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之欧阳计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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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之欧阳计创编
昆明医科大学
时间:
2021.02.11
创作:
欧阳计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论文
题目:
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以云南省玉溪市Y医院为例
学院:
法医学院
专业:
法学专业
姓名:
纳潇
学号:
200920019
指导教师:
官莉娜
二○一三年五月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
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签名:
日期:
2013年5月25日
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以云南省玉溪市Y院为例
摘要(目的)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质量不满意,引起患方投拆,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的医患纠葛。
近年来,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妇产科由于创伤操作多、患者预期高,往往是医疗纠纷发生最多的科室之一,以妇产科医疗纠纷为研究对象可以较好地代表手术科室的情况。
本文采用回顾性调查的方法,对玉溪市Y院2011-2012年的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归纳并分析其中的典型案例,以期总结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正确处理的方法等,为以后的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为我国医院妇产科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医疗纠纷;妇产科;医患关系;
CaseanalysisofmedicaldisputesinobstetricsandGynecology
【Abstract】Medicaldisputeisnotsatisfiedwiththequalityofmedicalcareforpatientswithmedicalpersonnelormedicalinstitutions,causesthepatientcomplaints,theresponsibilityoreconomiccompensationofmedicaldisputes.Inrecentyears,agrowingnumberofmedicaldisputes,obstetricsandgynecologyoperationpatientsduetotrauma,highexpectations,isoftenoneofthemostdepartmentsofmedicaldispute,inobstetricsandgynecologymedicaldisputesastheobjectofstudycanbetterrepresenttheoperationDepartment.Thispaperusesthemethodofretrospectivesurvey,summarizedtheobstetricsandgynecologymedicaldisputecasesinYuxiduringtheyearsof2011-2012Yhospitalandtheanalysisoftypicalcases,tosummarizethecausesofmedicaldisputes,thecorrectprocessingmethods,provideareferenceforfuturerelatedwork,provideareferenceforourcountryhospitalobstetricsandGynecologymedicaldisputespreventionwork.
【Keywords】Medicaldispute;gynaecologyandobstetrics;doctor-patientrelationship
医疗卫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医疗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不确定的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在这样的环境下,医疗纠纷日益增多。
妇产科本身工作特点是十分繁忙的快节奏。
病情变化快,床位周转快,意外情况多。
要求妇产科的医生护士工作熟练,迅速而冷静地判断,果断而沉着地处理。
妇产科的医疗工作是在夜以继日高度紧张之中进行着,在紧张的工作中,无论是在判断上还是在治疗上,稍有疏忽就会出现差错事故。
另一方面是对新生命的诞生充满希望的家庭,特别是我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家家都希望独生儿女是健康的,他们把母婴的安全和对新生活的美好希望都交给了医护人员,缺少意外情况的思想准备。
而产科的问题总是来势迅猛,危害严重,这时病员及家属的心理承受如落深谷,与医务人员认识分歧迅速反映出来形成纠纷。
如果医务人员解释不当或不被理解,则矛盾冲突尖锐并扩大。
以云南省玉溪市Y医院(以下简称Y医院)为例,在2008-2013年五年中,Y医院的妇产科医疗纠纷居于榜首,占总数的20%左右,为进一步分析其原因,现从中选出几例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并分析如下:
一、纠纷案例及原因分析
1.医务人员因素
1.1责任心不强,沟通不足
案例1:
J女士于2011年10月12日到Y医院进行第一次产科超声检查,当时J女士停经59天,经检查显示为有一个孕囊和一个子宫肌瘤。
此后,J女士一直没有到Y医院进行过产科检查,直到2012年1月11日,J女士因下腹痛1天,到Y医院就诊,产科门诊当班医师为其检查后开具了急诊B超,B超显示J女士怀的是双胞胎并子宫肌瘤,且子宫肌瘤已长大,另外其双胞胎是低置胎盘,当班医师根据其病情给予相应处置,并交待J女士,回家后严密观察,如疼痛不缓解或出现其异常情况,立即到医院复诊。
1月12日晚8时许,J女士再次到Y医院住院部就诊,此次就诊距上次门诊就诊时间间隔约30余小时。
J女士由助产士送入产房,经值班医生检查,此时J女士宫口已开全,可触及羊膜囊,同时告知J女士流产难免,流产儿不能存活,同时也对家属告知流产不可避免,胎儿无法存活。
金女士分别于当晚10点40、48分产出两男性流产儿。
J女士及其家属不能理解的有两点,一是第一次B超时,为何没有诊断出是双胞胎?
二是第二次来市医院就诊时,医生为何不收住院进行保胎治疗?
从而产生纠纷。
原因分析:
该案例医院方与患者方各执一词,医院方认为已尽到应尽的诊疗义务与告知义务,第一次检查之所以没有诊断为双胎是因为医疗水平的限制。
而患方却认为,第一次检查没有查出是双胎,属于医院的过失,而第二次检查已经确诊为双胎,却不为其保胎,是医务人员失职造成的结果,因而患者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其实,双方的纠纷根源在于沟通不到位。
医院如果在第一次检查时能重视J女士或可忽略的子宫肌瘤,及时作出处理并向患者解释清楚子宫肌瘤存在的潜在威胁,尽到应尽的诊疗义务同时多加一些用心,并且在第二次检查后认真耐心地将注意事项告知患者,与患者进行良好沟通,而不是只为其简单的开药下医嘱,或许结果会大不相同,即使患者仍然流产,相信也不会如现在这般同医院纠缠不休。
近年来,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越来越高,但是医生的心却越来越冷漠,一个医务人员往往只考虑到应尽的诊疗义务,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失去了曾经刚披上白大褂时的那种热情与抱负,手越来越稳,心越来越硬,却也失去了患者的信任。
1.2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案例2:
2009年8月9日,C女士入住Y医院妇产科待产,双方签订了《住院病人同意书》,医院交待了生产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当日12时5分,C女士查体正常。
下午04时10分胎膜破,06时20分宫口开全。
下午08时15分,医院考虑到产妇过期孕,先露下降延缓,从外形观察胎儿较大,决定行剖宫手术分娩,双方签订了《手术协议书》,对手术的必要性、手术中的可能意外及可能发生的主要并发症等进行了说明。
下午08时45分,主治医师检查决定胎吸助产。
下午08时55分,行会阴侧切加胎吸术助娩一男婴。
胎儿娩出后无自主呼吸,心率150次/分,略有肌张力,紧急清理呼吸道,气管插管,脐静脉注射,症状无好转。
经治疗无效,患儿于9时30分心跳消失。
C女士及丈夫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Y医院在C女士生产困难的紧急情况下,双方签订了为C女士行剖宫手术分娩的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协议书签订后,医院应当及时实施手术,保证胎儿顺利生产。
但在准备手术的过程中,未与患者解除手术分娩协议而自主决定胎吸助产,致使新生男婴窒息死亡,对男婴的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原因分析:
该起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患方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但是,由于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剖宫产手术而是选择了合同以外的方式,即使使用的方式是更为合理的,是符合妇产科医疗原则的,却违反了经由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虽然不是医疗事故,却已经是造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充分的显示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危害性,在这个法制社会中,必须基本的法律常识,掌握与自己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2.患者及社会因素
2.1患者因素
2.1.1将自身潜在风险转嫁给医务人员
案例3:
2012年5月,Z女士入住Y医院妇产科待产,胎儿臀位,于2012年6月15日晚8时顺产分娩一死胎。
产妇坚持认为胎儿娩出时是有生命的,认为一直以来的检查都没有说明胎儿不健康,没有理由在两个小时的生产过程中死亡。
而医院的记录中记载,胎儿娩出后无自主呼吸,无心率,是为死胎,且在产妇入院至分娩的过程中,医院已经尽到了诊疗义务,胎儿的死亡的后果并不是由于医院的过失造成的,因此医院无责任。
至此,患方拒不做尸体检验,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一味的要求医院赔偿。
原因分析:
每个家庭对于即将到来的新成员都存在期望,但是期望过高的后果往往是不能正确面对失望后果的到来。
产妇分娩被许多家庭理解成一个简单而且是安全的过程,是一个自然生理过程,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病症。
因此,不少家庭对于产妇及胎儿的受损不能理解。
在该案例中,产妇及其家属对于医院给出的“娩出死胎”的说法不能接受,实际上是因为期望过高的原因,从而使其将自身存在的风险(胎儿臀位分娩过程中,最后娩出的胎头常易发生娩出困难而发生新生儿窒息、臂丛神经损伤及颅内出血等损伤,甚至可因胎头娩出时间过长而发生死产)转嫁给了医务人员,认为一切本应安全顺利的过程由于是医务人员的过失导致了严重后果,因此产生纠纷。
2.1.2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行为过分要求
案例4:
2008年7月,D女士于Y医院顺产娩下一女婴,因乳汁过多而导致乳房胀痛。
遂唤护理人员为其处理。
护理人员处理后,嘱咐其自己学着将多余乳汁排出,或者是让家属学着为其处理。
但是D女士及其丈夫认为,患者住院期间的一切不适均应当由医护人员为其处理,因此拒不学习。
并且此后多次要求护理人员为其处理,在护理人员忙于照顾其他确有需要的患者时,认为该护理人员故意忽视自己,因此投诉到医务部。
原因分析:
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行为过分的要求,即患者要求医务人员为其提供不在其职能范围内的服务行为。
这是当今社会的普遍行为,之所以存在这样的想法,是因为许多人认为患者去医院诊治、住院是一种消费行为,既然自己给了报酬,就应该得到所需要的所有服务,医院就应该提供让自己满意的服务。
因此,如该案例中所述,患者过分要求医护人员为其服务,完全不听从护理人员的科学指导,产生纠纷。
2.2社会原因
2.2.1职业医闹的煽动
现如今的社会,经济利益充斥各处,不少人认为妇产科纠纷多,赔偿数额大,故意寻找护理工作中的差错或事故,把医院当成讨价还价的生意场,让执业医闹有机可乘。
医患纠纷中的患者一方,在发生纠纷时的情绪普遍是愤怒的,不够冷静,因此容易被煽动做出许多不理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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