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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进行研究,以求抛砖引玉。
一、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其法律保护的发展与演变
工业品外观设计在世界英语国家一般被称为“industrialdesign”,直译就是“工业设计”,现今我国法律界以外的从事工业品外观设计理论研究与实践的人大多称其为“工业设计”。
既然是工业设计,那么必然就是与工业相联系的。
实际上,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工业革命的产物。
从18世纪60年代英国开始了工业革命,撕蟠谑澜缙渌遥?
9世纪40年代,英国率先完成了工业革命。
工业革命的开始使得西方开始发展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其重要特点就是机器化的批量生产。
也正是从这一时期,西方开始了适合工业化生产的现代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最初发展是在纺织工业中发生的,这一方面表现在当时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表现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发展。
英国的工业革命首先是从资本周转较快、获利又丰厚的轻工业开始,特别是从不受封建行会和政府法规的束缚、便于采用先进技术的棉纺织业开始的。
著名的珍妮机就是纺织业的第一项重大发明,此后净棉机、梳棉机、漂白机、整染机陆续出现在纺织系统的工厂里,纺织业率先实现了机器化与批量生产。
[2]法国的工业革命晚于英国,工业生产也不算发达,至十九世纪末法国也就是一个中等发展程度的国家。
不过法国经济虽然落后,但是其消费品尤其是奢侈品在工业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食品、纺织、服装、皮革、家具等五种轻工业行业的工人占工人总数的一半,尤其是法国的时装、化妆品、丝织品和葡萄酒非常发达,独步世界成为法国输出品的大宗。
[3]因此法国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也必然先出现于纺织等轻工业。
英法两国工业品外观设计先发于纺织等轻工业也从它们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产生可以看出来。
无论是英国还是法国,其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均是从纺织工业中开始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而后扩展到其他工业领域的。
[4]不过西方工业品外观设计真正在理论和实践上获得长足的发展还是二十世纪的事,从20世纪初期的“德意志工业联盟”对于标准化、大批量生产方式的探讨,到20年代“包豪斯设计学校”对现代设计教育体系的确立,经过了50年代功能主义和国际主义风格的流行,再到60年代的波普设计及80年代的后现代设计,以及今天所提倡的绿色设计、生态设计等,现代设计已发展成了一门交叉性的学科。
在近二百年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有关现代设计的观念和思想,经历了多种风格和潮流的变化,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5]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地位逐步重要并且逐步受到重视,随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也逐步发展起来。
从历史上来看,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出现最初是与工业化的发展和批量生产方法相联系着的。
工业化的发展和批量生产方式的产生使得产品的范围与规模均发生了很大的扩展,新产品大量涌现,从而产生了对新产品进行设计的需要。
如汽车、洗衣机等,它们应该是什么样子,工程师、艺术家、工匠各抒已见,产品形态设计一片混乱。
英国人莫利斯大声疾呼“不要在你家里放一件有用,但你认为不美的东西”,并引发设计史上有名的“工艺美术运动”,此时工业品外观设计主要目的是解决全新产品的式样问题。
自此工业品外观设计逐步被人们重视起来并开始获得发展。
当然,正如后面将要谈到的,无论是在工业革命发生最早的英国,还是在工业革命发生较晚的法国,工业化和批量生产开始最早的领域均是轻工业,尤其是棉纺织业。
因此,最早出现的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也出现在棉纺织领域。
在英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第一个法律是1787年的亚麻、棉布、印花布和帆布印刷和设计法,该法对“那些发明、设计和印刷,或者导致发明、设计和印刷并成为任何新的和原创的印刷亚麻、棉布、印花布和帆布的图形图案的任何所有人”以两个月的保护。
因此增长中的纺织工业中,设计的重要性和贡献被认识到了。
同时,对工业化扩张和批量生产方法在大多数制造领域的可能应用的逐渐深化的认识使得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逐步努力扩张到其他领域(特别是在陶瓷工业中应用于雕塑),直到形成统一的1842年工业品外观设计法,该法把保护扩展到“任何新的和原创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无论这些工业品外观设计被应用于任何制造物品的装饰,或者任何人造的或天然的、半人造的或半天然的物质上,而且不管这些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多么适合于图案或者外形、整体组合或者相应的装饰,或者任何两种或更多的如此的目的,以及不管这些工业品外观设计多么适合于用任何方式,不管是打印、印刷、绣制、缝纫、制模、铸造、浮雕、雕刻、染色或诸如此类的其他人工、机械、化学,分离的或组合的方式。
”从此,工业品外观设计被看作所有生产和制造的一个基本方面。
[6]法国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在某种程度上有一种类似的演化过程。
1793年文学艺术产权法在某些案例中被应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特别是纺织工业的飞速发展导致1806年工业品外观设计特别法令的产生。
1806年3月18日法国在里昂建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抚慰委员会)作为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保存以及调停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制造商之间的纠纷的反应。
开始是为里昂的工业特别是那些丝绸制造工业安排的,保存体系和特别委员会的调停后来扩展到了其他城市,通过司法解释,又扩展到工业活动的所有领域的二维和三维外观设计。
[7]其后美国于1842年,澳大利亚于1851年,德国于1876年,西班牙于1884年,日本于1888年也分别颁布了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至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
当然,世界各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体例不一,保护方法各异,有独立立法保护的,有纳入专利法保护的,有运用包括独立立法或专利、版权、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权等多种保护方式多重保护的。
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际保护方面,1883年世界上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就包括了工业品外观设计,而且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作为独立一类而受到保护的,而至1925年便建立了国际注册和申请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甚至早于专利国际申请和注册的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
至1994年,被称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典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订立,工业品外观设计仍然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被列入其中。
当然,虽然国际公约把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为一类独立的知识产权对象列入其中,但是无论是《巴黎公约》还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没有对各国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具体方法提出要求,而是委之于各国国内立法。
返回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
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性质
法律是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而发挥作用的,而法律关系是一种主客体关系框架,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前者的核心是主体的法律价值,而后者的核心则是客体的自然属性。
可以说主体的法律价值和客体的自然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共同决定了法律关系的构造,进而也就决定了规范法律关系的法律的基本构造。
我们知道,无论对于任何法律和法律关系,主体均是人,在同一时期的发展阶段上,他的法律价值是基本确定的,而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多种多样的,这种多样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类行为与法律制度多样性的依据。
因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律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应该持的态度,也决定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基本法律原则与法律结构设计。
世界各国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看法大体是相似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一件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一件物品的装饰性或美的方面。
工业品外观设计一般包括三方面的特征,比如一件物品的表面或形状,或者二维特征,如图形、线条或颜色。
工业品外观设计被广泛应用在从技术和医疗器械到手表、珠宝或其他奢侈品、从家具和电子器械到汽车和建筑物、从纺织设计到休闲品的工业或手工产品上。
要受到大多数国内法的保护,一件工业品外观设计必须有视觉魅力。
这意味着一件工业品外观设计基本上是一种美的特性,而不保护它所应用于其上的物品的任何技术特征;
[8]澳大利亚1906年法(2001年修订)认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应用于一件物品的形状、外形、图案或装饰性特征,它指在完成的物品中能用眼来判断的东西,而不包括构造的方法或原则;
日本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2条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或其结合,通过视觉能引起美感的设计;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认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等等。
从以上人们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看法来看,人们基本上认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大体上是一种界于发明与作品之间的一种东西。
比如英国法认为,专利权法是作为保护发明的发展的手段而制定的,而艺术作品版权主要是为保护在艺术作品上的权利而制定的。
随着这两种制度的专业性的加强,逐步互相脱离,其结果是在它们之间有一块“无人地带”的土地,在这块土地上首先出现的是工业上开展的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指用工业的方法或手段,适用于一切产品的形状、样式、式样或装饰的特色。
这些包括在产品上的特色引人注目,对这些特色单凭眼光即能作出判断。
可见,工业品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或制造产品的方法,是指引人注目的,从而产生对产品的吸引的美术特色。
对制造产品来说,这些设计适用于制造产品,将决定产品的形状与外表,对产品的功能性作用加上美术感。
有时工业品外观设计决定产品的形状的作用如此之大,可以说创造了一个全新的产品。
但工业品外观设计仅仅是设计,尽管是新的,也不是能取得专利证的发明。
[9]因此可以说,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一种“技术+艺术”或“技术基础上的艺术”,它是一种界于发明与作品之间的一种东西。
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工业品外观设计首先是产品的一种美的东西,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艺术作品或者具有艺术作品的大部分特点,它总是要表达设计人的对产品的一种思想或情感,即工业品外观设计总是反映设计人的思想与情感的。
如著名的德国的“包豪斯”设计就反映了一种“社会工程”思想。
[10]同时工业品外观设计毕竟是用于工业品的,因此它无论如何与工业品的技术因素有关,并不是纯艺术或美的东西,并不象艺术家对艺术作品那样可以随意发挥,总是受到技术的限制,并且是在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
如汽车的外形尽管也要考虑美的因素,但无论如何必须首先考虑汽车的主要功能即行驶的速度、舒适性与安全性,工业品外观设计总是在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或者可以说是一种对技术的“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
当然人们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性质的认识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着的。
现代设计的观念史大体可以分为这么几个阶段:
工业化社会初期,机械的发明产生许多前所未有的产品,如汽车、洗衣机,它们应该是什么样子,工程师、艺术家、工匠各抒已见,产品形态设计一片混乱。
英国人莫利斯大声疾呼“不要在你家里放一件有用,但你认为不美的东西”,并引发设计史上有名的“工艺美术运动”。
产品设计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全新产品的式样问题,简称为“式样阶段”;
到了包豪斯时代,找到了“技术与艺术新的统一”,明确提出决定产品形态最主要因素是功能,产品设计以功能为主线。
简称为“功能阶段”;
二战后工业设计在美国有了长足的发展,设计与市场紧密结合,设计成为企业、商家市场竞争的有力手段。
简称为“市场阶段”;
七十年代发达国家开始步入高消费阶段,工业设计在促销及增加产品高附加值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设计师如鱼得水,对高消费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简称为“高消费阶段”;
一家有几部车,一部汽车只因款式稍逊即被淘汰在发达国家是平常的事。
人类如此挥霍浪费资源,还能维持多久?
有识之士已从表面繁荣之中看出了暗藏的危机,提出“熵”的观念,环境破坏,材料特别是能源耗尽,地球将是一片死寂。
设计活动本是为了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然而,在“高消费阶段”却悄悄走向反面,违背了初衷,违背了设计的根本目的,所以,保护环境,节约材料能源,成为设计中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简称为“绿色设计阶段”。
[11]这种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认识的变化不但影响到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实践活动,而且影响工业品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这大概就是世界各国法律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态度的差异是如此之大,有的用专利法来保护,有的用专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来保护,也有的用著作权法来保护,更有的采用专利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多重保护。
而有关的国际公约实际上采用的是一种折中的方法,仅仅对成员提出了保护的要求,而对保护的方式则由各成员自己选择。
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性质认识的难度实际上来自一个更为广大而深刻的课题,那就是技术与艺术、科学与艺术的关系的考量。
从人类的历史来看,科学(包括技术)与艺术的关系走过了一个由合到分的过程,而这种“分”也不过是近代的事情,著名的物理学家G.维克斯爵士在《论科学中的美学》中写道:
“只是在19世纪以后,科学才具有了它现在的局限意义……”。
[12]从此科学被认为与艺术成为了截然对立的两种东西:
科学是求同,艺术是求异;
科学是发现,艺术是发明;
科学是严谨、规则、条理,艺术是敏感、跳跃、光彩夺目;
科学是客观地、规范地描述第一自然,艺术则是主观地、限定地表现第二自然。
[13]但是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发展却在一定程度上又使人们对科学与艺术的界限无法区分。
实际上,科学与艺术也有很多共同点:
科学与艺术的目的是相同的,方法也是相通的;
同时研究科学与艺术的科学学和艺术学都同属哲学范畴的不同侧面,科学与艺术都是抽象的精神,是非物质的,所以研究科学和艺术的学问必然同是哲学的任务。
[14]因此科学与艺术或者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明与作品的区分本来就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二者的统一也未尝不是不可能的事情。
实际上,在现代社会就存在着艺术与技术统一的学说。
在法国,一切装饰性的创造,不论有多大艺术价值,既受1909年外观设计法的保护,同时也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创造者得同时援用两种保护或援用其中之一。
这种保护理论的依据就是技艺单一说,即不必区别狭义属于艺术领域的与属于工业技术领域的东西,这样做是为了避免把区别两种领域的艰难任务交给法官,要求他评定创造的艺术水平。
全面实施技艺单一说的只有法国,意大利法排除同时援用两种保护,德国与北欧各国的法律只是部分第接受此说,因为按照这些国家的法律,只是创造具有明确的艺术性或达到较高的艺术水平才适用此说。
[15]这种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认识或许对我们确定其法律保护模式兴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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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或许正是由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多重性质使得人们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采用了多种多样的法律模式,而“技艺单一说”或“艺术统一说”的提出也告诉我们,无论采用专利法、著作权法或者是专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去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均有其一定的道理,这使得我们很难单纯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本身来选择其法律保护模式,而只能根据知识产权法甚至民法的基本原理与原则并结合工业品外观设计本身的特点来确定其法律保护模式。
本文认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的看法是比较实用而且是较为可行的。
在谈到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原因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因为由于工业品外观设计使一件商品更加吸引人和有魅力,因此它增添了一件产品的商业价值并使它适销对路。
一件受到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它的所有人——已经注册这件外观设计的个人或法人就确切地得到了一种阻止他人非法复制或模仿该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排他的权利,这能有助于确保一个公平的投资回报。
一种有效的保护体系可以促进公平竞争和诚实商业活动,鼓励创造,产生更多的美的吸引人的产品,一般也能使消费者和公众从中受益。
象传统艺术和技术一样,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鼓励在工业和制造部门的创造,他们能促进商业活动的扩张和民族产品的出口,有助于经济发展。
另外,不管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品外观设计也能够相对比较简单和便宜地发展和保护,艺术家和手艺人个人、中小企业均可以很容易地使用它。
[16]而在谈到如何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象其他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条款一样,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体系的形成也需要一个利益平衡的建立。
一方面,需要提供有效的和有效率的保护,为此,该法必须实现它的促进生产中外观设计要素的功能。
另一方面,需要保证杜绝该法向激励外观设计创造活动所需要的保护之外的不必要的保护,因此为了自由使用可用的外观设计,只能引进最少数量的障碍。
[17]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看法,工业品外观设计需要保护,但是又不要过度保护。
这是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基本原则并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本身的性质,本文认为,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既可以采用著作权法模式,也可以采用专利法模式,也可以单独立法进行保护,但是多重保护是不合适的,它给予了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过度的保护,使得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的权利有可能强于专利权人、外观设计权人和著作权人,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因为虽然从工业品外观设计本身的性质上来看,它具有发明的性质,但是无论如何,从总体上来说,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造性及其对社会的贡献是远远不如发明的,如果给予它以高于发明的保护程度,保护就显然是过度了。
同时,工业品外观设计虽然也具有作品的特点,但是总体而言它在艺术性等方面的价值显然也是与纯艺术的作品无法相比的,对其采用高于作品的保护显然也是保护过分。
同样,单独立法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本身已经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了比较充分的保护,再同时采用其他的方法对其进行多重保护显然也是过度保护,没有必要。
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过度保护不仅会打破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而且对社会发展而言也是不利的,因为它虽然保护了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但是却是以损害所有人以外的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法律的保护在这里失去了平衡。
不过不允许存在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卸嘀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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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依据,可以起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因此在当事人选择某种保护方式之后权利仍然得不到合理保护的时候,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补充保护或进行利益调整。
本文并不赞成用商标发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因为虽然商标法也被一些国家用来保护外观设计,但是那不过是一种迂回性的保护,其保护的依据以及条件均不同于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之所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因为它具有创造性,对人类社会作出了贡献,而商标法说到底不过是一种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它虽然提供对商标的保护,但是对商标本身的价值并不进行评价,并不考虑商标本身是否有价值以及是否受人赞扬。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则要求它具有一定创造性,[18]而商标法对商标的要求则是识别性,二者是不同的范畴,具有不同的保护基础。
[19]当然,法律无法禁止人们以商标保护之名行保护外观设计之实。
在保护模式选择上,有些国家制定有专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立法,有些国家则没有。
本文认为,为了充分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并同时保证法律保护的充分灵活性,没有制定工业品外观设计专门立法的国家还是以进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门立法为好。
对于以专利法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家来说主要是从形式角度考虑的。
因为大多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门立法在实质上与专利法更为接近,是否制定专门立法实质上并不很重要。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制定专门立法毫无意义。
因为对于已经用专利法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家来说,专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立法还有其形式意义。
从形式意义上来说,由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本身是一种“技术+艺术”或者“技术基础上的艺术”,无论如何进行工业品外观设计时既要考虑技术因素,同时也要考虑艺术因素,必须兼顾二者才行,倾向于任何一个方面均难免导致工业品外观设计上的失败,并因此对产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用专利法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可能使很多设计者以为他们的设计与专利无关而受不到专利法的保护,从而实质上是得不到任何保护。
同时,用专利法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无疑也会加强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技术方面因素而忽视艺术方面因素,因为在通常意义上专利法是用来保护新的技术的。
而对于仅仅采用著作权法模式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家来说,专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不仅具有形式意义,同时更具有实质意义。
因为专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不仅在形式上避免了人们忽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技术方面因素的倾向,同时也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著作权法的不同的保护方式的选择,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来说能够提供一种虽然期限较短但是效力却很强的保护方式,能够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
至于专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的具体内容,除了在名称上有些不同外,其实质内容基本上与现行的专利法的保护类似,这里不在赘述。
四、我国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与立法建议
我国现行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实质上起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而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实质上也从此时开始。
因为虽然解放前国民政府先后颁布过《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1932年颁布,1939年修订时规定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专利法》(1944年5月29日颁布,1949年1月1日施行)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但是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国民党《六法全书》被废,新中国全面学习苏联,致使真正的专利法并没有重新建立与施行,1963年11月即便是形式意义上的保护专利权的制度《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50)也被明令废止,专利保护被拦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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