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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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区农林局,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卫计局)
3.建立并实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区环保局,区科经信局、区国土局、区农林局、区卫计局)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4.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培训制度。
积极参加上级组织开展的土壤环境监测相关技术培训,并组织我区土壤环境监测相关技术培训。
区环保局,区科经信局、区国土局、区水务局、区农林局、区卫计局)
5.按照省、市关于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的统一部署和点位设置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并逐步完善。
在土壤污染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补充增设监测点位,提高监测频次。
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加强镉、汞、砷、铅、铬、锰、铜、钒、镍等重金属以及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监测。
区环保局,区科经信局、区国土局、区农林局)
6.加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持续监测,采取严格措施保护监测点位,做到长期定位监测。
区农林局,区国土局、区环保局)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7.按照省、市关于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配合建设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整合各相关部门数据和信息资料,配合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
区环保局,区科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国土局、区建设局、区规划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农林局、区卫计局)
8.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信息通信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每年9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将上年数据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科经信局、区国土局、区建设局、区规划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农林局、区卫计局)
9.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共享,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等相关工作中的作用。
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科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国土局、区建设局、区规划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农林局、区卫计局)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执法
(四)加快推进制度建设
10.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发布的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结合我区实际,适时制订、修订相应行政规范性文件,增加或进一步明确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和政策体系。
区环保局、区政府法制办,区科经信局、区国土局、区建设局、区规划局、区城管局、区农林局)
1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农药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管理。
区农林局,区科经信局、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政府法制办、区供销联社)
(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1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
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管理办法进行研究。
区环保局,区科经信局、区国土局、区水务局、区农林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13.认真贯彻执行X省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农膜厚度、可降解农膜、农药包装等标准,积极引导农业生产者按新的标准和要求使用农业投入品,并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防止污染土壤。
区农林局,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供销联社)
(六)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14.明确监管重点。
依据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锰、铜、钒、镍等重金属,以及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对我区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等行业的企业,以及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工业(园)区及周边、工业企业遗留场地及周边、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及周边、主要果蔬、粮油基地及周边、主要畜禽养殖基地及周边、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周边、城镇建成区等区域,实行重点监管。
区环保局,区科经信局、区国土局、区城管局、区农林局)
15.加大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督查和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加强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周边土壤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的监控。
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落实行政司法衔接机制。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收购、运输、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土壤污染物处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在现有的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系统中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区环保局,区科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农林局)
16.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加大对重点行业及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特征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
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罚款、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及时纠正企业违法行为,消除环境隐患。
区环保局,区科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局、区农林局)
17.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改善环境执法条件,增强执法力量,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土壤环境执法装备。
加强土壤环境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落实“测管协同”制度。
结合土壤环境监管工作实际,确保我区环境执法人员按时参加X市组织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并结合我区实际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监管队伍业务工作能力。
区环保局,区财政局)
18.完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区环保局,区科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局、区城管局、区农林局、区安监局)
19.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与执法。
严格规范化肥、农药、农膜、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科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农林局、区供销联社)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科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20.依据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21.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逐步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检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X年底前完成。
划定结果由区政府审定,并按要求将数据上传至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22.逐步开展林地、园地、果蔬、粮油种植基地、特色农产品种植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23.按照“划足、划优、划实”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地到户、建档造册、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深化完善耕地保护基金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衔接机制,做好耕保基金筹措、发放、管理工作。
区国土局、区农林局,区委统筹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
24.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深入开展地力培肥及退化耕地治理,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推进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
区农林局,区国土局、区水务局、区供销联社)
25.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街道),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26.推进“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
以构建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业,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发挥示范作用。
到X年,认证“三品一标”农产品5个。
区农林局,区环保局)
27.严格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项目。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等行业企业项目。
区国土局、区规划局,区发改局、区科经信局、区环保局)
28.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现有相关行业企业监管,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确保耕地不新增污染。
区科经信局,区环保局)
(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29.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按照X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及X市相关要求,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控制农产品超标风险。
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区农林局,区国土局)
(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30.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调整耕地种植结构,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如我区存在须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情况,在X年底前完成划定,并落实管控措施。
如存在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情况,X年底前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
区农林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
31.对不宜耕作的土地,将产业结构调整纳入林业生态治理范围,探索重度污染耕地林业生态治理措施。
区农林局,区发改局、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
(十一)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32.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区农林局,区供销联社)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二)明确管理要求
33.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认真贯彻X省调查评估制度和治理修复制度。
自X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结果向区国土局、区规划局、区环保局备案。
X省、X市对备案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向省、市国土、规划、环保部门备案。
区国土局,区科经信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局)
34.自X年起,对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结果向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备案。
区环保局,区科经信局、区国土局、区规划局)
35.自X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局、区农林局)
36.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自X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区国土局,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局、区水务局)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
37.严格国土供地用地管理。
区国土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在土地出让和划拨环节,区国土局应将对该地块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意见纳入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不能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区国土局不得进行土地出让或划拨;
区发改局不得进行项目立项的批准、核准、备案;
区规划局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严格对已供地存量用地的管理,对原属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等行业及存在镉、汞、砷、铅、铬、锰、铜、钒、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污染风险的存量用地,如拟转化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敏感用地的,应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评估;
对不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得进行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
区国土局,区发改局、区科经信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规划局)
38.区环保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区环保局,区国土局、区规划局)
39.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区国土局、区规划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区国土局、区规划局,区科经信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四)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40.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区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并向市国土局备案,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按要求将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信息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农林局)
41.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坑塘、废弃矿井、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局、区水务局、区农林局)
42.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有土壤污染问题,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区国土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
(十五)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43.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污染。
以新增工业用地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
从X年起,对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印刷、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或排放重点污染物的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且应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区环保局要做好风险管控、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科经信局)
44.自X年起,在配合市政府与国控、省控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的基础上,区政府要与区内其他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十六)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45.合理规划空间布局,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时,应按照X省、X市“绿色发展”要求,根据土壤等要素进行环境承载能力和适宜性分析,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
(区发改局、区规划局,区科经信局、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林局)
46.强化绿色发展空间管控。
按照“一心、一轴、两带、三片”的区域城乡战略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构建合理的土地利用空间格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项目。
位于龙泉山生态保护带范围的相关乡镇、村,按照保持自然生态用地格局的原则,逐步腾退开发建设用地,加强生态保护和维育。
位于X市确定的城镇及产业集中发展走廊的区域,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发展的要求合理布局城镇和产业发展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边界。
区国土局、区规划局,区发改局、区科经信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
47.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
区城管局,区国土局、区建设局、区规划局)
48.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处理设施和场所。
区环保局,区国土局、区建设局、区规划局)
49.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区商务投促局,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局、区城管局、区农林局)
50.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做好种养发展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调控养殖规模,实现种养循环协调发展。
鼓励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农作物秸杆、食用菌菌渣、废旧残留农膜等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
51.严格按照X市和我区环境总体规划要求对土壤进行分类管控。
按照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强化环境风险控制区中红线控制区域以及环境功能区划中自然生态保留区和生态功能调节区内土壤环境保护,在红线控制区、自然生态保留区及生态功能调节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必要的科学研究、生态保护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审批,管控区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国土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林局)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七)严控工矿区污染
52.加强日常环境监管。
按照上级环保部门的统一部署以及相关标准,根据重点企业分布、规模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向社会公开。
区环保局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X年底前,建立工业园区大气、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预防预警体系。
区环保局,区科经信局、区国土局)
53.严格执行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
区科经信局,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54.严格企业各类拆除活动污染防控。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及其他可能危害土壤环境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区环保局、区科经信局备案;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区环保局,区科经信局)
55.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自X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区域内,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深化矿山“三废”污染治理,逐步开展矿山、建材开采废弃场地污染综合整治与生态恢复工作。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相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科经信局、区国土局、区规划局、区农林局、区安监局)
56.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遗留尾矿库及渣场污染防控工作,对区内矿产资源开发遗留尾矿库及渣场进行清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严格按要求完善防渗、覆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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