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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盐度近岸低于外海,年均为30.84;
潮汐类型复杂、多样,其中黄海北部沿岸和渤海海峡属正规半日潮,渤海海峡至辽西团山角附近为非正规半日混合潮,兴城市南部沿海属非正规混合潮,绥中沿岸为正规日潮;
海浪以风浪为主,秋冬季盛行偏北向浪,夏季多偏南向浪,春、秋两季浪向多变;
海流主要是黄海暖流形成的辽东湾环流和北黄海沿岸流。
灾害性海况有海冰、风暴潮和台风浪。
全省海洋空间资源丰富,拥有岛礁636个,大小海湾40余处,滩涂面积约1600平方公里,湿地面积约2100平方公里,港址60余处;
渔业资源种类繁多,拥有海洋岛和辽东湾两大渔场,全省海岸带和近岸水域已鉴定的海洋生物520余种,构成资源并得以开发利用的经济种类共80余种,包括鱼类、虾蟹类、头足类等经济生物资源及大量的海洋、滨岸和岛屿珍稀生物物种;
滨海旅游资源门类齐全,著名的滨海旅游景区近百处,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5处,国家级森林公园4处,海洋自然保护区11处,海洋特别保护区7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8处,天然海水浴场83处;
滨海和近海矿产资源丰富,石油、天然气和滨海砂矿储量大,其中辽河油田已探明石油储量1.25亿吨,天然气135亿立方米,滨海砂矿主要有金刚石砂矿、锆英石、金沙矿、石榴子石砂矿和沙砾石矿等,金刚石矿储量约占全国的一半;
全省有六大盐场,晒盐面积550平方公里;
海洋能的蕴藏量约为700万千瓦,约占全国海洋能蕴藏量0.67%。
二、“十二五”发展回顾
“十二五”期间,辽宁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重点海域环境污染整治措施逐步实施,海洋保护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海洋防灾减灾监测保障能力增强,海洋综合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全民海洋保护意识显著增强。
通过实施辽河治理、碧海行动计划、海洋生态修复、海洋牧场建设等一系列重大举措,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趋势有所控制。
1、法律法规引领海洋生态保护
《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等法律法规,《辽宁省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划》、《辽宁省海岛保护规划(2012-2020年)》等相关规划,引领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为我省海洋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我省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精神,划定辽宁渤海海域海洋生态红线,制定了不同生态区域的环境保护目标、政策和管理要求,率先在渤海我省管辖近岸海域实施了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对于维护我省渤海海洋生态安全、保障环渤海地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海洋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取得一定成效
“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纳入对沿海市政府绩效考评指标。
全省陆续开展了一系列陆域污染、河流污染、船舶污染等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随着入海河流的综合整治和治污保洁工程的实施并不断取得进展,我省海洋环境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重点入海流域区域环境质量逐步改善,污染物排放总量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有效减少了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商港和航运船舶、大型渔船废水基本实现达标排放。
2014年,我省近岸海域水质符合第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为13810平方公里,占我省管控海域面积的64%。
3、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
持续开展双台子河口、锦州湾生态监控区等常规监测,对典型的河口生态系统和海湾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环境质量进行跟踪,掌握海洋生物种类和数量及其分布、变化趋势,评价生态系统的健康水平,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扎实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先后选划并建立了盘锦鸳鸯沟、营口团山、绥中觉华岛、大连长山群岛等6个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含海洋公园),总面积93950公顷。
率先在我省渤海区域确立了34个生态红线区,面积占近岸海域的45.2%。
初步建成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及自然景观等各类海洋保护区,进一步完善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体系。
4、滨海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取得积极进展
2011年以来,争取海域使用金返还资金2亿多元,开展了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工作,先后开展辽西原生砂质海岸整治、营口白沙湾整治修复、大连普兰店湾整治修复、大连老虎滩整治修复、锦州大笔架山整治修复、营口鲅鱼圈月亮湾沙滩浴场、葫芦岛觉华岛、丹东大鹿岛和盘锦滨海湿地植被修复等9个海洋滨海生态修复项目并顺利实施。
5、各类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
加强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管理和发布工作。
按照新修订的《辽宁省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期间,及时发布各类海洋灾害预警报。
继续开展辽东湾及黄海北部赤潮灾害监测,推进大连、东港、葫芦岛三个国家级赤潮监控区监测工作,制定赤潮应急响应预案和预防措施,及时发布监测预报信息,有效减轻赤潮灾害影响。
针对“大连7.16”和“蓬莱19-3”溢油等突发性事故对我省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持续多年开展后续影响监测与评估工作,更进一步提升了我省应对重大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的能力。
6、海洋环境监测体系网络基本建成
我省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开展近岸海水趋势性监测,及时掌握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
积极开展陆源入海排污口、江河入海污染总量、各类海洋功能区以及沿海经济带热点开发海域的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实现了我省大部分管辖海域站位的全覆盖。
另一方面,积极争取资金,开展沿海各级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初步建立了由省、市、县13家监测机构组成监测网络,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的海洋环境监测业务体系。
以卫星遥感、船舶、岸站等监测方式所构成的立体监测、观测网络初具规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和海洋资源开发力度的加大,人类海上活动的日益频繁,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主要表现为:
1、近海海洋环境污染仍然较重,生态承载力压力依然较大
近年来通过辽河治理,虽然局部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但近海海洋环境污染仍然较重。
河口、海湾等海域剩余环境容量相对不足,局部主要污染物排放超过生态承载力。
工业和城市密集地区污染物排放量接近或超过环境容量标准。
陆源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现象依然严重。
2014年,由大辽河、辽河(双台子河)、大小凌河等七条入海河流携带入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为8.8万吨,超标物质对邻近海域海洋功能区环境产生了较为明显的污染影响。
污染较重的海域主要是盘锦市、大辽河口、锦州市、辽河口、鸭绿江口、大连湾及锦州湾等海域。
总氮入海负荷得不到有效控制,导致局部海域存在富营养化问题,一定条件下还会发生赤潮灾害。
此外,面源污染形势仍然很严重,非点源污染控制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
2、局部生态问题有所缓解,滨海湿地、河口、海湾等海洋生态系统依然脆弱
滨海滩涂湿地正以每年2%的速度消失,滨海类型湿地保护率仅为23.99%,远低于其他类型湿地的43.51%的保护率。
滨海湿地系统在防潮削波、蓄洪排涝、内陆地区屏障、防灾减灾等方面的能力削弱,使海洋灾害破坏程度加剧。
同时,湿地减少,生态系统完整性遭到破坏,导致海洋生物物种多样性普遍下降,高营养层次生物生产力明显降低。
辽河和鸭绿江河口三角洲天然湿地以及自然海岸带等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压力依然较大。
河口生态系统失调。
河口是水文循环、沉积循环和生物多样性的特殊区域。
作为流域水体的末端接受者和污染物入海前的最后一道天然屏障,其环境状况和面临的生态风险对近海生态系统健康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年来,淡水截流、盐度梯度增高、污染物质高强度汇集,已使全省多数河口区自然生态环境失衡,生物多样性指数明显降低,水生野生物种几近绝迹,经济鱼类等水产生物量亦大幅下降,河口生态系统全面衰退,2010-2014年辽宁省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连续5年辽河(双台子河)河口处于亚健康状态。
海湾生态系统持续恶化。
海湾具有相对独立的生态系统,资源丰富,但海湾环境容量小,潮交换能力差。
现全省40余个海湾面积已不足原来的2/3,截弯取直、湾口束狭改变了海湾的潮流系统,海底淤积严重,生态功能退化。
全省一半以上的海湾遭受不同程度污染损害,海湾环境污染的持续走高,导致生物多样性下降、高营养层次生物生产力降低和海湾富营养化。
其中,辽宁省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指出,锦州湾生态系统健康状况自2012年起一直处于不健康状态。
3、大规模围海造地破坏严重,海洋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亟需优化
在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推动下,沿海6市大规模填海造地进行港口和产业园区建设。
大规模的围海造地工程、高密度兴建的各类港口、小型码头,以及沿岸采矿和岸滩采砂,导致自然岸线不断减少,大量滩涂被工业园所侵占,区域内的海洋生物呈锐减之势。
尤其是近年来,大规模围填海工程使岸线经截弯取直后长度大幅减少,自然岸线变为人工岸线,海岸动态平衡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海洋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亟需优化。
4、突发性环境事件发生风险加大,近海生态安全面临更大压力
我省海洋面临的主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主要包括石油勘探开发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溢油事故、船舶和港口溢油事故及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事件等。
石油污染是辽宁省海洋环境面临的较大的一个潜在环境压力。
辽东湾海域石油钻井平台星罗棋布,沿岸建设了4个30万吨级的原油码头和石化园区,均存在溢油风险隐患。
近年来,辽宁沿海港口吞吐能力迅速增强,海洋交通运输业也愈加繁忙,使得船舶溢油污染、特别是重特大船舶溢油污染风险加大。
“大连7.16”和“蓬莱19-3”等类似溢油事故时有发生,我省近海生态安全将面临更大压力,重大海洋污损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建设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5、我省海洋环境监测体系能力水平仍不完善,难以满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要求
辽宁海岸线长、海域面积广,海洋环境监测的需求较大,相对而言,我省监测机构从事海洋环境监测的人员相对较少,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不太适应,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市)监测能力薄弱,尚不能独立承担全部的应对溢油的海洋环境监测任务。
目前尽管省监测总站、大连市、葫芦岛市及营口市监测站已经通过了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但其他3市、6县监测站由于缺乏人员和相应仪器设备还未通过计量认证。
监测技术发展相对落后,监测覆盖面积有限,缺少长期自动获取监测资料的手段,缺少对重大溢油的海洋污染事件的海洋灾害的快速监测和预警技术能力。
我省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中现有的监测手段主要是现场采样结合实验室分析,监测站位空间布设和监测时间设置仍然难以全面反映海域环境状况,尚未建立高时空覆盖的、面向污染与生态的、由现场实时监测技术和岸基站监测技术相结合的业务化系统;
对有毒有害和国际公约禁排的有机和无机污染要素的监测技术能力薄弱;
海洋生物要素的监测技术仅限于生物体内污染要素监测和贝毒监测,缺乏对海洋生态系统实施监测的技术能力。
四、“十三五”发展趋势与需求
“十三五”是我省海洋生态保护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精神、建设海洋强省和美丽海洋的重要时期,机遇与挑战并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洋事业的发展。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海洋经济强国”的战略目标。
《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对我省海洋生态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省在进行新一轮海洋开发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海洋生态保护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海洋权益维护等支撑作用和服务效能将显著增强。
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意识深入人心,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海洋环境信息需求大幅增加。
海洋生态保护是我省各级政府履行海洋环境保护职能、开展海洋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面临系统发展、创新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但是,我省海洋生态保护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一是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海洋生态保护工作,要求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加快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对我省海洋生态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海洋需求急剧增加,海洋生态环境面临巨大压力,探索经济社会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海洋生态保护模式势在必行。
三是目前沿海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各类生产要素在向海岸带转移过程中,仍有大批高污染、高耗能、资源型产业和重化工业在沿海布局,污染物排海总量不断加大,对海洋生态环境构成极大威胁。
四是社会公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民生意识日益增强,更关注生态环境对健康和发展的影响,对环境知情权的诉求更加迫切。
五是海洋环境风险明显增大,海洋环境灾害和各类突发性污染事件频发,我省各级海洋监测部门开展应急监测、风险和损失评估的能力面临重大考验,亟待增强我省在海洋监测方面的能力建设。
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海洋强省、打造美丽海洋的总目标,坚持以《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中对辽宁省海洋生态保护工作的总体部署与要求为指导,以保护和治理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为主线,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恢复海洋生态系统功能、遏制海洋污染和生态损害为目标,紧紧围绕重点海域生态环境问题,统一规划,全面保护,促进我省海洋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增强我省海洋生态系统的承载力,努力构建海洋与人类和谐发展的友好发展模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尊重生态优先原则
在海洋生态保护中,坚持生态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加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保护和建设的重点由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由人工建设为主向自然恢复为主转变,尊重生态优先,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趋势。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
2、坚持面上保护、点上开发原则
坚持在保护中合理开发,在开发中有效保护的方针,控制盲目开发、过度开发、无序开发及分散开发。
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首要位置,在保障海洋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我省海洋开发管理的要求进行点状开发,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海洋特色产业。
3、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原则
随着海洋生态保护的不断深入,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关联性和互动性明显增强,因此需要坚持整体推进原则,在海洋生态保护过程中统筹协调,使各项措施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协同配合。
同时,要注重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注重抓生态保护中的关键环节,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激发生态保护动力。
4、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原则
海洋生态保护要以省政府为主导,以沿海地市政府为主体,将目标、任务、重点工程均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层层分解、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强化考核。
政府在对生态保护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的基础上,协调好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的利益。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实现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拓宽参与渠道,激励动员公众广泛参与到生态保护行动中来,探索“社会制衡型”海洋生态保护新模式。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海洋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污染得到全面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自然岸线破坏和使用得到基本遏制,减缓自然岸线保有率下降;
依据海域自身特点,近岸受损海域得到了进一步的修复,修复率稳步增加;
海洋保护区网络基本形成,海洋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得到有效实施;
海洋监测网络基本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实现海洋开发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海洋经济发展与生态承载力相适应,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1、海洋管理法制体系全面建立
海洋法律法规、配套制度和标准体系不断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海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总量控制、生态红线、区域限批、排污许可等关键制度逐步实施。
2016年年底,完成黄海近岸海域的红线划定工作。
2、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趋向好转
(1)重点海域入海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对入海排污口、海上倾倒区进行规划管理。
近岸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优良海水(一、二类海水水质)面积比例达到70%左右;
各地市水质优良比例现状及水质提升目标见下表。
沿海各市水质优良比例现状及提升目标表
序号
各地市
水质现状-优良水域面积比(%)
水质提升目标-优良水域面积比(%)
1
葫芦岛
50
55
2
锦州
5
10
3
盘锦
4
营口
20
30
大连
85
90
6
丹东
95
98
(2)受损岸线、海湾、湿地重要生境得到修复,海岸带整治修复长度不少于**公里,辽东湾及沿海城市毗邻重点小海湾得到治理,滨海湿地恢复面积不少于**公顷。
3、海洋保护区网络基本形成
新建2-3个海洋保护区,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我省管辖海域面积的11%以上。
建立海洋保护区网络,使多个海洋保护区彼此相互联系,以便于海洋生物更好的沟通,海洋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4、海洋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
自然岸线(包括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生态功能的岸线)基本保持稳定,保有率不低于35%,围填海规模得到有效控制。
选划与申报2-3个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探索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模式,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更趋合理。
沿海各地市自然岸线现状及提升目标见下表。
沿海各市自然岸线现状及提升目标表
大陆岸线长度
自然岸线现状(km)
自然岸线提升目标(km)
丹东市
125
39
80
大连市
1371
418
425
营口市
122
22
40
盘锦市
107
33
35
锦州市
124
12
18
葫芦岛市
261
121
145
合计
2110
645
743
5、基本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海洋监测网络趋于完善,全省监测机构达到13个;
在辽东湾及沿海城市毗邻小海湾建立海洋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网;
综合应用卫星、航空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对重点建设项目和区域用海开展动态监视监测;
溢油、危化品泄露、放射性等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全面提升;
建立海洋生态灾害应急响应系统,有效防治赤潮、外来物种入侵及海岸侵蚀等海洋生态灾害。
第三章主要任务
一、完善海洋生态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强化规划引导和约束
1、加快立法及相关政策制订步伐
要着眼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坚持面上保护、点上开发的原则,抓紧修订《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报省人大审定,研究制定《辽宁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辽宁特色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启动流域-海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2、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
发挥海洋功能区划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整体性、基础性、约束性作用,严格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开发保护方向和用途管制要求。
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
完善功能区划实施的配套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
开展陆海统筹内容、制度和机制的研究,建立陆海统筹管理评价指标体系。
重点保护海洋功能区划中作为海域后备空间资源的保留区,严禁随意开发。
3、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完善辽宁渤海红线区管控措施的落实,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辽宁黄海区域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按照渤、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措施,严格区域限批,严把海洋工程环评核准关,加强现场监管,杜绝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转嫁海洋,切实减轻海洋环境压力。
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建立生物多样性保育区红线,对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范围实施强制保护和严格管控。
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
二、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1、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开展全省海洋生物多样性普查,在对生物多样性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建立海洋保护区,加强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管理。
通过建立一批繁育基地,实施救护、繁育等拯救工程并采取有效措施,扩大海洋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群。
在保证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增加增殖放流品种,保护、恢复海洋生物资源。
大力建设“海洋牧场”,实现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养殖的良性发展,养护海洋渔业资源。
2、强化海洋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加大海洋保护区选划力度,新建1个自然保护区、2个海洋特别保护区,提升海洋保护区综合能力,加大保护区建设投入,建立和完善保护区监视监控体系,加大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管理规范、保护有力、特色鲜明的保护区网络,进一步保护特定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提升我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水平。
建立交互式海洋保护区网络,使多个海洋保护区彼此相互联系,以便于海洋生物更好的沟通,从而更好地保护整个海洋生态系统,建立重要生境和景观区域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保护区网络和生态空间,提高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
3、加快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
计划“十三五”期间,选划与申报2-3个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3-5个省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大力发挥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载体作用,充分体现海洋生态文明先进地区的示范带动效应,提升我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水平。
4、切实保护岸线资源
实施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控制制度,将我省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控制目标逐级细化分解至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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