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清单宣贯资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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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河北省建筑条例》
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9.《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设部)
10.《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建设部)
11.《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1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设部建标[2004]20号)
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1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
15.《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冀建法〔2006〕003号)
16.FIDIC条款
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18.其他有关现行的文件、资料
四、组织形式
省建设厅成立清单规程编制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审定工作。
编制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
梁军
付组长:
吕德浦
李贤明
郑荣科
朱忠帅
延素芬
成
员:
司平地
朱奕峰
田德宝
潘树坤
徐向东
省造价管理总站成立编制组,负责具体编制工作。
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站为参编单位,参加编制工作。
编制组组成:
吕德浦
朱奕峰
金春平
渠
涛
李秦
王晓利
杨海涛
赵云霞
罗志文
孟劲松
牛玉梅
张保生
张
平
李茹芹
杨海波
王力勇
郭艳军
五、编制过程
1.2004年5月8日我站起草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的编制计划》呈报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2.2004年8月24日省建设厅下发了《〈2004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质[2004]372号),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列入2004年度标准编制计划。
3.2005年5月13日省造价站批准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编制方案》,规程编制组正式成立。
4.2005年7月21日在秦皇岛市造价站召开编制组第一次会议,编制组成员认真学习了编制方案、《建筑法》、《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15个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详细的调研计划,初步确定了章节的设置。
5.2005年9月、2006年5月编制组成员先后到上海市标准定额站、邯郸、邢台、石家庄、唐山等市调查研究,了解工程量清单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6.2006年8月30日吕德浦站长、司平地书记、朱奕峰副站长到秦皇岛市造价站审查规程初稿,并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
7.经过11次修改完善,于2006年9月5日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8.2006年9月8日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征求意见稿发至各市造价站,全面征求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等单位的意见。
9.2006年9月27-28日在石家庄市召开了本规程征求意见会议,共收到125条意见,经编制组研究,共采纳吸收了20条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
10.2006年11月28日由河北省标准化管理办公室组织,在石家庄市召开了专家审查会。
专家一致认为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科学严谨,即贯彻执行了国家的清单规范,又体现出了河北气候、地理、技术等实际情况,是对国家的清单规范的补充,能起到规范工程计价活动的作用,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同时提出了修改意见,根据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本规程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报批稿。
六、总说明
1.本规程是结合我省实际,本着政府宏观控制、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编制的,规程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编写,技术内容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技术数据和参数的依据真实可靠。
在严格执行GB50500-2003强制性条款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修改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条款,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增加了可操作性的规定或推荐性的标准,做到了与国家清单规范保持一致和衔接。
2.本规程总结了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国内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成熟做法。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讨论、修改,并经过专家审查后定稿。
3.本规程共设有十四章、附录、附件,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基础工作、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限价或标底的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价款的确定、工程预付款、施工过程中的计量与价款支付、价款调整、不可抗力、索赔、结算、河北省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条文说明、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等内容。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4.本规程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执行。
七、章节介绍
第1章总则
1、1.0.2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应遵守本规程。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主要是指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限价或标底编制、投标报价、工程预付款、计量与价款支付、价款调整、索赔、结算等。
2、执行范围
1.0.3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执行本规程: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项目。
4)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建设项目。
5)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建设项目。
6)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建设项目。
7)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建设项目。
8)国家特许的融资建设项目。
9)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
10)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
11)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1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项目。
1)—11)项是按投资渠道划分的建设项目,12)项是按建设项目特性划分。
本条是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制定。
3、除1.0.3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工程计价方式由招标人确定,但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的必须执行本规程。
4、1.0.5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应遵循客观、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
5、1.0.8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所要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投标人所要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幅度,影响价款调整的因素及调整方法。
确定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幅度应科学合理、实事求是,不得迫使投标人承担无限度的风险。
详见例1---4
6、1.0.9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计价行为应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清单规程中要求下列内容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1)补充项目备案后发出;
2)清单编制完成备案后发出;
3)最高限价或标底编制完成后备案;
4)竣工结算备案。
具体备案内容、程序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的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2章术语
1、2.0.18
暂列金额
招标人暂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风险以外的费用、零星工作的费用等,主要目的是留足投资。
具体工程可以列暂列金额,也可以不列暂列金额。
2、2.0.1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实施、招标人供应材料或设备、暂估材料或设备价时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服务费用、采购保管费用。
不包括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使用总承包人的机械、脚手架等而支付的费用。
3、2.0.20
零星工作项目
招标人提出可能发生的、少量的、额外的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明细。
零星工作项目表没有数量栏。
4、2.0.21
最高限价
是指根据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现场实际情况、国家和本省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等为依据,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等计算出的工程造价。
5、2.0.26
工程数量偏差率
i=(m-n)/n×
100%
i:
工程数量偏差率。
m:
是依据招标时的工程设计文件,按照“计价规范”和本规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数量。
n:
是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所对应的工程数量。
引入工程数量偏差率,主要是约束清单编制人,使其提高清单质量、准确性。
第3章
一般规定
1、3.0.1、3.0.2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格式详见规程,这些格式并不是每个工程全部使用,应该有选择的采用。
2、表格主要变化:
1)表头名称有所变化。
2)增加了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标底)、竣工结算封面、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签证及索赔计价表。
3)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可以签字盖章。
4)造价员可以签字盖章。
5)由施工单位采购的设备费进入工程项目总价表内。
6)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列有人工、材料、机械栏,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计算规费、税金。
7)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主要包括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
8)零星工作项目表不再列有数量,既零星工作项目费不再计入总价。
9)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列有供应时间、地点,有助于投标人合理报价,考虑工期。
10)从节约成本、便于使用角度考虑,调整了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3、3.0.3
招标人应按下列要求填写3.0.2条所列的格式内容:
1)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
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的内容、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应写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4)招标人暂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及暂估价。
2)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编制和填写。
3)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时应按表3.0.2-10规定的内容填写。
4)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填报单价的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填入表3.0.2-11中。
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和措施项目费分析表,由招标人根据需要提出填报要求,如可要求提供砼项目、钢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也可要求提供全部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4、3.0.4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要求填报,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招标人要求必须说明的问题。
(2)有关报价需要说明的情况。
(3)对增补的措施项目进行说明。
2)
工程项目总价表中金额应分别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设备费填写。
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设备费是指由投标人购买的设备费用,应按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中设备费金额填列;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中的设备费不计入投标总价,在项目总投资内列项。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金额应区分不同的单位工程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合计、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合计、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合计和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规费、税金填写。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1)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2)投标人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增补措施项目,并按规程编排序号原则编号。
6)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2)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投标人不得更改。
7)
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1)按招标人所提出的材料、设备品种填写单价。
(2)所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分部分项、措施项目综合单价中采用的单价一致。
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和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应按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如砼项目、钢筋项目或全部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提供。
5、3.0.5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应使用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合格的应用软件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和结算。
本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未经批准的商业应用软件是非法的。
各单位或个人应使用审查批准授权的合法软件,严禁使用非法软件,鼓励各单位或个人举报销售或使用非法软件的行为。
6、3.0.6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必须按规定列项和计算。
目前,我省不可竞争费用有:
规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如有新的规定应以新规定为准。
第4章
基础工作
除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条件另有说明外,招标人、承包人还应完成4.0.1、4.0.2所列工作。
本章主要为双方确定了一个基础的、公平的平台,有助于投标人报价、索赔。
第5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1、5.0.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需要招标管理部门认定。
2、5.0.2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由招标人提供,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5.0.3
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
1)“计价规范”和本规程。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施工现场情况。
6)相关的设计、施工标准。
7)其他有关的建筑工程计价依据。
4、5.0.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根据“计价规范”和规程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补充项目的编码,一至六位应按“计价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本规程的附录A的规定设置,不得变动;
第七位设为“B”;
八、九位应根据补充清单项目名称结合“计价规范”和本规程由清单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1起按顺序编制;
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清单编制人设置,并自001起按顺序编制,不得出现重码。
3)补充项目必须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等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随清单发出,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将备案的补充项目汇总后,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审核“四统一”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体现公平。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分部分项的工程内容与“计价规范”、本规程、设计文件不同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土建专业挖土方项目含有运输、安装专业给排水管道安装项目含有绝热工作内容,如果运输、绝热另外发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否则视为包括运输、绝热工作内容。
5、5.0.7
措施项目清单
1)措施项目清单应由清单编制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规程列有的项目,按不同的单位工程(如土建、给排水、电气、通风等)分别编制。
本规程没有的项目,清单编制人可以补充,并按规程编排措施项目序号原则编号。
2)措施项目清单分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可竞争措施项目两部分。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列有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3)措施项目以“项”为单位,工程数量是“1”。
4)除“计价规范”所列措施项目外,还把我省综合基价的组织措施费列入措施项目,常见措施项目见表5.0.7。
6、5.0.8
其他项目清单
1)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可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除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外,如还有其他项目,应在编制说明中说明所增列项目内容。
2)暂列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复杂程度、市场情况由招标人估算列出,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暂列金额一般不超过工程估算价的20%。
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掌握和支配,结算时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3)拟建工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列总承包服务费项目:
(1)招标人另行发包专业工程,如另行发包电梯等;
(2)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如招标人供应钢筋、水泵等;
(3)招标人暂估材料、设备价格如招标人暂定地砖、铝合金窗单价等。
招标人暂估材料、设备是指由承包人采购,需招标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可以不列总承包服务费项目。
4)零星工作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凭经验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即事前发出要约,体现公平公正。
7、5.0.9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
1)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时,必须按要求完整地填写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表3.0.2-10),其中的单价仅作为投标人编制该项综合单价、扣除材料款时使用。
2)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数量不得超过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计算出的数量。
3)招标人应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表3.0.2-10)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
招标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招标人共同清点。
4)招标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
招标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如有丢失损坏由招标人负责。
8、5.0.10
招标人更改清单时,必须签字、盖章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9、5.0.11
工程量清单的发出日期距投标截止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时间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10、5.0.12
工程量清单必须按要求签字、盖章。
11、工程量清单详见例5
第6章
最高限价或标底的编制
1、6.0.1
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或标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指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
2、6.0.2
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或标底的编制应客观、合理、公正,并遵守如下依据:
2)国家和本省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及计价办法。
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中的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4)招标文件。
5)设计文件。
6)国家、行业和本省的标准。
7)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8)施工现场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9)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
3、6.0.3
编制最高限价或标底时,必须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压低或者提高最高限价或标底。
4、6.0.4
最高限价编制完成后应按规定程序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最高限价应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布。
5、6.0.6
最高限价或标底必须按要求签字、盖章。
第7章
工程量清单报价
1、7.0.1
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以下依据进行:
2)国家和本省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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