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第2章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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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2004年4月,新疆阿图什富江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和方守祥(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建立炼钢厂,约定被告将设备作价80万元,原告付60万元设备款,剩余20万被告作为20%股份入股。
原告投入设备等,以80%股份入股。
原告支付定金20万元,余款40万元在设备出厂之日一次付清。
原告支付被告定金20万元后发现,被告所称设备是被告和其他人共同所有,不是被告个人所有的,该设备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确认产品为国家淘汰产品。
被告反诉称其已经购买好了设备,但是原告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该定金不予返还,原告支付被告垫付的费用19万余元,请求解除合同。
昌吉市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被告购买配件和招收工人的前期的费用,是双方未能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原告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合同总金额为80万,故对于被告要求的定金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合同解除,被告收取的20万元定金16万归被告所有,其余4万元被告返还原告。
原告不服上诉称合同标的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故合同应该为无效。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查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设备已列入1999年国家经贸委的淘汰落后产品目录中。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提供的产品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故原被告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合同无效。
原被告前期投入的19万余元属于双方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故应该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
原告对设备疏于了解,盲目签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将该淘汰设备作为合作项目和原告签约,虽不属故意,但对合同无效亦负有相应之责。
原告主张合同无效,却认为不影响合同约定的定金条款的效力,单根据合同法57条的规定,该定金是合同的从属条款,该条款亦应确认无效。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20万定金,双方损失各自承担一半。
案例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乙公司供给甲公司限量生产的X型号的手表1000块,每块单价100元;
甲公司应交付定金3万元;
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立即将3万元定金交付乙公司,并很快与丙公司就同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每块表单价120元。
后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
由此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
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支付违约金2万元。
乙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1)定金条款是否全部无效?
(2)定金条款无效是否导致合同全部无效?
(3)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
(4)如果甲公司只请求支付违约金,乙公司要求减少违约金,法院能否支持?
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法院能否支持?
(5)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6)若乙公司本已准备了1000块手表,但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三天因突发地震而灭失,乙公司当即向甲公司通报了此情况,问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7)若乙公司不能交付手表的原因是因为相邻的丁工厂失火(因消防设施不全所致),延烧及甲公司的仓库,导致1000块手表灭失,问乙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丁工厂应否承担责任?
向谁承担责任?
案例4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小麦,合同约定数量为1000吨,每吨价格为1200元,7月1日由乙公司到甲公司所在地提货。
后因甲公司收购工作迟缓,遂于6月25日请求乙公司将交货日期推迟到8月2日,乙公司表示同意。
因原定7月1日到达的小麦未能如期运到,乙公司于7月15日起被迫停工10天,损失利润10万元。
后乙公司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从市场上购买小麦100吨,才保证了正常生产。
8月1日,乙公司正准备组织车辆赴甲公司所在地提货,甲公司传真告知:
该批小麦已卖给丁公司,故无法交付。
乙公司遂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解除合同,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诉讼中乙公司举证证明:
(1)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转售合同,乙公司出售甲公司所提供之小麦,每吨1400元;
(2)与甲公司订约时,甲公司已经知道该转售合同的存在以及内容;
(3)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该批小麦获纯利润300万元。
甲公司则举证证明:
(1)乙公司赴甲公司所在地提货需支付运费1万元;
(2)根据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由乙公司送货到丙公司所在地,该笔运费为5万元,由乙公司支付。
(1)对8月2日前的行为,甲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2)对8月2日后的行为,甲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3)如要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总共应赔偿乙公司损失多少元?
案例51988年3月30日,某县先锋大队与该村“豆腐大王”蒋刚签订承包合同,将只承包给本队社员的队属春光豆制品厂交由蒋刚承包。
合同规定:
承包期限为1年,自1988年4月1日至1989年3月31日;
蒋刚要向先锋大队交纳承包利润18000元,春光豆制品厂经营了一个半月时间,便交给他的一个外地亲戚以他的名义在此经营管理;
而蒋刚本人又在他处受聘。
先锋大队发现此情况后,便向蒋刚提出解除合同。
蒋刚表示反对,仍要求继续进行承包。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成,先锋大队遂诉至法院,要解除与蒋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蒋刚交纳其承包期间承包利润。
此案如何处理?
案例6某公司授权公民王某代理寻找本公司产品的买主并代签经济合同,请指明其授权委托书有何不妥之处。
×
公司委托代理证书
兹委托王×
同志代理我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委托单位:
公司
(1)上面的委托证书有何缺陷?
(2)以下有关经济合同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A.法人的代表人可视为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
B.公司的子公司不经授权就可以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
C.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
D.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经济合同有效
E.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签订的合同无效
案例71994年7月,技术人员梁某与某民用化工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梁某把自己所有的专利技术“两用鞋刷”(专利号88201848)转让给民用化工厂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梁某负责提供该项专利技术的图纸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
民用化工厂负责投资、生产设备、材料及产品销售;
化工厂向梁某支付技术转让费1500元,此外付技术指导费每月50元,至化工厂掌握该项技术为止;
合同还约定技术保密期限等条款。
合同成立后,双方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梁某携有关技术图纸和技术资料到化工厂进行现场辅助和技术指导,化工厂安排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并向梁某支付了技术转让费1500元。
化工厂在联系销售过程中,遇一急需活干的加工厂,便与这个厂签订了一项转让专利技术的合同,约定对方支付技术转让费6000元,另外按产品销售额提成2%。
此后,化工厂因自己尚未掌握该专利技术而未能向加工厂按约及时转让,加工厂要求对方负违约责任,双方争执不休,被梁某知道,遂以化工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转让专利技术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化工厂支付违约金1万元;
专利技术失密损失费2万元;
指导被告方工作期间的指导费100元。
案例8某矿山机械厂与某钢铁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
由钢铁公司提供原料,机械厂为其加工烧成车50台。
总价款250万元。
钢铁公司给付机械厂定金5万元。
钢铁公司提供加工图纸,并要求机械厂保密。
合同规定,由钢铁公司于1999年5月底自提货物,验收合格后就价款转帐结算。
1999年5月,钢铁公司去机械厂提货。
检验后钢铁公司以20台烧成车与加工图纸规格不符:
另外30台质量低劣。
因此,拒收货并要求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
机械厂认为,与加工图纸不符的20台是合理的技术误差,另30台质量低是因为钢铁公司供料不合格。
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
问题:
(1)钢铁公司与机械厂签订的是什么合同?
该类合同中还有什么其他种类?
(2)双方所签合同中没有质量和技术标准,双方又各执一词,怎么处理?
(3)如果钢铁公司给付机械厂5万元预付款,如果机械厂不履行合同怎么处置?
(4)假如合同签订时,钢铁公司提出,加工的烧成车质量缺陷可能短期内难以发现,对这种情形,应相应在合同中加上什么条款?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钢铁公司有无检查权利?
A.有B.没有
(6)在本案中,在交货时,承揽方提出定作物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定作方供料不合格所致,是否合法为什么?
(7)假设在合同履行时,机械厂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有不合理之处,则应;
A.停止工作,解除合同
B.承揽方应及时通知定作方,并规定时间,让其提出修改意见
C.不必通知定作方,对原图纸作合理修改即可
D.定作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承揽方,承揽方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8)假如1999年3月由于机械厂所在地后面的山体崩落,巨石砸坏了已制成的20台烧成车,该损失由谁来承担?
(9)假如机械厂延期交货,该损失由谁承担?
案例91999年2月1日,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签订购销钢材合同。
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供给某县王路居预制厂10号钢材450吨,每吨价格1200元,货款总额540000元;
交货期限为1999年2月底,由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代办运输,运费由某县王路居预制厂负担,货到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及运费。
合同签订后,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即积极组织货源,于1999年2月28日,将货物全部发往某县王路居预制厂,某县王路居预制厂收到货物后,以所收钢材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曾先后多次派人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也曾提出请有关部门对此钢材进行质量鉴定,以明确责任。
但是某县王路居预制厂表示反对,并单方作主将钢材全部退回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造成数量短少了3.50吨。
无奈,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投诉于当地人民法院,要求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给付货款,并偿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受诉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有关部门对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所供钢材进行了检验。
检验结果为:
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供给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的全部钢材均为合格品。
经法院查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在与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签订合同后,又以略低于此合同价格与另一单位订立了购销同一种钢材的合同,由于将货款全部预付出去,故在收到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发来的钢材无力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借口钢材不合格,以此来拒绝给付货款。
案例10王某系某部委转岗干部,某日在朋友聚会上,恰遇新春商贸公司总经理潘某,王某告诉潘某,他有诸多关系,可以给潘某提供生意上的方便,助其订立合同,但须给予一定的好处。
潘某当即应允,又对王某说,如其愿意,可提供一批商贸公司的商品,王某可以自己名义以不低于公司指定价格出卖,公司支付报酬。
王某见有利可图,也爽快答应了。
(1)王某和潘某及其公司间是否有合同关系?
说明理由。
(2)若王某以帮助潘某公司订立合同为名,向潘某公司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其利益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若王某接受潘某的商品后,以低于公司指定价格出卖,王某并未补偿差额,该买卖对潘某公司是否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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