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部国库审计处办事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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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本处办公时间,依审计部之所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予变动。
第7条
第一科掌理国库集中支付及财物保管审计,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审计部转发集中支付机关岁出分配预算及支付法案之核对登记事项。
二、关于集中支付机关可支库款之查核事项。
三、关于地区支付处库款收支之抽查事项。
四、关于国库财物保管处财物收付报表之审核及经管财物管理情形之抽查事项。
五、关于集中支付机关支出收回书之审核事项。
六、关于国库支票管理情形之抽查事项。
七、关于各机关对于国库集中支付及财物保管审计案件之谘询或请求解释之拟复事项。
八、关于本科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之编制及其他属于本科应办事项。
九、关于本科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及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第8条
第二科掌理国库代库收支审计,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各机关专户存管款项核准开户之登记事项。
二、关于国库支库保管品收付款表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国库支库库款收支及财物保管之抽查事项。
四、关于国库收入退还书、转正书之核转事项。
五、关于各机关对于国库代库收支审计案件之谘询或请求解释之拟复事项。
六、关于本科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之编制及其他属于本科应办事项。
七、关于本科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及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第9条
第三科掌理国库收支综合审计,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地区支付处库款支付报表凭证之审核编报事项。
二、关于国库总库、分库库款收支报表凭证之审核编报事项。
三、关于审核国库收支综合报告之编报事项。
四、关于各机关对于国库收支综合审计案件之谘询或请求解释之拟复事项。
五、关于本科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之编制及其他属于本科应办事项。
六、关于本科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及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第10条
第四科掌理未实施集中支付审计及本处研考工作,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审计部转发未实施集中支付机关岁出分配预算及支付法案之核对登记事项。
二、关于拨款凭单之审核、登记及编报事项。
三、关于未实施集中支付机关支出收回书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审计(核)会议、部(处)务会报、业务扩大会报所决定事项及长官指示事项执行之管制考核陈报事项。
五、关于本处各单位年度施政计划工作项目执行进度及成果之管制考核汇报事项。
六、关于本处审计业务之研究事项。
七、关于本处电子处理资料作业之研究发展与辅导及机器与磁碟等之维护、管理事项。
八、关于本科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之编制及不属他科之审计事项。
第11条
秘书室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覆核文稿事项。
二、关于重要文件之核阅提陈分配及本处文书稽催事项。
三、关于机要文件之收发、撰拟、翻访、缮校事项。
四、关于审核会议、处务会报事务之办理及决议案之分行事项。
五、关于本处年度施政(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审计实录、及中华民国年鉴有关国库审计部分稿件之汇编事项。
六、关于本处内规之研拟、修订、整理及会核事项。
七、关于新闻剪报及本处对外新闻联系与发布事项。
八、关于本室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事项。
九、处长副处长交办事项。
第12条
总务科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处文书收发、分配、缮校、印信典守及其他文书有关事项。
二、关于本处档案之点收、整理、分类、登记、编订、保管、缩影、检调,与本处图书书报刊管理、史料之建立保管及其他档案有关事项。
三、关于本处经费出纳、薪俸发放及现金票据之保管转发及其他出纳有关事项。
四、关于本处财物购置、分配,技工、工友管理,劳工保险,员工福利,公产、公物保管与本处办法厅舍、车辆之管理、修缮,各种会场布置及其他庶务有关事项。
五、关于本科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第13条
会计室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概算、预算、决算之核编整理事项。
二、关于预算之执行事项。
三、关于会计报告、帐籍凭证及会计事务之处理事项。
四、关于内部审核与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事项。
五、关于本室工作计划之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六、关于本室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运用及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事项。
七、关于其他岁计、会计、内部审核及兼办统计有关事项。
第14条
人事室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承办本处人事规章、组织编制、员额配置及其有关事项。
二、关于承办本处职员任免、迁调、铨叙、俸给、职务归系列等、考绩、考勤、奖惩、训练进修、退休、抚恤、资遣及其有关事项。
三、关于本处职员及其眷属保险、福利互助、实物配给、各项补助费与退休人员及其眷属保险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本处员工福利及文康活动之事项。
五、关于本处人事查核及其有关事项。
六、关于本室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七、关于本处人事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运用及本室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事项。
八、关于其他人事有关事项。
第15条
本处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层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16条
本处处理公务分为左列三层:
一、第一层为处长、副处长,重要案件由处长核定,次要案件由副处长代为核定。
二、第二层为各科室主管。
三、第三层为覆核人员、承办人员。
第17条
本处处理公务,第一层副处长对处长负责;
第二层各科室主管对第一层负责;
第三层覆核人员、承办人员对第二层负责。
各层负责人员奉准差、假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18条
各层负责人员依其职掌范围处理公务,其权限如左:
一、对该管公务有依据法令规定处理之权。
二、对已授权事项有决定或代行之权。
三、对所属人员有指挥监督及考核之权。
四、对该管公务之处理,有斟酌轻重缓急统筹分配调之权。
五、对应经其审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审核其内容及删改文字之权。
六、对本处全般公务,有建议之权。
第19条
各层负责人员依其职掌范围处理公务,其责任如左:
一、对该管公务负策划推行及研究发展之责。
二、对该管公务负有与处内各单位密切联系协调之责。
三、对该管公务之处理及其应办之文件,负依限完成与稽催清结之责。
四、对该管公务就其所属人员之陈述或请示,负有裁决、指示或转陈之责。
五、对拟办或应经其审核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举数字或叙事用语,负有正确妥适之责。
六、对拟办、审核或核定之机密文件,负保守机密之责。
第20条
各层负责人员处理该管公务,未尽应有之注意,所负之责任如左:
一、授权决定处理之事项或代行之处稿,如有错误或逾越权限者,应负法律上或行政上一切责任。
二、业务或办事内规拟订错误,由撰拟或审查人员负责。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数字错误或遗漏,由拟办人员负责,审核人员连带负责。
四、引用法令条文、例案错误,或前后案件矛盾者,由拟办人员负责,审核人员连带负责。
五、审计、会计、统计书表科目、数字或编制方法错误,由制表人员负责,审核人员连带负责。
六、根据审核、抽(调)查报告处理之事件,如事实错误,由制作报告人员负责。
七、处理错误或失当文件,如与会办单位有关者,会办、主办人员连带负责。
八、已缮发文件书表文字或数字打缮错误、遗漏或稽延,由打缮、校对人员连带负责。
九、文书收发、登记、送达、监印、归档之错误、遗漏或稽延,由各该经管人员负责。
十、无正当理由积压文件而致延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经长官提示注意而主管人员不严加督促者,连带负责。
十一、各科室会签会办之文件,其公文时效,由主、会办单位经办人员负责。
十二、文卷、款项、物品等如有错误、遗失或损毁,由各该经管人员负责,但因不可抗力以致损失者,不在此限。
十三、应守机密之事项而泄密者,由经办人员及泄密者负责,关系重大者,各级主管连带负责。
十四、其他未尽事项,依职掌及有关法令之规定分别负责。
第21条
办理就地抽查审计事务之审计人员,各就其承办事务负责,其权责准用各层负责人员之规定。
第22条
本处对外公文,以本处名义行之。
第23条
本处处理重要审计案件,以审核会议之决议行之。
审核会议依审计处室审核会议议事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24条
本处每月举行国父纪念月会暨动员月会及处务会报各一次。
第25条
本处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26条
本要各项业务、办事内规另订之。
第27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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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部 国库 审计处 办事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