有造成工期延长、价款增加和赔偿损失的情形均属于索赔事件,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索赔。
索赔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包括预付款、进度款)、技术资料导致开工迟延、工期延长和停工窝工损失。
2、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或重新检查导致工期延长和停工窝工损失。
4、发包人不合理干预施工或其直接指定的分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
5、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工程款增加或工期延长;
6、发包人迟延竣工验收、迟延结算、提前使用工程导致费用增加;
7、发包人要求赶工造成施工成本增加;
8、发现地下障碍物、水流或文物等造成工期延误和施工损失;
9、恶劣自然条件或地质条件下施工导致工期延误;
10、工程师指令迟延或错误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11、非正常停水、停电和交通中断造成施工延误;
12、社会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施工中断;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反索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需要无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
2、承包人延误工期造成发包人多支付监理费、贷款利息、租赁费、对第三人违约金和购房人损失;
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4、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承包人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拒绝修复或保修期内拒绝保修,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6、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未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7、承包人不按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擅自变更设计造成工程不符合约定;
8、承包人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设备造成质量缺陷;
四、签证与索赔的具体操作。
1、认识充分,手段灵活。
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特别是承包商欲维护自身权益和实行盈利目的,必须勤签证。
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造价的7%,而我国签证比率较低,与国际严重脱轨,故应当高度重视。
签证要及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签字权人提出。
签证内容要明确具体,不应模棱两可。
书面签证包括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信函、月形象进度表、质量评定表等内容,要由专人长期保存签证凭证,切勿遗失。
应当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加强专业的和有针对性的签证和索赔管理。
明确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项目经理的量化管理责任,杜绝该签未签、该赔不赔的情况。
友好协商和谋求调解是签证与索赔成功的有效方法,要认真总结实战经验并灵活
篇三: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技术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
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三、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
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
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四、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五、所有工程都须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
施工预算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施工
图预算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
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
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
施工预算仅因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数量发生变动差异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在施工预算报批之前,出现与中标造价、合同造价有变动的项目应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
工程变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备材料变更、新增项目等。
九、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按月度对各类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的职责
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任何变更,均应在其申请报告中列出前附表,并附上相应的支持材料。
这些材料必须包括技术、经济两方面的分析及责任归属。
变更必须考虑引起相关工程费用等变化的情况,不得分解属于同一单项变更(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项目为依据作为一个单项)的内容、工程量及费用。
变更提出单位如有化整为零、故意规避审批权限的行为,业主将视为违约,并保留追索相应损失的权力。
所有变更报告均应按单项和规定的统一格式(附后)填报,在可预见出现变更的情况下,应立即填报变更报告,使变更审批留有足够的处理时间,不得无故拖延影响变更审批。
若非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施工单位不得因工程工期或工序等原因擅自进行变更处理,否则若因施工单位延误处理时机,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驻地监理工程师是工程变更的第一核查责任人。
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对施工单位进行督促与指导。
项目管理单位和业主将对施工单位和驻地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检查。
一、设计单位职责
设计单位必须全面及时履行合同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对图纸会审和工程变更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一)设计单位应派人常驻现场,通力协作,及时处理工
程变更的有关问题。
(二)审查设计变更,对工程变更在设计上的必要性和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负责。
(三)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应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含修改)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
(四)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工程变更,应及时按规定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五)在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时应附上投资估算。
二、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设备供货单位等)必须全面及时履行合同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对图纸会审和工程变更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一)施工单位必须在收到施工图后的30天内,结合中标文件和合同编制施工预算,按程序进行报批。
并将施工预算与中标造价进行比较分析,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审核,经业主审批后方可有效。
(二)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申报变更情况,按合同实施变更等,不得因费用负担原因而拖延工程进度;
(三)根据不同的变更情况,在提交变更申请报告时必须提供技术、经济两方面的分析报告,按程序进行报批。
(四)每月20日前整理汇总和编写工程月度变更价款分析报告,并及时报送。
三、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是工程变更的第一核查责任人,必须全面及时履行合同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对图纸会审和工程变更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处理变更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管理办法规定申报变更情况;
(二)按规定主持变更处理会议,审核施工单位提交变更申请报告并提出意见,按合同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有责任和义务避免因变更引起的损失或延误等;
(三)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种工程变更进行经济与技术分析,并对于非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种工程变更进行经济与技术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主持协助项目各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因各种工程变更费用的谈判及办理相关手续;
(五)必须在收到施工图后的30天内编制施工图预算;
并与施工预算进行比较分析。
凡以招标图进行招标的项目,还应将招标图预算和施工图预算进行比较分析,报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最后由业主审批;
(六)编审工程变更文件,发出变更指令,监督变更的执行;
变更文件包括:
1.工程变更令。
应按固定格式填写,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概况、变更估价和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2.
篇四:
关于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补充协议
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签订了《》,为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义务
乙方对于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并保证工
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
甲方应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量地支付乙
方变更签证的价款。
第二条:
关于变更、签证办理的约定
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甲方指定的印章,否则乙方可以不接受。
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算价款的变更、签证单,如果没有甲方指定的印章,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乙方申报的变更、签证预算必须加盖指定的印章,否则甲方可以不接受。
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的标准表
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
甲、乙双方都应设置变更、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
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甲、乙方均应对变更、签证通知单连续编号、妥善保存。
第三条关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
变更、签证的计价严格执行与其相关的主合同变更签证计价条款。
乙方接受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单后5日内(从通知单盖章签收日期计算),向甲
方报送完整变更签证费用计算书;
逾期申报的,增加费用的变更签证在结算时只支付终审价格的70%,减少费用的变更签证由甲方自动扣减;
逾期10天未申报的,
增加费用的变更签证在结算时不予考虑,减少费用的变更签证由甲方自动扣减并对乙方处以审核造价5%的违约金。
乙方报送的变更签证费用计算书必须按照每份变更、签证通知单编制,甲方不接
受乙方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计算书。
乙方报送的变更签证费用不应超出双方最终审定额5%,如超出则甲方按超出部分
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扣除。
特急变更签证的实施以甲方项目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的签字为依据,乙方可事先
就计价方式或价格与甲方项目成本商谈一致。
但实施后10日内,双方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
工作内容
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取定的人工单价(是综合单价,已含管理费和利润)。
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乙方要及时督促监理和甲方工地代表在完工
后5日内签字确认,否则甲方可以不予支付费用。
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现场工程师、成本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甲方可以不计价款。
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
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乙方100%的回收利用。
甲方项目成本负责与乙方核对变更签证费用,经甲方成本管理部复审后,双方应
在变更签证造价审定单上签字确认。
双方的有效签字如下:
甲方:
对甲方下发的变更签证通知单乙方不得拒绝实施,否则甲方有权要求第三方完成,
并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计取管理费,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合同结算时,乙方须将完整的变更签证资料装订成册作为结算书一部分,变更签
证资料应包括:
①双方确认的造价审定单;
②变更签证通知单及完成回执;
③申报的变更签证预算书;
④原合同相同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
⑤套用定额编号的直接费计价表,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的取费表;
⑥综合调差系数和主材调差依据;
⑦变更签证单原件及所有相关的往来函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
每月15日前,甲、乙方应就截止上月末已确定最终费用的变更、签证的费用结算
书,进行综合性核对。
核对后甲方方可按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签署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签署人:
设计变更通知单
备注:
1、是否需要设计单位在本单上签章确认,由甲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本单未盖甲方专用印章,无效。
本单原件作为结算依据存项目成本,复印件一式三份,项目部、施工单位、监
理各执一份。
3、请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日内,就上述变更事项需增减的费用向我方项目成本申报预算,逾期日申报的,
增加费用结算时只付终审价的70%,超过10天不申报的,结算时将不予考虑。
现场签证通知单
增加费用结算时只付终审价的70%,超过10天不申报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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