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物业服务协议业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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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物业服务协议业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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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约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铺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商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如《临时管理规约》、《商户手册》等并书面告知乙方,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区域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电梯费】、【】等物业管理费用;
6、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7、定期向乙方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8、提前将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商铺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9、。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乙方确认知悉并承诺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如《临时管理规约》、《商户手册》等;
3、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电梯费】、【】等物业管理费用;
4、按时缴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5、装饰装修及使用商铺时,
应取得当地消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消防报建批文,遵守《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因经营需要对所拥有物业进行扩建、加建、改建(含改变间隔),还须报甲方书面审批。
6、经营活动须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取得各项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证照。
合理控制营业时间,切勿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
有住户投诉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做好沟通工作;
7、严格落实政府主管部门“门前三包”的管理要求,维护周边环境卫生、容貌秩序;
8、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从事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恶臭、油烟、异味、噪声、振动、热污染、光、电磁波辐射等经营项目;
9、招牌和户外广告须符合当地政府规定及甲方统一的规格、款式、材质、内容及安装位置,不得影响小区整体外观,商铺名称不得出现“恒大”、“金碧”广告字样,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10、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11、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可将所购买商铺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之用途;
12、不得及不得允许他人在本物业区域内存放武器、弹药、硝石、火药、有毒化学品及其它危险品、违禁品或进行其它易燃、易爆、有毒的违法危险活动;
13、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14、转让商铺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15、告知并监督承租人、使用人及乙方访客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对承租人、使用人及乙方访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7、非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及与该商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的使用功能;
18、。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商铺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商铺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二、商铺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供热线路、消防设施、中央空调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其中,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供暖等单位应承担的本物业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由相关单位自行负责。
三、环境卫生
1、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
2、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及生活垃圾的清运;
3、公共区域的“除四害”服务。
四、秩序维护
1、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维护本物业公共区域秩序;
2、协助消防部门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工作;
3、协助公安部门及治安管理部门做好本物业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交通秩序维护;
2、车辆停放服务。
六、商铺装饰装修管理
1、根据《商铺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管理;
2、对违章装修采取劝阻、制止措施,劝阻无效的报请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商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乙方交纳费用起始时间:
自收楼通知书载明的交楼次日起开始计收。
办理收楼手续时一次性交纳个月物业服务费,若业主提前收楼,则从收楼次日计收。
二、交纳方式:
乙方可采用【现金】、【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收费标准(均按建筑面积计收)(两者选其一)
【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元(含公共照明、正常营业/上班时段的中央空调费、公共水电等产生的公共能耗分摊费用】
【1、物业服务费
每月每平方米元(不含公共照明、正常营业/上班时段的中央空调费、公共水电等产生的公共能耗分摊费用)】
2、公摊水电费
公摊水电费以实际用量【按户】/【按建筑面积】向业主分摊,且由物业公司公示每户分摊明细。
3、电梯费
电梯费【按户】/【按户及楼层】/【】分摊,
。
4、加时空调收费(须提前12小时向甲方书面申请):
①㎡,按¥元/时/户收取;
②㎡,按¥元/时/户收取;
5、自用电费收费
自用电费根据政府商业电费单价加价10%按月计收(含电路损耗费)。
6、自用水费收费
根据政府商业水费单价加价5%按月计收(含水表损耗费)。
甲方如需特别供水安排,则按政府规定标准另行收费。
7、乙方须根据所购置物业的建筑面积,按¥元/㎡交纳水电周转金。
8、。
】
四、空置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本物业区域同类物业标准全额交纳。
五、乙方出租物业时,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由乙方交纳。
乙方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且乙方负连带交纳责任。
六、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自用水费】、【自用电费】、【中央空调费】等各项费用。
七、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八、交纳方式及每次交纳费用时间:
1、交纳方式
2、交纳时间:
【每月日前交纳当月的物业服务费用】/【每季度首月日前交纳当季的物业服务费用】。
九、在房产证办妥之前,物业服务费的收缴按照本物业《商铺买卖(预售)合同》中约定的销售建筑面积计算。
房产证办妥之后,物业服务费的收缴以房产证中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四条车位及其使用服务费
车位及其使用服务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其他有偿服务项目,按本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暖气费、通讯费、环卫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乙方应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市政府相关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所拥有的商铺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乙方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乙方应当及时续交,因未及时续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乙方转让商铺所有权时,结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商铺所有权同时过户。
五、当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影响使用或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甲方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甲方可立即组织维修、更新或改造,所发生的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在相应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2、甲方在抢修前应电话通知本物业所在地的房管部门、街道、派出所和居委会,并在相应的公共区域进行公示,在有三户或三户以上受益业主书面确认及有第三方(指本物业所在地的房管部门、街道、派出所和居委会之一)在场的情况下,即视为乙方确认并授权甲方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相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3、甲方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或改造后,所发生的专项维修基金费用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第八条保险
乙方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不承担对业主人身和财产的保管义务(另有专门合同约定除外)。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处理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甲方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相邻业主)的监督下,有权不受任何限制地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开展应急处置,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与受益方做好善后工作。
二、甲方有权自行或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商铺的消防安全、经营范围、环境卫生、物品摆放等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三、物业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由于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造成故障、破损的,能明确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
无法明确责任人的,由该共用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所有受益人共同承担。
四、甲方提供物业维修养护等服务时,乙方应给与必要配合,因乙方未予以配合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可与物业承租人、使用人就本协议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如物业承租人、使用人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六、甲方可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多种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小区的公共事宜或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七、乙方的通讯地址为本商铺地址。
当乙方的通讯地址发生改变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投递方式通知甲方。
因乙方所留通讯地址不准确而导致甲方不能将相关事宜及时知会乙方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物业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物业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欠费总额的交纳违约金。
四、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甲方的免责事由,即甲方不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
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及非甲方能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的损害;
2、甲方已尽相应管理注意义务之外,本物业区域内发生治安、刑事、民事案件和火灾所导致的损害以及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乙方、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和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3、非因甲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及引发的乙方或物业使用损害。
4、因乙方未按照规定做好小区日常消杀前相关准备,导致乙方或物业使用人所豢养的宠物误食甲方所投放的药饵产生的损失;
5、甲方书面提出需完善专有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合理建议或措施,乙方未采纳所致的损害;
6、自乙方迟延交付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的任何损害;
7、乙方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未按甲方规定停车被拖离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以及非因甲方违反本协议所导致的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
8、乙方或物业使用人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委托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的任何损害;
9、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10、除上述各款外,其它非甲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或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时,甲方因采取紧急抢险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及概念释义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正本共页,一式
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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