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委部分行政审批项目进人政务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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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市宣城路103号,电话:
(0551)2866638,邮编:
230001。
附: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分类清单
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八公开”内容
附1: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分类清单
一、省发展改革委进中心办理项目
(一)政府投资项目和计划的初审和审批;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初审或核准;
(三)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初审或核准;
(四)内、外资项目(限额内)免、抵税确认;
(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二、省发展改革委不进中心办理项目
(一)省政府审批或者核准以外的专项规划审批、重点行
业规划审核及省级重点企业集团发展规划审批;
(二)间接利用外资项目初审或审批;
(三)发电计划,高等教育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
的编制审批;
(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
(五)省级开发区设立审查。
附2: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八公开”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
项目名称: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初审或核准审批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皖政[2004)8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
申报条件:
1、项目属于省发改委核准或初审的范围;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耒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材料目录:
1、一般项目应提供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报告。
省属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应提交企业出具的项目申请报告和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2、项目申请报告: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3、相关附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4、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还应当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省发改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省发改委有关处提出审查意见,同意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核准并书面告知,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1、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
2、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者提出初审意见的,经本机关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本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窗口权限:
决定受理。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初审或核准
审批依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7、不影响我省经济和社会安全;
8、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1、项目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4)环境影响评价;
(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
2、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附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属于个人出资的,还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5)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6)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8)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9)特殊需要的有关文件材料(如国家规定的行业归口文件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需进口设备的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10)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有关法律、规章、文件要求的其他附件及材料;
(11)需要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3套)
2、省发改委外资处提出审查意见;
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3、审查合格的,出具书面核准文件;
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和总投资5千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省发改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4、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的20%及以上;
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的,需向省发改委申请变更。
变更程序比照项目核准办理程序执行。
1、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
2、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者提出初审意见的,经本机关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本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注:
1、总投资3千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千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2、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千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省发改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进行的投资项目(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3、项目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
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引国外先进技术;
4、项目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5、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1)项目名称、投资方的基本情况;
(2)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4)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1)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2)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5)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
框架协议书等文件;
(6)境外竟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省发改委书面报送有关情况。
省发改委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工作时间计划表;
(7)国有企业到境外投资需有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境外投资的意见;
(8)需要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由省发改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4、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情况的,需向省发改委申请变更。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核准程序执行。
本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
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企业债券发行审核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1、所募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量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的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9、符合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目前国家正在制定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待正式出台后,按照新的要求重新调整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审核申报条件。
上述申报条件是以目前国家发改委的文件要求为准。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省属企业向省发改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地市级发改委或计委向省发改委申请,申请书作为市级发改委或计委上报文件的附件);
(2)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3)发行人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2、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
(1)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本次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文件;
(2)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
(3)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4)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5)经审计的发债主体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6)经审计的担保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7)企业债券发行章程;
(8)企业债券发行公告;
(9)承销协议;
(10)承销团协议并附承销网点和承销金额一览表及承销网点所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11)担保函;
(12)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为市级发改委或计委上报文件的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本次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文件;
(3)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5)经审计的发债主体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6)经审计的担保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13)发债主体和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法律意见书;
(15)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6)其他必要文件,如发行公司债券的,需报送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7)本期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18)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报材料用A4纸印刷、装订成册,一式3份。
出具的文件必须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材料、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1、省属企业向省发改委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
其他企业通过地市级发改委(计委)审核后,由地市级发改委(计委)向省发改委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
2、对于受理债券发行规模申请的企业由省发改委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审定下达的我省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由省发改委直接下达给省属企业和地市级发改委(计委)
3、国家发改委下达债券发行规模的企业,应在企业债券规模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逐级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
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
5、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6、国家发展改革委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
7、我省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后,再由安徽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给企业或相关市发展改革委(计委)。
1、在通知申报时间内,自受理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如符合条件即转报国家发改委,不符合条件及时通知申报单位。
2、国家发改委审查意见反馈后,省发改委3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接申报单位修改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审及上报。
3、省发改委收到国家发改委下达企业债券发行批复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落实发行债券的准备工作。
目前国家每年不定期分批受理,省发改委每年分批通知各市、省属各企业组织申报。
未予授权。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
1、现有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一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具有保证分品级、分长度堆放的籽棉仓库、露天货位及成品仓库。
加工车间和仓库应结构牢固、设备布局合理、操作管理方便、空气调节和采光较好,并有除尘设备以及符合消防部门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安全措施。
3、具有气流输送、清花、轧花、集棉及打包等工艺的轧花生产线。
其主要设备为国家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包括80片以上(含80片)的锯齿轧花机(新建生产线轧花机不低于120片),符合行业标准的籽棉清理机,总压力不小于200吨的打包机等。
4、具有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专业工程师或技师,高、中、初级技工比例合理,主要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配备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
5、建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完备的质量保证制度。
具有符合要求的检验场所,包括质量检验室、留样室、杂质分析室;
配备经计量检定或测试合格的水份测定仪、杂质分析机、马克隆仪、天平等检验仪器,以及有棉检工作需要的国家棉花标准。
6、设立棉花加工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单个企业的加工能力要达到3万担,并符合区域布局要求。
1、安徽省棉花加工资格申请表;
2、市(县)发改委初审意见。
1、符合棉花加工条件的各类企业向当地发改委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填写《安徽省棉花加工资格申请表》;
2、当地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盖章后上报市级发改委;
2、市级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复审后,在申请表上盖章报省发改委政务窗口(省属企业由省主管部门审查上报,但要经企业所在地消防、质检部门等部门盖章同意);
4、省发改委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对各市上报的企业进行审查,通过认定的企业由省发改委予以公布。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实行集中审批制,每年审批1到2次。
决定受理(目前暂停受理)。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和计划的初审和审批(包括国债项目和申请国家投资项目的初审和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审批)审批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需要上报国家审批或安排投资的项目;
2、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3、省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以及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超过一定数额和比例的项目(具体标准需待有关规定出台后确定);
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查或审批的其它项目。
1、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所在市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的申请文件;
(2)符合规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文本;
(3)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专家评估意见;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项目所在市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要求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3)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4)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或手续;
(6)土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
(7)资金筹措渠道落实情况的证明文件;
(8)项目建设其它外部条件(包括水、电、气、热等)落实意向;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初步设计阶段:
(1)项目所在市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要求审批初步设计的申请文件;
(2)可行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3)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本;
(4)经批准的建设地址报告;
(5)环保部门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相关环保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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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部分 行政 审批 项目 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