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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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全体合伙人、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注:
年月日
注:
1、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由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2、申请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3、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一)
登记事项
原核准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后登记内容
企业名称
住所(营业场所)
经
营
范
围
许可经
营项目
一般经
法定代表人姓名(执行
事务合伙人、负责人)
投资总额
万元
注册资本(出资数额)
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
营业期限(合伙期限)
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
投资者
(合伙人)
中
方
外
董事成员
监事成员
经理
企业类型
清算组成员及
清算组负责人
注:
1、“原核准登记内容”应按《营业执照》核准内容填写。
2、申请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
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3、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申请备案事项的,请在空白栏内填写。
4、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投资者、合伙人变更时填写此页)
中方投资者(合伙人)名录
投资者(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
证照类型
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
备注
合计
1、“住所”栏只需填写投资者所在地省、市(县)名。
2、“证照类型及号码”栏,投资者(合伙人)为企业的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
投资者(合伙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填写证明文件的名称及文号;
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
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备注”栏内标注投资者是否为发起人。
4、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变更后外方投资者(合伙人)名录
投资者(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所在国
证件类型及号码
备注
1、“所在国”是指投资者登记注册的国家(地区)或国籍。
2、投资者(合伙人)为自然人时须填写“证件类型及号码”栏;
投资者(合伙人)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不填此栏。
投资者(合伙人)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缴付情况
名称(或姓名)
认缴情况
变更时实际缴付情况
变更后分期缴付情况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年月日)
其中
货币出资
1、“认缴情况”填写变更后投资者出资总额的情况。
2、“变更后分期缴付情况”按照章程约定的期次填写。
3、“出资方式”栏,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或“其他财产”的表述方式填写,其中以“债权”出资的,仅适用于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住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公司。
(涉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时填写此页)
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登记表
一寸免冠
近照
粘贴处
姓名
(中文)
性别
证件名称及号码
国籍
现居所
(户籍登记住址)
民族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工会会员标识
□是□否
公务员标识
联系电话
个人简历
应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填起至今,并不得间断。
起止年月
单位
职务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身份证正反面粘贴)
盖章:
1、如法定代表人由中方人员担任,“现居所(户籍登记住址)”栏应填写其户籍登记住址。
2、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时,应由隶属企业在“盖章”处加盖公章。
3、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
(涉及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填写此页)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声明:
本人出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郑重声明,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确认。
签字:
年月日
1.主要负责人包括:
分支机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委派代表)。
2.承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涉及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人员变更时填写此页)
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
姓名
中文姓名
性别
国籍
户籍登记住址
政治
面貌
文化程度
职务
任职期限
产生方式
委派方
公务员
标识
是
否
确认以上人员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
中方投资者(盖章、签字):
外方投资者(签字):
1、外籍人员需填写“姓名(中文)”栏,填写经本人确认的中文姓名或中文译名。
2、“职务”系指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的独立董事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3、“现居所(或户籍登记住址)”栏,中方人员填写户籍登记住址,外方人员填写居住地址。
4、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
5、投资者盖章、签字处:
自然人投资者亲笔签字;
中方非自然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
外方非自然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6、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无需填写此表
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件
复印件粘贴处
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正反面粘贴,如本页不够粘贴,可复印使用。
(涉及变更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时填写此页)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住所
(经营场所)
北京市区(县)(门牌号)
产权人证明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m2的房屋以方式提供给该企业使用,使用期限年,经营用途为。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月日
需要
证明
情况
上述住所(经营场所)产权人为,房屋用途为,该住所(经营场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说明见后
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
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
×
区×
路(街)×
号×
房间”。
2、房屋提供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填写:
自有、租赁、无偿使用或其他提供方式。
3、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
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应载明“房屋用途”,未记载“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通知书》、《备案表》中记载的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不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城镇地区的,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的,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5、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门管理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1)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3)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房屋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同时应明确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5)使用未来科技城内的房屋,以及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各园区管委会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6、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驻京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有效《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加盖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公章的复印件。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5)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6)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将住宅楼内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2)将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属于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应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8、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
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9、“需要证明情况”栏属于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出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可直接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需要证明情况”栏出证,也可单独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
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申请人:
申请人由企业(公司)盖章。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公司名称)申请将位于北京市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情况
发照(备案证明)人员签字
发照(备案证明)
日期
领执照(备案证明)情况
本人领取了执照正本一份,副本份/备案证明份。
缴费发票粘贴处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请您认真阅读第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投资人及拟任职人员是否被记入“警示信息系统”,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其再投资或新任职行为在登记时将会受到限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附页2: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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