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职员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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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探亲假
1、探亲假条件为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员工,其父母或配偶不住在本市各县(市、区)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除寒暑假外)团聚的。
2、教职员工的探亲假,根据教育工作的特点,一般应安排在暑、寒假。
个别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学期中途请假探亲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学校)、中心学校批准后,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
未经批准而擅自外出探亲的,不得享受探亲假待遇,并按旷工论处。
3、教职员工探亲假期及待遇
(1)教职员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
(2)未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不超过45天。
(3)已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4)探亲假待遇按国发(1981)36号、劳人险(1983)16号、劳人险(1983)71号、劳人险(1984)13号、(81)财事字第113号文件执行(见附表4)。
4、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探亲假、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假及侨眷(台属)出境探亲假。
(1)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探亲假
①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者,其国内的配偶如系我区教职员工(下同)需出国探亲的,根据浙教外字〔1988〕87号文件精神,可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审批。
②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前3个月工资照发;
从第4个月起,予以停薪留职;
从第7个月起,应视作自动离职处理。
(见附表5)
③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2)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假期及假期待遇参照因私出国出境事假的规定。
(3)侨眷(台属)出境探亲假
①华侨在国内的眷属、台胞台属如系我区教职员工,需出境探亲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审批。
②侨眷(台属)出境探亲假期
探望配偶的,4年以上(含4年)一次,假期不超过半年;
不足4年的,每年假期不超过一个月。
未婚人员探望父母的,4年以上(含4年)一次,给假4个月;
3年一次的,给假70天;
2年一次的,给假45天;
1年一次的,给假20天。
已婚人员探父母的,每4年以上(含4年)一次,假期不超过40天。
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路程假另给;
境内路费按规定报销,境外自理。
③侨眷(台属)出境探亲的其他待遇按〔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83)侨政政字第214号文件精神执行(见附表4)。
(4)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配偶及侨眷(台属)未经批准而擅自出国(出境)探亲的,不得享受出国探亲待遇,并按旷工论处。
对未经批准出国探亲、因私出国的教职员工,出国后取得国外定居手续的,一律作自动离职处理。
(五)婚假、丧假
1、教职员工因本人或子女结婚需要请假的,由所在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审批。
教职员工因料理丧事需要请假的,由所在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审批。
2、假期及待遇
(1)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教职员工本人或子女符合法定年龄结婚时,可给予3天假期。
教职员工男女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结婚时,可以增加婚假12天,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路程假;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2)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浙劳人险(87)257号文件规定,教职员工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或公婆去逝时,可给予3天假期。
教职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或公婆去逝时,需要教职员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
(六)生育假
1、女教职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请假的,由本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审批。
2、女教职员工正常分娩给予产假90天,难产或双胞胎另增假期15天。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
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
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有条件的单位(学校),女教职员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同意后,可给予6个月至1年的哺乳假(含产假),对哺乳假的审批要严格掌握。
3、生育假假期待遇按温市人〔2003〕128号、浙政〔1988〕31号、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7〕163号、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文件执行(见附表6)。
(七)学习培训请示请假制度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单位)应鼓励其教职员工参加学习培训,但要严格外出学习培训请示请假制度,稳定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1、教职员工参加上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教研交流等活动,事先应向学校(单位)领导请示,并协助学校(单位)安排好有关教育教学工作。
2、教职员工因学历提高进修参加规定的短期学习需请假的,应事先向学校(单位)书面申请,由学校(单位)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外出学习,按旷工论处。
3、教职员工不得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
如确有特殊需要,由教职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
未经批准而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病假、事假审批权限
1、中心学校、直属单位(学校)正职领导干部请假(病假、事假或公出等,下同),均须报区教育局局长审批。
镇(街道)所属中小学(幼儿园)正职领导干部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并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
请假一周以上的,由区教育局分管政工的副局长审批。
2、直属学校(单位)的其他干部和教职员工请事假1个月(含1个月)以内、请病假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单位)校长(负责人)审批,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
请事假1个月以上、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报区教育局政工科科长审批。
3、各镇(街道)中心学校及其中小学(幼儿园)其他干部和教职员工请事假3天(含3天)以内、请病假一周(含一周)以内的,由其所在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审批,报中心学校备案;
请事假3天以上至1个月(含1个月)以内、请病假一周以上至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
请事假1个月以上、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均报区教育局政工科科长审批。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请假制度,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
1、各镇(街道)中心学校、直属单位(学校)、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坚持“建设与管理”并举的原则,认真按照本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单位(学校)实际,健全教职员工请假制度。
2、对请假期满后,未及时向批假部门销假者,应予以通报批评。
对无组织、无纪律、擅自离开工作单位(或超过假期期限不按时返回单位工作),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者,除经济上按规定办理外、在行政上给予政纪处分,并与年度(学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相挂钩。
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各单位(学校)应及时上报作辞退或作自动离职处理。
3、各单位(学校)要认真做好教职员工的请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规范审批,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的规定。
对于因把关、执行不严或隐瞒事实不报,严重影响单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损害单位(学校)和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严肃的批评和处理。
五、本意见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
1、病假待遇表
2、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人员处理办法
3、事假待遇表
4、探亲假待遇表
5、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假待遇表
6、生育待遇表
7、瓯海区教职员工请假审批表
8、瓯海区教职员工请假期满销假单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教师请假制度意见
抄送:
市教育局,区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事劳动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陈玲玲副书记,区政府安晋副区长。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办公室2004年12月21日印发
(共印200份)
附表1
病假待遇表
病假时间
工作年限
病假基本工资(固定部分)
病假
活工资
备注
二个月以内
100%
职务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比例扣发;
除煤气补贴50元继续发给外,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目标管理奖停发。
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
不满十年
90%
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
满十年
超过六个月
70%
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80%
附表2
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人员处理办法
旷工时间
工资处理
行政处分
文件依据
3天以内
扣发旷工天数的工资总额(月工资应发数÷
21×
旷工天数)
劳人干函
(1983)101号
人调发(1992)18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旷工人员重新上班前应征得批假单位同意。
7天以内
扣发下月全部工资总额
通报
期间,单位(学校)不能为其提供各类证明、担保手续。
7-15天
警告
16-30天
(一年累计30天)
严重
调离或予以辞退或自动离职
一个月
停发工资
记过
二个月
记大过
三个月
自动离职
附表3
事假待遇表
类别
事假时间
工资标准
津贴及其它
因
私
出
国
事
假
半个月至一个月(含)
基本工资70%
工改保留部分照发;
职务(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作为扣发基数;
除煤气补贴50元继续发给外,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目标管理奖停发。
浙人薪(1992)74号、浙人薪(1994)67号、(83)侨政会字第007号
一个月至二个月(含)
基本工资60%
二个月至三个月(含)
基本工资50%
超过三个月(含)
津贴及其它停发。
累计30天以下
(含)30天
50%日基本工资
除煤气补贴50元继续发给外,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目标管理奖按事假天数扣发(每月以21个工作日计)。
浙人薪(1995)79号
累计30天以上
停发基本工资
注: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
21
附表4
探亲假待遇表
类别
年次
假期
路费
工资
备注
职
工
内
探
亲
已
婚
探父母
4年1次
20天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本人月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出境探亲的职工,其境内段往返路费,按职工国内探亲规定办理,境外路费自理。
资
照
发
国发(1981)36号
(81)财事字第113号
(82)侨政会字第011号
劳人险(1983)16号
劳人险(1984)13号
劳人险(1983)71号
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目标管理奖在工作期间探亲的停发,寒暑假期间探亲的照发。
探配偶
1年1次
30天
未
2年1次
45天
台属职工出境探亲
归侨、侨眷、台胞
6个月
40天
4个月
3年1次
70天
台属职工探亲
归侨、台胞、
父母已去世的
境
探亲兄
弟姐妹
附表5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假待遇表
假期时间
基本工资
工龄计算
其它待遇
三个月以内
照发
计算工龄
除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目标管理奖外、其它津贴照发
国发(1986)107号、浙教外字(88)87号
第四个月起
不发
停薪留职
第七个月起
不算工龄
视作自动离职
附表6
生育待遇表
假期
待遇
津贴
产
3个月内流产
20-30天
全额发给
职务岗位津贴、工改保留部分全额发给
浙政(1988)31号关于颁发《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浙人薪(1994)67号
浙人薪(1997)163号
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3-7个月流产
50天
正常(含7个月以上早产)产假
90天
难产增加产假
15天
多胞胎,每多1婴增加产假
妊
娠
妊娠七个月以上若体力不支的,须经区级以上医院医疗证明,经本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
可请假
休息
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工改保留部分全额发给;
职务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比例发给;
哺
乳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给予假期
基本工资发80%,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
1年
(含产假)
工资照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职工岗位津贴停发;
护
理
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享受
5-7天
晚婚:
男25周岁,女23周岁
晚育: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
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
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2、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期间,其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附表7
瓯海区教职员工请假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学历
职称
担任职务(工作)
请假事由
去何地
请假类别
生育假□产假□哺乳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
探亲假□已婚探配偶一年一次30天□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20天□
未婚探父母一年一次20天□未婚探父母二年一次45天□20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假天数
自年月日起
时间计天
至年月日止
路程天数
当年已请假天数
申请人
签字
学校(单位)
负责人意见
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
中心学校
负责人
意见
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
销假情况
提前
年月日销假天
超假
路费
报销情况
1、此表一式3-4份,学校(单位)、中心学校、本人各存一份;
存档一份,或上报区教育局一份。
2、请病假者,须附病历或医院建休单。
附表8
瓯海区教职员工请假期满销假单
销假时间
销假人签名
批假学校(单位)
负责人签名(盖章)
————————
(1)此表由请假者本人填写,并按时交予准假单位保存。
(2)批假单位(学校)要将此表中的销假情况及时反馈到请假审批表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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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完善 教职员工 请假 制度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