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7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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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管主体】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
(一)建设单位的禁止性义务
1、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8项责任和义务)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4、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7项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二、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四、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五、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六、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2012年单选)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七、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八、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四)监理单位的义务
1、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3、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与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义务完全一致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4、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2011多选、2012年多选第97,2013年单选第58题)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2010年2单选)
1、工程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
(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2007年单选,2013年单选)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工程监理的形式
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六、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施工单位的义务(2012年多选)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责任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
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2012年单选第44题,多选96题)
《建筑法》: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只在内部有效)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即:
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或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
进行赔偿的一方,有权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不属于自己责任的那部分赔偿向对方追偿。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按图施工
一、按图施工,遵守标准(2012年单选)
按图施工、不擅自修改设计,是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基本要求。
施工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施工行为的技术依据。
二、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2009年多选、2012年、2013年单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中确实存在差错,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具体做法】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予以变更。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1、检验对象
将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2、检验不合格的后果
对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施工中用于工程上。
二、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1、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3、质量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归档
4、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应当单独建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
5、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6、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7、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8、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9、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一、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一)严格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
略
(二)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已修改
二、建设工程的返修
1、返修包括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两种情形。
2、所谓返工,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无法修理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施工;
3、修理则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又有可能修复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修补,使其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
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
先培训、后上岗。
特别是与质量工作有关的人员,如总工程师、项目经理、质量体系内审员、质量检查员,施工人员、材料试验及检测人员,关键技术工种如焊工、钢筋工、混凝土工等,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工作或作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2012年单选)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2006多选,2011、2012、2013单选)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主要包括:
(2012年多选)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3)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
(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
(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7)竣工图;
(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2010年多选,2012单选、多选)
1、提交档案材料的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2、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
(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4)竣工图等。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规划部门仅仅是核实,核实后验收,验收后再备案。
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2010年多选)
工程分类
竣工验收程序
法律后果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是竣工验收的一部分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2011单选)
1、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2、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四、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
(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
(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
(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
(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2012年单选)
(三)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
(四)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
1.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2.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
(1)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
(2)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检测报告的;
(4)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
(5)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
(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3.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
(1)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
(2)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3)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
(4)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
(5)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五)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一、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2011年单选第47题)
竣工结算金额
审查期限(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
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500万元以下
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45天
5000万元以上
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四)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五)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的处理,
(1)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
(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2、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确定;
(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七)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
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二、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时只要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无论是建设单位的责任还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都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返修。
◆但是,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其返修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是应由责任方承担的。
(一)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1、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责任的处理(2011年多选第91题)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三)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2009、2012、2013年单选,2007、2011多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教材中关于“竣工验收”的案例有扩展性内容”。
【例题·
单选】施工企业承建的办公大楼没有经过验收,建设单位就提前使用,2年后该办公楼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
关于该大楼质量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2年单选第46题)——09年基本相同
A.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施工企业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B.由于建设单位提前使用,施工企业不需要承担保修责任
C.施工企业是否承担保修责任,取决于建设单位是否已经全额支付工程款
D.超过2年保修期后,施工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因此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小结】本问题是在本节中属于比较重要的问题,历年考察的知识点比较集中。
重点掌握竣工结算审查的期限,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处理,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2011年多选第50题,2013年多选
1、备案的时间、提交备案的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及主要内容
(一)提交的时间(2011、2013年单选)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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