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修订.docx
- 文档编号:21057102
- 上传时间:2023-04-25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0.92KB
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修订.docx
《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修订.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证和增强共青团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加强对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管理和指导,推动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广泛、深入、生动、持续开展,发挥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各行各业改革发展、服务职业青年成长成才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英文名称为:
YouthModelUnitAward)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
三、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以促进职业青年发展和职业文明进步为根本功能,以各行各业一线青年集体为创建主体,以服务一流、管理一流、人才一流、文化一流、效益一流等为争创目标,以实施科学管理、人本管理、自我管理和各类岗位创新创效创优活动为基本手段,在实践中培育政治素质好、职业道德好、职业技能好、工作作风好、岗位业绩好的五好先进集体和培养青年人才的群众性创建活动。
四、青年文明号以“敬业、协作、创优、奉献”为共同精神理念,落实于集体成员的思想行动,创建的全部过程和示范效益中。
敬业,即恪守职业道德、掌握过硬本领、体现职业精神;协作,即具有集体观念,互帮互爱互促,工作协同默契,团队战斗力强;创优,即共同追求进步,矢志争创一流、善于创新创造;奉献,即思想觉悟高,勇担重任、竭诚为民、传播社会正能量。
五、青年文明号分为全国、省(部)、市(地、州)、县(区)四个级别(行业、系统、企业可参照设立相应级别)。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创建措施
六、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创建主体、建制保持稳定的工作集体(班组、车间、厂站、科室等),人数一般在6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50%以上,有一名不超过40周岁的集体负责人担任号长,中国国籍人员占集体人数60%以上,且主要负责人为中国国籍。
符合上述条件规模较小的单位可整体参与创建。
基本标准是:
1.集体成员政治素质好、大局意识强、工作作风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响应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群众评价和社会信誉好。
2.集体成员敬业爱岗、技能过硬,在本职工作中体现出良好的专业素质、文明素养;团队的战斗力、凝聚力、向心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精神风貌好。
3.集体创建活动深入扎实,活动内涵丰富、青年参与广泛、集体氛围浓厚。
创建活动在创新创效、优质服务、基层管理等方面创造了先进经验,为发现、培养、使用青年人才创造了良好环境;为传播社会正能量、建设行业文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4.集体共青团或青年工作的组织健全、工作活跃,为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驻在地在国外的集体,灵活有效地开展共青团和青年工作。
5.集体在本行业(系统)、本地区同层级创建集体中有较强的示范性、代表性、影响力。
七、执行“亮标识、亮承诺、亮监督”制度。
已获得荣誉称号的集体,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或网站醒目位置。
尚未获得荣誉称号的集体,将创建标识悬挂在岗位现场或网站醒目位置。
集体需在对外窗口公开服务承诺、成员身份、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八、落实创建活动的基本规范。
集体所在单位应建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集体上一级单位或部门的主要领导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加强组织动员、优化内外环境、提供必要保障;根据集体所创层级的青年文明号标准,制定切合实际、适度领先、责任到人的创建目标、创建任务、创建计划,有序推进创建工作;建立创建工作台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记录创建过程;建立自查自评机制,定期对标检查,不断提高创建质量。
九、培育有形有效的创建载体。
围绕中心工作和创建任务,根据青年的需求和特点,培育思想教育、技能提升、创新创效、优质服务等创建载体,注重载体的有形化、生动性、实效性,调动青年主动性创造性。
及时巩固和深化创建成果。
十、扩大创建工作的社会效益。
加强行业内外创建工作的交流互鉴。
积极利用集体对外平台,向社会展示本行业本企业文化、宣传政策法律法规、普及生活常识和科学知识等;发挥集体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开展网络文明倡导、为民公益服务等,以具体行动弘扬职业文明、服务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评选办法和要求
十一、青年文明号评选应以本层级或本行业青年文明号的创建标准和考评规范为遵循。
两者应紧密衔接、定性与定量结合、体现高于一般的原则,应综合考虑职业标准、行业要求、社会评价、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等要素。
鼓励专业机构参与标准制定和考评工作。
十二、青年文明号评选应坚持从严从优原则,同时兼顾不同行业(系统)和区域的工作实际,体现广泛性、把握平衡度。
应严把审核标准,通过实地考察、征询第三方意见、查阅台账等手段,确保信息真实;应健全评选流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环节;应建立竞优机制,鼓励施行末位淘汰、公开评议、差额票选等办法。
十三、青年文明号评选施行社会公示制,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结合的方式,利用线上或线下对外平台进行发布。
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四、青年文明号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创建、逐级评选的办法进行,参评市级及以上青年文明号需首先获得下一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十五、全国青年文明号施行届次评选制和创建报备制,两年为一个创建周期,单数年创建报备,双数年评选表彰。
集体需在届次初期,按归口原则向活动管理机构提交创建全国青年文明号的报备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创建集体,纳入全国青年文明号参评范围。
十六、全国青年文明号的产生,须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团组织共同做好集体考察、遴选、推报等工作。
联合共青团中央开展全行业(系统)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并会同地方团组织考察,原则上由行业归口推报;未开展全行业(系统)创建活动的行业或领域,以地方团组织为主组织实施开展相关工作,由地方归口推报;地方团组织确因工作实际需要推报行业集体的,须与行业主管部门研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推报,交叉推报比例不得超过地方分配名额的20%。
十七、全国青年文明号建立特别推荐机制,对在本行业和本地区作出突出贡献、充分体现青年文明号时代精神、且符合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工作导向的典型集体,采取少量特别推荐的办法,适当放宽曾获青年文明号层级要求,无需提前报备。
第四章命名和认定
十八、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由相应活动组织管理部门下发文件命名,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
命名单位和集体所在单位应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办法,在项目支持、政策倾斜、工资奖金、提拔使用、推优荐才等方面,对青年文明号和集体成员制定并落实有力的奖励政策。
鼓励对持续创建和多次命名的青年文明号给予更大力度奖励。
十九、应将青年文明号作为培养青年人才的阵地,力争将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纳入本行业本地方的人才工作体系、青年工作体系,大力培养青年文明号号长和青年骨干,为其他集体成员到青年文明号挂职、锻炼提供机会。
二十、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在表彰青年文明号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管理单位和个人。
二十一、各级活动管理部门应大力宣传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中先进经验、事迹、个人,发挥榜样带动作用,营造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激发广大青年的奋进动力。
第五章管理规范和要求
二十二、共青团中央、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是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
各级应参照设立组委会、领导小组等相应组织机构。
二十三、各级活动组织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创建工作的系统推动,重视对集体的直接联系指导。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地方团组织应发挥各自优势、健全协作机制,在政策制定、活动开展、日常管理、监督考察、工作宣传等方面形成合力。
二十四、建立青年文明号培训交流机制。
定期举办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班,搭建青年文明号互访互学、互查互评、共建联创等平台,促进青年文明号集体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五、完善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管理规范。
明确管理权责、操作流程、工作标准,建立管理工作台账,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管理规范化、常态化、精细化、效能化。
二十六、建立青年文明号日常监督机制。
逐级组建社会监督队伍、搭建社会监督平台、及时处理社会投诉。
各级活动监督机制的建设和运行,接受上级活动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可在上级活动管理机构的授权下开展相关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代为执行。
二十七、建立督查整改机制。
活动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并严肃自身监督行为。
对确实存在以下问题的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创建集体,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提出整改意见。
1.经活动管理机构调查,或经媒体曝光或群众检举,发现集体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
2.半年内不开展创建工作的;创建态度消极被动的;创建工作质量严重下滑的;
3.青年文明号服务承诺未能兑现,社会评价不佳,或未能达到其他创建基本要求的。
二十八、严格执行资格撤销规定。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和创建集体,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并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或取消其当届创建资格。
对撤销称号的集体,原命名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告。
1.集体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或违法、违纪人员;
2.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引发社会恶性事件;
3.长期存在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
4.集体的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二十九、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各省级团组织应加强对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的日常监督。
发现需撤销称号的集体,须向组委会办公室提交撤号建议或撤号说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十、执行免除青年文明号称号的规定。
集体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由原命名单位免除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保留青年文明号牌匾,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集体名称发生变化,但未发生以下情况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1.原集体的建制撤销;
2.集体成员一年内或一次性变动比例超过50%;
3.其他不符合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的。
三十一、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牌匾、LOGO、精神理念等品牌要素必须统一、规范。
牌匾(包括电子牌匾)由命名单位制发,区分为中英文两个体例。
驻在地在中国的集体,只使用中文体例。
制作标准是:
1.材料:
铜板底;
2.字体和字号:
中文版标准为“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字号为451;年度及落款为黑体字,字号为125,年度为阿拉伯数字;落款单位排序为团组织在左、行业部门在右、居同一行。
英文版标准为“YouthModelUnitAward”统一使用TimesNewRoman字体,字号为451,年度及落款为黑体字,落款单位为“AllChinaYouthFederation”字号为125。
3.字体颜色:
“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版面布局:
“青年文明号”题字居中,年度居于牌匾左上角,落款单位居于牌匾右下角。
5.牌匾尺寸:
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部)级为560mm×350mm,地市级及以下为480mm×300mm。
6.各命名单位可在青年文明号牌匾上刻印二维码,与牌匾文字内容保持一定距离,并按“一牌一码”管理。
三十二、青年文明号活动标识见“标识图样”。
标识中“Y”是英文“青年(youth)”的第一个字母,代表青年;“Y”的复线代表青年集体。
整个标识意为成长在中华广阔大地上的广大青年集体在创建青年文明号的实践中,用青春、热情和双手提供优质服务,创新创效创优,真情奉献社会,以实际行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颜色:
“青年文明号(江泽民同志手迹)”字体及下方圆内区域为红色(色标M100+Y100),“Y”及“Y”的复线为白色,其他为绿色(色标Y100+C50)。
(标识图样附后)
三十三、青年文明号的题字(江泽民同志手迹)和标识图样,由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专有对该题字和标识图样的所有权、使用权、解释权,并授权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使用。
青年文明号题字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
青年文明号牌匾、会标、证件、证书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宣传载体,如印刷品、宣传画(册)、视频;青年文明号集体工作现场和成员佩戴的工作标志;青年文明号官方网络平台。
三十四、青年文明号题字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青年文明号牌匾只可在所授予集体的工作场所对外悬挂,不得私自复制,不得随意放置。
三十五、青年文明号集体应认真保管青年文明号牌匾,保持牌匾文字清晰、完整清洁,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命名单位,由命名单位收回后重新发放;丢失一般不予补发。
第六章附则
三十六、省(部)级及以下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行业(系统)、本地区青年文明号管理细则,并报上一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十七、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三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青年文明号标识图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青年 文明号 活动 管理办法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