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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则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来函(惠市国土资函[2012]460号)要求,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
第二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本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办理本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和国土资发[2010]151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对本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
第三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规划、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
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及《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第四条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年版)
市政府《关于同意万林湖商住小区东侧SBK-03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的
批复》(惠府函[2010]66号)
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10年第九次会议纪要
第五条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
第六条本用地位于万林湖商住小区东侧,用地编号为SBK-03,其具体位置详见《图则》。
第七条本用地周边情况:
北侧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15米的党校南路,东侧和东南侧均为道路红线宽度15米的规划路,西侧为万林湖商住小区。
第八条用地规划要求
本《告知书》采用“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即计算指标用地界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本用地的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和范围详见《图则》。
第九条用地性质:
R2/B1(二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第十条开发强度要求
本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计算指标用地面积112529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25060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209452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配套设施建筑面积≥3608平方米),容积率≤2.0,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
(详见《图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意见》(惠府【2011】127号)的相关要求,作为本用地的出让条件之一,本用地内规划配套的9班幼儿园(用地规模为3600平方米,建筑规模为3000平方米)应由取得该用地土地使用权者按照本《告知书》的规划要求和教育部门提出的建设标准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交给教育部门管理。
建筑架空层如为公共停车(仅指地面一层)或公共开敞空间,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须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指标;
建筑物的地下室如为停车、人防和配套的设备用房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一条配套设施要求
(一)本用地须设置无动力微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且纳入管线综合规划。
管线综合规划须与总平面规划同步进行、同步报审。
(二)本用地须严格按照《配套设施一览表》配套建设有关设施,《配套设施一览表》中所列的配套设施不得减少数量和压缩规模,并应在总平面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具体位置。
配套设施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数
量
(个)
建筑
规模
(㎡)
用地
(㎡/个)
规划建设要求
1
幼儿园
3000
3600
独立占地(9班)。
由取得SBK-0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者按教育部门的要求在项目首期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
2
环保型
垃圾站
≥168
≥360
1、三项设施宜集中布置,与周边建筑物间距满足消防要求且≥8米;
2、三项设施须由取得SBK-0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者按环卫部门的要求在项目首期建设,并无偿提供给环卫部门使用和管理;
3、公共厕所应设置在人流集中处,须对外开放。
3
环卫作息场所及工具房
60
—
4
公共厕所
80
5
社区体育
活动场地
≥3000
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m²
,应相对集中布置。
6
物业服务
用房
300
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置,宜设在二层以下,由取得SBK-0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者负责配建。
注:
其余未提及的配套设施,可根据社会需求并结合《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统一纳入总平面规划,经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要求
(一)出入口控制:
本用地出入口位置及有关限制详见《图则》。
(二)宜优先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方式。
(三)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住宅、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每100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个。
地面(仅指一层架空层及室外地坪)停车率≤10%,地下车库停车率≥90%。
幼儿园每100个学生≥0.8个校车车位。
(四)场地规划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
01)的要求。
(五)本用地周边北侧的15米党校南路、东侧15米规划路以及东南侧至金榜路的15米规划路由取得SBK-03地块使用权者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提供给公众使用。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要求
(一)本用地内住宅建筑和住宅建筑之间、住宅建筑和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住宅建筑间距控制表》要求,其余建筑之间的间距须符合《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年版)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住宅建筑间距控制表
建筑高度
建筑物布置方式
小于或等于10.5米
大于10.5米且小于或等于25米
大于25米
南北向平行布置
≥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6米
≥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
以25米为基数,当建筑高度>25米且≤49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3米,按3米计;
当建筑高度>49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4米时,按4米计(以南侧建筑物高度计)
东西向平行布置
≥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6米
≥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13米
按南北向平行布置应取间距的0.8倍取值,且≮25米(以较高建筑物高度计)
垂
直
布
置
当南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南北向平行布置对待;
当南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消防间距控制,并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
当东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东西向平行布置控制;
当东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消防间距控制,并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
当北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南北向平行布置对待;
当北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消防间距控制,并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
当西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东西向平行布置对待;
当西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消防间距控制,并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
侧
间
距
当两栋建筑物的山墙宽度同时≥24米时,按南北向平行布置对待,否则按消防间距控制,并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
当两栋建筑物的山墙宽度同时≥24米时,按东西向平行布置对待,否则按消防间距控制,并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
(二)本用地内的建筑与周边用地内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本条第
(一)款执行。
第十四条建筑红线要求:
详见《图则》。
第十五条总平面规划要求
(一)功能布局:
总平面设计应充分考虑各不同功能区的合理布置。
交通组织要注意人车分流,小区绿地宜结合休闲运动功能相对集中布置,创造规划布局合理、安全、卫生、方便、环境优美的宜居空间。
(二)合理安排《配套设施一览表》中所列各项设施,使之充分发挥服务功能。
(三)住宅建筑层数≥6层。
(四)中小套型的住宅建筑面积之和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须≥70%。
第十六条建筑设计要求
(一)建筑造型:
综合考虑建筑周边环境,整体造型应美观、大方,体现居住建筑特质,在整体上应与本用地西侧的万林湖商住小区相协调、一致;
住宅建筑屋顶在满足消防规范的前提下须采用坡屋顶。
(二)建筑色彩:
应采用清新、淡雅的色彩,并注重与万林湖商住小区的建筑色彩协调,保证街道色彩整体感。
(三)视觉卫生要求:
建筑外墙不宜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
防盗网须设于窗内(须同时满足消防救援与逃生要求);
建筑外墙抽油烟机、排烟管、空调主机及排水管等各种设备和管线不得外露;
太阳能等节能热水系统宜与建筑有机结合,协调统一;
楼宇标识等须与单体建筑方案同步设计、同步报审。
(四)建筑首层所有出入口的上方均须设置雨篷,并作标识装饰处理。
(五)建筑设计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七条环境设计与建设要求
(一)绿化:
应结合总平面规划预留足够的绿化空间,因地制宜,利用场地和建筑适当发展垂直绿化;
植物配置应优先选用本土植物和高大阔叶乔木,合理配置灌木和地被植物,形成绿化空间层次丰富、色彩搭配协调和季相变化多样的绿化景观效果。
(二)铺装:
尽量减少大面积的硬质铺装,必要的硬质铺装应尽量采用可渗透式的材料与工艺。
地面停车应采用绿化式停车位。
(三)标识:
须注重标识的设计,做到清晰、规范、明确,并且提供夜间照明。
(四)排水方式须采用雨、污分流制,有条件时应考虑中水利用。
(五)场地设计要求:
场地竖向设计应因地制宜,须按现行的国家、省和惠州市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结合地下车库建设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按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要求合理设置护坡、挡墙、截洪沟等工程措施,妥善处理好场地内的防洪排涝,构建与绿色植被等生物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护体系。
第十八条用地出让要求:
本用地须严格按照《图则》中出让用地界线所划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公开出让。
第十九条本用地须在妥善解决现有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后按出让用地界线所划定的范围整体公开出让、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二十条本用地原《告知书》(编号PB20090078)作废。
第二十一条本项目涉及人防、消防、环卫、供电、燃气、供水、排水、电信、广播电视、抗震设防等问题时,应到对应的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规划设计要求
(一)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承担本用地规划设计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告知书》。
所有方案图纸必须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签字、盖章。
(二)本用地总平面规划方案的图纸和电子文件必须分别绘制在惠州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道路、建筑红线图纸和相应的电子文件上。
(三)主要图纸要求:
总平面图(须含停车场、库设置方案)、管线综合规划图(含无动力微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单体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整体效果图(含夜景灯光效果图)等。
(四)编制规划设计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项目报审要求:
有关的规划设计图纸和相应的电子文件必须同时上报,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本《告知书》一式9份,发申请单位2份,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业务受理室2份、城市规划科、规划用地科、直属规划分局、编研中心、规划设计研究院各存1份,项目报审时必须附本《告知书》。
第二十五条本《告知书》的解释权归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二十六条本《告知书》自发卷日期起计有效期一年,逾期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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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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